"倫理兩難"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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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業核心價值中對專業人員要求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相互衝突的情形,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何種價值要為優先考量(Reamer,2006,包成恩、王永慈譯,2009 458) | 當專業核心價值中對專業人員要求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相互衝突的情形,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何種價值要為優先考量(Reamer,2006,包成恩、王永慈譯,2009 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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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部份引註沒反應在文末參考文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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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將針對「倫理兩難」進行探討 | 本頁面將針對「倫理兩難」進行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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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兩難之類型== | ==倫理兩難之類型== | ||
− | + | ===一、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 | |
替案主提供的資料保密是社會倫理工作守則中重要的部分,但如果遇到案主透露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訊息,為了保護相關人士的安危,是否應繼續保密,或者違反保密原則以保護可能會被傷害的人的權益?另外,若社工員須到法庭替案主作證,或被相關單位要求提供案主資料,社工員必須在保護案主隱私和提供案主資料間進行決擇與判斷。 | 替案主提供的資料保密是社會倫理工作守則中重要的部分,但如果遇到案主透露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訊息,為了保護相關人士的安危,是否應繼續保密,或者違反保密原則以保護可能會被傷害的人的權益?另外,若社工員須到法庭替案主作證,或被相關單位要求提供案主資料,社工員必須在保護案主隱私和提供案主資料間進行決擇與判斷。 | ||
− | + | ===二、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 |
案指自決的意思在於:案主為一個有思考且獨立的個體,能自己評估判斷自己在問題中的難題,並對此負責。 | 案指自決的意思在於:案主為一個有思考且獨立的個體,能自己評估判斷自己在問題中的難題,並對此負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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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主義的意思在於:為了案主的福祉、或權益著想,必要時需隱瞞一些事情,甚至欺騙,強迫介入或干預。 | 干涉主義的意思在於:為了案主的福祉、或權益著想,必要時需隱瞞一些事情,甚至欺騙,強迫介入或干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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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 | 例如: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 | ||
− | + | ===三、專業價值和個人價值之間的衝突=== | |
當社工員替案主的福祉發聲,那是必須非常堅持己見的,但有可能它卻和自己一直以來所堅持的相違背,像是宗教信仰,或是價值觀。 | 當社工員替案主的福祉發聲,那是必須非常堅持己見的,但有可能它卻和自己一直以來所堅持的相違背,像是宗教信仰,或是價值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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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當案主不得以,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 | 例如:當案主不得以,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 | ||
− | + | ===四、資源分配的議題=== | |
不只補助分配,就連服務也是資源的一種,社工員在個案的處遇過程中,資源分配的問題難辭其咎。 | 不只補助分配,就連服務也是資源的一種,社工員在個案的處遇過程中,資源分配的問題難辭其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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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 | 例如: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 | ||
− | + | ===五、專業價值與機構科層體制之衝突=== | |
多數社工員受雇於機構,除了必須遵守機構內的規範,可能還會有其他交辦的任務要做。在這種互動中,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可能會與機構規範與組織文化,或主管價值觀相衝突,夾在案主福祉與機構規範間,一方是專業倫理,一方是規範,須有所抉擇。 | 多數社工員受雇於機構,除了必須遵守機構內的規範,可能還會有其他交辦的任務要做。在這種互動中,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可能會與機構規範與組織文化,或主管價值觀相衝突,夾在案主福祉與機構規範間,一方是專業倫理,一方是規範,須有所抉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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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 | 例如: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 | ||
− | + | ===六、專業價值和社會法令不足或政策不當之衝突=== | |
台灣的福利發展歷史較短,法令上難免會有些不周延、不完備的地方,或法令無法落實的問題,這些問題有可能影響到實務工作,也可能彼此矛盾,社工員必須處理這類的議題。 | 台灣的福利發展歷史較短,法令上難免會有些不周延、不完備的地方,或法令無法落實的問題,這些問題有可能影響到實務工作,也可能彼此矛盾,社工員必須處理這類的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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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兩難議題== | ==倫理兩難議題== | ||
+ | ===一、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 | ||
+ | 以"案主向社工員透露出傷害人的念頭,社工員該堅持保密原則或是保護他人生命安全"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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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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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密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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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主:保密則尊重隱私,但危害他人生命福祉;不保密則傷害專業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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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案主周遭:遭危害福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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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義務論:有些義務論者會以遵守法令和保護生命為原則,有些則以保密為不可妥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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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效益論:違背保密原則和尊重隱私,何者對目前情況幫助最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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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規則行為效益:違背保密原則可能對日後案主與社工的互動造成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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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原則先於隱私權何自決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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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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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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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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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對案主福祉的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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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案主自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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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專業人員誠實、不詐欺、不誘騙(美國守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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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工作人員個人價值:徒勞無功時,該如何改變現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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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主:尊重案主自決與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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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案主周遭:尊重案主自決的同時,可能會傷及他人福祉(如:髒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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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工作者:干預或過度干預都有可能對案主與工作者的互動造成不良影響,但不干預又損及他人福祉,和工作員專業形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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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範倫理學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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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義務論:對案主隱瞞資訊是不正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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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重於自我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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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當案主不得已,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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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工作人員個人價值:信仰?專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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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主:尊重案主自決與否、案主福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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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範倫理學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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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義務論:不同立場的人會有不同主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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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效益論:規則效益論者主張不以個人價值加諸案主,以免影響案主與社工員日後互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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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重於自我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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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資源分配的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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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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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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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尊重機構服務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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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工作人員個人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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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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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作者:是否提供服務影響機構效能、工作者是否能表裡如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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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範倫理學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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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義務論:該以平等為重,還是案主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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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專業價值與機構科層體制之衝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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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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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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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遵守服務機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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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工作人員個人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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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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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主:工作員決定站在專業或機構科層體制,將影響案主未來求助意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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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案主周遭:科層體制影響案家受幫助的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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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工作者:工作者是否能在有違案主權益或科層體制之下,發揮專業,表裡如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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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機構:工作者是否能遵守機構規定,達到機構績效,機構形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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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專業價值和社會法令不足或政策不當之衝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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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家暴法缺乏配套措施,被害人難得到應有的保護,且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執法人員可能偏袒加害人,社工員在此該如何應對?"為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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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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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對案主福祉的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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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遵守機構服務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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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工作人員個人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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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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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主:法令或政策的不當影響案主福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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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案主周遭:案主的福祉衝擊案主家中及周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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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工作者:工作者是否能依案主需求提供最專業的服務深受政策與法令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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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機構:法令與政策直接影響機構的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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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範倫理學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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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義務論:遵守法令是必要的,縱使法令有瑕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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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效益論:遵守法律與否基於何者違最大效益,但選擇往往很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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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原則重於法令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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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倫理兩難議題的架構== | ==解決倫理兩難議題的架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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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amer的解決問題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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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amer(2006,包承恩等譯,2009)為解決倫理兩難議題,建議了下列原則與步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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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釐清問題的議題:釐清問題的本質,與哪些價值、規範、法令相衝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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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找出可能被抉擇所影響到的個人、團體、組織:每個將被影響的人,福祉都不能忽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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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找出各種解決方案,加以彙整,最後調列方案,強調每個人的意見都必須被受尊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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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檢視每個方案的優缺點:檢視的過程需包含相關的倫理守則和法令規定、工作者價值觀、倫理規範優先順序、實務經驗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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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詢問同儕專家意見:為避免偏見,工作者可諮詢相關專業專家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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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抉擇、執行並記錄過程:選擇一個可滿足最多人需求的方案,並記錄之,供未來相同情況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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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監督評估結果:完成上述後,除了監控整個過程外,還需評估方案對案主衝擊,有助未來處遇與抉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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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的優先順序== | ==規範的優先順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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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amer(2006,包承恩等譯,2009)的整理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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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避免傷害為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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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案主自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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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自由意志下工作者同意遵守法律規定凌駕於個人價值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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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個人基本福祉與法令或機構規定衝突時,以個人福祉為優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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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防止傷害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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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參考書目== | ||
莫藜藜等合著(2003)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 | 莫藜藜等合著(2003)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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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或不作為?」:社會工作實務中的倫理問題與倫理兩難,胡中宜(2006),玄奘社會科學學報第三期,新竹。 | 「作為或不作為?」:社會工作實務中的倫理問題與倫理兩難,胡中宜(2006),玄奘社會科學學報第三期,新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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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月8日 (三) 03:00 的最新修訂
當專業核心價值中對專業人員要求的責任與義務發生相互衝突的情形,而社會工作者必須決定何種價值要為優先考量(Reamer,2006,包成恩、王永慈譯,2009 458)
4 重要的訊息似乎都在上面了,若能消化精簡些會較好。 列點清楚簡潔,但請盡量讓這個條目以完整的文句敘述型態出現。 文中引注不甚確實,部份引註沒反應在文末參考文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 大標題不用再加標號,目錄會自己生成。編輯能力有待改進,請參考首頁相關說明。
倫理義涵
倫理原則
●Lowenberg&Dolgoff(1992)發展出一套倫理原則的順序表,愈上方的原則則擁有愈高的優先性
─保護生命 Protection of life
─差別平等 Equality
─自由自主 Autonomy and freedom
─最小傷害 Least harm
─生命品質 Quality of life
─隱私守密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真誠 Truth fulness and full disclosure
美國在1997年實施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以下列六個項目為核心價值
1.服務
2.社會正義
3.個人尊嚴與價值
4.人類關係的重要性
5.廉正
6.能力
倫理議題
倫理議題可分為三種類型:
1.倫理兩難
2.倫理問題
3.為反倫理的事例
本頁面將針對「倫理兩難」進行探討
倫理兩難之類型
一、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
替案主提供的資料保密是社會倫理工作守則中重要的部分,但如果遇到案主透露出自傷,或是傷人的訊息,為了保護相關人士的安危,是否應繼續保密,或者違反保密原則以保護可能會被傷害的人的權益?另外,若社工員須到法庭替案主作證,或被相關單位要求提供案主資料,社工員必須在保護案主隱私和提供案主資料間進行決擇與判斷。
二、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案指自決的意思在於:案主為一個有思考且獨立的個體,能自己評估判斷自己在問題中的難題,並對此負責。
干涉主義的意思在於:為了案主的福祉、或權益著想,必要時需隱瞞一些事情,甚至欺騙,強迫介入或干預。
這些案例有可能是案主不願離開危險環境,或拒絕處遇。
例如: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
三、專業價值和個人價值之間的衝突
當社工員替案主的福祉發聲,那是必須非常堅持己見的,但有可能它卻和自己一直以來所堅持的相違背,像是宗教信仰,或是價值觀。
例如:當案主不得以,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
四、資源分配的議題
不只補助分配,就連服務也是資源的一種,社工員在個案的處遇過程中,資源分配的問題難辭其咎。
例如: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
五、專業價值與機構科層體制之衝突
多數社工員受雇於機構,除了必須遵守機構內的規範,可能還會有其他交辦的任務要做。在這種互動中,社會工作的專業價值可能會與機構規範與組織文化,或主管價值觀相衝突,夾在案主福祉與機構規範間,一方是專業倫理,一方是規範,須有所抉擇。
例如: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
六、專業價值和社會法令不足或政策不當之衝突
台灣的福利發展歷史較短,法令上難免會有些不周延、不完備的地方,或法令無法落實的問題,這些問題有可能影響到實務工作,也可能彼此矛盾,社工員必須處理這類的議題。
例如:家暴法缺乏配套措施,被害人難得到應有的保護,且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執法人員可能偏袒加害人,社工員在此該如何應對?
倫理兩難議題
一、保密與保護權益或遵守法令間的兩難
以"案主向社工員透露出傷害人的念頭,社工員該堅持保密原則或是保護他人生命安全"為例?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1.保密原則
2.案主自決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1.案主:保密則尊重隱私,但危害他人生命福祉;不保密則傷害專業原則。
2.案主周遭:遭危害福祉
規範倫理學考量
1.義務論:有些義務論者會以遵守法令和保護生命為原則,有些則以保密為不可妥協。
2.效益論:違背保密原則和尊重隱私,何者對目前情況幫助最大?
3.規則行為效益:違背保密原則可能對日後案主與社工的互動造成影響。
4.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原則先於隱私權何自決權。
二、案主自決與干涉主義之間的兩難
以"獨居老人寧願處在髒亂危險的環境,而不願接受機構安置"為例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1.對案主福祉的承諾
2.案主自決
3.專業人員誠實、不詐欺、不誘騙(美國守則)
4.工作人員個人價值:徒勞無功時,該如何改變現狀?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1.案主:尊重案主自決與否
2.案主周遭:尊重案主自決的同時,可能會傷及他人福祉(如:髒亂)
3.工作者:干預或過度干預都有可能對案主與工作者的互動造成不良影響,但不干預又損及他人福祉,和工作員專業形象
規範倫理學考量
1.義務論:對案主隱瞞資訊是不正確的
2.效益論:選擇為較多人帶來益處的方式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重於自我決定
三、專業價值和個人價值之間的衝突
以"當案主不得已,墮胎對他而言是損害最少的選擇時,身為基督徒的社工員該如何面對這一切?"為例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1.對案主福祉的承諾
2.案主自決
3.工作人員個人價值:信仰?專業?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1.案主:尊重案主自決與否、案主福祉?
2.案主周遭:尊重案主自決的同時,可能會傷及他人福祉(如:胎兒權益)
3.工作者:干預或過度干預都有可能對案主與工作者的互動造成不良影響,但不干預又損及他人福祉,和工作員專業形象
規範倫理學考量
1.義務論:不同立場的人會有不同主張
2.效益論:規則效益論者主張不以個人價值加諸案主,以免影響案主與社工員日後互動。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重於自我決定
四、資源分配的議題
以"當有民意代表對你施加壓力,要求某個案須優先獲得資源,社工員應堅持機構原有規定,或是讓其優先?"為例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1.尊重機構服務規定
2.工作人員個人價值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1.工作者:是否提供服務影響機構效能、工作者是否能表裡如一
規範倫理學考量
1.義務論:該以平等為重,還是案主需求?
五、專業價值與機構科層體制之衝突
以"機構金援短缺,要求社工員放下所有實務工作,全力投入募款"為例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1.遵守服務機構規定
2.工作人員個人價值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1.案主:工作員決定站在專業或機構科層體制,將影響案主未來求助意願。
2.案主周遭:科層體制影響案家受幫助的權益。
3.工作者:工作者是否能在有違案主權益或科層體制之下,發揮專業,表裡如一。
4.機構:工作者是否能遵守機構規定,達到機構績效,機構形象。
六、專業價值和社會法令不足或政策不當之衝突
以"家暴法缺乏配套措施,被害人難得到應有的保護,且無罪推定原則使得執法人員可能偏袒加害人,社工員在此該如何應對?"為例
衝突的價值與規範
1.對案主福祉的承諾
2.遵守機構服務規定
3.工作人員個人價值
受影響人士與衝擊
1.案主:法令或政策的不當影響案主福祉。
2.案主周遭:案主的福祉衝擊案主家中及周遭。
3.工作者:工作者是否能依案主需求提供最專業的服務深受政策與法令影響。
4.機構:法令與政策直接影響機構的服務。
規範倫理學考量
1.義務論:遵守法令是必要的,縱使法令有瑕疵。
2.效益論:遵守法律與否基於何者違最大效益,但選擇往往很難。
3.規範的優先順序:保障生命原則重於法令規定
解決倫理兩難議題的架構
Reamer的解決問題模式:
Reamer(2006,包承恩等譯,2009)為解決倫理兩難議題,建議了下列原則與步驟
1.釐清問題的議題:釐清問題的本質,與哪些價值、規範、法令相衝突。
2.找出可能被抉擇所影響到的個人、團體、組織:每個將被影響的人,福祉都不能忽視。
3.找出各種解決方案,加以彙整,最後調列方案,強調每個人的意見都必須被受尊重。
4.檢視每個方案的優缺點:檢視的過程需包含相關的倫理守則和法令規定、工作者價值觀、倫理規範優先順序、實務經驗等。
5.詢問同儕專家意見:為避免偏見,工作者可諮詢相關專業專家意見。
6.抉擇、執行並記錄過程:選擇一個可滿足最多人需求的方案,並記錄之,供未來相同情況參考。
7.監督評估結果:完成上述後,除了監控整個過程外,還需評估方案對案主衝擊,有助未來處遇與抉擇。
規範的優先順序
Reamer(2006,包承恩等譯,2009)的整理如下:
1.避免傷害為前提
2.案主自決
3.自由意志下工作者同意遵守法律規定凌駕於個人價值觀
4.個人基本福祉與法令或機構規定衝突時,以個人福祉為優先
5.防止傷害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義務
參考書目
莫藜藜等合著(2003)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
林萬億(200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五南。
「作為或不作為?」:社會工作實務中的倫理問題與倫理兩難,胡中宜(2006),玄奘社會科學學報第三期,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