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未顯示由 7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61 次修訂) | |||
行 1: | 行 1: | ||
{{Version|2007/10/14|}} | {{Version|2007/10/14|}} |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 ||
+ |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由政府公權力非營利性的強制方式推行,利用自助互助他助的涵義,由政府結合多數人民的經濟力量,透過財富再分配的方法,大多數人分擔風險,幫助少數人的各種損失,對於國民遭遇生育、老年、疾病、死亡、傷害、殘廢及失業等七種事故皆提供保險,以保障國民最低收入安全,使社會能平衡發展,國民都能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 | ||
+ | (柯木興,民87;邱創煥,民75) | ||
+ | 3 | ||
+ | 4 提到台灣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不錯,但是你所寫的內容,就不怎麼有幫助了。 | ||
+ | 發展因素較不重要,可往後移或不提。 | ||
+ | 英文文獻很可疑,我猜你沒讀過。 | ||
+ | == 發展因素 == | ||
+ | === 內在因素 === | ||
+ | *一、人口因素 | ||
+ | 人口組成的年齡影響社會保險的型態,例如:老年化國家健康、醫療的福利就需大量的設置,提供國民的需求,而因需求會逐年的增加,相對的財務的需求也會逐年增加,所以人口因素主要影響社會保險財務的平衡性。 | ||
+ | *二、經濟因素 | ||
+ | 社會保險制度的財源是依賴國民的所得,所以國民經濟能力好,社會保險費用負擔能力強,越能促進社會保險的發展。 | ||
+ | *三、社會結構因素 | ||
+ | 社會階層、社會規範和社會制度的改變都會影響到社會保險的建立和改善,例如:家庭結構的改變,傳統養兒防老的觀念,至今已不適用,所以由政府當保險人,制定老年年金取代養兒防老的型態。 | ||
+ | *四、政治因素 | ||
+ | 任何社會保險都受政治的因素影響,例如:德國俾斯麥制定勞工健康保險制度,是為了解決勞工階級的革命運動及勞資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以社會立法為手段來實現其政治的目的。 | ||
+ | *五、壓力團體因素 | ||
+ | 壓力團體為了其本身的利益向有關機關建議、陳情、爭取、施壓及發起社會運動來爭取團體的需求,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及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力,例如: | ||
+ | #工會:工會基於勞工的立場,為勞工謀福利。自認為是社會保險的推動者。 | ||
+ | #雇主團體:因雇主在社會保險費用的負擔較高,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改善扮演很重要的影響者,例如:我國目前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問題的爭論。 | ||
+ | #互助社:互助社為社會保險的倡導者,因其無法負擔會員健康方面的需求,因此交由政府辦理,但因政府無法保障各階層國民的需求,所以又需要互助社的幫助,例如:對農業人口階層的保護。 | ||
+ | #醫療團體:很關注社會保險的制定,因為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影響其行政管理與設備的提供,另外其職業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特權,所以長期影響公共服務的需求。 | ||
+ | #其他團體:其他團體如民營保險業,因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影響其生存,但民營團體保險的技術發展及行政管理等經驗對於國家社會保險的發展與改善有很大的幫助。 | ||
+ | *六、社會心理因素 | ||
+ | 國民的心理和態度對於社會保險的支持有很大的影響,要能制定符合國民心態的社會保險制度,才能達到國民的需求。 | ||
+ |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
+ | === 外在因素 === | ||
+ | *一、文化傳播因素 | ||
+ | 文化傳播是觀念上自由的交換,任何國家在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時,都會參考外國的經驗,來作為本國社會保險的建立和改善的方針,使本國社會保險的制度能更加完善,所以國與國之間,社會保險觀念與技術的傳播,促使國家制度間互相仿效,有助於社會保險的發展。 | ||
+ | *二、技術發展因素 | ||
+ | 社會保險制度需要良好的社會保險技術知識,才能制定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隨著時間的改變,社會型態的變動,人民的需求也相對會改變,所以社會保險技術需要不斷的發展創新,以符合社會的趨勢,滿足人民的需求。 | ||
+ | *三、國際標準化與技術援助因素 | ||
+ | 國家之間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會互相參考改進,因此促使社會保險制度趨於一致性。國際社會安全協會以重要影響者的角色,透過技術援助計畫和互助合作的方式,來幫助開發中國家和未開發國家的制度,協助各國交換經驗,促進各國國民的福祉。 | ||
− | + |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
− | + | ||
− | + | == 功能 == | |
+ | *一、國民遭受意外事故費用的分擔 | ||
+ | 國民平時以工作的收入維持生活,但當遭遇到生育、疾病、傷害、殘障、死亡、老年和失業等意外事故發生,生活經濟突然受到衝擊,則需藉由大多數人的經濟力量及政府的補助,使其能維持基本生活水準,渡過難關。 | ||
+ | *二、國民勞動能力的保持 | ||
+ | 國民在遭遇各種意外事故時,能因大多數人的經濟力量分擔風險,補償發生事故引起的損失,使得其雖遭遇難關,也能盡速的恢復正常生活。 | ||
+ | *三、國民身體損害的賠償 | ||
+ | 被保險人不論是因疾病、傷殘或死亡等身體上的損害,皆能受到保障,補償其損害,使其能不需擔憂,並能繼續維持其生活。另外雇主對於受僱者職業上的傷害,也不需承受大量的負擔,而社會保險制度能分擔雇主對於危險責任的賠償。 | ||
+ | *四、國民儲蓄觀念的培養 | ||
+ | 社會保險擁有保險與儲蓄功能,被保險人在勞動時期能為自己老年退休時儲蓄,以供養老,不需擔憂老年的生活匱乏。 | ||
+ | *五、國民財富的再分配 | ||
+ | 利用大多數人的經濟力量,使經濟富裕者能幫助經濟薄弱者,幸運者幫助不幸者,透過社會保險制度國民所得再分配,平均分擔風險。 | ||
− | + | (柯木興,民87;劉脩如,民64)。 | |
− | + | ||
− | == | + | == 基本原則 == |
+ | * 一、強制原則 | ||
+ | 社會保險制度是為大多數人的利益作考量,因為是以共同分擔風險為基礎,所以國家需制定法律,強制符合身分的人參加其社會保險制度,使得大多數人能獲得基本的保障,也讓社會保險制度較易推行。 | ||
+ | * 二、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 | ||
+ | 社會保險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並且有強制性的關係,所以投保者源源不斷,被保險人只要支付當期的社會保險費用即可,不需提存基金準備,減少其負擔的壓力。 | ||
+ | * 三、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 ||
+ | 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律的規定執行。 | ||
+ | * 四、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 ||
+ | 對於人民遭遇到各種特定危險事故,例如:生病、生產、失業、傷害、殘障和死亡等事故的損失,提供最低生活水準的給付,使其能繼續維持基本的生活。 | ||
+ | * 五、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 | ||
+ | 社會保險制度強調社會適當性高於個人公平性,如果重於個人公平性,則依其繳納的費用給予相對的保障給付,如此低收入戶階層將無法得到維持基本生活的給付,所以以適當性的原則讓所得再分配,使全體國民能互相扶持幫助。 | ||
+ | * 六、自給自足原則 | ||
+ | 社會保險制度的財務來自雇主、受僱者及自雇者負擔,使其能對社會保險制度負責,更能關心、了解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 | ||
+ | * 七、給付權利原則 | ||
+ | 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是被保險人的一種權利,只要符合其給付的資格,則不需經資產及所得的調查。 | ||
+ | * 八、給付假定需要原則 | ||
+ | 社會保險的給付雖然是法定的權利,但也有其給付的條件,例如:被保險人未達最低退休年齡,則不給予退休給付,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需假定其被保險人有給付的需求,才給予保障。 | ||
− | + |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George E. Rejda,199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度 == |
− | * | + | *一、勞工保險 |
− | * | + | *意義:利用保險技術,透過強制性的保險,保障勞工遭遇生、老、病、傷、殘和死亡時,提供給付維持勞工基本經濟生活。 |
− | * | + | *目的:基於互助原則,共同分擔風險,結合大多數人及政府經濟力量,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發展。 |
− | + | ||
− | + | ||
− | + |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
− | + | *對象: | |
− | +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列勞工。 | |
+ |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廠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共事業之員工。 | ||
+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
+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
+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
+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
+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
+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
+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
− | + |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34-435﹞ | |
− | * | + | *二、軍人保險 |
− | + | *意義:政府為了安定軍心,利用軍人保險對全體軍官士兵遭遇死亡、殘廢、退伍等事故時,能給予保障其往後的生活能得到基本經濟生活的水準。 | |
− | * | + | *目的:保障軍人的福利,使軍人及眷屬的生活無後顧之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
− | + | *對象: | |
+ | #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經國防部或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核定階級有案者。 | ||
+ | #各軍事學校或班隊的學員、學生,其在校期間訂有現役階級給予者。 | ||
+ | #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或授權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 | ||
+ |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補充軍徵訓,以及其他徵召短期服役的人員。 | ||
+ | #軍事單位編制表內明定聘僱職位的一般聘僱人員比照軍階參加保險。 | ||
+ | #現役軍人支領文職待遇者,能應按核定的軍階俸級參加保險。 | ||
− | + | 引用﹝柯木興,民87,頁396﹞ | |
+ | *三、公務人員保險 | ||
+ | *意義:對全體公務人員在遭遇疾、病、傷、殘、死亡等事故時能得到保障。 | ||
+ | *目的:藉由保障全體公務人員的福利,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鼓勵其工作情緒。 | ||
− | + |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
− | + | *對象: | |
− | * | +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險法 |
− | + |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的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56﹞ | |
+ |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 ||
+ | *意義:對於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遭遇生、老、病、死等意外事故,提供保險給付給予生活上的經濟保障。 | ||
+ | *目的:安定私立學校教職員的生活,使其能更熱心服務,促進學校教學品質。 | ||
− | + | (柯木興,民87﹞ | |
− | + | *對象: | |
+ | 依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 ||
+ | 凡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的教職員,惟申請參加保險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 ||
+ | #教師須符合各級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規格、遴聘辦法或登記及檢定辦法等規定,而具有送審或登記資格者為準。 | ||
+ | #職員需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者。 | ||
+ |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00﹞ | ||
+ | *五、農民健康保險 | ||
+ | *意義:為了照顧農民的生活,使其遭遇生育、傷殘、老年及死亡時能有社會保險的支持,得以繼續生活。 | ||
+ | *目的:維護農民的福利,促進農民生活的保障。 | ||
− | + |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
− | + | *對象: | |
+ | 依據農會法 第十二條規定 | ||
+ |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 ||
+ | #從事農業工作時間每年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 ||
+ | #具有自耕農佃農雇農等資格條件之ㄧ者。 | ||
+ | #無農業以外的專任職業者。 | ||
+ |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06﹞ | ||
+ | *六、全民健康保險 | ||
+ | *意義:使被保險人遭遇疾病、殘障、死亡時能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 | ||
+ | *目的:對全體國民遭遇生育、疾病、傷害時,提供適當的醫療資源,促進全體國民的健康。 | ||
− | + |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
+ | *對象: | ||
+ |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 ||
+ |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或曾參加本保險有紀錄者。 | ||
+ |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或領外僑居留證,並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及其眷屬,或軍眷家戶代表及其沒有職業的眷屬。 | ||
+ | #在台閩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 ||
+ | #外僑、外籍勞工、有合法雇主,本人及眷屬亦可參加全民健保。 | ||
− | + | 引用﹝梁憲初、冉永萍,民89,頁246﹞ | |
− | + | == 參考文獻 == | |
− | + | * 柯木興 著﹝民87﹞。社會保險,台北:三民。 | |
− | + | * 梁憲初、冉永萍 著﹝民89﹞。社會保險,五南。 | |
− | + | * 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 著﹝民92﹞。社會政策與立法,國立空中大學。 | |
− | George E. | + | * 劉脩如 著﹝民64﹞。社會福利行政,國立編譯館。 |
− | + | * 邱創煥 著﹝民75﹞。社會福利與民生,台灣省政府印刷廠。 | |
− | + | * George E. Rejda﹝1994﹞。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Prentice-Hall, Inc. | |
− | + |
於 2008年1月22日 (二) 13:36 的最新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由政府公權力非營利性的強制方式推行,利用自助互助他助的涵義,由政府結合多數人民的經濟力量,透過財富再分配的方法,大多數人分擔風險,幫助少數人的各種損失,對於國民遭遇生育、老年、疾病、死亡、傷害、殘廢及失業等七種事故皆提供保險,以保障國民最低收入安全,使社會能平衡發展,國民都能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
(柯木興,民87;邱創煥,民75)
3
4 提到台灣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不錯,但是你所寫的內容,就不怎麼有幫助了。 發展因素較不重要,可往後移或不提。 英文文獻很可疑,我猜你沒讀過。
發展因素
內在因素
- 一、人口因素
人口組成的年齡影響社會保險的型態,例如:老年化國家健康、醫療的福利就需大量的設置,提供國民的需求,而因需求會逐年的增加,相對的財務的需求也會逐年增加,所以人口因素主要影響社會保險財務的平衡性。
- 二、經濟因素
社會保險制度的財源是依賴國民的所得,所以國民經濟能力好,社會保險費用負擔能力強,越能促進社會保險的發展。
- 三、社會結構因素
社會階層、社會規範和社會制度的改變都會影響到社會保險的建立和改善,例如:家庭結構的改變,傳統養兒防老的觀念,至今已不適用,所以由政府當保險人,制定老年年金取代養兒防老的型態。
- 四、政治因素
任何社會保險都受政治的因素影響,例如:德國俾斯麥制定勞工健康保險制度,是為了解決勞工階級的革命運動及勞資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以社會立法為手段來實現其政治的目的。
- 五、壓力團體因素
壓力團體為了其本身的利益向有關機關建議、陳情、爭取、施壓及發起社會運動來爭取團體的需求,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及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力,例如:
- 工會:工會基於勞工的立場,為勞工謀福利。自認為是社會保險的推動者。
- 雇主團體:因雇主在社會保險費用的負擔較高,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改善扮演很重要的影響者,例如:我國目前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問題的爭論。
- 互助社:互助社為社會保險的倡導者,因其無法負擔會員健康方面的需求,因此交由政府辦理,但因政府無法保障各階層國民的需求,所以又需要互助社的幫助,例如:對農業人口階層的保護。
- 醫療團體:很關注社會保險的制定,因為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影響其行政管理與設備的提供,另外其職業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特權,所以長期影響公共服務的需求。
- 其他團體:其他團體如民營保險業,因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影響其生存,但民營團體保險的技術發展及行政管理等經驗對於國家社會保險的發展與改善有很大的幫助。
- 六、社會心理因素
國民的心理和態度對於社會保險的支持有很大的影響,要能制定符合國民心態的社會保險制度,才能達到國民的需求。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外在因素
- 一、文化傳播因素
文化傳播是觀念上自由的交換,任何國家在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時,都會參考外國的經驗,來作為本國社會保險的建立和改善的方針,使本國社會保險的制度能更加完善,所以國與國之間,社會保險觀念與技術的傳播,促使國家制度間互相仿效,有助於社會保險的發展。
- 二、技術發展因素
社會保險制度需要良好的社會保險技術知識,才能制定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隨著時間的改變,社會型態的變動,人民的需求也相對會改變,所以社會保險技術需要不斷的發展創新,以符合社會的趨勢,滿足人民的需求。
- 三、國際標準化與技術援助因素
國家之間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會互相參考改進,因此促使社會保險制度趨於一致性。國際社會安全協會以重要影響者的角色,透過技術援助計畫和互助合作的方式,來幫助開發中國家和未開發國家的制度,協助各國交換經驗,促進各國國民的福祉。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功能
- 一、國民遭受意外事故費用的分擔
國民平時以工作的收入維持生活,但當遭遇到生育、疾病、傷害、殘障、死亡、老年和失業等意外事故發生,生活經濟突然受到衝擊,則需藉由大多數人的經濟力量及政府的補助,使其能維持基本生活水準,渡過難關。
- 二、國民勞動能力的保持
國民在遭遇各種意外事故時,能因大多數人的經濟力量分擔風險,補償發生事故引起的損失,使得其雖遭遇難關,也能盡速的恢復正常生活。
- 三、國民身體損害的賠償
被保險人不論是因疾病、傷殘或死亡等身體上的損害,皆能受到保障,補償其損害,使其能不需擔憂,並能繼續維持其生活。另外雇主對於受僱者職業上的傷害,也不需承受大量的負擔,而社會保險制度能分擔雇主對於危險責任的賠償。
- 四、國民儲蓄觀念的培養
社會保險擁有保險與儲蓄功能,被保險人在勞動時期能為自己老年退休時儲蓄,以供養老,不需擔憂老年的生活匱乏。
- 五、國民財富的再分配
利用大多數人的經濟力量,使經濟富裕者能幫助經濟薄弱者,幸運者幫助不幸者,透過社會保險制度國民所得再分配,平均分擔風險。
(柯木興,民87;劉脩如,民64)。
基本原則
- 一、強制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是為大多數人的利益作考量,因為是以共同分擔風險為基礎,所以國家需制定法律,強制符合身分的人參加其社會保險制度,使得大多數人能獲得基本的保障,也讓社會保險制度較易推行。
- 二、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
社會保險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並且有強制性的關係,所以投保者源源不斷,被保險人只要支付當期的社會保險費用即可,不需提存基金準備,減少其負擔的壓力。
- 三、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律的規定執行。
- 四、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對於人民遭遇到各種特定危險事故,例如:生病、生產、失業、傷害、殘障和死亡等事故的損失,提供最低生活水準的給付,使其能繼續維持基本的生活。
- 五、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強調社會適當性高於個人公平性,如果重於個人公平性,則依其繳納的費用給予相對的保障給付,如此低收入戶階層將無法得到維持基本生活的給付,所以以適當性的原則讓所得再分配,使全體國民能互相扶持幫助。
- 六、自給自足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的財務來自雇主、受僱者及自雇者負擔,使其能對社會保險制度負責,更能關心、了解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
- 七、給付權利原則
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是被保險人的一種權利,只要符合其給付的資格,則不需經資產及所得的調查。
- 八、給付假定需要原則
社會保險的給付雖然是法定的權利,但也有其給付的條件,例如:被保險人未達最低退休年齡,則不給予退休給付,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需假定其被保險人有給付的需求,才給予保障。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George E. Rejda,1994﹞。
制度
- 一、勞工保險
- 意義:利用保險技術,透過強制性的保險,保障勞工遭遇生、老、病、傷、殘和死亡時,提供給付維持勞工基本經濟生活。
- 目的:基於互助原則,共同分擔風險,結合大多數人及政府經濟力量,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發展。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對象: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列勞工。
-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廠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共事業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34-435﹞
- 二、軍人保險
- 意義:政府為了安定軍心,利用軍人保險對全體軍官士兵遭遇死亡、殘廢、退伍等事故時,能給予保障其往後的生活能得到基本經濟生活的水準。
- 目的:保障軍人的福利,使軍人及眷屬的生活無後顧之憂。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對象:
- 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經國防部或各級人事權責單位核定階級有案者。
- 各軍事學校或班隊的學員、學生,其在校期間訂有現役階級給予者。
- 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或授權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
-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補充軍徵訓,以及其他徵召短期服役的人員。
- 軍事單位編制表內明定聘僱職位的一般聘僱人員比照軍階參加保險。
- 現役軍人支領文職待遇者,能應按核定的軍階俸級參加保險。
引用﹝柯木興,民87,頁396﹞
- 三、公務人員保險
- 意義:對全體公務人員在遭遇疾、病、傷、殘、死亡等事故時能得到保障。
- 目的:藉由保障全體公務人員的福利,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鼓勵其工作情緒。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對象:
依據公務人員保險法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的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56﹞
-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 意義:對於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遭遇生、老、病、死等意外事故,提供保險給付給予生活上的經濟保障。
- 目的:安定私立學校教職員的生活,使其能更熱心服務,促進學校教學品質。
(柯木興,民87﹞
- 對象:
依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凡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的教職員,惟申請參加保險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 教師須符合各級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規格、遴聘辦法或登記及檢定辦法等規定,而具有送審或登記資格者為準。
- 職員需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者。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00﹞
- 五、農民健康保險
- 意義:為了照顧農民的生活,使其遭遇生育、傷殘、老年及死亡時能有社會保險的支持,得以繼續生活。
- 目的:維護農民的福利,促進農民生活的保障。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對象:
依據農會法 第十二條規定
-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 從事農業工作時間每年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 具有自耕農佃農雇農等資格條件之ㄧ者。
- 無農業以外的專任職業者。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06﹞
- 六、全民健康保險
- 意義:使被保險人遭遇疾病、殘障、死亡時能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
- 目的:對全體國民遭遇生育、疾病、傷害時,提供適當的醫療資源,促進全體國民的健康。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 對象: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或曾參加本保險有紀錄者。
-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或領外僑居留證,並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及其眷屬,或軍眷家戶代表及其沒有職業的眷屬。
- 在台閩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 外僑、外籍勞工、有合法雇主,本人及眷屬亦可參加全民健保。
引用﹝梁憲初、冉永萍,民89,頁246﹞
參考文獻
- 柯木興 著﹝民87﹞。社會保險,台北:三民。
- 梁憲初、冉永萍 著﹝民89﹞。社會保險,五南。
- 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 著﹝民92﹞。社會政策與立法,國立空中大學。
- 劉脩如 著﹝民64﹞。社會福利行政,國立編譯館。
- 邱創煥 著﹝民75﹞。社會福利與民生,台灣省政府印刷廠。
- George E. Rejda﹝1994﹞。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Prentice-Hall,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