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員之角色"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529003 (對話 | 貢獻) (→系統諮詢者(network-system consuklt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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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作者黃源協,2000年 | *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作者黃源協,2000年 | ||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編著,出版社雙葉書廊,2001年 |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編著,出版社雙葉書廊,2001年 | ||
*林孟秋,「個案工作方法」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九十四,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1994 | *林孟秋,「個案工作方法」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九十四,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1994 |
於 2006年12月2日 (六) 11:01 的修訂
一、在廣大的社會工作領域裡,有許多不同的助人專業角色,而所扮演的角色往往會因所處的領域、所設的目標、和服務人口群體而有差異。個案工作員的角色因服務的方式可分為「直接服務角色」或是「間接服務角色」,這些包括了治療者、經紀人、倡導者、系統諮詢者、教育者(Whittaker & Tracy,1989)
二、個案工作員的角色不是判斷受助者的對或錯、是與非,而是以開放、體諒和接納的心態,試圖了解和支持受助者,使他們能夠在安全的氣氛中,坦誠和客觀地檢視自己的思想、行為和處境,作積極的改變。﹝林孟秋,「個案工作方法」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九十四﹞
目錄
治療者(therapist)
在社會個案中,案主有的時候會因為一些個人人格、品德,家庭的問題所困擾,而需要長期治療;有的時候也會因為一些生活上的問題或家庭臨時發生的危機等,而需要短期治療。此時,治療者這個角色可以透過直接或面對面的的方式來幫助案主,將焦點放在個人、家庭、小團體然後採用心理治療、職務中心、聯合家族的方式,去改變案主的行為和態度並且協助案主發展出新的看法、觀點。
經紀人(borker of services-resources)
經紀人這個角色通常較少提供直接服務活動,主要的活動包括間接的需求、預評、資源尋求、監督個案。經紀人應將案案主與其所需要的服務連結在一起,一旦案主的需求清楚且明確,經紀人會幫助案主選擇最適當的服務,並且去協商服務輸送的條件。
倡導者(advocate)
當案主本身不能表達、無人理睬或是當案主的權益被剝奪時,倡導者可替其發言,成為其代言人的角色,積極地為案主爭取權益。
- 在組織層次上:倡導者可以影響資格限制和服務取得的政策
- 在立法層次上:倡導者可以影響他所服務的案主的政府相關的政策和方案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編著,出版社雙葉書廊,2001年)
(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作者黃源協,2000年)
系統諮詢者(network-system consukltant)
社會個案工作員所提供的服務過程:個案諮詢、增加知識、專業技術發展
教育者(educator)
一般是指從事教導行為者的人士,在某些時候,還會當提出忠告者
參考文獻
- 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作者黃源協,2000年
-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編著,出版社雙葉書廊,2001年
- 林孟秋,「個案工作方法」在社會工作學新論,頁九十四,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