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之處遇——以台中縣勵馨基金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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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65歲之間的婚姻暴力婦女 | *18歲~65歲之間的婚姻暴力婦女 | ||
*受到家暴的成人(不分男女) | *受到家暴的成人(不分男女) |
於 2008年5月11日 (日) 02:27 的修訂
婚姻暴力,又稱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婦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是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及性方面的虐待,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分居的男女或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
機構簡介
機構使命:
- 勵馨本著基督精神,以追求公義與愛的決心與勇氣,預防及消除性侵害、性剝削及家庭暴力對婦女與兒少的傷害,並致力與社會改造,創造對婦女及兒少的友善環境。
服務項目:
- 法律諮詢
- 心理諮商
- 陪同出庭
- 陪同就醫驗傷
- 就業資訊及職訓機會提供
- 自我保護方案發展
- 協助各項補助
- 後續追蹤輔導(家訪、電訪)
服務對象:(居住在台中市/縣為主,台中縣家暴防治中心轉介過來的個案)
- 18歲~65歲之間的婚姻暴力婦女
- 受到家暴的成人(不分男女)
- 受到家暴的身心障礙者
訪問大綱
- 從過去到現在的服務內容有哪些修正和改變?
- 在做家訪時,平均一個社工員需要負責多少個家庭?
- (承上題)那又如何在人力分配上達到平衡,而讓每一個受虐婦女得到良好的服務?
- 面對無法信任的社工員之案主,社工員如何建立關係?
- 面對個案將負面情緒轉移到社工員身上,社工員該如何適切反應案主之情緒,並引導案主緩和其情緒?
- 又社工員面對自己的內在矛盾與衝突狀況下,該如何調適自己並客觀提供服務?
- 社工員在協助的過程中,如何與個案分清界線與責任歸屬?
- 在做個在做個案紀錄撰寫時
- 統整完紀錄之後,是送往哪裡?最後又會送往何處?
- 大約多久開ㄧ次評估會議,
- 貴機構經費從哪裡來,怎麼運用此經費?
- (承上題)如何知道經費是否善用?
婚姻暴力類型
身體虐待:施虐者以自己的身體向受虐者施以推、抓、撞、踢、打等等行為。或運用武器,如刀、棍、槍來攻擊受虐者,致使受虐者受到身體的損傷,例如淤傷、挫傷、腦震盪等等程度不一的傷害,嚴重者甚至造成死亡。
性虐待:施虐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交,傷害受虐者性器官,以受虐者不喜歡的方式進行性交等等,都屬於性虐待。
精神虐待:常常是以下列幾種方式呈現:
- 孤立:使受虐者依賴他的伴侶,孤單而無外援。
- 財務管制:使受虐者仰賴伴侶,特別的脆弱。
- 恐嚇:使受虐者害怕,擔心若不順從將有可怕的後果。例如︰作出一些動作或玩弄武器、破壞東西,讓受虐者害怕。
- 威脅:以小孩的監護權來威脅受虐者。威脅傷害受虐者所愛的人,要脅母親順從他的要求。。
- 情緒虐待:使受虐者失去自信、依賴、脆弱感到自卑。
受暴婦女人格特質
受暴婦女會逐漸跟社會產生距離,在與人的相處中,會變的被動,甚至不與人溝通說話,而且會習慣責備自己,而且常將所有的事都怪在自己的身上,個性變的孤僻、朋友又不多,所以在親人和朋友中很難能得到支持。以下是受暴婦女之特質:(武自珍,1998:P8-9;周月清,1995:P65)
- 長期忍受痛苦和挫折。
- 持久性的壓力、憂鬱、有身心症,同時有酗酒或服藥的症狀。
- 傾向於經濟上和情緒上的依賴。
- 相信痛苦是暫時性的,一定會有改善的方法。
- 不確定自我的需求,把自我侷限在家庭或工作上。
- 貶低自我認同及性別角色的能力。
- 不實際的期望,期望丈夫有所改變。
- 變成社會隔離狀態。
- 將丈夫控制自己的舉動解釋成愛及關心。
- 認為丈夫的暴力行為是因自己而起的,所以感到內疚。
- 缺乏判斷生命危險處境的能力。
- 高自殺傾向。
婚姻暴力的迷思
- 只有婦女才是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嗎?
錯,也有男性遭受配偶的虐待,只是女性遭受暴力的比例較男性高。
- 婚姻暴力只出現在社會較低階層的家庭中。
婚姻暴力會來自社會的各個階層,不論是經濟、種族、宗教、教育程度的不同,都會有受暴的婦女存在。
- 婦女做任何事情都會被施虐者打
施暴者會將施暴的理由怪在受虐者的身上,並將此責任歸咎在受虐者,因此而導致受虐者真的認為是自己的因素而害自已被打的。
- 一般受到暴力的婦女都認為痛苦是暫時的,一定會有解決的方法。
- 絕大多數受到暴力的婦女有被虐待的傾向。
並不是多數婦女都有被虐待的傾向,只是她們礙於家醜不可外揚,須要保留面子,所以想說忍一忍就過去了,這也就阻礙了向外求助的念頭。
- 很多人都會問「為何她們不離開施虐者?」卻沒有人去問「為何施虐者不讓她離開?」。
受暴婦女往往礙於經濟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失去孩子、缺乏家人支持、甚至施暴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施暴者。即便決心離開施暴者,也需克服重重困難,並經過長期時間的奮鬥,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 施虐者毆打小孩是父母對子女愛的表現。
有些父母在教育子女時過度的情緒失控,而發生虐待子女的行為,這與子女表現的好壞無關,只是父母找不到可發洩的地方,而把憤怒轉移到子女的身上。
- 性生活就是夫妻之間應該盡的義務。
- 家庭是最安全的,家人一定不會傷害我的。
家人間互動是最親蜜的,所以認為傷害自己的家人是可被原諒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家庭就不再是個安全的地方,而傷害最深的往往也是自己的家人。
- 家庭暴力的真正原因是酗酒和濫用藥物。
藥物或酒精可能促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但並非造成暴力的原因。事實上許多施暴者坦承即便是喝了酒,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然而他卻選擇使用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借酒裝瘋」僅是施暴者的一種藉口。
婚姻暴力對婦女的影響
受暴婦女處遇流程
受暴婦女相關法令
結語
參考文獻
- 武自珍(1998)。婚姻暴力因應行為之研究-受暴婦女社會個案社會工作處置策略。台北市:力行書局有限公司。
- 周月清(1995)。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 台灣婦女資訊網 http://taiwan.yam.org.tw/womenweb/hvdraft/understand2.htm
-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http://www.goh.org.tw/main.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