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問題"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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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社會問題'''是指社會中多數人判定某種社會狀況會危害身心,不利於大眾,並違反社會規範的,並認為此種社會狀況,可經由多數人的努力,而加以改善的。 | |
+ | (楊國樞、葉啟政主編,1991年,頁5)(瞿海源、張笠雲主編,2005年,頁004) | ||
+ | 首句由條目標題開始。 | ||
+ | 既是楊老師說的,又何來瞿老師?其他人的定義沒有可參考的嗎?希望可以用自己的話說。 | ||
− | == | + | 4 說過,十幾頁的,大概都是用抄的,你的呢? |
+ | 英文文獻很奇怪。 | ||
+ | ==社會問題的特性== | ||
− | === | + | ===普遍性與複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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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普遍性-龍冠海認為:「社會問題可以說與人類社會並存的,除了烏托邦之外,古今中外的實際社會中沒有一個是沒有會問題的。只是問題有多有少之不同而已。」因此,「社會問題是人類的自然產物」任何會問題都有某程度或某種向度的「問題」存在。社會問題普遍存在。於古今中外的任何社會之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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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特殊性-雖然任何社會都有社會問題,但其問題的,性質則可能各有不同,同屬於一種社會問題,而問題的實質與內涵則差異甚大。而其對策亦必然完全不同,此為社會問題之特殊性,而此種特殊性亦可能來自於其國家的政經制度,文化傳統及經濟結構之不同,足見社會問題的國家政經制度及文化傳統之關連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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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明顯性與潛在性=== |
− | + | *明顯性-明顯性的社會問題只客觀事實已存在的社會情況,且已經被多數人判定其違反某些社會價值或不利於大眾生活,並引起社會上相當的共識或者普遍感到相當的威脅。 | |
− | + | *潛在性-潛在性的社會問題指此一不利的社會情況雖然已經存在,但尚未被,社會上許多人,所體認或了解。 | |
− | + | *由潛在到明顯的形成過程或發展的過程: | |
− | + | 1.孕育與揭發的過程:問題已潛伏或存在,只有少數有識知識或對某方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才能看得出來,並有勇氣予以揭發與批評。但此時常不為社會所接受,常引起反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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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廣播與爭議的問題:引起許多人士或行業的爭議與辯解,又經過大眾傳播不段的發掘與宣傳,逐漸為多數人判定不利於大眾而受確認是一種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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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決策與行動的過程:社會上多數人的共識與要求,政府提出解決此一問題的社會政策與行動方案,希望以大眾的集體力量以解決或改善此一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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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客觀性與主觀性=== |
− | + | *客觀性-明顯的社會問題或已有各種事實現象存在於社會之中而為人所共見 | |
− | + | 之問題,如:社會上有眾多人士有能力、有意願工作而找不到工作機會之「失業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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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觀性-指社會上不同的團體文化或利益階層對於同一種社會之認定與看法的不同而言。如:離婚問題在家族主義盛行的社會中認為是一個社會問題,而在個人主義盛行的社會中則認為屬於個人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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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時代性與地區性=== |
− | ==== | + | *時代性-由於時代的推移與社會的變遷,許多原來不視為社會問題或不成為社會問題的,而今卻成為社會問題或古代視為嚴重的的社會問題而今已不認為是社會問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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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區性-社會問題常因地區的地域因素與文化差異而有所不同,或同一問,而出現性質的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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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複雜性與持續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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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複雜性-許多社會問題的形成常有「多種因素」或因果不分之現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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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續性-有些社會問題是古老的,歷經人類幾千年的研究與遏阻並未消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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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震等箸,2005年,頁7-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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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問題的形成過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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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潛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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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時的社會問題具危害性,但由於出現頻率不夠多,尚未被察覺, 所以未被判定為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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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徵兆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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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專業知識的人發現此種社會問題,將此社會問題從潛存轉變為公眾議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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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發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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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時的社會問題經由傳播媒體傳散,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並進一步解決此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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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挑戰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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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社會問題所產生的社會回應,會因所處的環境與條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社會回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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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機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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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但最終的目標都是將社會秩序回歸整合的均衡狀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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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靜晃等箸,2000頁,頁365、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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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問題的理論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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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病理觀點=== | ||
+ | *概念-將社會問題比喻做類似人體的有機體,因為人體會因內部機能失調而生病,所以社會亦可能因下列兩種情況而生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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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個人失調:個人無法適應社會生活,缺乏自立,不能適應社會變遷,因而成為社會上的依賴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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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社會失調:社會結構缺乏相互適應、功能失常,不能協助個人發展,因而造成社會之經濟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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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社會病理學家將社會問題界定為違背了社會道德期望的行為與情況,社會問題的成因來自於社會化過程之失敗,也就是社會未能將道德規範傳遞與下一代所造成之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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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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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施行道德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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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推行優生運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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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改造社會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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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解組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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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念-社會解組理論認為社會原是有組織的,由於工業化與都市化的衝擊,使社會發生急劇的變遷,而原有的規範無法適應,新興的規範尚未形成形成個人解組、家庭解組、社會解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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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現象,即為社會問題之根源,社會解組論者主張須重建或修訂社會規範以消除社會問題之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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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社會解組論者認為社會問題是由於社會快速變遷導致社會解組,而帶來的社會失去規範的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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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療-對於社會問題的治療主張將社會引回到平衡,使原來社會之組織系統得以重組而持續運作,其具體之主張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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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從事對社會問題科學研究與理性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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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找出導致社會解組的原因與脫離系統的部分系統的部分,使其恢復平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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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恢復平衡可從兩方面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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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重估舊範圍,以減低變化太快的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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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修訂新規範,以加速變化太慢的部分。使社會變遷得以合理規劃,而使社會組織得以均衡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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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價值衝突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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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念-價值衝突論者認為依個多元的工業社會包容許多不同價值觀念及不同利益關係的團體。當這些團體對於一種社會情況或因價值觀念之不同或因利益關係之不同而發生衝突時,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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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問題於是產生。此派對解決社會問題提出三項具體方案:(1)協議(2)交易(3)控制,經由協調各團體之利益衝突已達成對於解決社會問題的共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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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價值衝突論者認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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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社會是複雜的,價值是多元的,利益是衝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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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當一個團體以特殊的價值與利益與另一團體接觸時,就會產生對立,對立變為衝突時社會問題就因而產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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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由於強勢團體的價值觀念與利益關係,在界定社會問題的過程中,本來不是什麼問題的,被有權勢者界定為社會問題,本來不必成為問題的,也被有權勢者製造為社會問題,只因一些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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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情況不合於有權勢者的價值與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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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療-許多社會問題不一定是問題,只是社會上有權勢者的認定。所以對於社會問題之治療不在於社會問題之本身,而在於認定社會問題之團體,不在於重組社會或維持現有之制度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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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於改造社會與改變現有之制度。因此,所提出之解決社會問題之辦法能再於社會團體間之相互協調與妥協分為三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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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協議:一方面佔上風,另一方面多作讓步,從而達成共識,減少衝突所產生的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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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交易:雙方面均妥協,以符合民主精神的協議方式,以解決衝突中所造成的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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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控制: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能以掌權者之價值觀念為主以管制社會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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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偏差行為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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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念-偏差行為論者認為偏離社會規範之行為謂之偏差,並認為偏差行為來自不適當的社會化,而此種不適當的社會化多在初級團體中發生。故解決偏差行的社會問題必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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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重新社會化,及增加初級團體與合法團體之聯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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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開放社會機會以減輕社會壓力並藉取得合法機會者之增多以減少偏差行為與社會問題。它強調社會過程,以個人行為研究對象,以別於強調社會結構以組織功能為研究對象之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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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偏差類型為:(1)行動偏差(2)習慣偏差(3)人格偏差(4)團體組織偏差(5)次級文化偏差,及運用(1)生物學理論(2)心理學理論(3)社會學理論三方面,解釋偏差行為發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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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因,進而申論對偏差行為之內在控制與外在控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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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偏差行為論者認為許多社會問題來自偏差行為,而偏差行為在學習與缺乏機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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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偏差行為造成大量之社會問題,如莫頓之分析:創新者為達到文化目標不擇手段造成犯罪,退縮者則放棄追求目標,自甘墮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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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偏差行為是從學習中得來,與早年之接觸與結合及社會環境有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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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偏差行為之形成,一部分是缺乏學習合法手段之機會,另一部分是缺乏合法目標之機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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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偏差行為在長久受到壓制與控制之情形下,結合起來乃形成偏差次文化與組織性之非法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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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療-解決社會問題之辦法是指減少偏差行為而言,減少偏差行為策略有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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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重新或加強社會化:增加合法之接觸與聯繫(正結合)減少非法之接觸與聯繫(負結合),藉以減少偏差行為之學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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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開放合法機會的結構:提供社會各階層人士以公平合理而有利之發展機會,以減低下層社會所承受之壓力與挫折,進而取得合法機會之增多而減少偏差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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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籤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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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念-偏差標籤理論,簡稱標籤論,是偏差行為理論中另一派。其說重視偏差行為被社會指認之過程與受標籤後所發生的影響。標籤論者認為偏差是社會規範運作之結果,而標籤則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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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反應之分類。對於違反社會規範者,社會予以歸類為某種偏差行為而排斥、懲戒,但偏差者被加上標籤分類以後,不但不能減低偏差行為,反而有可能增加其偏差程度之傾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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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社會問題是社會控制的結果,偏差行為是社會反應的結果,而標籤變成為犯罪的催化劑。偏差標籤理論者不研究偏差行為或社會問題之成因,而重於研究社會對偏差者之反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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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即偏差者受標籤之過程及其受標籤以後所帶來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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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偏差行為是社會規範運作與社會反應之結果。社會制定的規範越多,則偏差行為出現亦越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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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對標籤者加以標籤,受標籤者必開始防衛與適應,一旦被公開於無法就業或求學,,造成偏差生涯與偏差文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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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對偏差行為者常因其社會地位不同而有受標籤與不受標籤之差異,更因偏差行為之界定常取決於權勢團體,造成階級間之對立與衝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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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偏差者認同偏差保護同類就形成物以類聚之文化團體,如:少年幫派,危害社會更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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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療-標籤論者對於解決社會問題的看法有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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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減少對規範之制定:減少規則,減少法令,予人們以自由空間,則違犯與犯法自然減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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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變更對問題之定義:對某些原來界定為偏差之行為,加以容忍與改變其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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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嚴守對標籤的程序:以慎重的合法程序,處理對偏差者加以標籤的過 程。減少因標籤而帶來的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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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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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念-制度觀點側重於社會的制度本身怎樣產生偏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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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制度觀點強調社會變遷如何回應違規者所造成的衝突,他不太關注社會問題的原因。採取制度觀點研究社會問題的社會學家往往關注制度關係中衝突發生的方式,衝突如何造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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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社會制度的出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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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療-社會學家應用制度觀點於社會問題,通常研究有關福利傳送系統和法律制度如何更有效的控制這類問題。有些採此觀點的社會學家研究制度的受害者如何經由集體行動扮演建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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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制度的角色,已使制度更能迎合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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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震等著,2005年,頁18-42)(詹火生等箸,民81,頁63、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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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問題的成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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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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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的各類生活問題多直接或間接受到國際因素影響。在世界體系裡,台灣從邊陲走向半邊陲,國際或世界體系對台灣產生深刻的影響,社會問題的釀成和演變乃至延續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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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受到顯著的影響。國際因素對台灣社會問題的影響分為三大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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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大類就是直接因為台灣在世界體系結構位置上而受到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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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大類就是整個現代世界體系現代化過程所造成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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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大類就是由於實際的接觸和交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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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結構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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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解組問題之產生是結構本身產生問題,而偏差行為則是結構本身問題比較小,而是次文化或相當數量的民眾偏離了結構所設定的規範。例如:就人口問題而論,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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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低生育率的過程中,就逐漸形成人口老化的結構,而這個人口結構所引發的問題就是關鍵所在。任口問題的發生主要來自於人口結構,也就是人口年齡結構。這是早期結構與政策的因素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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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釀而成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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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與制度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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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與制度多半是為了解決某些社會問題而規劃和執行的,但有時制度和政策本身卻是社會問題的成因。例如:黃毅志和陳怡靖指出-多元入學與舊制聯考相較,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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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礽存在許多教育機會不均等性,甚至於問題更多。許多有關升學問題的教改政策,不但沒有達成原有目的,往往使問題更加嚴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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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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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個人成長過程當中,與個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體制,如家庭和學校,與重要他人的人際關係,是促成或抑制個人犯錯的關鍵因素。這主要還是在於「社會化」機制的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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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與作用。總之,家庭教養和社會話對犯罪與否是最具影響力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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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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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少數研究明確認定個人因素是社會問題的重要成因,或是根據研究也很難判斷個人因素的作用。研究者多半在探究涉及偏差行為的社會問題的研究時比較會去探究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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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素,若是社會結構或政策本身產生問題,個人因素就多不會被拷量。例如在探究人口老化問題時,就多半不探究個人的因素在遷徙的研究中,甚至研究指出:「當一個人決定開始遷徙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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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已經過勞工流動選擇性的篩選,個人因素之重要性會降低,主要決定因子是市場及其他社會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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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瞿海源、張笠雲主編,2005年,頁23-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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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問題的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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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維憲在《社會學中社會問題分類的回顧》一文中,分析至1910至1970年代共六十七年社會問題的專書,發現除同依作者外沒有兩本分類式相同的書。卒瑱前人對於社會問題分類意見之分 | ||
+ | |||
+ | 歧。其原因一則由於各書作者研究與興趣之不同,二則由於對於社會問題觀點之有異,三則由於時代推移,有些社會問題正在興起;而有些社會問題日漸消失。故玵我們從前人對許多社會問 | ||
+ | |||
+ | 題的討論或叢書中,並不容易找到ㄧ個共同的分類標準,只能參考他們所持的分類理由與模式而已。社會問題的分類方法有: | ||
+ | |||
+ | *按社會問題的性質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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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社會問題的成因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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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社會問題的理論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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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社會問題的層面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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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震等箸,2005年,頁43-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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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問題的演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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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能更適當地了解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正視同一社會問題在時間序列上的演化歷程。社會有其歷史,社會問題是社會的變遷或發展過程中在社會的重要方面或長或短的一段歷史,因而社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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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題也應有其歷史。同一社會問題的演化史可以稱為自然史(natural history)、社會生涯(social career)或生命週期(life cyc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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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問題的演化階段大致分為四階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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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階段-由受害者、利益團體或社會運動家提出要求、批評及抱怨,以使民眾或官方承認其為社會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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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階段-受害者或特殊團體所強調的社會問題獲得官方承認,官方會進行有關之調查研究,提出改革計畫,並針對問題採取改革行動或步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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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階段-官僚系統對問題的反應、處理及行動無法有效改善導致社會問題的社會條件,因而引起原先之抗議團體或人士的不滿、要求、批評及抱怨乃再度出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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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階段-抗議團體或人士拒絕或否定官方之反應與做法(或缺乏任何反應與作法),並進而發展替代性、平行性或對立性之作法與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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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以上社會問題之演變史的理論模式看來,社會問題不只是靜態的存在或現象,是一套複雜的社會互動歷程。社會上許多人是和團體都參與其中,內中有些人士或團體努力想使他們所認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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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問題為大眾及官方所承認,有些人士或團體則努力拒絕予以承認,這兩類的人士或團體在攻防活動上的成敗或消長,便決定了社會問題的內涵、歷史及壽命。最理想的分布應該是處於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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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階段的社會問題最多,第三、四階段的社會問題最少,這樣的分布才顯示官方具有足夠之認定社會問題的能力及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但目前台灣的情況,卻是處於第三階段的社會問題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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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這些情形可能顯示官方了解、掌握及解決社會問題的意願與能力不足,往往使原先抗議者對政府有關機關的有關做法大為不滿。不過不滿歸不滿,台灣的社會問題改革者似乎多是僵持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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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抱怨、再批評、再要求的消極泥淖,難以邁入重新組合、另闢蹊徑、再覓對策之積極作法的階段。 | ||
+ | |||
+ | (楊國樞、葉啟政主編,1991年,頁11-14) | ||
+ | |||
+ | ==總結== | ||
+ | |||
+ | 社會工作者是在處理有關抑制個人、家庭、團體、組織、社區能有良好發展的社會問題。專業的社會工作者運用他專業的技巧幫助人們解決貧窮、婚姻衝突、親子關係用途、失業、犯罪行為、傷害和疏忽、惡癮,而且在這很多問題之中強調精神的、心理上的問題。 | ||
+ | |||
+ | (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Rosalie Ambrosino、 Heffernan, W. Joseph 1932 ,西元2001,p26) | ||
==參考文獻== | ==參考文獻== | ||
− | + | *瞿海源、張苙雲主編,西元2005年,《台灣會問題2005》,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 |
− | + | *徐震、李明政、莊秀美,西元2005年,《社會問題》,台北市: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詹火生等編著,民國81年,《當代社會變遷與問題》,台北縣:國立空中大學 | |
+ | *楊國樞、葉啟政主編,西元1991年,《1991台灣的社會問題》,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 ||
+ | *郭靜晃等箸,西元2000年,《社會問題與適應》,台北縣:揚智文化出版社 | ||
+ | *Rosalie Ambrosino、 Heffernan, W. Joseph 1932 ,西元2001,《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Australia Belmont, CA : Brooks/Cole |
於 2008年1月22日 (二) 15:23 的最新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社會問題是指社會中多數人判定某種社會狀況會危害身心,不利於大眾,並違反社會規範的,並認為此種社會狀況,可經由多數人的努力,而加以改善的。
(楊國樞、葉啟政主編,1991年,頁5)(瞿海源、張笠雲主編,2005年,頁004)
首句由條目標題開始。 既是楊老師說的,又何來瞿老師?其他人的定義沒有可參考的嗎?希望可以用自己的話說。
4 說過,十幾頁的,大概都是用抄的,你的呢? 英文文獻很奇怪。
目錄
社會問題的特性
普遍性與複雜性
- 普遍性-龍冠海認為:「社會問題可以說與人類社會並存的,除了烏托邦之外,古今中外的實際社會中沒有一個是沒有會問題的。只是問題有多有少之不同而已。」因此,「社會問題是人類的自然產物」任何會問題都有某程度或某種向度的「問題」存在。社會問題普遍存在。於古今中外的任何社會之中。
- 特殊性-雖然任何社會都有社會問題,但其問題的,性質則可能各有不同,同屬於一種社會問題,而問題的實質與內涵則差異甚大。而其對策亦必然完全不同,此為社會問題之特殊性,而此種特殊性亦可能來自於其國家的政經制度,文化傳統及經濟結構之不同,足見社會問題的國家政經制度及文化傳統之關連性。
明顯性與潛在性
- 明顯性-明顯性的社會問題只客觀事實已存在的社會情況,且已經被多數人判定其違反某些社會價值或不利於大眾生活,並引起社會上相當的共識或者普遍感到相當的威脅。
- 潛在性-潛在性的社會問題指此一不利的社會情況雖然已經存在,但尚未被,社會上許多人,所體認或了解。
- 由潛在到明顯的形成過程或發展的過程:
1.孕育與揭發的過程:問題已潛伏或存在,只有少數有識知識或對某方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才能看得出來,並有勇氣予以揭發與批評。但此時常不為社會所接受,常引起反擊。
2.廣播與爭議的問題:引起許多人士或行業的爭議與辯解,又經過大眾傳播不段的發掘與宣傳,逐漸為多數人判定不利於大眾而受確認是一種社會問題。
3.決策與行動的過程:社會上多數人的共識與要求,政府提出解決此一問題的社會政策與行動方案,希望以大眾的集體力量以解決或改善此一問題。
客觀性與主觀性
- 客觀性-明顯的社會問題或已有各種事實現象存在於社會之中而為人所共見
之問題,如:社會上有眾多人士有能力、有意願工作而找不到工作機會之「失業問題」。
- 主觀性-指社會上不同的團體文化或利益階層對於同一種社會之認定與看法的不同而言。如:離婚問題在家族主義盛行的社會中認為是一個社會問題,而在個人主義盛行的社會中則認為屬於個人問題。
時代性與地區性
- 時代性-由於時代的推移與社會的變遷,許多原來不視為社會問題或不成為社會問題的,而今卻成為社會問題或古代視為嚴重的的社會問題而今已不認為是社會問題了。
- 地區性-社會問題常因地區的地域因素與文化差異而有所不同,或同一問,而出現性質的不同。
複雜性與持續性
- 複雜性-許多社會問題的形成常有「多種因素」或因果不分之現象。
- 持續性-有些社會問題是古老的,歷經人類幾千年的研究與遏阻並未消失。
(徐震等箸,2005年,頁7-13)
社會問題的形成過程
潛在期
此時的社會問題具危害性,但由於出現頻率不夠多,尚未被察覺, 所以未被判定為社會問題。
徵兆期
具專業知識的人發現此種社會問題,將此社會問題從潛存轉變為公眾議題。
爆發期
此時的社會問題經由傳播媒體傳散,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並進一步解決此社會問題。
挑戰期
是指社會問題所產生的社會回應,會因所處的環境與條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社會回應。
危機期
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但最終的目標都是將社會秩序回歸整合的均衡狀態。
(郭靜晃等箸,2000頁,頁365、366)
社會問題的理論觀點
社會病理觀點
- 概念-將社會問題比喻做類似人體的有機體,因為人體會因內部機能失調而生病,所以社會亦可能因下列兩種情況而生病:
1.個人失調:個人無法適應社會生活,缺乏自立,不能適應社會變遷,因而成為社會上的依賴者。
2.社會失調:社會結構缺乏相互適應、功能失常,不能協助個人發展,因而造成社會之經濟蕭條。
- 分析-社會病理學家將社會問題界定為違背了社會道德期望的行為與情況,社會問題的成因來自於社會化過程之失敗,也就是社會未能將道德規範傳遞與下一代所造成之結果。
- 治療-
1.施行道德教育
2.推行優生運動
3.改造社會環境
社會解組觀點
- 概念-社會解組理論認為社會原是有組織的,由於工業化與都市化的衝擊,使社會發生急劇的變遷,而原有的規範無法適應,新興的規範尚未形成形成個人解組、家庭解組、社會解組
之現象,即為社會問題之根源,社會解組論者主張須重建或修訂社會規範以消除社會問題之來源。
- 分析-社會解組論者認為社會問題是由於社會快速變遷導致社會解組,而帶來的社會失去規範的情況。
- 治療-對於社會問題的治療主張將社會引回到平衡,使原來社會之組織系統得以重組而持續運作,其具體之主張有:
1.從事對社會問題科學研究與理性分析
2.找出導致社會解組的原因與脫離系統的部分系統的部分,使其恢復平衡。
3.恢復平衡可從兩方面著手:
(1)重估舊範圍,以減低變化太快的部分。
(2)修訂新規範,以加速變化太慢的部分。使社會變遷得以合理規劃,而使社會組織得以均衡發展。
價值衝突觀點
- 概念-價值衝突論者認為依個多元的工業社會包容許多不同價值觀念及不同利益關係的團體。當這些團體對於一種社會情況或因價值觀念之不同或因利益關係之不同而發生衝突時,社
會問題於是產生。此派對解決社會問題提出三項具體方案:(1)協議(2)交易(3)控制,經由協調各團體之利益衝突已達成對於解決社會問題的共識。
- 分析-價值衝突論者認為:
1.社會是複雜的,價值是多元的,利益是衝突的。
2.當一個團體以特殊的價值與利益與另一團體接觸時,就會產生對立,對立變為衝突時社會問題就因而產生了。
3.由於強勢團體的價值觀念與利益關係,在界定社會問題的過程中,本來不是什麼問題的,被有權勢者界定為社會問題,本來不必成為問題的,也被有權勢者製造為社會問題,只因一些社
會情況不合於有權勢者的價值與利益。
- 治療-許多社會問題不一定是問題,只是社會上有權勢者的認定。所以對於社會問題之治療不在於社會問題之本身,而在於認定社會問題之團體,不在於重組社會或維持現有之制度而
在於改造社會與改變現有之制度。因此,所提出之解決社會問題之辦法能再於社會團體間之相互協調與妥協分為三點:
1.協議:一方面佔上風,另一方面多作讓步,從而達成共識,減少衝突所產生的社會問題。
2.交易:雙方面均妥協,以符合民主精神的協議方式,以解決衝突中所造成的社會問題。
3.控制: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能以掌權者之價值觀念為主以管制社會社會問題。
偏差行為觀點
- 概念-偏差行為論者認為偏離社會規範之行為謂之偏差,並認為偏差行為來自不適當的社會化,而此種不適當的社會化多在初級團體中發生。故解決偏差行的社會問題必須
1.重新社會化,及增加初級團體與合法團體之聯繫。
2.開放社會機會以減輕社會壓力並藉取得合法機會者之增多以減少偏差行為與社會問題。它強調社會過程,以個人行為研究對象,以別於強調社會結構以組織功能為研究對象之方法。
偏差類型為:(1)行動偏差(2)習慣偏差(3)人格偏差(4)團體組織偏差(5)次級文化偏差,及運用(1)生物學理論(2)心理學理論(3)社會學理論三方面,解釋偏差行為發生之
原因,進而申論對偏差行為之內在控制與外在控制。
- 分析-偏差行為論者認為許多社會問題來自偏差行為,而偏差行為在學習與缺乏機會:
1.偏差行為造成大量之社會問題,如莫頓之分析:創新者為達到文化目標不擇手段造成犯罪,退縮者則放棄追求目標,自甘墮落。
2.偏差行為是從學習中得來,與早年之接觸與結合及社會環境有關。
3.偏差行為之形成,一部分是缺乏學習合法手段之機會,另一部分是缺乏合法目標之機會。
4.偏差行為在長久受到壓制與控制之情形下,結合起來乃形成偏差次文化與組織性之非法團體。
- 治療-解決社會問題之辦法是指減少偏差行為而言,減少偏差行為策略有二:
1.重新或加強社會化:增加合法之接觸與聯繫(正結合)減少非法之接觸與聯繫(負結合),藉以減少偏差行為之學習。
2.開放合法機會的結構:提供社會各階層人士以公平合理而有利之發展機會,以減低下層社會所承受之壓力與挫折,進而取得合法機會之增多而減少偏差行為。
標籤觀點
- 概念-偏差標籤理論,簡稱標籤論,是偏差行為理論中另一派。其說重視偏差行為被社會指認之過程與受標籤後所發生的影響。標籤論者認為偏差是社會規範運作之結果,而標籤則是
社會反應之分類。對於違反社會規範者,社會予以歸類為某種偏差行為而排斥、懲戒,但偏差者被加上標籤分類以後,不但不能減低偏差行為,反而有可能增加其偏差程度之傾向。
- 分析-社會問題是社會控制的結果,偏差行為是社會反應的結果,而標籤變成為犯罪的催化劑。偏差標籤理論者不研究偏差行為或社會問題之成因,而重於研究社會對偏差者之反應,
亦即偏差者受標籤之過程及其受標籤以後所帶來的影響。
1.偏差行為是社會規範運作與社會反應之結果。社會制定的規範越多,則偏差行為出現亦越多。
2.對標籤者加以標籤,受標籤者必開始防衛與適應,一旦被公開於無法就業或求學,,造成偏差生涯與偏差文化。
3.對偏差行為者常因其社會地位不同而有受標籤與不受標籤之差異,更因偏差行為之界定常取決於權勢團體,造成階級間之對立與衝突。
4.偏差者認同偏差保護同類就形成物以類聚之文化團體,如:少年幫派,危害社會更大。
- 治療-標籤論者對於解決社會問題的看法有三:
1.減少對規範之制定:減少規則,減少法令,予人們以自由空間,則違犯與犯法自然減少。
2.變更對問題之定義:對某些原來界定為偏差之行為,加以容忍與改變其定義。
3.嚴守對標籤的程序:以慎重的合法程序,處理對偏差者加以標籤的過 程。減少因標籤而帶來的社會問題。
制度觀點
- 概念-制度觀點側重於社會的制度本身怎樣產生偏差。
- 分析-制度觀點強調社會變遷如何回應違規者所造成的衝突,他不太關注社會問題的原因。採取制度觀點研究社會問題的社會學家往往關注制度關係中衝突發生的方式,衝突如何造成
新社會制度的出現。
- 治療-社會學家應用制度觀點於社會問題,通常研究有關福利傳送系統和法律制度如何更有效的控制這類問題。有些採此觀點的社會學家研究制度的受害者如何經由集體行動扮演建構
社會制度的角色,已使制度更能迎合需要。
(徐震等著,2005年,頁18-42)(詹火生等箸,民81,頁63、64)
社會問題的成因
國際因素
台灣的各類生活問題多直接或間接受到國際因素影響。在世界體系裡,台灣從邊陲走向半邊陲,國際或世界體系對台灣產生深刻的影響,社會問題的釀成和演變乃至延續也
就受到顯著的影響。國際因素對台灣社會問題的影響分為三大類:
第一大類就是直接因為台灣在世界體系結構位置上而受到的影響。
第二大類就是整個現代世界體系現代化過程所造成的影響。
第三大類就是由於實際的接觸和交流。
國內結構因素
社會解組問題之產生是結構本身產生問題,而偏差行為則是結構本身問題比較小,而是次文化或相當數量的民眾偏離了結構所設定的規範。例如:就人口問題而論,追
求低生育率的過程中,就逐漸形成人口老化的結構,而這個人口結構所引發的問題就是關鍵所在。任口問題的發生主要來自於人口結構,也就是人口年齡結構。這是早期結構與政策的因素醞
釀而成的。
政策與制度因素
政策與制度多半是為了解決某些社會問題而規劃和執行的,但有時制度和政策本身卻是社會問題的成因。例如:黃毅志和陳怡靖指出-多元入學與舊制聯考相較,也
礽存在許多教育機會不均等性,甚至於問題更多。許多有關升學問題的教改政策,不但沒有達成原有目的,往往使問題更加嚴重。
家庭因素
在個人成長過程當中,與個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體制,如家庭和學校,與重要他人的人際關係,是促成或抑制個人犯錯的關鍵因素。這主要還是在於「社會化」機制的運
作與作用。總之,家庭教養和社會話對犯罪與否是最具影響力的。
個人因素
只有少數研究明確認定個人因素是社會問題的重要成因,或是根據研究也很難判斷個人因素的作用。研究者多半在探究涉及偏差行為的社會問題的研究時比較會去探究個人
因素,若是社會結構或政策本身產生問題,個人因素就多不會被拷量。例如在探究人口老化問題時,就多半不探究個人的因素在遷徙的研究中,甚至研究指出:「當一個人決定開始遷徙後,
由於已經過勞工流動選擇性的篩選,個人因素之重要性會降低,主要決定因子是市場及其他社會因素」。
(瞿海源、張笠雲主編,2005年,頁23-32)
社會問題的分類
黃維憲在《社會學中社會問題分類的回顧》一文中,分析至1910至1970年代共六十七年社會問題的專書,發現除同依作者外沒有兩本分類式相同的書。卒瑱前人對於社會問題分類意見之分
歧。其原因一則由於各書作者研究與興趣之不同,二則由於對於社會問題觀點之有異,三則由於時代推移,有些社會問題正在興起;而有些社會問題日漸消失。故玵我們從前人對許多社會問
題的討論或叢書中,並不容易找到ㄧ個共同的分類標準,只能參考他們所持的分類理由與模式而已。社會問題的分類方法有:
- 按社會問題的性質分類
- 按社會問題的成因分類
- 按社會問題的理論分類
- 按社會問題的層面分類
(徐震等箸,2005年,頁43-48)
社會問題的演化
為了能更適當地了解社會問題,我們必須正視同一社會問題在時間序列上的演化歷程。社會有其歷史,社會問題是社會的變遷或發展過程中在社會的重要方面或長或短的一段歷史,因而社會
問題也應有其歷史。同一社會問題的演化史可以稱為自然史(natural history)、社會生涯(social career)或生命週期(life cycle)。
社會問題的演化階段大致分為四階段:
第一階段-由受害者、利益團體或社會運動家提出要求、批評及抱怨,以使民眾或官方承認其為社會問題。
第二階段-受害者或特殊團體所強調的社會問題獲得官方承認,官方會進行有關之調查研究,提出改革計畫,並針對問題採取改革行動或步驟。
第三階段-官僚系統對問題的反應、處理及行動無法有效改善導致社會問題的社會條件,因而引起原先之抗議團體或人士的不滿、要求、批評及抱怨乃再度出現。
第四階段-抗議團體或人士拒絕或否定官方之反應與做法(或缺乏任何反應與作法),並進而發展替代性、平行性或對立性之作法與機構。
從以上社會問題之演變史的理論模式看來,社會問題不只是靜態的存在或現象,是一套複雜的社會互動歷程。社會上許多人是和團體都參與其中,內中有些人士或團體努力想使他們所認定的
社會問題為大眾及官方所承認,有些人士或團體則努力拒絕予以承認,這兩類的人士或團體在攻防活動上的成敗或消長,便決定了社會問題的內涵、歷史及壽命。最理想的分布應該是處於第
二階段的社會問題最多,第三、四階段的社會問題最少,這樣的分布才顯示官方具有足夠之認定社會問題的能力及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但目前台灣的情況,卻是處於第三階段的社會問題最
多,這些情形可能顯示官方了解、掌握及解決社會問題的意願與能力不足,往往使原先抗議者對政府有關機關的有關做法大為不滿。不過不滿歸不滿,台灣的社會問題改革者似乎多是僵持在
抱怨、再批評、再要求的消極泥淖,難以邁入重新組合、另闢蹊徑、再覓對策之積極作法的階段。
(楊國樞、葉啟政主編,1991年,頁11-14)
總結
社會工作者是在處理有關抑制個人、家庭、團體、組織、社區能有良好發展的社會問題。專業的社會工作者運用他專業的技巧幫助人們解決貧窮、婚姻衝突、親子關係用途、失業、犯罪行為、傷害和疏忽、惡癮,而且在這很多問題之中強調精神的、心理上的問題。
(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Rosalie Ambrosino、 Heffernan, W. Joseph 1932 ,西元2001,p26)
參考文獻
- 瞿海源、張苙雲主編,西元2005年,《台灣會問題2005》,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 徐震、李明政、莊秀美,西元2005年,《社會問題》,台北市: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詹火生等編著,民國81年,《當代社會變遷與問題》,台北縣:國立空中大學
- 楊國樞、葉啟政主編,西元1991年,《1991台灣的社會問題》,台北市:巨流圖書公司
- 郭靜晃等箸,西元2000年,《社會問題與適應》,台北縣:揚智文化出版社
- Rosalie Ambrosino、 Heffernan, W. Joseph 1932 ,西元2001,《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Australia Belmont, CA : Brooks/Co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