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629050 (對話 | 貢獻) (→兒童福利行政) |
|||
(未顯示由 2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30 次修訂) | |||
行 1: | 行 1: | ||
{{Version|2007/10/14|}} | {{Version|2007/10/14|}} |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 ||
− | '''兒童福利''' | + | '''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林勝義,1998;林勝義,2002〕 |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 ||
+ | |||
+ | 4 「兒童福利行政」與「兒童福利」的關係是? | ||
+ | 有看過前人的作品吧!他的缺點你改了嗎? | ||
==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 ==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 ||
−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 ||
行 11: | 行 14: | ||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
−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 |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 ||
−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 ||
− | |||
− | |||
− | |||
〔周震歐,2007〕 | 〔周震歐,2007〕 | ||
==兒童福利行政== | ==兒童福利行政== | ||
− | *意義: | + | *意義:兒童福利行政是指兒童福利及其行政。兒童福利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經由行政的過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獲得充分滿足的各種措施。 |
− | + | ||
*功能: | *功能: | ||
− | 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 | + | 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貧窮、犯罪、被虐待暴‧‧‧等,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家庭補助、收容安養、‧‧‧等。2.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例如:進入工業化時代後,許多婦女都投入就業市場,使得家庭教育功能縮減,小孩的照顧及安置便成了個問題,因此,政府機關便在各鄉村鎮所設置村里托兒所,提供家庭型的保護與教育,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延伸與補充。 |
+ | |||
+ | 二、預防的功能: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所謂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就是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例如:救助貧困家庭改善生活,可以預防兒童疾病。2.逆行兒童保育培植民族活力:戰亂的結果,往往導致許多負責家計的青年為國捐軀,爲了為國捐軀青年的子女,所以要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他們身心健全發展,例如:托兒所與幼稚園的設置。 | ||
+ | |||
+ | 三、發展的功能:1.造就福利國家陶冶民族民族素養:所謂健全的兒童福利行政,就是普遍照顧全體兒童。2.啟發人類的博愛精神:實施兒童福利行政,使成年人發揮愛心,使兒童感受到愛的溫暖,可以充分啟發人類博愛的精神。 〔林勝義,1998 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 ||
+ | |||
+ |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ortive services>== | ||
+ | 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家庭支持,讓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 | ||
+ | |||
+ | '''兒童虐待及保護服務''' | ||
+ | *兒童虐待的種類: | ||
+ |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使兒童受到非意外的傷害,而導致死亡、身體健康損害...等。 | ||
+ | |||
+ | 性虐待<sexual abuse>:包刮性侵犯與性剝削。性侵犯如:對兒童有淫蕩的舉動。性剝削如利用兒童從事賣淫。 | ||
+ | |||
+ | 精神虐待:如用嚴厲語言辱罵兒童 | ||
+ | |||
+ | 疏忽<neglect>:因照顧不當導致兒童健康或福利受損。 | ||
+ | |||
+ | 其他不當待遇:例如:剝奪教育機會 | ||
+ | *兒童虐待發生的原因: | ||
+ | |||
+ | 心理動力模式<The Psychodynamic Model>:個體的潛在心理動力因素造成,若又遇到智能不足、過動...等孩子,及生活危機時,虐待行為就很容易發生。 | ||
+ | |||
+ | 人格特質模式<Personality or Character Trait Model>:發生虐待的父母親比較自我中心、衝動性格。 | ||
+ | <Spinetta&rigler,1972> | ||
+ | |||
+ | 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施虐者會用體罰模式來管教、訓練孩子。 | ||
+ | |||
+ | 家庭結構模式<Family Structur Model>:非期望出生孩子,最容易成為被虐待兒童。 | ||
+ | <Parton,1985> | ||
+ | |||
+ | 環境壓力模式<Environment Stress Model>:貧窮、職業方面的壓力,是兒童被虐的主要原因。 | ||
+ | |||
+ | 社會心理模式<Social-Psychological Model>:婚姻不協調、失業、社會階級、...等因素,都是兒童被虐待的潛在因素。 | ||
+ | |||
+ | 心理疾病模式<Mental Illness Model>:有許多精神病學家認為: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s>、性格缺陷<character defects>、人格問題<personality problems>、神經病症<neurosis>、精神疾病<psychoses>,是施虐者發生虐待行為的原因。﹝周震歐,2007﹞ | ||
+ | |||
+ | '''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 | ||
+ | *造成未婚媽媽的原因 | ||
+ | 個人心理因素:1.個人情緒上的困擾2.對性愛錯誤的觀念3.反對避孕的觀念...等。 | ||
+ | |||
+ | 個人生理因素:1.生理成熟年齡降低2.考慮性快感的問題3.性需求過剩的論點。 | ||
+ | |||
+ | 文化因素:1.次文化的接受性2.種族的差異性3.文化上「性」和「女性角色」的混淆。 | ||
+ | |||
+ | 環境因素:1.破碎家庭或家庭內關係的不良2.大眾傳播工具3.社會變遷與社會風氣。 | ||
+ | |||
+ | 意外:意外事件:如:強暴事件、避孕失敗...等。 | ||
+ | |||
+ | *我國對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現況 | ||
+ | 設立未婚媽媽之家 | ||
+ | *國內外對未婚媽媽的服務措施 | ||
+ | 社會治療:收入的維持、醫藥照顧、就業輔導...等。 | ||
+ | |||
+ | 心理治療:協助處理因懷孕所產生的心理困擾、緊張的問題。 | ||
+ | |||
+ | ﹝周震歐,2007;郭靜晃,2004﹞ | ||
+ | |||
+ |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 | ||
+ | 意義:當父母沒把自己的角色做好的時候,而導致了親子關係受損,透過家庭以外的系統給予補助,使子女可以在原生家庭繼續成長。 | ||
+ | |||
+ | '''托育服務''' | ||
+ | |||
+ | *家庭式托育<family day care or foster day care>:讓兒童在另一個家庭接受照顧,多半是社區裡的媽媽來照顧,他是一對一的個別照顧。 | ||
+ | |||
+ | *集體式托育<congregate day care>:適合由團體經驗、同儕互動中成長的兒童,而設計的活動和空間、設備,是需依照兒童的發展需求設計。例如:托兒所、兒童收托中心。 | ||
+ | *依年齡分: | ||
+ | 日間托育<全天托育>:收托出生至兩歲嬰兒。 | ||
+ | |||
+ | 學前托育:收托兩歲到六歲的幼兒。 | ||
+ | |||
+ | 學齡托育:收托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 | ||
+ | |||
+ | *依時間分: | ||
+ | 全托:收托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 ||
+ | |||
+ | 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七至十二小時。 | ||
+ | |||
+ | 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三至六小時。 | ||
+ | *依性質分: | ||
+ | 一般兒童:不是特殊身心障礙的兒童。 | ||
+ | |||
+ | 特殊兒童:各類型的殘障兒童,例如:智能不足、身體殘障。 | ||
+ | |||
+ | '''居家照顧服務''' | ||
+ | *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原因: | ||
+ | |||
+ | 父<母>生病。 | ||
+ | |||
+ | 父親或母親有一方死亡,而變成單親家庭。 | ||
+ | |||
+ | 家庭裡面有特殊兒童。 | ||
+ | |||
+ | 父母可能是智能障礙、兒童虐待、吸毒、酗酒...等。 | ||
+ | |||
+ | *居家照顧服務適用對象: | ||
+ | |||
+ | 職業婦女無法在家照顧生病的孩子,或是托育照顧不當時。 | ||
+ | |||
+ | 農忙季節,農場臨時僱佣的工人的家庭。 | ||
+ | |||
+ | 養父母或是新手父母,要渡過艱難的親子關係轉變期。 | ||
+ | |||
+ | 低收入戶兒童、單親家庭的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父母因犯罪服刑或住院。 | ||
+ | |||
+ | *居家照顧服務的內容 | ||
+ | |||
+ | 兒童照顧:暫時性的兒童照顧、協助兒童接受醫療方面照顧。 | ||
+ | |||
+ | 家務處理:一般家務管理。﹝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 ||
+ | |||
+ |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s>== | ||
+ | 意義:當兒童陷於非常危險的親子關係,需要短暫或是永久解除親子關係,而提供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s>,維護兒童少年的權益。 | ||
+ | |||
+ | '''寄養服務''' | ||
+ | |||
+ | *寄養家庭的類型: | ||
+ | |||
+ | 收容之家<receiving home>:當嬰、幼兒在緊急情況下,必須離開家,而且不適合安置在機構時,就將他們送到收容之家安置。 | ||
+ | |||
+ | 免費寄養家庭<free home>:當兒童被期待由該寄養家庭收容時,機構不需付寄養費。 | ||
+ | |||
+ | 工作式寄養家庭<work or wage home>:兒童必須幫寄養家庭工作,以補償他們所獲得的照顧,通常適合年紀較大的兒童。 | ||
+ | |||
+ | 受津貼寄養家庭<boarding home>:由機構或是兒童的親生父母按時付寄養費,可以使機構在選擇寄養家庭時,有較多的選擇權,且對於寄養家庭可以給較嚴密的督導。 | ||
+ | |||
+ | 團體之家<group home>:它通常是在正常的社區中,由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兒童所組成的家庭。 | ||
+ | |||
+ | *寄養服務形成的背景: | ||
+ | 父母有問題:父母對兒童虐待、遺棄、父母有酗酒、入獄問題。 | ||
+ | |||
+ | 兒童有問題:兒童智能不足、偏差行為、身心障礙。 | ||
+ | |||
+ | 環境壓力問題:家庭經濟貧困、父母長期失業。 | ||
+ | |||
+ | '''收養服務''' | ||
+ | |||
+ | *收養服務的分類 | ||
+ | |||
+ | 親屬收養<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養父母和被收養的兒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例如:叔叔、姑媽...等。 | ||
+ | |||
+ | 非親屬收養<non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1.安置機構2.獨立安置:不用經過社會服務機構安置,是由兒童親生父母親經朋友、仲介介紹。 | ||
+ | |||
+ | 國際收養<international adoptive placement>。 | ||
+ | |||
+ | 收養的程序: | ||
+ | |||
+ | 申請:由希望收養的夫婦向機構提出申請 | ||
+ | |||
+ | 審查及會談:機構接到申請單後,開始審查,合格者即通知面談,面談內容包括知道收養動機、婚姻關係...等。 | ||
+ | |||
+ | 家庭訪視:面談合格後,機構會派社工員到收養家庭作家庭訪視,家庭訪視必須注意該家庭生活空間、社區環境...等。 | ||
+ | |||
+ | 配對:訪視合格後,可安排養父母與兒童見面,用不期而遇的方式見面,因為看完後如果不要收養這個兒童,這樣子才不會傷害到兒童。 | ||
− | + | 試養安置:通常有六個月到一年的試養期間,社工須定期作家庭訪視,如果試養有障礙時,兒童就要回機構,再做另一試養安置 | |
− | + | 正式收養及法律規定:試養成功了以後,機構必須跟有相關的人員作評鑑,當養父母和子女都願意且合於規定時,就可以辦理正式收養。 | |
− | + | 結案及追蹤:收養手續辦理完成後就可以結案了,但是機構仍然需要繼續作追蹤訪視。﹝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 |
− | + | ||
− | + | ||
− | |||
− | |||
==參考文獻== | ==參考文獻== | ||
*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 *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 ||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 ||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 |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 | ||
+ | *林勝義〈2002〉。兒童福利。台北:五南。 | ||
+ | *Ved Kumari&Susan L.Brooks,2004,Creative Child Advocacy.New Delhi/Thousand Oaks/London |
於 2008年1月22日 (二) 10:02 的最新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兒童福利是指兒童從出生後,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要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須設計各種方式,來促進兒童生理、心理,以及社會潛能最佳發展,以符合社會社會需要。在生活的需要方面,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都能獲得充分的滿足,沒有恐懼;在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林勝義,1998;林勝義,2002〕
3 定義可再深入些
4 「兒童福利行政」與「兒童福利」的關係是? 有看過前人的作品吧!他的缺點你改了嗎?
目錄
兒童福利相關法規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位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發布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公佈
〔周震歐,2007〕
兒童福利行政
- 意義:兒童福利行政是指兒童福利及其行政。兒童福利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經由行政的過程,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獲得充分滿足的各種措施。
- 功能:
一、救治的功能:1.協助兒童解決某個人所遭遇的社會問題,例如:貧窮、犯罪、被虐待暴‧‧‧等,政府機關可以提供家庭補助、收容安養、‧‧‧等。2.彌補家庭功能之不足,例如:進入工業化時代後,許多婦女都投入就業市場,使得家庭教育功能縮減,小孩的照顧及安置便成了個問題,因此,政府機關便在各鄉村鎮所設置村里托兒所,提供家庭型的保護與教育,使得家庭的功能得以延伸與補充。
二、預防的功能: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與保障兒童基本人權:所謂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就是經濟安全<economic security>。例如:救助貧困家庭改善生活,可以預防兒童疾病。2.逆行兒童保育培植民族活力:戰亂的結果,往往導致許多負責家計的青年為國捐軀,爲了為國捐軀青年的子女,所以要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促進他們身心健全發展,例如:托兒所與幼稚園的設置。
三、發展的功能:1.造就福利國家陶冶民族民族素養:所謂健全的兒童福利行政,就是普遍照顧全體兒童。2.啟發人類的博愛精神:實施兒童福利行政,使成年人發揮愛心,使兒童感受到愛的溫暖,可以充分啟發人類博愛的精神。 〔林勝義,1998 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支持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ortive services>
意義:社會福利工作人員運用家庭以外的資源,給家庭支持,讓兒童可以留在自己生長的家庭。
兒童虐待及保護服務
- 兒童虐待的種類:
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使兒童受到非意外的傷害,而導致死亡、身體健康損害...等。
性虐待<sexual abuse>:包刮性侵犯與性剝削。性侵犯如:對兒童有淫蕩的舉動。性剝削如利用兒童從事賣淫。
精神虐待:如用嚴厲語言辱罵兒童
疏忽<neglect>:因照顧不當導致兒童健康或福利受損。
其他不當待遇:例如:剝奪教育機會
- 兒童虐待發生的原因:
心理動力模式<The Psychodynamic Model>:個體的潛在心理動力因素造成,若又遇到智能不足、過動...等孩子,及生活危機時,虐待行為就很容易發生。
人格特質模式<Personality or Character Trait Model>:發生虐待的父母親比較自我中心、衝動性格。 <Spinetta&rigler,1972>
社會學習模式<Social Learning Model>:施虐者會用體罰模式來管教、訓練孩子。
家庭結構模式<Family Structur Model>:非期望出生孩子,最容易成為被虐待兒童。 <Parton,1985>
環境壓力模式<Environment Stress Model>:貧窮、職業方面的壓力,是兒童被虐的主要原因。
社會心理模式<Social-Psychological Model>:婚姻不協調、失業、社會階級、...等因素,都是兒童被虐待的潛在因素。
心理疾病模式<Mental Illness Model>:有許多精神病學家認為: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s>、性格缺陷<character defects>、人格問題<personality problems>、神經病症<neurosis>、精神疾病<psychoses>,是施虐者發生虐待行為的原因。﹝周震歐,2007﹞
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
- 造成未婚媽媽的原因
個人心理因素:1.個人情緒上的困擾2.對性愛錯誤的觀念3.反對避孕的觀念...等。
個人生理因素:1.生理成熟年齡降低2.考慮性快感的問題3.性需求過剩的論點。
文化因素:1.次文化的接受性2.種族的差異性3.文化上「性」和「女性角色」的混淆。
環境因素:1.破碎家庭或家庭內關係的不良2.大眾傳播工具3.社會變遷與社會風氣。
意外:意外事件:如:強暴事件、避孕失敗...等。
- 我國對未婚媽媽及其子女的服務現況
設立未婚媽媽之家
- 國內外對未婚媽媽的服務措施
社會治療:收入的維持、醫藥照顧、就業輔導...等。
心理治療:協助處理因懷孕所產生的心理困擾、緊張的問題。
﹝周震歐,2007;郭靜晃,2004﹞
補充性兒童福利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s>
意義:當父母沒把自己的角色做好的時候,而導致了親子關係受損,透過家庭以外的系統給予補助,使子女可以在原生家庭繼續成長。
托育服務
- 家庭式托育<family day care or foster day care>:讓兒童在另一個家庭接受照顧,多半是社區裡的媽媽來照顧,他是一對一的個別照顧。
- 集體式托育<congregate day care>:適合由團體經驗、同儕互動中成長的兒童,而設計的活動和空間、設備,是需依照兒童的發展需求設計。例如:托兒所、兒童收托中心。
- 依年齡分:
日間托育<全天托育>:收托出生至兩歲嬰兒。
學前托育:收托兩歲到六歲的幼兒。
學齡托育:收托六歲至十二歲的兒童。
- 依時間分:
全托:收托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
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七至十二小時。
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三至六小時。
- 依性質分:
一般兒童:不是特殊身心障礙的兒童。
特殊兒童:各類型的殘障兒童,例如:智能不足、身體殘障。
居家照顧服務
- 使用居家照顧服務的原因:
父<母>生病。
父親或母親有一方死亡,而變成單親家庭。
家庭裡面有特殊兒童。
父母可能是智能障礙、兒童虐待、吸毒、酗酒...等。
- 居家照顧服務適用對象:
職業婦女無法在家照顧生病的孩子,或是托育照顧不當時。
農忙季節,農場臨時僱佣的工人的家庭。
養父母或是新手父母,要渡過艱難的親子關係轉變期。
低收入戶兒童、單親家庭的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父母因犯罪服刑或住院。
- 居家照顧服務的內容
兒童照顧:暫時性的兒童照顧、協助兒童接受醫療方面照顧。
家務處理:一般家務管理。﹝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替代性兒童福利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s>
意義:當兒童陷於非常危險的親子關係,需要短暫或是永久解除親子關係,而提供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s>,維護兒童少年的權益。
寄養服務
- 寄養家庭的類型:
收容之家<receiving home>:當嬰、幼兒在緊急情況下,必須離開家,而且不適合安置在機構時,就將他們送到收容之家安置。
免費寄養家庭<free home>:當兒童被期待由該寄養家庭收容時,機構不需付寄養費。
工作式寄養家庭<work or wage home>:兒童必須幫寄養家庭工作,以補償他們所獲得的照顧,通常適合年紀較大的兒童。
受津貼寄養家庭<boarding home>:由機構或是兒童的親生父母按時付寄養費,可以使機構在選擇寄養家庭時,有較多的選擇權,且對於寄養家庭可以給較嚴密的督導。
團體之家<group home>:它通常是在正常的社區中,由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兒童所組成的家庭。
- 寄養服務形成的背景:
父母有問題:父母對兒童虐待、遺棄、父母有酗酒、入獄問題。
兒童有問題:兒童智能不足、偏差行為、身心障礙。
環境壓力問題:家庭經濟貧困、父母長期失業。
收養服務
- 收養服務的分類
親屬收養<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養父母和被收養的兒童有血緣或親戚關係,例如:叔叔、姑媽...等。
非親屬收養<nonrelated adoptive placement>:1.安置機構2.獨立安置:不用經過社會服務機構安置,是由兒童親生父母親經朋友、仲介介紹。
國際收養<international adoptive placement>。
收養的程序:
申請:由希望收養的夫婦向機構提出申請
審查及會談:機構接到申請單後,開始審查,合格者即通知面談,面談內容包括知道收養動機、婚姻關係...等。
家庭訪視:面談合格後,機構會派社工員到收養家庭作家庭訪視,家庭訪視必須注意該家庭生活空間、社區環境...等。
配對:訪視合格後,可安排養父母與兒童見面,用不期而遇的方式見面,因為看完後如果不要收養這個兒童,這樣子才不會傷害到兒童。
試養安置:通常有六個月到一年的試養期間,社工須定期作家庭訪視,如果試養有障礙時,兒童就要回機構,再做另一試養安置
正式收養及法律規定:試養成功了以後,機構必須跟有相關的人員作評鑑,當養父母和子女都願意且合於規定時,就可以辦理正式收養。
結案及追蹤:收養手續辦理完成後就可以結案了,但是機構仍然需要繼續作追蹤訪視。﹝郭靜晃,2005;周震歐2007﹞
參考文獻
- 郭靜晃〈2005〉。兒童福利。台北:揚智。
- 周震歐〈2007〉。兒童福利〈修訂版〉。台北:巨流。
- 林勝義〈1998〉。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
- 林勝義〈2002〉。兒童福利。台北:五南。
- Ved Kumari&Susan L.Brooks,2004,Creative Child Advocacy.New Delhi/Thousand Oaks/Lo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