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實務工作——以台中市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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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為了保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權益,所以成立各個機構,提供整合性的服務,以確保受害人權益和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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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ㄧ)通報型式: | ||
+ | *'''責任通報''':是由醫事、警察、教育、社工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此情況發生,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
+ | *'''ㄧ般通報(民眾舉發)''':是指社會大眾在發現或者懷疑兒童或少年有遭受傷害或侵害之情況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 | (二)通報內容: | ||
+ | *'''相關的人物''':受虐者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與出生日期等);施虐者和目擊證人(通報人員)的基本資料,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也楚於受虐情況等訊息。 | ||
+ | *'''相關的時間和地點''':包刮虐待或疏忽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次數,以及受虐者身上遭受虐待或疏忽的跡證。 | ||
+ | *'''相關的事件內容''':提供受虐者遭受虐待或疏忽的具體內容,如何觀察到身上的傷害以及傷害來源說明,還有所觀察到受虐者在行為上哪種徵兆與其受虐有關等內容。 | ||
+ | (三)通報來源: | ||
+ | 通常發現兒童和青少年的家暴來自於下列三種情況: | ||
+ | *'''第一現場看見''':現場目睹到受虐者受到言語、肢體暴力或性傷害。 | ||
+ | *'''緊鄰現場聽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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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其他建議事項? | 14.是否有其他建議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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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5月28日 (一) 05:20 的修訂
前言
為了保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權益,所以成立各個機構,提供整合性的服務,以確保受害人權益和安全。
標準流程
(ㄧ)通報型式:
- 責任通報:是由醫事、警察、教育、社工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此情況發生,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ㄧ般通報(民眾舉發):是指社會大眾在發現或者懷疑兒童或少年有遭受傷害或侵害之情況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通報內容:
- 相關的人物:受虐者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與出生日期等);施虐者和目擊證人(通報人員)的基本資料,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也楚於受虐情況等訊息。
- 相關的時間和地點:包刮虐待或疏忽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次數,以及受虐者身上遭受虐待或疏忽的跡證。
- 相關的事件內容:提供受虐者遭受虐待或疏忽的具體內容,如何觀察到身上的傷害以及傷害來源說明,還有所觀察到受虐者在行為上哪種徵兆與其受虐有關等內容。
(三)通報來源: 通常發現兒童和青少年的家暴來自於下列三種情況:
- 第一現場看見:現場目睹到受虐者受到言語、肢體暴力或性傷害。
- 緊鄰現場聽見:
採訪大綱
訪問機構:
受訪者:
訪問時間:
訪問地點:
問題:
1.這些案件之前是哪單位負責?和你們有何不同?
2.請問你們處理案件的過程和流程是如何的?
3.接獲報案之來源和方法為何?
4.請問是否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5.是否會和其他單位通報、合作?
如有,是哪方面的業務?
6.目前承辦過的案件約有多少件?
7.其中是否有二度發生的案件呢?
8.服務時,曾經感到最困難的案件是什麼?為什麼?
9.如果有人通報後,那個家庭不肯合作要如何介入?
10.你認為機構目前最需改進的是哪方面?
11.認為和市政府或者其他機構合作是否會使這個服務更加完善?
12.您對於服務評估的指標?
13.在眾多服務機構中是否擁有優勢?
14.是否有其他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