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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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尋求收養的管道有二: | *一般人尋求收養的管道有二: | ||
#私下收養:透過親朋好友介紹尋找私下的收養機會,也包括親戚間和繼子女收養。<BR/> | #私下收養:透過親朋好友介紹尋找私下的收養機會,也包括親戚間和繼子女收養。<BR/> | ||
− | # | + | #機構收養:透過收養機構、育幼院等來收養孩子。([[兒少收養資訊中心 http://www.adoptinfo.org.tw/Organ_2-1.aspx]]) |
*對於不幸兒童的其中一個處理方式,就是收養,這種方式不僅是不幸的兒童能多想是到天倫之樂,而且也噁ˇ免足沒有子女的養父母繼嗣的願望。不過在收養之前,應由福利機構加以調查,以免有不良的企圖,同事借以了解其各項情況,代為選擇適當的兒童,俾能互相調適。至於收養後更應綽追蹤輔導,協助解決困難,或做終止收養的措施,以確實保障兒童權益。(蔡漢賢‧民61) | *對於不幸兒童的其中一個處理方式,就是收養,這種方式不僅是不幸的兒童能多想是到天倫之樂,而且也噁ˇ免足沒有子女的養父母繼嗣的願望。不過在收養之前,應由福利機構加以調查,以免有不良的企圖,同事借以了解其各項情況,代為選擇適當的兒童,俾能互相調適。至於收養後更應綽追蹤輔導,協助解決困難,或做終止收養的措施,以確實保障兒童權益。(蔡漢賢‧民61) | ||
==壹、如何辦理== | ==壹、如何辦理== |
於 2007年5月22日 (二) 12:25 的修訂
- 收養又稱為領養,是非 ( 直系 ) 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 使不幸兒童得一永久家庭, 同時也為收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
- 出 / 收養制度所追求的目標,是在一個圓滿的環境中,培育兒童成長,使他能享有充分的愛和關懷。
- 收養不是救濟,也不是資助,而是要付出真誠的關懷來扶養照顧孩子。
- 一般人尋求收養的管道有二:
- 私下收養:透過親朋好友介紹尋找私下的收養機會,也包括親戚間和繼子女收養。
- 機構收養:透過收養機構、育幼院等來收養孩子。(兒少收養資訊中心 http://www.adoptinfo.org.tw/Organ_2-1.aspx)
- 對於不幸兒童的其中一個處理方式,就是收養,這種方式不僅是不幸的兒童能多想是到天倫之樂,而且也噁ˇ免足沒有子女的養父母繼嗣的願望。不過在收養之前,應由福利機構加以調查,以免有不良的企圖,同事借以了解其各項情況,代為選擇適當的兒童,俾能互相調適。至於收養後更應綽追蹤輔導,協助解決困難,或做終止收養的措施,以確實保障兒童權益。(蔡漢賢‧民61)
目錄
壹、如何辦理
收養申請流程圖
收養申請流程圖說明
- 送件時應備妥之文件
- 提出收養聲請狀一份向法院公證服務處購買。
- 收養同意書乙份。
- 聲請人須備妥收養人與生父母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 財力證明 (如: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等皆可) 。
- 健康檢查表 (請向收發處或聯合服務處索取,並詳見表內注意事項,夫妻各一份。
- 警察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 聲請狀的填寫方式:
- 收養人 (養父及養母) 、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填入聲請人欄中。
-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須註明為聲請裁定認可收養子女事由。
- 請求人須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註:以上文件備妥後,收養人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登記。
- 出庭
- 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請注意開庭時間。
- 收 / 出養人雙方皆要出庭,攜帶通知書及身份證 (七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 。
- 當地社會局 (課) 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
九十二年制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十四條規定: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 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希望藉由收出養資料中心之成立,得以維護被收養兒童及少年知道身世之權益,防止近親結婚等。
- 民國九十四年以前聲請之收出養案件,若有此需要可下載「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
- 自民國九十五年起,各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調查訪視中,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
- 這份意願書將會被保存在「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仍有權利隨時來申請更新或更改這份意願書。請洽詢:
- 電話 : (02) 8912-7368~71
- 傳真 : (02) 8912-7372
- 地址 : 台北縣新店市 231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
- 民事裁定
- 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 (不認可) 裁定書
- 如對該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 聲請確定證明
收養裁定為認可者,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遞狀。
-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 收到確定證明之後,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 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倘若戶長非收養人任何一方,需攜帶戶長之身份證、印章一同前往。(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http://www.adoptinfo.org.tw/Organ_2-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