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居兒童之處遇——以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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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六歲以下兒童不得獨處,如果兒童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使兒童獨處,而且情節嚴重者,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得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訓練(黃碧芬,民84)。 | + |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六歲以下兒童不得獨處,如果兒童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使兒童獨處,而且情節嚴重者,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得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訓練(黃碧芬,民84)。<br> |
− |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黃碧芬,民84)。 | + |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黃碧芬,民84)。<br> |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不適當之人,係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有法定傳染病者、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五.其他有影響照顧兒童兒全之虞者。(林勝義,民91) |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不適當之人,係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有法定傳染病者、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五.其他有影響照顧兒童兒全之虞者。(林勝義,民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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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林勝義(民91)。兒童福利。台北:五南 | + | ==七、訪問大綱== |
− | 2 王順民(民89)。兒童福利:兒童照顧方案規劃。台北:揚智文化 | + | 受訪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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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是朝陽科技大學社工系的學生,這次我們的報告是關於獨兒童這方面的,謝謝您撥空接受我們的訪問。<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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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林勝義(民91)。兒童福利。台北:五南<br> | ||
+ | 2 王順民(民89)。兒童福利:兒童照顧方案規劃。台北:揚智文化<br> | ||
+ | 3 郭靜晃(民93)。兒童福利=welfare。台北:揚智文化<br> | ||
+ | 4 黃碧芬(民84)。兒童福利與保護。台北:書泉<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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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bearcity&f_ART_ID=830775 | + |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bearcity&f_ART_ID=830775<br> |
於 2007年5月16日 (三) 15:06 的最新修訂
請參考如何寫出好條目。
有訪問嗎?有的話先把訪問大綱放上來(把你們要問的問題寫出來)。
ㄧ、前言
繼鑰匙兒童之後又有新興名詞出現了!隨著社會家庭型態的轉變,及「國家變窮了」的社會現象下,父母無不是忙著工作賺錢的,所以出現了「獨居兒童」新名詞,然而獨居老人有社會局與許多的慈善機構做送餐服務、電話問安等,而忽視獨居兒童的問題,他們不只獨自居住,還要自理三餐、照顧弟弟妹妹,根據兒童福利聯盟的統計,竟然有16萬人之多,政府卻無妥善政策,令我們不得不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
二、定義
指家長長時間未陪伴、照顧子女,導致年幼子女長期獨處在家,必須自我照顧;獨居兒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自己獨居,也就是只與手足同住,沒有跟任何長輩住在一起,其次是雖與家長同住,但因為種種因素大人經常不在家,所以孩子必須生活自理,此類「隱性獨居」的兒少人數眾多,也不易被發現。(東森新聞報.2007/03/20 )
三、獨居兒童的問題
四、解決方案-托育服務
托育服務(day care services)是屬於補充性的保護服務。在家庭或機構中運用一天當中的某段時間來補充家庭之需求,對兒童提供暫時及安全的照顧。一方面有加強和支持正向親職角色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對兒童提供照顧保護及教育功能 。「托兒服務」已經是台灣一項重要的社會現象(郭靜晃,民93)。
五、政府福利措施
目前對於兒童福利的問題和需求包括有托育、單親家庭兒童的照顧、兒童受虐和休閒育樂活動不足。而政府所提供的相關服務措施包括:獎助設置公立托兒所、推動專業訓練與技能檢定、培訓專業保育人員及家庭托兒保母人員、以及實施托育津貼等(郭靜晃,民93)。現在政府實施的福利服務項目有托育與福利、保護與安置、經濟安全、健康與醫療與教育與休閒。 政府自八十四年度開辦托育津貼(王順民,民89),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童就讀於立案之托兒所者,軍補助每名幼童每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圓整,清寒家庭子女亦可享有減半收費之福利。
六、相關法規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六歲以下兒童不得獨處,如果兒童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使兒童獨處,而且情節嚴重者,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得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訓練(黃碧芬,民84)。
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黃碧芬,民84)。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不適當之人,係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有法定傳染病者、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五.其他有影響照顧兒童兒全之虞者。(林勝義,民91)
七、訪問大綱
受訪日期:
受訪時間:
受訪地點:
受訪者:
訪問者:
我們是朝陽科技大學社工系的學生,這次我們的報告是關於獨兒童這方面的,謝謝您撥空接受我們的訪問。
Q1:如果發現有獨居兒童這個情形發生,我們初步可以先做哪些處遇?
Q2:關於獨居兒童這個問題,政府有哪些配套措施?
Q3:以臨時托育來說,請問是分成哪幾類?年齡上的限制?還有它的收費是如何?
Q4:現在我們知道政府對於孩童的配套措施有托育、寄養以及安置,可否為我們分析一下這三者的共同點以及如何去配合及實行上的困難。
八、參考文獻
1 林勝義(民91)。兒童福利。台北:五南
2 王順民(民89)。兒童福利:兒童照顧方案規劃。台北:揚智文化
3 郭靜晃(民93)。兒童福利=welfare。台北:揚智文化
4 黃碧芬(民84)。兒童福利與保護。台北:書泉
5【雄認真、雄打拼】羅世雄部落格
http://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bearcity&f_ART_ID=830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