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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的定義== 直接服務又稱為臨床服務,係社會工作中的實務面,社會工作者將會以面對面的方式提供案主服務。服務的對象包括個人、夫妻和家庭。其目的在激發支持與促進個人對問題的因應能力,同時也增進社會和環境對個人需要的因應能力。其內容應包括界定案主的問題和提出案主同意的處遇計畫,而所提出的處遇計劃則需「與案主過去的歷史有關,並能激發案主內在的潛能「重述自Dean H.Hepworth, Ronald H. Rooney,Jo Ann Larsen著.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P41」 ==案主== 在開始面對案主,實施服務前,我們必須了解,誰是案主?需要什麼幫助? ===案主類型=== 案主分為以下三種: <一>外部案主 又稱「主要案主」、「基本案主」,一般指直接或間接接受服務而受惠的人。「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二>內部案主 機構內部的上級與同事,這些被稱為內部案主的人不僅提供服務給主要案主,而且也由機購得到生計和專業地位的益處,此外,他們互相依賴,以有效的完成機構的工作「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三>重要關係人 對機構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或團體;如贊助人、支持者、地方士紳、政客等。團體如評鑑機構、相關企業、社區等。 「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案主特性=== 在社會工作服務中,由於文化與認知的差異,我國的需求者們往往是被動的,他們認為被幫助是可恥的,甚至拒絕接受機構的服務。例如「吊食父拒絕工作」事件。 為了避免需求者因為不正確的觀念而滯留在困境中,甚至導致危險發生,實務工作者須透過協商,使其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與接受幫助不是恥辱。若需求者願意接受機構的服務,此時需求者已經成為案主。 ===案主需要=== 不管案主是為了什麼而來尋求幫助,直接服務提供者都必須要注意案主的心理,以下十點為案主最基本的心理訴求: 1.我們是人,不需要被人家貼上標籤做分類。 2.關注我們的能力,而不是我們的無能-也就是我們能做什麼,而不是不能做什麼。 3.接受自己,不要當別人所希望的樣子。 4.我們不想受到虐待、嘲笑和推擠。 5.我們不想要你的愛和支持。 6.我們要尊重與了解-了解我們的看法。 7.[[傾聽]]我們的聲音,不要告訴我們該做什麼,應該問我們需要什麼。 8.我們希望對自己感到高興,希望我們的權利受到尊重。 9.提高你的期盼-我們能做的會超出你的想像。 10.允許我們犯錯。 (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民88.臺北市:亞太圖書.p39) ==直接服務的方法== 既然確定了案主,社會工作實務者則必需了解案主的需求,以擬定適合的服務計畫,並將計劃實現。以下為社會工作實務者提供服務的四個階段: [[調查]]:了解案主所需。在對案主有了基本的認識後, 分析:此時需與案主有進一步的了解,同時並透過專業知識判斷,確定案主的真正需求是什麼,並擬定初步的計劃。 [[處遇]]:此階段為服務提供的重心,實務工作者透過[[會談]]與[[診斷]]詳細了解案主的情況與需要以擬定服務方式與目標。 ==直接服務會遇到的困難== ==直接服務未來發展== ==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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