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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的定義== 直接服務又稱為臨床服務,係社會工作中的實務面,社會工作者將會以面對面的方式提供案主服務。服務的對象包括個人、夫妻和家庭。其目的在激發支持與促進個人對問題的因應能力,同時也增進社會和環境對個人需要的因應能力。其內容應包括界定案主的問題和提出案主同意的處遇計畫,而所提出的處遇計劃則需「與案主過去的歷史有關,並能激發案主內在的潛能「重述自Dean H.Hepworth, Ronald H. Rooney,Jo Ann Larsen著.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P41」 ==案主== 在開始面對案主,實施服務前,我們必須了解,誰是案主?需要什麼幫助? ===案主類型=== 案主分為以下三種: <一>外部案主 又稱「主要案主」、「基本案主」,一般指直接或間接接受服務而受惠的人。「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二>內部案主 機構內部的上級與同事,這些被稱為內部案主的人不僅提供服務給主要案主,而且也由機購得到生計和專業地位的益處,此外,他們互相依賴,以有效的完成機構的工作「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三>重要關係人 對機構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或團體;如贊助人、支持者、地方士紳、政客等。團體如評鑑機構、相關企業、社區等。 「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案主特性=== 在社會工作服務中,由於文化與認知的差異,我國的需求者們往往是被動的,他們認為被幫助是可恥的,甚至拒絕接受機構的服務。例如「吊食父拒絕工作」事件。 為了避免需求者因為不正確的觀念而滯留在困境中,甚至導致危險發生,實務工作者須透過協商,使其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與接受幫助不是恥辱。若需求者願意接受機構的服務,此時他就成為案主。 ===案主需要=== 既然確定了案主,我們就必需清楚案主的需求,以確定其需求.。社會工作實務者需藉由[[調查]] 了解案主所需.其中最少需收集到以下資料(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 萬育維編著.p58): 1.了解案主求助過程和求助時的心理狀態。是案主本人前來求助?還是親友師長介紹?或是經其他機構轉介前來? 2.瞭解案主尋求幫助的動機、主要問題、問題淵源和案主對於問題的看法? 3.案主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年齡、種族、住址、職業、婚姻、宗教、教育、常用語言。 4.個案及家屬對問題的反應與態度。 5.個案及家庭背景、家庭結構、經濟能力。 6.個案及家屬的主要問題及需要。 ==直接服務的方法== ==直接服務會遇到的困難== ==直接服務未來發展== ==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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