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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督導之功能==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在文獻中最熟悉的督導功能莫過於:Kadushin(1992)所提出的行政性'教育性及支持性的功能,另加上Shulman與Lewis等所提出的調解性功能,雖在實務工作中各有不同的目標及欲處理的問題.但其目的是傳授專業服務的技術與知識,增進受督者的專業能力提升效能技術與自信,以維護案主權益及確保機構的服務品質. == 前言 == 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第一版(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 1965)界定督導為教育性的過程,然而,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第二版(1971)及第三版(1977)開始強調行政性功能,事實上,行政性及教育性功能僅能涵括社會工作督導之部分功能,Towle(1963)即提出社會工作督導實包括行政,教育及促進(enabling)的功能(Pettes 1979),Kadushin(1985)亦認為社會工作督導應包括行政,教育及支持(supportive)的功能,Kadushin認為上述三種功能具互補性,且為達成督導使命所必須的. (萬育維 2001 P138) == 行政性功能 == == 教育性功能 == == 支持性功能 == == 調解性功能 == == 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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