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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2006/12/1, 2008/1/18|}}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社會個案工作之功能學派''',於1930年由塔福特(Taft)、羅賓森(Robinson)所提倡,其中強調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性,案主自決,以及跟機構和社會結合起來而發揮功效,且其理論基礎是以實用心理學為主,適用層面也非常廣。 3 請把它變成前後連貫的段落,參考文獻格式不對。 ==起源== *1.佛羅以得(Freud)的對人具決定論觀念(Deterministic view of man) 中提及一個人的一切都是受到潛意思及早期父母的影響, *2.自我心理學(Ego psyhology) , 認為人是自我的創造者 *3.功能學派始受上述兩種觀點所影響, 其中更由佛羅以得(Freud)的學生閏克(Rank) 加為發揚, 最後成為了功能學派。 (個案工作原理與實例研析 1979 19) ==主張== *1.每個人的行為背後主要是因為個人的理智、感覺、經驗等形成,所以可以透過其理智控制跟組織個人的行為 *2.社會工作者將代表機構的本身,而機構的本身的理念也代表著社會工作者 *3.每一位案主均有自我成長及改變的潛力 ==核心精神== *1.社會工作的功能學派的核心在於他們強調幫助案主是基於案主本身的改變,社會工作只是協助案主, *2.跟案主建立專業關係為協助案主改變的必要條件 *3.以協助,而非治療 ==特質== ==與問題解決學派之對比== ====理念==== ====助人方式==== ==參考文獻== 林勝義(1999)。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廖榮利 (1984)。社會個案工作,台大教授 李增祿 (2002)。社會工作概論,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蔡漢賢 (1979) 。個案工作原理與實例研析,臺北市 : 中國文化學院社會工作學系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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