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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義 == '''◎[志願服務]'''的定義 社會互助是一個重要的支持力量,可以幫助社會秩序的穩定。 自助互助的精神,是人類情感之表達、流露。我國最早之志願服務大多是對弱勢者濟助行善, 例:對渴、飢施以茶、粥、寒者施衣、濟貧或關心社區鄰里生活需要,甚至修橋鋪路,均是 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陸光(1994)認為志願服務係指民間增加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源。 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又稱民間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也是推行社會福利的重要資源。 因社會環境越來越難適應,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民間發揮潛力幫忙,為他人解決困難, 既能補政府服務之不足,又能擴大公共服務之力量, 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工作手冊》(1988) 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是出自於己願,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 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Levin(1977)為志願服務是那些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 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http://sowf.moi.gov.tw/06/new06.htm 社區發展]及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志願服務者'''的定義 一般人大都會用「義工」來稱呼[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BE%A9%E5%B7%A5&variant=zh-tw 志願服務者](李鍾元,1993:林勝義1990),譬如說義務「張老師」、義交、 巡邏義警、回收的環保義工、慈濟師兄姐、在教會裡輔導失挫學的青少年等,又有人會以為「義工」是出自自願 無報酬的;而「志願服務者」則領有福利保障或薪貼,如果要用「義工」來形容是義務工作那在正確的解釋是說法令 下應儘的責任,義務工作是當為的責任(陳武雄,1995)。 == 現 況 == == 敘 介 國 內 主 要 機 關 == == 發 展 == == 結 言 == == 參 考 文 獻 == 陳武雄,1995〈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論見選集》。臺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陸光,1994,〈我國志願服務推展之過去、現在及未來〉。《社區發展》6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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