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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少年輔導實務工作——以彰化縣少年輔育院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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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青少年時期」乃人類之一大轉變期,更是關鍵時期,許多行為在此時期不斷產生及發展。從十二歲開始至二十歲左右的青少年,因為生理及心理急速發展變化,青少年的內心更是有許多不安、徬徨及衝突。這時期的青少年,接觸到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活動和同儕好友,為他們的生活,帶來各式各樣不同的刺激。而「同儕」的影響力在此時期遠過於父母的一再叮嚀,同儕間的互相學習模仿,成為青少年快速跟上社會的一大因素,而在這個紛亂的社會當中,青少年若無接受有效的模仿,一味的走向偏差路線,日後的矯正,更加困難。因此「社會」、「家庭」、「學校同儕」,成為青少年階段,最易影響其行為的因素。而父母的管教方式,也是讓青少年認清自我的一大部分。 看你們現在寫的,比較像是在寫「青少年犯罪」而非「青少年之集體犯罪」。 如果只是針對一般的「青少年犯罪」來說,訪問的題目算是還不錯。 要將重點集中在「集體犯罪」上。 ==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可能因素== ==青少年犯罪之特性== 少年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 *相對性 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 Ex: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們已經認同「同性戀者」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過渡性 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產生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過渡性,在進入成年階段即獲得解決。 Ex:有很多學生在國小的時候,因為各種因素,如:功課沒寫,有罪惡感,而有逃學的情形發生,但在學生上了國中之後,他們的這種行為也會隨之而減少,甚至消失。 *連鎖性 犯罪行為有時會轉化成新的犯罪行為之誘因,導致連鎖反應或惡性循環。 Ex:逃家後沒錢用便行竊。 *早發性 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發生很可能在兒童時期便埋下禍根。 Ex:1998/10/13新竹13名青少年涉嫌集體殺人棄屍,手段殘暴,凶嫌卻絲毫沒有悔意。正是因為竹東領導者的那一個少年自小以來就一直看到母親遭到父親的毆打,並且在父親所教導的一種女子為輕的觀念下,他認為女人都是低賤的,所以在他領導一群朋友一起犯下這起集體凌虐少女致死的案件後,他一點悔改的心意都沒有,反而認為沒什麼。 *多重性 青少年犯罪行為易伴隨其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發生。 Ex:去年時分嚴重的青少年飆車事件,往往伴隨砍傷人或打群架等的案件被媒體所報導。 *集體性 青少年行動常會與團體相依,追求團體認同或表現,以致集體犯罪型式產生。 Ex:觀看目前新聞對於青少年犯罪之報導,大多是以集體方式做案,另外,我們也可以由近來青少年飆車情況日益嚴重的情形,看出青少年集體行動日漸增加之趨勢。 ==青少年犯罪相關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即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此法適用於國內之少年保護法及少年刑事案件處理。觸犯此法之少年,則由少年法院審理。 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行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刑事案件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 ==訪談內容== 一、訪問時間:96年5月19日;14:00~15:00。 二、訪問地點:受訪者家。 三、受訪者:黃淑珠。 四、工作職稱:彰化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導師。 五、工作經歷: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25年)。 六、畢業學校:東海大學社會系;彰師大輔導研究所(學分班)。 原本是從事飯店業務的工作,後來漸漸發現此行業與自己原本所學的專業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決定重新投入社會工作,至少年輔育院擔任青少年偏差行為矯治講師之工作,才真正感受此行業能貢獻其所學,有專業性的;民國78年前,很少人會考公務員,直到經濟起飛時期,公務機關大伏度調整薪資,也因家庭因素及此工作性質,能使受訪者本身在事業及家庭方面兼顧,於是決心留在少年輔育院持續貢獻其社工專業,為需要幫助的青少年服務。 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有25年的經驗,最常遇到的青少年犯罪事件,以「暴力犯罪事件」居多,其次以「偷竊」情形最為普遍。70年代之青少年以17~18歲為其最低犯罪年紀,而80年代,經濟起飛,以16~17歲居多,直到目前,犯罪年齡層下降至15~16歲的青少年,可發現其犯罪年齡逐年下降中。近幾年來有個特別現象,女性犯罪人數比例逐年增加,而男性則有減緩的趨勢。 當接到一件個案時, 第一步驟:積極了解個案之基本資料及家庭背景。 第二步驟:依照多年處理個案之經驗,找出此個案犯罪重點及擬定初步大綱。 第三步驟:利用2~3個月的時間,與個案建立信任且良好之互動關係。 一期的感化教育為三年,但要視其個案情況再決定是否提早出院。 少年法庭→保護管束→機構式處遇→感化教育。這是大概的處理程序。 在與個案進行訪談前,必須事前擬定此次訪談之計畫目標,且在訪談過程中,示出其對個案之信任與善意,並不斷引導個案走向目標,大多數的個案屬於弱勢家庭,透過專業諮詢讓個案願意接受其原生家庭,以同理心的方式,不斷地讓個案發自內心說出自己想說的話,每件個案都有其特殊性,所以在訪談技術中,必須因人而異的去選擇使用的專業技術,目前對於理論過程的學習,需要不斷地吸收不同的案例,以便將來也能很快的處理個案。 談到關於青少年犯罪之再犯情形時,受訪者告訴我們,這樣的情形並不多,但還是會有此類情形,要視其年齡去裁判處罰方式,一般來說,並不會直接再送回輔育院,會經由法院判決後,決定再犯青少年之處遇。而出院後的青少年,通常不會很頻繁的連絡追蹤,但有些出院後的青少年,會以書信方式與該院院內導師聯繫,告知近況。為使青少年出院後不再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的出現,所以在出院前會進行最終輔導,青少年甚至會有自殺的情況出現,所以會特別針對個案進行輔導並啟發他們對事物之辯識能力,使其出院後,能以最快的速度與社會進行接觸,步上軌道。 院內的衝突天天都會發生,言語上的衝突已是見怪不怪,打架方面,有多人對單一,也有單打獨鬥的情形,經常發生,當衝突發生,院內會依循其獎懲條例針對這些青少年進行懲處,若情形過於嚴重,則會讓這些青少年獨處,院生較在意的是自己在院內的分數,當分數很低時,離出院日期也相對的遠,所以院內也會使用累進處遇之方式,讓他們提前出院。院內之居住環境良好,在出院時,院生必須繳交一部分在院內的教養費,但通常這些院生是處在低收入的環境中,所以通常無法繳交這些費用,政府每年皆會編列預算,教養其青少年。 院內會進行類似補校之課程,目的是為銜接青少年在入院前的學歷,而院內也會定期舉辦活動,院生必須出席每一次的 活動,活動內容包括親子座談,大多數家長會一同參與,但有些家長,完全不予理會,院內也曾舉辦宗教性方面的活動,使 院生在心靈上有所寄託。 每個青少年都有獨特性,有些青少年並不願意分享自己的情形,所以在這個部分,輔導員必須用盡各種方法,試圖了解青少年之內心世界。一個班級的院生大約有160人左右,所以每位導師跟院生之間的互動,大約一個月有至少一次的談話,爾偶會進行團體輔導,但會視其個案狀況評段訪談次數。當然,在工作的過程中,挫折及無力感是一定有的,只是雖然有無力感,還是要努力的去調整自己的心情,必竟,一個人要負責的人數有限,即使很想去達到什麼目標,但因能力也有限,只能盡力而為。從事輔導工作,是極需要愛心及耐心的,面對不一樣的個案,也要用不同的心情去面對和處理。 ==參考文獻== *http://www.ncue.edu.tw/~pracmag/article/No_3/3-3-1.html *高危險群青少年文化心態特質與甄別量表編製之研究 http://www.coolfamily.com.tw/yang/paper03.htm 蔡德輝、楊士隆(民83)﹕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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