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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貝佛里奇認為社會安全,是建立一個全國最低生活標準,依此制度運作並使經濟能持續成長,也讓國民的需求能得到滿足。」(Beveridge,1942:166) *「就業.保險.救助是構成社會安全三大支柱,因以現金給付為主,故又稱經濟安全。主要係以收入安全來保障遭受疾病.失業.老年.死亡.遺孤等不幸者,就個人而言-可以減除飢寒病痛之苦,就國家而言-在保障民眾權益之餘,還能發揮人力資源功能,達成經濟與社會的平衡發展。」(蔡漢賢,李明政(民93),頁142) 4 =架構綱要= ==社會安全制度重大沿革== 社會安全措施濫觴- * 「德國受到工業革命影響,因資本主義發展導致貧富差距拉大、勞資糾紛等社會問題嚴重,德國首相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為了解決勞資糾紛與失業兩大社會問題,於1881年請威爾皇帝宣布,政府有意實施勞勞工健康保險、勞工災害保險及老年及殘廢年金保險制度。於1883年創設強制勞工疾病保險、1884年又創勞工災害保險、1889年又創辦殘障、老年死亡保險,是世界上社會保險制度開端。」(江亮演、洪德旋、林顯宗、孫碧霞(民89)頁94) 劃時代社會安全改革文獻- *「英國現代社會安全制度建立有極大貢獻,是1942年貝佛里奇(Beveridge)提出報告書。強調四項原則:(1)每個國民均需列為社會保險對象。(2)主要的謀生能力喪失之危險(疾病、失業、意外傷害、老年、守寡、產婦), 包括在一個單獨保險中。(3)採均等費率,即不管納費者之所得高低,一律繳同等費率。(4)採均等給付,使每個人有相等的權利。」此報告書也成為現代福利國家社會安全制度主要架構內涵。(李增祿,民93,頁26-27) 社會安全法案形成- *「美國1929年紐約股票交換所破產所引起的經濟大恐慌,失業人口日增,政府救濟費用日漸沉重。於1933年羅斯福(Roose-velt, Franklin D.)就任總統,實行他的新政,逐步建立聯邦救助各項措施,為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鋪了一條新路。爾後在1935年制定美國歷史上有名的「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案:(1)社會保險方案-老年保險制度、失業補償制度(2)公共分類救助法案-以老年人、貧苦盲人及失依兒童為就助對象(3)衛生及福利服務方案-婦幼衛生服務、殘廢兒童服務、兒童福利服務、職業重建,以及公共衛生服務等。」(李增祿,民93,頁27) ==社會安全制度範圍== 依「國際勞工組織」及「中華民國憲法」「經濟觀點理論」「社會觀點理論」「政治觀點理論」為例,了解社會安全制度範圍有那些: ◎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通過第102號「社會安全標準公約」申明社會保險有其給付標準與涵蘊特質,其項目有九項如下: *醫療給付-須有預防及治療性和住所訪問等,如有部分負擔,要顧及其支付能力。 *疾病給付-因疾病不能工作且收入中斷者應給付,但給付期有一定期限。 *失業給付-有意願工作而不能獲得就業者,以致收入中斷,給付期限及等待期得視就業情況調整。 *老人給付-年齡以六十五歲為原則,完成納費或就業三十年或居住二十年合格期君應享受。 *傷害給付-因就業而傷害或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使寡婦和兒童失其支持者屬之。 *家庭給付-撫養兒童,包含:食.衣.住.及家庭協助等服務所需。 *生育給付-包括:妊娠.分娩.提供醫師和助產士.有必需住院及健康服務。 *殘障給付-用盡疾病給付後,不能從事有酬活動至一定限度者。 *遺屬給付-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使寡婦和兒童失其支持者屬之。 (蔡漢賢,李明政(民93),頁151-152) ◎中華民國憲法-第 一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第152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153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第157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經濟觀點理論 1.保障收入: *社會安全措施:有社會保險.公共救助.國民就業.福利服務等,這些給予個人利益,補償 其收入不足及維持經濟收入,同時可促進國民獲得公平待遇。 *保障低收入者最低生活水準,如低收入家庭生活補助及醫療減免等措施,可保障最基本購買力及消費能力,可以促進生產,這樣循環下可帶動經濟的發展。 2.收入分配: *強調財富公平分配,收入較多者所得越多,繳納所得稅越多,把金額提撥到福利措施上,幫助那些低收入者,無形中縮小貧富間差距。 *收入再分配所具有功能,可提高勞動生產,穩定市場物價,可增加低收入者購買力,活躍市場經濟以促進生產,較保障收入更為有利。 3.公共設施: *如院內收容,可減少低收入者負擔,或以工貸賬,即政府大量投資公共設施,製造就業機會,使低下階層勞工有收入,藉由消費購買及生產者之間,使經濟蓬勃發展。 (江亮演(民79),頁15-16 ) ◎社會觀點理論 1.社會政策: *依據社會需要及國民需求而訂定,編列預算下去推行,不管所花的經費是直接或間接的,其目的使國民能過著最基本生活水準,並使社會安定。 2.社會福利服務: *社會福利服務雖然有免費及自費二種,這是一種福利性質而非營利性質,低收入戶大部分是免費,可以減少支出,至於一般人使用某些服務是需要收費的,但是費用很低人人都可以負擔,國民受到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來解決現在所遇到的困難,使社會上問題有所解決,同時促進社會安全。 3.社會連帶: *社會上每個人過著最基本生活水準,那麼社會就會安定,所以照顧社會上的人民,是個人義務也是社會的責任。 (江亮演(民79),頁16-17) ◎政治觀點理論 1.生存權的保障: *德國哲學家費希特(Fich Te)認為人類一切自由活動目的是在於能夠「活」,生存才有保證,這是國民應有的權利,如果有了確實不能生活的證明,即對國家要求生活保障的生存權。 2.工作權的保障: *國家要給人民有充分就業的機會,而國家要保持國民所得的水準,也必須保持一定的就業量,若就業量減少,則國民所得就會降低,所以國家有義務保障國民的工作權,人民相同也有權利要求國家給予工作機會。 3.國民利益權的保障: *一個進步的國家都主張利益權的保障,不僅僅以財富權為限,而要確保國民的收益問題,使其能獲得足以維持生活的資源,如最低工資.同工同酬.津貼.補助.救助..等,這是人民合法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 (江亮演(民79),頁17-18) ==臺灣目前社會安全制度體系== 內政部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四條設社會司,並依同法第13條,掌理下列事項: 1.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2.關於社會保險[http://www.casehsu.org/mediawiki/index.php/%E7%A4%BE%E6%9C%83%E4%BF%9D%E9%9A%AA]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3.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4.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5.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6.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7.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8.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9.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10.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11.關於社會工作人員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12.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13.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基於上述的職掌,社會司於88年7月1日時原設有社會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人民團體、農民團體、合作事業7科執行上述的業務。 88年7月1日起,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計畫,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業務與內政部社會司合併,內政部社會司改設為14科,調整重點如下: 內政部社會司北部維持7科: *分別辦理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團體等業務。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政)設置5科: *分別辦理職業團體、社會發展、社區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及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等業務。 台中黎明設2科: *辦理合作事業輔導及合作行政管理等業務。 88年11月20日,內政部兒童局成立,兒童福利業務劃歸該局辦理,兒童局之業務有4組: *包括綜合規劃組、保護重建組、福利服務組、托育服務組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政)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改為社區及少年福利科。 社區及少年福利科(少年福利(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制工作)自92年9月1日起移撥兒童局辦理,職掌調整中) 內政部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分別於86年6月及88年4月成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合署辦公(91年7月24日2委員會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民國89年7月,農漁民團體輔導業務移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目前本司負責之社會福利業務主要包括農民保險、國民年金規劃、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社會工作、合作事業、社團輔導、社會役及綜合性社會福利政策,並負責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及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幕僚工作。 以上內容內政部社會司(資料更新日期:95年2月20日) ==參考文獻== 江亮演(民79)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江亮演、洪德旋、林顯宗、孫碧霞編著(民89)社會福利與行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李增祿,(社會工作概論),四版,台北: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內政部社會司(2005)內政部社會司組織及職掌。台北:內政部。線上檢索日期:2006年11月23日。網址:http://www.moi.gov.tw/dsa/ 蔡漢賢,李明政著(民93)台北:松慧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憲法 Beveridge, Sir William ,1942 ,Report on Social Insurance and the Allied Services, Cmd.6404,London:H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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