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解決短期治療" 修訂間的差異
SCU01116144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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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則 == | == 基本原則 == | ||
+ | 焦點解決短期治療的基本原則有下列幾點(Walter&Peller,19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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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基本原則之下,治療理念下列幾點(Walter&Peller,1992): | ||
+ | 1.強調正向積極與問題解決之方向。 | ||
+ | 2.問題不發生時之例外,可帶出解決之道。 | ||
+ | 3.事情不會一直相同,改變永遠都在發生。 | ||
+ | 4.小改變會帶出大改變。 | ||
+ | 5.沒有所謂抗拒的案主,如何與案主合作才是重點。 | ||
+ | 6.案主與治療師是一個相互合作的治療團隊。 | ||
+ | 7.個體是有資源得以解決自身問題的。 | ||
+ | 8.治療師乃催化劑,為催化案主目標與解決導向者。而案主才是解決自己問題之專家。 | ||
+ | 9.對世界詮釋的意義,左右個體的內在經驗與體會。 | ||
+ | 10.個體如何描述現象與如何行動,兩者之間是相互引動的。 | ||
+ | 11.訊息之意義看個人如何接收,而所謂之意義存在於個人反應中。 | ||
+ | 12.系統觀:個案對目標的描述與行動,會影響他生活系統中的他,與他人生活系統中的其他人。 | ||
== 理論架構 == | == 理論架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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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入技巧 == | == 介入技巧 == |
於 2013年11月10日 (日) 15:38 的修訂
焦點解決短期治療(Solution-focused brief therapy, SFBT)指的是一種以集中單一焦點的基礎建設解決方案,取代傳統解決問題的方法,以積極正向之觀點與技巧,解決案主所關注之事物的輔導方式。為近代形成的一種短期治療方法,目前仍在發展中。其運用範圍相當廣泛,例如學生問題行為、青少年危機事件、自殺、性侵害、酗酒、藥物濫用、憂鬱症、婚姻暴力及創傷經驗的處理。
緣起
1970年代由Steve de Shezer、Imsoo Kim Berg及其同僚在威斯康辛州密爾瓦基短期家庭處置中心(Brief Family Therapy Center)所創(Nichols&Schwartz,2004;Trepper,Dolan,McCollum&Nelson,2006)。且受到Miloton Erickson的短期治療及在Palo Alto之MRI短期治療中心的影響。(許維素,2001)
主旨
肯定案主,認為案主有權決定自己要做什麼,並特別強調案主所有之優勢。而社工員的角色是傾聽案主提供之訊息,並協助、引導案主朝向問題解決。
基本原則
焦點解決短期治療的基本原則有下列幾點(Walter&Peller,1992): 1.案主的方法若有效,則無須改變。 2.案主或治療師之所作若無效,就做些不同的事情。 3.相信案主之解決之道在其經驗中。 4.治療無所謂的失敗,案主之反應乃一種回饋。 5.若希望治療能夠短期,則視每一次與案主的見面為最後或是唯一的一次。
理念
在基本原則之下,治療理念下列幾點(Walter&Peller,1992): 1.強調正向積極與問題解決之方向。 2.問題不發生時之例外,可帶出解決之道。 3.事情不會一直相同,改變永遠都在發生。 4.小改變會帶出大改變。 5.沒有所謂抗拒的案主,如何與案主合作才是重點。 6.案主與治療師是一個相互合作的治療團隊。 7.個體是有資源得以解決自身問題的。 8.治療師乃催化劑,為催化案主目標與解決導向者。而案主才是解決自己問題之專家。 9.對世界詮釋的意義,左右個體的內在經驗與體會。 10.個體如何描述現象與如何行動,兩者之間是相互引動的。 11.訊息之意義看個人如何接收,而所謂之意義存在於個人反應中。 12.系統觀:個案對目標的描述與行動,會影響他生活系統中的他,與他人生活系統中的其他人。
理論架構
介入技巧
應用
在畏避性人格疾患上的運用
在解離性身份疾患上的運用
優勢與限制
結論
參考資料
Dean H.Hepworth等著(2010),曾華源(主編),《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399頁)。台北市:新加坡商聖智學習。
許維素(2001)。焦點解決短期治療介入創傷經驗的處理(上)。《諮商與輔導,185期》,21-24。
許維素(2001)。焦點解決短期治療介入創傷經驗的處理(下)。《諮商與輔導,186期》,15-20。
陳思帆(2009)。焦點解決短期治療法在畏避性人格疾患上的運用。《諮商與輔導, 279期》,26-28。
李麗溫與顏睿汶(2011)。焦點解決短期治療在解離性身份疾患的運用。《諮商與輔導,309期》,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