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外展服務——以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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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外展服務面臨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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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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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的作法都是將個案歸類為同一類型輔導。
 
:從前的作法都是將個案歸類為同一類型輔導。
:目前的作法依造個案的個案狀況加以分級輔導,如下所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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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作法依造個案的個別狀況加以分級輔導,如下所敘述:
 
:0簡短個案:非本方案服務範圍學生或家庭謂之(不予開案)
 
:0簡短個案:非本方案服務範圍學生或家庭謂之(不予開案)
 
:1初級個案:輕微適應不良學生或家庭謂之(例如:學校轉來個案)
 
:1初級個案:輕微適應不良學生或家庭謂之(例如:學校轉來個案)

於 2007年5月29日 (二) 07:15 的修訂

外展服務(Reaching out Service)意指社工員積極、主動地接觸及協助案主,而後評估案主之身心狀況發展,並針對案主的需求提供相關的輔導服務。
外展服務工作必須針對案主的生活環境做評估,評估案主經常聚集的地點,同時與當地的學校、社區建構服務網絡,並且擬定專業的處遇策略,透過個案、團體、方案等方法,提供家庭(學校)訪視、電話諮商及諮詢、成長團體、親職教育與資源轉介等服務。

所以外展服務不是指在機構中等著人上門的服務模式。那,你下面所提的,是「外展」服務嗎?
還是他們所有的服務?
另,還記得我上次的建議嗎?

訪問內容

方案名稱:雲林縣『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外展服務』
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局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雲林縣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
協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教育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雲林縣內國中小學校
申請日期:96年1月5日
執行期間: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受訪人:李松泰 社工員
訪問時間: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 星期二
訪問地點:雲林縣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
訪問人:陳玉蓮、何婉瑄

Q:請問貴機構為何當初想與兒童局合作此方案呢?

Q:請問此計劃提供了哪些服務項目呢?

Q:請問此計劃需要哪些社會資源?貴機構又是如何取得這些資源的呢?

Q:延申上面問題。如何向社福機構申請?

Q:請問貴機構是如何把此計劃做一個妥善規劃與執行的呢?

Q:請問方案預期的效益與實際執行後有何落差?

Q:請問此計劃執行到現在對於社工員(你)、貴機構(百里香)或雲林縣有哪些方面的影響呢?

Q:請問會對於外展人員做職前訓練嗎?職前訓練的內容為?

Q:請問若貴機構與勞委會合作期限到期,外展人員將解聘,那原本的的案主將由誰繼續來輔導訪視呢?

Q:請問若貴機構以前是否有接觸過做兒童青少年領域?倘若有,那麼現在的作法和以前有何不同之處呢?

Q:請問如何判斷一個案子是否需要開案呢?開案的判斷標準又在哪呢?又是如何判斷一個案子要結案呢?

Q:請問在從事社會工作時,若遇到挫折及無力感,是如何自我調適的呢?

Q:請問社工員除了在兒少領域外,是否還有其他方面的經歷?是否願意與我們分享呢?

Q:是否可麻煩社工員對於未來將投入社會工作的晚輩們給予一些建言(議見)呢?

外展服務之目標

  • 辦理團體活動、親子座談,增進家長的親職能力、避免青少年輟學問題的惡化、預防中輟學生發生偏差行為與犯罪。
  • 結合勞委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雲林縣弱勢兒童、少年外展服務計畫」併案執行,以上開方案所補助之工作人員(社工助理(1人)及外展服務員(4人)),加入共同執行中途輟學、失蹤逃家、行為偏差、虞犯之兒童少年外展服務,建立相關資源連結及合作密度。

外展服務之目的

  • 預計96年1月至97年1月為期一年的時間,除服務本會原有95年個案量外,並加入多元就業服務人力,服務雲林地區(斗六、莿桐、古坑、林內、斗南、虎尾) 之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失蹤逃家、有虞犯行為或其他偏差行為之邊緣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預計年度內服務個案數共150人(備註:96年1月- 5月實際服務個案數66人)。青少年接受服務一年後問題行為發生次數減少30%,並經由訪視輔導者及學校老師相關紀錄實施成效評量。
  • 期終以社工員訪視記錄、團體活動出席率及滿意度調查表來判斷是否達成方案預期效果。

外展服務項目

個案管理輔導

  • 訪視輔導
透過面談、家庭訪視等,了解個案的狀況,並經由問題診斷、需求評估…等,提供案主適切的服務計畫。
  • 電話諮商及諮詢
每個月一至二次個案電話諮商及諮詢,以關心個案並實際了解個案問題或需求,給予適時介入與輔導。
  • 諮詢服務
向前來詢問的學生、老師、家長提供資料及意見,在有需要時參與校內的會議,如家長教師會、學生組織及教職員會議等,提供專業的意見。

團體工作

  • 成長團體
邀請服務之區域國中輔導室合作辦理,2場(3月及9月)之成長團體,預計每場次共進行6次團體。
  • 親職教育
結合雲林地方法院、雲林縣教育局及合作學校辦理6-7次親職教育,邀請親子關係緊張之家長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藉由課程教育提升父母之家庭功能及親子功能。

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

  • 個案研討
結合學校及相關團體及邀請案主相關人員,以會診案主之難題,並研商適當處遇策略,預計辦理3場個案研討會(每4個月1次)。
  • 方案評估
聘任專業督導一名於三月開始安排督導來協助方案評估,以檢視服務績效。

外展服務流程

圖像:外展服務流程圖.jpg

外展服務督導系統

  • 個別督導
社工督導員每週與工作人員實施一次個別督導,輔導或溝通服務的困難或疑問。
  • 團體督導
每月月底全體工作人員需召開一次團體督導或工作小組會議,針對該月所發生的個案問題進行工作問題溝通及交流。

社會資源

此方案計劃向外界申請資源補助,可分為二大部門:

  1. 公家部門:
    1. 內政部兒童局
    2. 雲林縣教育局
    3. 勞委會
  2. 私立部門:
    1. 其他類別之社會福利團體

現行中外展服務面臨之困境

  • 個案開案標準難訂定
因機構特性與委辦目標有所不同,造成認知不一致。所以在任務執行上常會發生兩難之狀況,例如這是我們外展所要服務的個案嗎?他有需求嗎?

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的解決方式:
從前的作法都是將個案歸類為同一類型輔導。
目前的作法依造個案的個別狀況加以分級輔導,如下所敘述:
0簡短個案:非本方案服務範圍學生或家庭謂之(不予開案)
1初級個案:輕微適應不良學生或家庭謂之(例如:學校轉來個案)
2二級個案:瀕臨行為偏差邊緣青少年或家庭謂之(例如:學校轉來個案)
3三級個案:偏差行為或嚴重適應不良青少年或家庭謂之(例如:司法轉介個案)

建議與展望

結論

參考文獻

王順民、張瓊云著(2004) 青少年兒童福利析論-童顏、年少、主人翁!?。臺北: 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321
雲林縣百里香兒童青少年關懷協會 李松泰社工員 語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