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兒童之處遇——以大甲李綜合醫院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兒童遭受成人所給予在精神、肉體、性行為上的嚴重傷害,有損其身心健康發展,社工員協助案主的過程。
請看一下如何寫出好條目 首句定義,在大綱之下先跟大家說,醫院會依序做那些事,接下來才是一一說明各個項目。
虐待兒童的發現與處置
目錄
如何發現受虐兒童
- 醫院方面:
- 未能說明孩子受傷的經過,說明中常常自想矛盾。
- 不願意說明孩子受傷的經過或表示不合作的態度。
- 過分延誤子女受傷就醫的時間。
- 對於子女受傷的程度漠不關心。
- 拒絕讓孩子住院接受治療。
- 常換醫生,不固定在同一家醫院接受診治。
- 不去看住在醫院中的孩子,或偶爾去一次,去後馬上就離開。
- 在醫院裡根本就不理孩子。
- 不關心孩子康復後的情形。
- 不易聯絡,經常搬家。
- 過去曾有嚴重的情緒剝奪及身體被虐待的經驗。
- 婚姻關係不穩定。
- 濫用酒及藥物。
- 子女方面:
- 身上出現讓人難以理解的傷痕。
- 整體看來未受適當照顧。
- 無明顯原因的脫水及營養不良的現象。
- 曾服食不當食物、飲料或藥物。
- 不尋常的恐懼。
- 平常不哭,但在醫院檢查時卻哭得很厲害。
- 當別人碰到他的身體時非常緊張。
- 當別的兒童哭時顯得特別緊張。
- 對環境的戒心十足。
- 身上有父母沒有提到的傷痕。
- 有以往受過傷或再受傷的情形。
- 有多重或舊的骨折。
- 較大的孩子畏懼父母,對受傷的經過說明與父母所說相同;或重複父母的說法,一字不差;否認父母不和或家庭有問題;即使以前有被虐待的事仍然極力否認。(李欽湧,民77)
受虐兒童身體傷害之指標
依據社工員之解說,如下:
- 身體上之指標
- 瘀青
- 留下的疤痕
- 新傷加舊傷
- 精神上之指標
- 性虐待(如猥褻以熟人居多)
受虐兒童之家庭背景
依據社工員的解說,以下列舉為大多數:
- 不論雙親、單親、繼親和隔代教養皆有
- 在工作不穩定的情況
- 在酗酒後造成精神不理智
受虐兒童之通報者
依據社工員的解說,以下之列舉項目:
- 護士人員(可從病患談天中得知,並通知社工員處理)
- 父母其中一人(帶小孩來驗傷,通常以媽媽居多)
- 親友
- 老師(帶學生來驗傷)
- 警察
- 社工員自行發現
通常因為轉介或別人告知的,社工員通常是第二個發現者
社工員預估之準備
依據社工員與案主會談,以下列舉須知:
- 事先需做筆記(要問問題之順序)
- 準備相關資料(如家暴或性侵害之通報表)
- 做情緒上的調適,不要緊張
- 先與案主建立關係,讓案主信任你(先跟案主聊生活上的一些瑣事,再進入主題)
- 請護士人員說明案主的身體狀況(如身體上有哪個地方瘀青、紅腫)
- 觀察親子之間的互動(如親子間的談話、肢體動作或表情中去查看)
- 醫護人員會先討論案主的身體受傷的情況,傷口是否是有被虐待的可能
- 再通知社工員做討論,依案主的家庭背景、施虐者的情緒狀況和受虐者的傷勢下去預估
- 確定或可疑被受虐的兒童,通報社會局或性侵害防治中心來處理後續
- 事後與同事做檢討,如有需問的問題沒問到,再補充在筆記上,避免遺漏
家庭暴力案件處理之流程
以下依據社工員解說,如下:
- 門、急診
- 家暴受害者至本院求診主動告知為家暴受害者
- 醫護人員於治療過程中經專業判斷疑似家暴受害
- 門、急診醫護人員通知社工員前往處理
- 社工員協助就診驗傷,安撫受害者情緒,會談並瞭解其需求
- 案主家庭經濟上有問題,轉介至就業輔導中心
- 案主家長需要監護權,可以請他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 協助取得驗傷診斷書
- 開診斷書的目的:報警用的證據、上訴告他人用的
- 診斷書開一張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 甲種診斷書:費用比較貴
- 乙種診斷書:費用比較便宜
- 甲、乙種的診斷書皆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對法官來說一樣有效的
- 告知相關權益,包括如下:
-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受害者之權益保護
- 告知受害者醫院有通報責任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服務業務項目
- 若再度遭受威脅,如何自保、求助(告訴案主被受虐時,要打113求助、先暫時到親戚家居住,以避免再度被施暴)
- 協助受害者辦理批價、領藥等手續(社工員通常當天陪同案主到這此流程)
- 填寫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急診護理人員、值班護理長或社工員),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由家暴中心處理相關後續問題(交由另一個社工員去協助案主的問題)
- 追蹤(通常以打電話的方式給案主,詢問他有哪方面需要協助的,但絕大部分都連絡不到)
- 結案(通常將案主轉介到其他機構、出院,當連絡不到時就可結案)
性侵害案件處理之流程
依據醫院性侵害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如下:
- 個案求助或院外機構轉介
- 急診檢傷分類、協助掛號、陪同前往婦產科驗傷採證。
- 由ER Call值班婦產科醫師並通知社工員協助處理。
- 夜間及假日則由值班護理長協助處理(協助事項如:陪同個案就診驗傷、填寫知會單、情緒安撫等)。
- 隔日由值班護理長通知社工員並轉交個案資料。
- 詢問事件發生情形釐清是否需採證
- 不需要時,請受害者填寫切結書(避免受害者事後出來指證醫院沒幫他開診斷書)
- 需要時,解說採證流程及說明相關權益
- 詢問案主,釐清有無外物侵入體內
- 需填寫採證同意書才可採證。
- 未滿18歲之被害人採證同意書需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填寫及蓋章。
- 同意書上需填寫身份證號、戶籍地址、電話並簽名蓋章。
- 進行採證,採證流程,依據社工員解說
- 請案主到婦產科的會談室(說明驗傷之流程,讓案主了解有關採證之內容,再讓案主自行決定是否要檢驗)
- 採集證物
- 先鋪報紙在地上,請案主站在上面並抖動身體,檢驗有無掉下相對人的頭髮等微生物提供採證
- 請案主脫掉上衣,檢驗有無案主的指紋、唾液、汗液在上面
- 請案主脫掉內褲,採取相對人的精液,並提供給案主免洗內褲穿
- 幫案主梳陰毛,檢驗有無相對人掉落的毛髮
- 口交:驗口腔抹片、棉棒檢查
- 肛交:驗肛門抹片、棉棒檢查
- 陰道抹片、棉棒檢查
- 指甲縫的遺留物,檢驗有無相對人的皮膚屑、組織和血液供檢驗
- 抽案主靜脈2c.c的血液檢驗(看有無AIDS、梅毒等性病)
- 請案主驗尿液,檢驗有無懷孕
- 藥毒物採證(須在96小時內驗尿或血液才能檢驗出有無被下藥)
- 用袋子裝(內有保險套或衛生紙)供檢驗
- 拍照(下體撕裂傷和外傷)存證
- 統一交由北市刑大法醫室保存(由北市刑大法醫室檢驗)
- 不可將證物盒帶回,需由醫院轉交警察單位。
- 採集證據不足,須經由司法來協助案主
- 醫師開立專用之驗傷診斷書
- 協助受害者掛帳、領藥
- 此類案件一律採掛帳方式,然後由批價承辦員開立收據予社工員向防治中心請款。
- 若有健保IC卡者仍須讀取一次就醫序號。
- 此類案件一律採掛帳方式,然後由批價承辦員開立收據予社工員向防治中心請款。
- 填寫知會單FAX給性侵害防治中心並通知警察單位拿取證物
- 知會單內容需填寫清楚:包括是否需協助、是否報警、受理警局、警員名字及電話、加害人相關資料等。
- 若被害人已報警,請受理警局派人拿取證物盒;若被害人尚未報警,請通知轄區警局派人拿取。
- 若有警察單位前來拿取證物盒,務必拿證物盒簽收本請警察簽收。
- 知會單請傳真至被害人之戶籍地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 知會單是以前用的,現在大部分改用通報表居多(因為內容差不多)
- 此類案件一律需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且資料會保密。
- 性侵害案件自90年起一律改為『非告訴乃論』
- 何謂非告訴乃論: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 填寫個案記錄,並作追蹤關懷
受虐兒童通報之流程(非性侵害事件)
-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事件通報表
http://www.moi.gov.tw/maintain/attach/b_38730_7173958333.doc
- 注意事項
- 相對人是加害人/施虐者
- 具體事實包括時、地、人、事、物,通常由通報人來填寫,因為通報人最清楚案主的狀況,內容愈詳細愈好,讓轉介的機構去判定是否被受虐和如何幫助受害者/受虐者
社工員宣導防治受虐兒童之方式
- 海報
- 舉辦講座
結論
依據社工員說明,在處遇這方面著重在預估,去判斷兒童有無被受虐,然後通報給社會局居多,社會局會轉介勵馨基金會來協助,所以後續處由轉介機構的社工員去協助案主,醫務社工人員會做後續的電訪追蹤和結案。
參考文獻
李欽湧,民77,兒童保護要論-政策與實務,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