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8年1月23日 (三) 13:24 由 Casehsu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前往: 導覽搜尋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翠華等,2007;葉郁菁等,2006;劉鎮寧,2007)

3 參考文獻的編輯方式不對。
4 用類別來分述你的條目,這樣不錯,但要深入些,不要只有一點點的內容。
內容有點多,不重要的可以移掉,如「目的與功能」中許多部份都可省略,剩下簡化為一個前言。
「托育的演進與發展」也相仿。
參考文獻要放出版地;英文文獻用在那?

托育的目的與功能

服務目的

  • 內政部於民國七十年八月十五日修訂之托兒所設施標準中,明確規定托兒所的教保目標:
  1. 增進兒童的健康。
  2. 養成兒童優良的生活習慣。
  3. 培養兒童基本的生活技能。
  4. 增進兒童的幸福。
  • 根據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六日公布的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的宗旨:
  1. 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2. 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3. 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4. 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主要功能

  • 補充親職角色:在父母無法親自照顧子女時,提供「補充」父母角色的功能,適當照料兒童。
  • 滿足兒童身心發展:托育機構應提供兒童優質的受教環境,並有計畫的施以飲食、遊戲、交友等等生活教育,使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尤其對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特殊兒童,應安排更多接受刺激及訓練的機會。
  • 提供社會服務網:托育服務為一種綜合的業務,因其為一長久存在的社會單位,可配合當地特殊的文化結合其他社區的資源,像是教育、衛生等相關福利資源,終而形成可豐富社區的服務網。
  • 提高企業生產力:許多企業補助員工托兒費用或附設扥育機構後,讓員工更能專心在工作上,使生產力大為提升。
  • 民主精神與社會價值的傳承。
  1. 一個國家的存亡全在於兒童受養育的過程中,其父母是否能夠教養子女順利經營自己的未來,並具備在社會中生存的能力;CWLA 認為其重要性為:
    • 任何人皆為完整的個體。
    • 每個人皆有發表自己想法的權利。
    • 無論是誰都有權用自己的方式追求幸福。
  2. 我國學者王靜珠認為托兒教育的功能在於:
    • 教育兒童具備愛國的精神。
    • 養成幼兒適應民主社會生活的能力。
    • 使幼兒喜愛熱心服務,培養將來在工作上的熱忱。(劉翠華等,民95,P9-17)

托育的演進與發展

美國的托育

  1. 19世紀前
    • 殖民地時期的「貴婦學校」(Dame school),提供粗糙的托育服務,收托斷奶後的嬰幼兒。
    • 1798年:費城婦女會成立名為「工廠之家」(House of Industry) 的托兒所 (Day nursery)。
  2. 19世紀
    • 1828年:波士頓嬰幼兒學校 (Boston Infant School),提供18個月到4歲大幼兒的托育服務,被認為是美國的第一家托兒所。
    • 1854年:美國紐約市醫院成立「照顧與兒童醫院」(Nurse and Children's Hospital),由護士替產後須回去工作的母親照顧嬰兒。
    • 1893年:女權運動組織在芝加哥創設「全國托兒所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Day Nurseries, NFDN),提出幼兒托育設施的第一份設置標準。
  3. 20世紀
    • 1935年:「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 內容規定透過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門獎助兒童托育服務和研究。
    • 1938年:NFDN改組成NAD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ay Nurseries) 繼續推動設立托育設施、服務品質標準化。
    • 1941年:「連漢法案」(Lanham Act),又稱為「第137號公共法」(Public Law 137) 中,編列經濟預算廣設兒童托育中心。
    • 1943年:NADN合併入「全美兒童福利聯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 CWLA)。
    • 1954年:通過「托育減稅法」(Child care tax deduction),使企業主願意補助員工托兒。
    • 1960年:成立NCDCC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ay Care of Children),結合社會工作與教育,致力普及托育服務。
    • 1964年:國會提出「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ject),使聯邦政府補助社區扥育與教育機構。
    • 1968年:NCDCC改組為DCCDCA (Day Care and Child Development Council of American)。
    • 1971年:「全面性兒童發展法案」(Comprehensive Child Development Act) 提供兒童托育基金給接受福利及開創附加性兒童托育服務者。
    • 1981年:「公共法案」第9735號 (Public Law 9735) 規定了日間托育中心的最低管理標準。
    • 1990年:ABC(Act for Better Child Care Services) 法案,聯邦撥款資助幼兒園以提升托育品質。
    • 1995年:兒童托育局 (Children Care Bureau, CCB) 成立,針對所有美國家庭提供有品質、價格合理以及普遍可獲得的托育服務。

我國的扥育

  1. 宋朝:「義學」可說是我國古代最早提供托育之地方,托育服務可以說是從這時開始產生,但主要功能以教育為主,沒有包含照顧等等其他的功能,且收托的大多為學齡以上兒童,這時候還沒有正式的體制及法規。
  2. 清朝:在1904年頒行「奏定學堂章程」,將「蒙養院」納入在學制中,其又附設「育嬰堂」,專門收托3到7歲的幼兒;同年,我國在湖北武昌設立全國第一所幼稚園。
  3. 民國
    • 1913年:國民政府發布「壬子癸丑學制」,把清代的「蒙養院」更改名稱為「蒙養園」。
    • 1915年:「國民學校令」中,已對幼稚園設立情形及招生年限做出明確規定。
    • 1920年:「香山慈幼院」由民間成立,專門收容孤依兒童及訓練保母人才,算是我國最早的專業托育機構。
    • 1922年:教育部實施「新學制」,當中有對「幼稚園」的正名以及規定其"收6歲以下的兒童"。
    • 1929年:國民政府公佈「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
    • 1932年:頒布「幼稚園課程標準」。
    • 1933年:政府擴大幼稚園功能,加入「嬰幼兒教保園」,訓練不幸婦女成為保母人才。
    • 1934年:增設「家庭總部」,模擬家庭情境來提供生活教育訓練。
    • 1939年:教育部發表「幼稚園規程」,規定我國教育兒童的目標及課程等。
    • 1940年:內政部頒布「私立托兒所監督及獎勵辦法」,在各省均設立模範托兒所,並規定每一工廠或礦場都必須設立托兒所。
    • 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台灣的托育

  1. 日據時期
    • 1928年:為移民婦女工作需要,日本愛國婦人會台灣本部台東廳分會,在台東成立全台第一家托兒所-鹿野托兒所。
    • 1932年:在新竹洲的銅羅庄設立「農繁期托兒所」,為第一家為台灣人所設立的托兒所。
  2. 光復初期
    • 1955年:內政部發布「托兒所設置辦法」,法中規定托兒所的設置、人員、行政等各項標準。
    • 1956年:政府為鼓勵全民一起奮鬥經濟,使得在農忙時期的婦女能夠安心的下田工作,而委託省政府社會處統籌,會請農林廳、財政廳等單位,共同推行「農忙托兒所」,讓原本只有在農忙時期才有的扥育服務,發展成常年、固定性,規定每個鄉鎮均要設立一所「村里托兒所」,且每所至少要三班;此為台灣設立托育機構的開始。
    • 1958年:「農忙托兒所」逐漸改為常年固定的「村里托兒所」,主辦單位主要為各地鄉鎮公所,也有一些為農會、漁會、婦女會、民眾服務站,或者地方上的熱心人士,這些托兒所內受雇的保育員無資格要求,設備大多利用現有的房舍或是社區民眾的活動中心。
    • 1962年:台北市通過「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在各行政區設市立托兒所,主要收托低收入戶及清寒家庭中的兒童。
    • 1968年:獲得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物質支援,又向世界糧農組織申請物資支援,並簽訂五年拓展村里扥兒所計畫。
    • 1973年:兒童福利法通過,主因於政府為得到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的援助,使得托兒所相關業務全面由政府接管。
    • 1977年:教育單位受到政府委託,開始辦理保育人員進修課程,由鄉鎮公所、農會、漁會、婦女會、民眾服務分社或國中小所主辦的「村里托兒所」,利用社區活動中心、集會所、廟宇或空教室作為場地,使得其設置的地區遍及各個社區。
  3. 經濟發展期
    • 1979年:內政部公佈「托兒所教保手冊」,提及托兒所成立的目的為協助父母照顧幼兒生活及擴展其生活經驗。
    • 1981年:政府修正托兒所設置辦法,規範托兒所為提供滿足兒童照顧的福利服務。
    • 1983年:頒布「幼稚園獎勵辦法」,政府對於在教學、人事、管理、設備等方面有良好制度及優良表現的私立幼稚園給予獎勵。
    • 1988年:台北市擬定「社會局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家庭托兒工作人員訓練實施計劃」,委託台北市家扶中心代訓保母,在訓練完成之後追蹤輔導,並組織保母協會。同年,台北市訂定「托育中心設置立案標準」,為我國第一個把課後托育機構納入管理的辦法。
    • 1989年:高雄市試辦「鄰里家庭托育服務」,培訓家庭托育人員。
    • 1990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受到台灣省社會處的委託,開始辦理各地的保母訓練工作。
  4. 經濟繁榮期
    • 托兒所: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後,將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的職權,由政府轉交給省(市)政府訂定,並報備中央主管機關;從此之後,「私立托兒所」的數量漸漸超過「村里托兒所」和「公立托兒所」的數量,成為最多的托育機構。
    • 幼稚園:大抵可分為公立及私立兩種;政府在民國七十六年開始擴大辦理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原因有二
      1. 幫助弱勢家庭中的幼兒進入幼稚園就讀。
      2. 縮小與私立幼稚園的數量差距。
    • 安親班:由於雙薪家庭中,父母的工作時間與孩子的放學時間無法配合,安親班即是提供父母解決兒童的課後照顧問題之最佳機構。
    • 「家庭保母」及「托嬰中心」:在核心家庭增加之後,職業婦女開始找尋親屬外托兒的方式,保母及托嬰中心因能比其他托育方式,更能提供熟悉和溫暖的環境而大受歡迎。
    • 其他:除了上述之外的各種託育機構皆稱之,其中以"才藝班"和"補習班"為最大宗,多元的扥育服務有助於提供幼兒及兒童學習各種所需的才能或才藝,唯政府要多留意相關的法規及政策,來提升托教品質和維護兒童及其家長的權益。(劉翠華等,民96,P29-46)

托育的類別

依收扥環境分

  • 家庭式
    1. 居家保母。
    2. 家庭式的保母。
  • 機構式
    1. 托嬰中心。
    2. 托兒所。
    3. 課後托育機構
      • 學校自辦。
      • 委託辦理。(劉鎮寧,民96)
  • 核發保母許可證流程圖:(郭靜晃、黃惠如,民90)

圖像:Ss2.JPG

依收托時間分

  • 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6小時。
  • 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 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 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兒童之實際照顧人因臨時事故送托。

依服務對象分

  • 托嬰中心:收托0~2歲兒童。
  • 托兒所: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 課後托育:收托國小放學下課後之學齡兒童。

依服務性質分

  • 托兒所:成立目的在於協助家庭及父母分擔自出生滿1個月至6歲前的幼兒之照顧責任。
  • 幼稚園:其任務在於教育4~6歲的幼兒,使其有接受國小教育的基礎準備。
  • 安親班:提供雙薪家庭的兒童,保護、照顧、教育及輔導的服務。
  • 家庭托育:保母利用自家環境,或是到兒童家中照顧兒童。
  • 托育服務運作網路:(馮燕,民87)

圖像:Cc2.JPG

依設立性質分

  • 政府設立:優先照顧弱勢兒童,對於其他非弱勢兒童分級收費以為公平。
  • 公辦民營: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設立。
  1. 公私合營:政府及民間共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
  2. 公辦民營: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民間來經營。
    • 管理合約。
    • 民間承包。
    • BOT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指建造、營運和轉移,也就是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在興建完成之後,政府特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做為投資報酬,在經營期滿之後資產及設備歸政府所有。
    • 特許學校:指政府特別允許所設立的公立教育機構,或是在現有的公立教育機構中實行某種特教方案。
  • 民間設立
  1. 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所附設。
  2. 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所設立。
  3. 私人設立。

特殊需求的扥育

  • 臨時托育:提供家長夜間加班的扥育需求、延長時間的扥兒,以及假日或臨時的扥育照顧,使兒童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太多的干擾,滿足兒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 身心障礙兒童托育:由於心理與生理的特殊需求,除了父母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之外,若是遇到父母無法照顧的情況,則交由專業的扥育人員提供照顧。(劉翠華等,民96,P17-21)

托育的未來展望

  • 資訊的充足及流通:政府應積極扮演托育的需求及供給面的角色,使業者在扥育品質、及對兒童和父母方面的各種需求有充足且正確的認知;同樣的,讓父母對托育服務的品質有基本的認識,並能充分掌握各種託育服務的供給資訊。
  • 托育服務網路的建立
  1. 瞭解兒童及其父母的扥育需求:不同的家庭,會有各種不同的需求;現在的各種家庭形態,如:單薪家庭、雙生涯家庭、單親家庭、折衷家庭、核心家庭、擴展家庭、及各社經地位之家庭… …等,應針對其不同的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扥育服務。
  2. 制定明確及完整的政策:時代一直在變遷,舊的法規及制度已不適用於現在的扥育型態,如何針對這些新興的托育機構,修正法案來維護兒童和家長的權益,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 托育工作專業化:托育服務應藉理論的指導,加上個人實務的整合,對於兒童及其家長提供專業的指導與教育。(郭靜晃、黃惠如,民90)

參考文獻

中文

  • 劉鎮寧(2007)。課後托育經營與管理。心理出版社。
  • 劉翠華,黃澤蘭,許雅喬,許芳玲(2007)。托育服務概論:政策法規與趨勢 Day Care Services: Policies, Regulations and Trend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 葉郁菁,吳淑菁,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惠(2006)。托育服務。心理出版社。
  • 郭靜晃,黃惠如(2001)。托育家庭的管理與佈置 The Management and Setup of Daycare Familie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 馮燕 (1996)。托育服務 - 生態觀點的分析。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英文

  • Nancy Boyd Webb (1996)。SOCIAL WORK PRACTICE WITH CHILDREN 。Guilford 出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