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8年1月20日 (日) 08:53 由 Casehsu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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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是性和暴力行為的結合,是不管被害人是否願意的情況下,對被害人以恐嚇威脅的方式加以強暴,因造成被害人心中產生恐懼,而性犯罪的過程中,加害人會使用虐待、威脅、恐嚇...等的方式傷害被害人,使被害人的身心靈都受到傷害,且嚴重影響到情緒,使的被害人的生活作息都產生了變化。(涂秀蕊,民90年6月;陳若璋,2002年10月;侯友宜,2006年6月)

4+ 可以看出來你有看書,但要用自己的話再說一遍。
4 寫的有點偏了,太多篇幅在描述「加害人」了。
你要寫的是,什麼是性侵害(構成要素),手段...及可能成因。
文獻引用格式不甚正確、 英文文獻真的有看過嗎?

性侵害犯罪之成因

性侵害犯罪的原因有很多種類,包含生理、心理等,藉以探討性侵害的成因,可以讓我們更了解性侵害是什麼,並能知道如何預防性侵害犯罪的發生,而對治療的處遇方法也有幫助。(侯友宜,2006:P20-28;涂秀蕊,2001:P32-34)

特質成因理論

性侵害者從事性侵害犯罪的主要都是因為自己本身的生理和心理產生了缺陷。而這些缺陷包括有染色體、智能不足、或內分泌異常或人格的偏差等。

  • 生理方面
性侵害的行為是指男人對女人有性行為的慾望或衝動,所以要以強制性的行為來防止性侵害的產生,而會有這樣的行為都是因為遺傳因素的性慾而讓自己無法克制,或是腦部的組織受傷而導致性犯罪的行為。
  • 心理方面
人格特質是導致性侵害犯罪的最重要因素。而女性在性侵害犯罪者的心目中,會分成他們最敬愛的,如母親、最信任或依賴的女照顧者等,使他們在兒童的時候過度的產生依賴;而另一個是將女性視為妓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社會成因理論

這是受到社會和文化的影響,當女性地位高時,不論是男性或女性,都會互相的尊重,很少會出現對女性做出性侵害的事件發生,而通常會出現性侵害、暴力等事件,都是在比較低弱的社會裡才會發生,比如說是女性地位較低,會常發生性犯罪等等的事。

  • 家庭因素
如果案主生長在一個生病的家庭中,而讓他的觀念、想法等等發生了問題,使的性侵害犯罪發生。家庭的管教態度是非常重要的,會使兒童的成長過程,如果兒童養成了缺乏體諒別人,個性冷酷的人,這容易使他成人時,變成一個性侵害犯罪者。
  • 社會因素
著重於受到社會和文化的影響,比如地位的高低會使性侵害發生的機率而不同。
  • 性別歧視論
在社會中歧視和瞧不起性侵害被害人的觀念,會對性侵害的機率再度增加。因為男人總是喜歡掌管女性的ㄧ切,所以很容易就會發生性侵害的行為,所以也把性侵害視為是有「男子氣慨」的現象。
  • 色情刊物論
色情的媒介傳播了強暴、性侵害等等,分成兩派的說法。
  • 道德污染說
大多是指宗教,他們認為色情的媒介傳播會帶壞了男性,使他們的心靈受到汙染,而沒有遵守道德的規範,而使這些男性變的有要性侵害別人的想法。
  • 戕害女性說
比較偏向於女性這方面,他們認為色情的傳播會降低女性們在現實中的身份,而另ㄧ方面也有表現出男性控制女性的行為,使的社會中的性侵害有了錯誤的觀念而導致性侵害犯罪的產生。
  • 社會解組論
在高犯罪、自殺率、無家的人和在外流浪的人等現象越嚴重的社會中,越容易發生犯罪,如:性侵害、強劫等。也就是高犯罪率的社會,犯罪問題會越多。
  • 暴力容許論
ㄧ個贊成暴力的社會中,他們會將暴力融入家庭、學校等或其他生活的層面裡,如:贊成用體罰的方式來教育小孩,而相對於不贊成用體罰來處罰小孩來說,確實是增加了較多的性暴力的行為。

整合成因理論

認為性侵害是學習而來的,它的動機是指佔有與控制的強迫,在生物中的競爭,雄性的生物比較會與多個異性從事性行為,而這其中包括強迫和欺騙的行為。雖然不是大部分的男性都會有性犯罪的行為,但大都是從生活中學習來的,這些來自家庭、社會、傳播媒介等,這使我們社會中多了許多危險。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分類

由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許多不同的性質,而再犯的危險性和處遇計畫的擬訂都會有所不一樣,因此需要進ㄧ步的分類;周煌智等人(2000)曾經依照受害對象將性侵害犯罪分成以下五類(周煌智等著,2006:P220-222)

一般強制性交(含配偶強制性交)

  • 配偶強制性交
這一類的個案基本上算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在父權時代,男性掌管了女性的ㄧ切,具有不平等的意味,所以,我們在評估時,通常都會包括家庭關係和婚姻關係,而在擬定處遇計畫時,也要預防家庭暴力再犯的處遇擬定計畫。
  • 機會行強制性交
包括用迷藥、待在家中遭竊盜闖入強暴、趁搭公車、計程車時的機會強制性交,使一般性交易轉成強制性交(不包括對方未滿16歲的性工作者),而這類型的人,需要根據其人格特質、性衝動與物質使用的各種情形來加以評估,是屬於可治療的的個案,除了一般性的基本輔導教育,如:基本的法律常識、適當的性行為、同理被害人與兩性關係外,還必須包括「衝動控制」課程。
  • 連續性強制性交(serial sex offense)
在一段時間內對兩個人以上的被害人進行非嚴重傷害或無傷害的手段,以滿足自己的性慾,而進行強制性交。治療除了基本輔導教育,還必須包括「再犯預防」與「犯罪路徑的描繪」等治療項目。
  • 一般強制性交
這類型的加害人以滿足自己的性慾為主的強暴,或是酒醉後的強暴行為等。而這類型個案的治療可採ㄧ般的輔導教育,以及看個案的犯罪情境來增加治療的項目(如:戒酒輔導等)。

暴力凌虐與多人強制性交

兩人以上犯對男女以強暴、威脅、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共同輪姦者,這類型個案的治療除了一般的基本輔導教育外,還必須包括『權利與控制權』對『平等論』的原則,以及「對被害人的傷痛與同理心」等治療的項目。

兒童青少年強制性交(可分戀童症與非戀童症兩類型)

受害者的年齡低於18歲以下,分為固定型和不固定型,戀童症的對象是固定兒童為主,而非戀童症的對象則不固定是兒童或成人。如:強姦幼小的女童、跟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性交或猥褻。兩種的治療方法不一樣,如戀童的個案需要再進一步的探索兒時的創傷經驗,和對個案的影響。

近親強制性交(incest)

主要是指父親對女兒的性交,而通常這類型的被害人除了接受一般治療外,還必須與加害人暫時或永久隔離。

公然猥褻

指在不限定人數下意圖供人觀看的情況下為猥褻的行為。這個個案的暴力危險程度不高,但再犯的機率非常的高,不過只要經過治療,再犯的機率會降低。治療除了一般輔導教育,還須包括「避免進入危險情境」與「衝動控制」等兩項治療。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鑑定與評估

  • 完整的法院移送資料,應包括偵訊筆錄(包括證人和被害人的證詞、錄音、如有撤謊結果也應該ㄧ併移送)、加害人的前科紀錄、與本案相關的就診資料和起訴書的資料,有了越多資料的提供,會越助於鑑定書的撰寫和擬訂處理計畫。
  • 評估的地點與人員,因為加害人具有不定時的危險性,所以地點需要有安全的防範措施,還有可支援的人力,而鑑定的人員包括專業醫師、心理師與社工師等人員。
  • 資料的收集,要先進行個案會談,包括個人基本資料、成長背景、創傷經驗、是否有犯罪的前科(指性或其他的行為)、精神方面等,最後根據資料的收集,在進行加害人再犯的機率和危險性的評估。
  • 危險量表的運用,原則是評估再犯的危險性和可治療的方法,所以運用對的危險性量表示很重要的。
  • 結語的內容包括精神方面、再犯的危險性、可治療的評估、處遇的計畫。

(周煌智等箸,2006:P224-226)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的基本型式與原則

  • 處遇的形式:團體vs.個別處遇
  • 在團體裡是最好的,有了不好的認知,可以更容易的矯正或處理。
  • 在團體中容易出現互相批評、支持和有互動關係的現象。
  • 個別治療是適用於比較嚴重的情形,用支持的方式以介入或教導使加害人能夠控制自己的性行為。
  • 性侵害加害人可以學習更多的技巧或知識。
  • 處遇模式的限制:蘇格拉底式問答(Soceatic)法vs.諷刺、激怒(Sarcastic/provocative therapy)法
  • 蘇格拉底問答法是以問問題和回答的方式為主,來引導出個案的問題。
  • 加害人不是怪物,他們只是個體發生問題。
  • 激怒治療法是比較舊的,而且是針對濫用藥物人的處遇模式而來的。
  • 治療的態度:倡導(advocate)、輔導(adversary)、客觀(objective)的治療態度
是說專業的治療者要有平等、客觀等等的治療態度,要適度的感情介入,而不能有批評加害人行為的態度,除非是很嚴重的情況,治療者可以限制加害人的行為。
  • 治療及管控等議題(cure vs. control/management)
  • 對一邊而言,性侵害加害人是沒有辦法治療這個性行為的方法,認為他們會再犯。
  • 這是加害人在自己本身的各個感覺等等,所進行的複雜學習行為。
  • 加害人可以學習如何控制自己的性行為等等。
  • 痊癒是指加害人要永遠保持不犯罪的行為。
  • 聚焦於性偏差議題的必要性(needs to focus on sexual deviancy issues)
  • 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和ㄧ般性的治療是不同的,前者比較重於性方面事件的討論。
  • 性方面的討論包括性的教育、如何適當的發洩性的方式,分別哪些性適當或不適當。
  • 進行性加害者處遇時,雙方權力的差異(power differential)及避免與個案產生權力糾葛
  • 有許多的加害人,自己本身有很強烈的想控制女性的權力。
  • 加害人本身可能會有暴力現象等行為,所以專業治療者應避免和加害人起衝突。
  • 跟其他的治療方法比較,這種治療法容易使加害人產生有嘲笑、諷刺對方等等的情形發生,當有此現象發生時,治療者應該多多的監督。
  • 治療界線議題(boundary issues)-自我揭露(self disclosure)、治療師容易脆弱(vulnerability)、依賴(dependency)、移情及反移情(transference-counter-transference)
  • 自我揭露是指許多的犯罪加害人在處遇的過程中是帶有違反社會倫理的行為,所以治療者應該要有所限制。
  • 治療師易脆弱是指有些犯罪加害者(精神有問題或有憤怒傾向行為),他們會攻擊治療者的弱點等等,以傷害別人來讓自己開心。
  • 依賴是在處遇的過程中,有些加害者會產生依賴的現象,治療者應該讓他們學會自己獨立。
  • 移情和反移情對象應受監督是指犯罪加害人會將自己的某些情緒投射在治療者的身上,而治療者也是如此,而治療者行為稱為反移情。而加害人會產生一些問題來導致治療者監督他們,並且會運用加害人心中的某種動力來完成處遇。
  • 敏感覺察可能的危險(awareness of dangerousness)
指專業的治療者必須要知道加害人是否有高度危險的行為,但不論是高度或低度危險的行為,治療者必須要提高警覺,免的讓自己受傷。
  • 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 issues)
犯罪加害人如有再犯的行為發生,跟此有相關的人應立即向警察等等通報。
  • 信任與懷疑的議題(trust vs. skepticism)
治療者不能完全的信任加害人,必須要有所程度的懷疑。
  • 性犯罪處遇和傳統治療的差異(differences in treatment)
  • 信任與懷疑是說治療者要對犯罪加害人有一定的懷疑。
  • 直接性、權利與控制是指專業的治療者應對有強烈想控制別人的加害人要有所監督。

(周煌智等箸,2006:P550-553)

結語

在我們的生活中,性的行為是很快樂的,因為它是正當和合法的而不是違反到別人的意願或傷害別人。但是現在的社會裡都把性的意義給改變了,使的大家對性的意義有了許多不同的想法,反而會強迫女性要屈服在男性的權力之下,這都是對性的歧視。雖然從以前開始,女性的是沒有自己的權力的,都是由自己的父親或丈夫來掌握的,這使男女之間分了等級,但卻是不公平的等級,女性往往都是下級的,所以在現代的社會也是如此,性侵害事件的發生也是因為這樣,但是女性都會保持沉默,不敢為自己打抱不平,因為怕現代的社會會如何看待她,但這是錯誤的,要勇敢的說出來,別讓下一位女性成為受害者。 (Carnes,Patrick(1983).p.23;Duncan,Neil(1999).p.137 )

參考文獻

  • 中文部份
  • 侯友宜(2006)。性侵害殺人犯罪之研究(透視本土真實案例)。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陳若璋(2002)。性罪犯心理學-心理治療與評估。台北:張老師文化。
  • 涂秀蕊(2001)。性侵害法律救援Q&A。台北: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文榮光,朱怡潔,沈勝昂,周煌智,林明傑,林耿樟,孫鳳卿,陳若璋,陳筱萍,湯淑慧,劉素華,蔡景宏,鄭添成,薛克利(2006)。性侵害犯罪防治學-理論與臨床實務應用。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部份
  • Carnes,Patrick,1983.Out of the shadows:understanding sexual addiction.Minneapolis,Minn.:CompCare Publications.p.23
  • Duncan,Neil,1999.Sexual bullying : gender conflict and pupil culture in secondary schools.London : Routledge.p.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