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對目睹兒童之影響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6月5日 (二) 14:00 由 CYUT9229152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參考文獻)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前往: 導覽搜尋

定義

婚姻暴力: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是指發生在配偶或前配偶、已婚而分居或異性同居,有過親密性關係,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致精神、肉體痛苦。

婚暴目睹兒童: 經常目睹雙親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之未成年子女(18歲以下)。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 沒有直接看到但聽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者僅是看到這些行為所造成的效果,如肢體傷痕、驚嚇恐懼、憂傷哭泣等等。

隨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台灣在家庭暴力防治與保護方面的工作也如火如荼的展開。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統計,民國九十二年度家庭暴力案數共42,409件,其中有31,929件是屬於婚姻暴力,從統計資料估計國內可能至少有三萬個家庭中的兒童目睹婚姻暴力(內政部 2005)。然而,目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仍以婚姻暴力中的受虐婦女為主要的研究與保護協助的焦點,而目睹婚姻暴力的子女或在父母暴力衝突中亦受虐的子女則成為婚姻暴力防治計劃中最被忽略遺忘或無力關照的隱性案主。兒童目睹婚姻暴力過程所受到的傷害情況和國外的報告極為類似。然而,儘管這個問題對社會的影響是 急迫的,但是在台灣,不論是實務界或學術界對此議題的研究均仍處於起步的發展階段,還未能提出全面而有效的對策。家庭是人生下來第一個接觸的團體,也是最先享受愛及與人建立信任關係的場所。一個具有親密、和諧、溫馨等幸福特質的家庭,能滿足個人的需求,協助實現自我。因此,家庭是個人生長的重要場所,對個人人格及行為的發展有決定性的影響。但這幾年來,每當我們一打開電視,便會看見媒體們大力傳送許多家庭悲劇,這些事件不過只是被報導出來的部分個案,在「清官難斷家務事」、「家醜不可外揚」的社會迷思主導下,諸多這類似是而非的說法,正是阻礙「家庭暴力」被當成公共議題對待的主要原因。台灣依然有許多的受虐者還躲在陰暗的角落裡,獨自忍受痛苦,求助無門。

目睹兒童分類

有些學者在探討目睹婚暴對兒童的影響時,將目睹兒童的定義擴及至因婚暴而受到虐待的兒童。

為了釐清目睹兒童的範圍與形式,學者Holden (2003:152) 將目睹兒童分成十類(type of exposure),包括:

1. 目睹胎兒:指懷孕的母親受到婚暴,並進而對腹中的胎兒造成影響。

2. 介入:指嘗試用言語或肢體阻止暴力進行的兒童。

3. 受害:指在父母衝突中,亦受到言語或肢體傷害的兒童。

4. 參與:指兒童自願或被強迫加入父母的戰局之中。

5. 親眼目睹:兒童直接看到暴力攻擊行為。

6. 親耳聽到:兒童沒有看到但聽到吼叫、哭喊、威脅、物品破物品破聲等

7. 觀察到暴力的後果:例如看到瘀傷、警察、救護車、毀壞傢俱、緊張氣氛等。

8. 經驗到暴力的後果:例如母親的憂鬱症、父母教養方式的改變、與父親分離、搬遷等。

9. 聽說:聽母親或親友訴說家暴事件。

10. 不知情:暴力發生時,兒童可能不在家或已熟睡,故不知道有暴力發生。


婚暴對目睹兒童的影響

有研究表示,有的目睹兒在學校、社會表現優異,外在並無不適應的情形,然而一旦進入親密關係,深埋在潛意識的暴力烙印就有引爆的可能性,他們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進入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目睹暴力兒童成為加害者的比例約三至五成,而男童長大後成為加害者的比例是未經歷家暴家庭的三倍。女童長大後成為受害者的比例近六成,孩童時期目睹暴力的創傷,對於日後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而許多研究也顯示,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傷,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了錯。有時更責怪自己無法阻止暴力的發生或保護受暴的一方,兒童在此自責、負罪惡感及不備受重視的情況下,大多展現負向的行為來獲得大人們的注意和關心。

(1)生理層面

研究發現婚姻暴力頻率與嚴重程度愈高時,對青少年的健康的傷害就愈大。綜合生理層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如驚嚇、尖叫、顫抖、口吃、溼疹、癲癇症、健康狀況失調、想睡覺的習慣、尿床、體重及飲食失調、身體有退化現象、活動力較差、語言認知動作能力較低等不適應行為產生,嚴重者甚至會出現心身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而不同年齡的兒童因為認知、語言、生理發展的不同,目睹暴力經驗對其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較常出現的生理問題包括,頭痛、胃痛、容易疲倦、注意力不集中、過敏等皮膚問題,或者衛生習慣不佳。

(2)心理層面

在心理層面上可分為兩方面:

  • 從情緒方面來看,表現攻擊性強、反社會性格、害怕、壓抑、社會能力較差、與他人有互動的困難、恐懼、過度哭泣、焦慮、沮喪、發脾氣、缺乏同理心、自我價值低及失望、無助、感到羞恥、自責、有罪惡感,壓抑內在情緒等,且他們也很難描述自己的感覺和不易與人溝通自己的期待和願望等問題。如同Spaccarelli等學者推論父母親之間出現婚姻暴力對於子女的焦慮、憂鬱、低自尊有明顯的促發作用;
  • 從認知方面來看,孩子容易產生錯誤認知,誤將暴力看成愛的行為表現,暴力反而成了解決問題的方法。

(3)行為層面

在行為層面上可分為學齡期兒童及青少年時期,兩階段可能有著不同的行為表現:

  • 就學齡期兒童而言,表現出嚴重的內外在問題,如同儕關係不良、注意力不集中、影響學業問題、學校恐懼症、遺尿、夜驚、失眠、害羞、退縮、對情感沒有反應及過分依賴,而也有子女過分依賴母親的行為表現;
  • 就青少年時期而言,有逃家、焦慮、害羞、自殺、攻擊行為、以暴力當作解決問題的工具或是較高的機率出現反社會行為等等表現產生。


如何協助目睹暴力兒童

研究顯示(Mullender et al. 2002:121),許多目睹兒童認為,如果有成人能傾聽他們的心聲、願意和他們討論婚暴事件,並讓他們積極參與解決之道的討論與決策過程的話,他們對婚暴的因應能力會更增強。小孩知道發生了甚麼事,也認為自己可以幫上忙。

當遇見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時,可以有以下幾列幫助:

1. 尋求處理家庭暴力單位的協助。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保護服務中心
  • 庇護服務(含緊急收容及中途之家)
  • 一般家庭服務中心
  • 社區服務中心
  • 心理諮商中心
  • 醫院(精神科、兒童心智科)

2. 主動關懷孩子,並建立他對您的信任感。

3. 告訴孩子,如果他想說說心理的煩惱,您會很樂意聽。

4. 尊重孩子的想法和感覺,不要藉機說教,多聽少說。

5. 尊重孩子坦露的步調,不要因為心急或好奇而追問暴力的細節。

6. 告訴孩子有許多小孩跟他有同樣的煩惱,讓他知道他並不孤單。

7. 肯定孩子的感受,避免不當的樂觀與否定。

8. 讓孩子了解,父母間的暴力事件不是孩子的錯。

9. 多肯定孩子,讓孩子覺得自己是個有能力的人。

10.讓孩子知道「暴力是沒有藉口的」!不論別人是否犯錯,任何人都不可以用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11. 當孩子出現暴力行為的時候,以「教導」代替「制止」,讓孩子有機會重新學習適當的行為。

12. 尊重孩子的隱私權,未經孩子同意,不擅自透露給同學或其他非相關人員知道

(資料來源: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目前社會福利服務輸送網絡對於婚姻暴力目睹兒童所提供的服務大致上是跟隨著的婦女保護服務而來,多半是提供庇護服務、托育或就學上的協助(包括經濟上或實質上)、安排子女個人的心理諮商或是團體治療等等。其實對於子女而言,最重要的是營造及提供一個『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強調家庭功能的完整,而非只著重形式的完整,保存一個家庭成員俱在但卻充滿暴力的家庭假象。

參考文獻

  • 王琬柔(2005),變調的家庭—談目睹暴力兒童之發展。台北縣教師會。
  • 胡美齡(2002)《小小羊兒的吶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實務工作經驗談》。天主教善牧基金會電子報第37期。
  • 楊曉娟(2001)婚姻暴力中目睹兒童的服務現況。 第六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
  • 沈慶鴻(2001)被遺忘的受害者-談婚姻暴力目睹兒童的影響和介入策略。社區發展季刊第九十四期 241-250頁。
  • 莊美娥 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團體輔導─談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經驗及成效發現。
  • 童伊迪、沈瓊桃 (2005),婚姻暴力目睹兒童之因應探討 。臺大社工學刊第十一期 129 頁-1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