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以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8年5月21日 (三) 14:47 由 CYUT9629106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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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指的是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間在家庭中所發生的虐待和暴力行為。 

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係由一群熱心公益人士,彼此抱著相同之信念,幫助婦幼同胞走出陰霾,迎向光明未來;霧峰鄉自遭逢921地震之重創後,這些熱心人士除協助災後之重建外,更憑著一股熱誠推動種種活動,藉以關懷受創的霧峰鄉,一路走來雖是五味雜陳,卻甘之如貽,初始雖僅是一個小小之分會,但是仍一本初衷,絲毫不以為意,仍舊為霧峰鄉善盡棉帛之力,為時歷經二年,終於在九十一年底受到地方之期許與贊助,終致成會,希望藉由協會成立能幫助更多人,並為霧峰鄉開闢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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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的特徵

前來尋求法律諮詢的婦女,較多是因為家庭因素遭受暴力,施暴者大多數是丈夫,少部分是其他家人。

受暴婦女大部分的共同特徵:

(1)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2)曾經盼望施暴者未來會回頭改過。

(3)長期忍受之下,容易有憂鬱、自殺傾向。

(4)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思想過於傳統。

(5)認為遭受施暴原因是自己的問題、過錯。

(6)受暴婦女嚐試為了子女要有健全的家庭,而委曲求全。


受暴婦女之處遇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一個複雜的情況,是由一項可怕的事件發展而來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會受到大眾的注意,最原始是來自 經歷戰爭的退伍軍人,但它可以是來自多種不同的創傷事件,比如水災、地震、嚴重車禍意外,但最常見的,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及 受虐兒童。

不論問題的原因為何,有些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人會在惡夢的夢境和白天的回憶中,重複其創痛。一些平常的事件,可能 就會使人回想起其創傷,引起記憶重現或幻想,其形式可為影像、聲音、氣味或感覺,一個人有了這些重現經驗,患者可能就會失 去與真實世界的接觸,並且相信其創傷事件即將再度來臨。患者因為害怕,變得感覺、情緒麻木,對曾經喜好的事物失去興趣,對 人變得疏離,無法體會溫情。此外也常伴隨睡眠問題、容易受驚嚇、情緒變得易怒、較以前更具攻擊性或暴力。在一些嚴重的案件 中,患者無法工作和社會化。

臨床上最常見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者,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受虐兒童居多,有些研究指出,45 % 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曾罹患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據統計台灣的家庭暴力的發生率估計約 11.7% .~ 35%,女與男受害者之比例為 9 比 1。


針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治療,包括:

一、建立安全環境:

透過法律保護、社會資源、宗教團體及醫療診斷,先幫助病患遠離暴力。

二、給予適當藥物:

改善病患之症狀,常使用之藥物包括情緒穩定劑、抗憂鬱藥物、鎮定劑、抗焦慮藥物。

三、安排心理治療:

幫助病患重新去面對創傷記憶,重建創傷故事,並轉變創傷情緒,進而重新對人建立信賴感,開始與人聯結。


受暴婦女的兒女之影響

  • 受暴家庭的子女會有以下的症狀:

1.如因長期處於極度不安的狀態中,而出現胃病、頭痛、失眠…等身心症。(陳若璋,1993)

2.心理傷害包括害怕、低自尊、壓力,和無能力去和他人相處。(Defain & Olson ,2003)

3.行為和情緒問題:很難交朋友、暴躁易怒、在學校的成績不好、不守紀律、在家裡行為偏差和叛逆,蓄意的傷害或毀壞財產(物品),偷錢其他東西喝酒,吸毒,和被拘留。(Defain & Olson ,2003)

  • 我國民法上關於子女稱姓的問題,原則上子女出生後都是冠父親的姓,只有在「母無兄弟」的情況下才能冠上母親的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為因應離婚率高漲,母親一個人擔任子女監護權的情形相當常見,立法者認為,母親獨立撫養子女,一個人要承擔父與母雙重的責任,是一件相當偉大的事情,雖然子女的姓氏雖不致影響母親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媽媽而言卻是一種支持、一種力量,更是讓母親在經過許多挫折後仍然堅持下去的原動力,因此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姓名條例增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自此之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享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子女之姓與自己同姓。在過去為子女改姓時,戶政事務所會要求申請人應提出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才可辦理,但是子女改姓是大事情,未必所有的父親都有雅量同意子女改姓,因此引發相當大的反彈,內政部有鑑於此,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做成一個重要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申請保護令

  • 保護令的聲請,有幾點規定值得注意:

(1)依據家暴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事件的聲請不以被害人為限,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成年人之被害人雖未經宣告禁治產,但屬身心障礙者,除其本人得為聲請人外,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依家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性之暫時保護令,其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始得為之。

(4)保護令的聲請,1.被害人居住所地,2.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3.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轄市,被害人可選擇較方便自己的管轄法院聲請受理。

(5)聲請人或被害人得要求對被害人住居所應予保密,法院於有調查被害人住居所必要時,應於聲請人、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及相對人不在場的情形下秘密訊問,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予公開,保護被害人不受無謂的騷擾。

  • 保護令和暫時保護令的區別

我國的家暴法將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兩種(家暴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暫時保護令又分為得於下班時間核發隻緊急性的暫時保護令(家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及僅能於上班時間核發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所以實質上也分為三種。

  • 為了確保保護令的執行效果,家暴法明定了對於違反保護令的人,課以「違反保護令罪」的刑事責任,即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2.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

3.命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家暴應注意事項

  • 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該注意的事項

有些人遇到家暴事件,但因為不懂得在當下如何處理而更加吃虧,機構建議,當您遇到家暴事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1.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更加刺激施暴對象。

2.保護自己尤其是主要身體部位,避免受到不治的傷害。

3.儘速離開現場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或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4.向警察報案,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保留有力證物(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如有受傷,立刻請醫生驗傷,設法拍照存證。

5.若有遇到危及急迫情形,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如果是非急迫性的家暴 ,可以打專線113電話向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尋求相關的法律、自我保護等資訊。如果為狀況緊急時的家暴,務必在安全狀況下立即撥打110求助,依法家庭暴力防治機制正式啟動,各縣市家暴中心依法都提供後續安置、諮詢、保護與協助。警察會將受害人帶離受暴環境後,包括檢察官、警察及家暴中心,都可以替受害人代為向法院請求緊急保護令,而且警察及家暴中心也必須協助受害人驗傷,依法緊急保護令必須在四小時內完成核發,強制加害人停止施暴、遠離被害人或立即遷出同居處所。

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 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申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訪談大綱

訪談時間: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訪問地點:台中縣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

受訪人:陳昭慧幹事

訪問人:陳嘉惠、呂幸枝、張琇妃、黃郁馨

  • 請問受暴婦女除了是社會上的弱勢,還有什麼共同特徵呢?
  • 請問是從哪些管道得到協助受暴婦女的法律諮詢此方案之律師?
  • 請問機構如何協助受暴婦女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 請問機構目前有遇到哪些挫折與困難?
  • 受暴婦女離婚後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
  • 請問家庭暴力對受暴婦女兒女有何影響?
  • 請問當受暴婦女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有哪些該注意的事項?
  • 請問受暴婦女的子女該如何處置,需要做心理輔導嗎?
  • 請問當受到家暴時,如何報案?如何蒐證?
  • 一旦成為受暴者,永遠都是受暴者?
  • 請問遇到家暴時,可以向哪些單位求援?
  • 只有低收入戶、教育程度低的人、特定的族群、宗教信仰者,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 違反保護令時,該如何處理?
  • 婚姻治療或婚姻諮商是否可行?
  • 毆打對受害者的影響為何?
  • 為什麼受暴婦女甘願持續受到暴力?
  • 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 施暴者在他的人際關係中都是暴力的?
  •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如何訴請離婚?尤其是施暴者不願意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參考文獻

家庭暴力防治網

家庭暴力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