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虐待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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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傳統上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Ray E.Helfer M.D Ruth S.Kempe MD. ,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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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兒童虐待,又可稱為虐兒、虐童,是指對兒童的虐待,一般是指被毆打、燒傷、使飢餓之孩童,然而,多數的兒童虐待個案卻陷於一種模糊不清而未受正視的狀況,像是「該做而沒做」及「不該做而做」的行為都應屬兒童虐待。
  • 由法律上定義兒童虐待:1974年美國的兒童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of 1974)兒童虐待是指:「對尚未滿18歲的兒童施加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剝削、虐待、性虐待或疏忽照顧、影響身體發展及不利行為與情緒發展等,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

診斷

  • 我們可藉由語言的、動作的、肢體上的表達來與案主溝通,運用同理心來表達對他的關心,使他願意告訴我們他的處境,如此來達到診斷的目的。
  • 診斷宜用多種專業人員介入之方法,如此,能將不同專業領域所得到資料收集起來,使案主能得到全方位的診斷,而非單單其中一小部分專業的協助。
  • 兒童虐待的診斷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若無良好的診斷,我們無法切中要害的幫助兒童,以及將他轉介到適合的他們部門,且也無法達到預防傷害再次發生之目的。
  • Schmitt為兒童保護小組摘錄十項診斷的目的:

1.確保有詳盡的評估與資料基礎

2為小組建立醫師調查與提出架構

3檢視出個案中的錯誤

4檢討個案,評估兒童在家的安全性

5檢討個案是否達成診斷與處置的一致性

6為即將執行的治療處置提出最後的建議

7為長期的處置計畫提出建議

8為醫師與社區中其他領域人員所提有關診斷之問題給予諮詢

9為主要的個案執行人員提供轉介資源

10改善不同專業領域與機構間溝通

  • 我們逕行診斷的工作時,應就矛盾的個案史多加深入判斷其真實性,以及判斷其家庭情況之危機,是否有經濟上的困難,使其父母將壓力施加至孩童身上,對於兒童受虐後之引發的行為做診斷,以達到之後治療時的判斷基準。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131頁)


身體虐待

  • 衛生局調查將身體虐待定義為:「身體暴行」有明顯外傷或危及生命的暴行。外傷係指打撲傷、內出血、骨折、頭部外傷、刺傷、火傷等。危及生命的身體暴力行為如勒脖子、以棉被悶住、使其溺水、倒吊、灌毒藥、不讓其吃飯等。
  • 兒童身體的虐待是指養育者所施加對兒童產生傷害行為,必須符合(1)非偶發性的(非單純發生)(2)反覆的、持續的。
  • 身體虐待最可能導致死亡或終身傷殘,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此事件可能帶來的後果,對於傷害不嚴重的身體虐待也要多加防範,以確保日後不會有更嚴重之虐待情形出現。
  • (1)超過三次以上因外傷而就醫的紀錄

(2)病例不一致 (3)病例和身體檢查不符 (4)延誤就醫 (5)一歲以下任何的骨折以及頭部外傷 符合一至四項的兩項,或者單單第五項成立,就應該做更進一步的兒虐檢驗

  • 若是父母對孩童施予適當的管教,及不算是身體虐待,然而若父母是以自己為出發點,來抒發自己的壓力、努氣,將其施壓於孩童身上,即算是身體虐待,身體虐待的孩子一般會怕被同儕、師長發現,因此多數不願意主動尋求協助,甚至刻意穿長袖長褲來掩蓋其身體上的傷痕。受身體虐的的孩子,對於別人靠近他會有強烈的恐懼感,害怕別人是否會像他養育者一樣對他施加暴行。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28-29頁)

心理虐待

  • 心理虐待也可稱為情緒虐待。
  • 如ISCCA的定義,情緒虐待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虐待,而是只因養育者的行為及言語造成了兒童不安、威脅感、憂慮、無表情、攻擊性、壞習慣等症狀,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不包含身體暴行所造成的虐待、放棄、拒絕養育之虐待、性虐待(2)確定與兒童行為與養育者行為有關聯的虐待。
  • 心理上的虐待會造成孩童心理發展適應不良,會帶來諸多問題例如:(1)不安全依附(可能會過度依賴某人,而當某人離開時情緒崩潰,或者假裝毫不在意,但其實內心十分受傷)、適應差、同儕相處能力差。(2)智力也會有所損傷─低教育成就、認知能力差、缺乏問題解決能力、容易逃避(3)行為容易具有攻擊性、、自虐、焦慮、敵意、悲觀、厭世、依賴
  • 心理虐待是一種「非作為式」的形式,例如:父母不留意孩子的課業表現,任其逃學而不管,甚至,孩子生病時也拒絕送醫治療。
  • 心理虐待的層面很廣,它並非只由直接言語上的傷害,尚包含疏忽以及父母未讓孩子感受的被愛、被接納、安全感以及價值感。
  • 受心理虐待的孩子會使孩子的自我形象低弱、自尊心不足等,如此,需要專要人員介入提供資源服務使其重建自信心,肯定自己。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29-30頁)

性虐待

  • 衛生局調查將性虐待的定義為;「性暴力」養育者所施加的近親相姦,或是養育者所加予之性暴力等(施加性暴力或玩弄其性器官)。
  • 性虐待的形式有很多種,不僅僅指強破發生性關係,尚且包括:性脅迫、強暴、性行為展示、偷窺、強迫其與他人從事性交易。
  • 即使是兩廂情願之性行為,由於就受害者本身尚是未成年,故其無法完全分辨行為的對與錯,所以我們視任何對未成年有性方面的行為都視為性虐待。
  • 性虐待會造成兒童(1)過度早熟、主動、強迫手淫、對性關係產生害怕、混亂感或過度開放、心理上會造成焦慮、沮喪感、人際關係困難等。(2)性虐待所帶來的身體傷害為:罹患性病,生殖器、祕尿道、遭到細菌感染或撕裂傷。
  • 並非所有的身體接觸(愛撫、親吻)皆屬於性虐待,而是藉由對兒童身體部位之接觸來滿足成人的性慾得到刺激或滿足才可稱為性虐待。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99-105頁)

干預與處置

  • Schmitt為兒童保護小組摘錄十項處置(或治療)的目的:

1就個案處置結果的進步或退步,作定期的檢討與評估

2修正處置計畫以符合個案的需要

3有效和適當地運用社區資源

4預防將孩子送回不安全家裡的不當措施

5防止一再虐待所可能導致的死亡或殘障之危機

6處置焦點置於家庭重建

7提供有關處置(治療)問題的諮詢服務

8協調和改善社區中兒童虐待事件的緊急服務

9降低機構間的權力衝突

10為受虐的孩子提供法院出庭服務

  • 干預與處置的目標在於,防止以受虐兒童在受到虐待或疏忽,並對案主之家庭提供各項服務以及矯治之工作,以消除可能照成其虐待之因素,使其家庭功能恢復正常。
  • 一般干預與處置之目的並非將受虐兒童轉介到寄養家庭,而是幫助兒童能繼續生活於親生家庭中,並能在原生家庭中獲得各方面的滿足,使其不再受到疏忽以及虐待。
  • 社工人員不該以鄙視的態度來面對施加虐待於兒童的成人,而應用同理心去探討其會虐待孩童之真正原因,並致力於將虐待潛在因子予以去除,如此才能將虐待之真正原因予以消滅。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131-132頁)

預防

  • 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指出,歷年來,在家庭暴力通報的案件裡,兒童少年保護的案件就佔了14.2%~19.5%的比例,由此可知兒童虐待設籍人數之廣大,因此預防是必要的,它可以減少傷害發生的機會。
  • 「預防」是透過行動或方案,使負面的結果在未來能夠降低或消失,在選擇方法時我們必須瞭解我們的目標是什麼,以及造成結果的中間變相為何,如此可以提供未來預防介入的可行策略。
  • 防止虐待兒童需要多方面同時進行:(1)給父母更多教育、紓壓的管道,防止他們把自己的壓力、怒氣發洩在小孩身上,並提供父母育兒教育,以改進育兒技能、增加有關兒童發育的知識。(2)對兒童展開身體自主權的教育防止性虐待之發生,例如:正常和非正常觸摸的區別、如何說“不”、如何對所信任的成年人透露受虐待情況、自我調適心情轉換心理虐待所造成的傷害、得知有哪些求助管道(例如家暴專線等)。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齋藤學,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2000,兒童虐待。
  • 余漢儀,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2005兒童虐待。
  • Cheryl L. Karp & Traci L. Butler著,王文秀、謝淑敏、李沁芬、陳瑩珊、彭一芳譯,心理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2009,性侵害兒童的處遇策略:從受害者轉換成倖存者。
  • Ray E.Helfer,MD,and Ruth S.Kempe,M.D.,1988,The battered child。
  • 周震歐,巨流圖書公司,台北市,1991,兒童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