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藥物濫用成因與相關法令及政策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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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藥物濫用與成因

藥物濫用的基礎理論

濫用藥物的成因,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定論,但一般認為藥物濫用絕非單一因素所產生,而是由多種不同的因素造成,整體而言,強調個體、藥物、環境的交互作用(唐心如,82)一般學者大多使用犯罪學、心理學及社會學的觀點來研究藥物濫用的成因,大致上可分為社會因素、家庭因素、心理因素三個層面來探討,以下為幾個相關的理論(施志茂,89)

(一)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就如同同儕團體學習理論,認為青少年對於偶像的學習(父母、同儕、媒體等)或對於印象行為的學習,常會造成即使青少年傾向於排次用藥,仍然接觸藥物,藉此得到同儕之間的認同以及滿足好奇心的驅使,在藥物使之得到心理上的快感時,則用藥行為開始形成。社會學習理論也認為,當個人在社會環境適應不良或龐大的壓力之下,為尋求快速的方法發洩,將使用藥物視為減輕壓力的習得方式,也將造成藥物的濫用。

(二)偏差行為理論

此理論認為,行為的發生是否符合社會的期許,為相當重要的關鍵,當行為無法達到直接目標時,極可能會產生偏差行為,藥物濫用的行為即為偏差行為的一種表現方式,此偏差行為可使用藥者產生降低壓力、焦慮及產生歸屬感,Jessor研究濫用藥物的青少年,發現藥物的使用對他們而言有其功能,甚至是達到個人目標的工具(如藉由使用藥物引起家人或他人的注意)。

(三)社會心理人格發展理論

E.H.Erikson認為,每個人的成長皆可分為八個社會心理發展階段,當某一階段的發展未能達到目標時,將影響下一階段的發展,因此隨著年齡的增長,青少年開始面臨家庭、學校、社會的期許,以及個人的自我認同時,若無法健全的發展,則可能為藥物濫用的成因之ㄧ,學者研究指出,藥物濫用的人格特質包括:

  1. 自我脆弱,經常感到無助、無力
  2. 態度較為悲觀、有自卑、缺陷感
  3. 對慾望、衝動的滿足不能延遲、一但延遲容易產生焦慮
  4. 在面對挫折時,產生退化的補償行為
  5. 情緒相當不穩定、以至於有不計後果的衝動行為

(四)家庭動力理論

Hirschi認為家庭對兒童與青少年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若受到父母的關愛,則行為較能符合社會的規範,反之,則可能造成個人不健全的發展,導致偏差行為的產生。Wilson則以家庭功能的角度來解釋青少年濫用藥物的行為,當家庭無法提供下列資源時,青少年選擇逃避的方式因應,則容易產生濫用藥物的行

  1. 個人的適應是經由家庭功能的力量,減少壓力所帶來的情緒困擾
  2. 壓力和緊張,是青少年表現對家庭需求的一種形式,家庭必需適時的給予相當程度的支持
  3. 家庭是保護成為不受壓力影響的最好資源,而社區資源能協助家庭對抗壓力

濫用藥物的相關因素

(一)個人方面

  • 生理因素:身體不健康,因病痛使用藥物,所以導致成癮,如失眠或治療痛楚時因醫療需要,長期使用藥物而成癮。
  • 心理因素:
  1. 心理調適困難:有些自我不認同的的青少沒辦法從生活中獲得滿足、信心與認同時,遇到事情多悲觀、消極、漠視或經常性的自我攻擊,滿懷怨恨的心理,卻無法有效宣洩;在面臨那些挫折、壓力或空虛時,為避免緊張、焦慮、憂鬱等的不適感,習慣以藥物麻醉自我,藉以宣洩內心的痛苦或逃避現實責任,視藥物為解決內在問題(憂鬱、壓力、挫折、無價值感)和外在問題(家庭不睦、成績不好、或者家庭暴力)的救星。
  2. 好奇心驅使:青少年期是要進入成人的準備期,對週遭的環境敏感度相當高,好奇心強,想像力豐富。
  3. 缺乏衝動控制力:人格較不成熟,好逸惡勞,凡事著立即的滿足,無法忍耐及考慮後果,藥物毒品所得到的快感可以增加衝行為和立即報酬的行為,行事衝動的青少年只要嘗試過藥物就有上癮性的危險!
  4. 缺乏獨立自主能力:依賴心強,容易附和、盲從,受人操縱擺弄。也就是青少年的盲目從眾行為。
  5. 缺乏人際信任感:青少年處於威脅性高或得不到成就感的社會環境中,為獲得同儕團體的接納以克服自身的自卑感。
  6. 物質認知不足:剛開始接觸毒品藥物的濫用者,大都是無知青少年,對於毒品藥物可能對自己及心理所造成之危害,渾然不知或不當一回事。

(二) 家庭方面

  1. 父母有物質濫用習性─子女易受情緒或行為上的影響。
  2. 家庭互動不良:青少年期是渴望自主、追求獨立的反抗期。當父母管教態度是欠缺親情、放任或過於權威、專制且有對立意識,都會直接破壞和諧關係,引發摩擦、衝突,使青少年因而感到壓迫、疏離進而容易接近藥物。此外,父母僅重視子女學業成績,忽略生活教育、品德教育,也會讓孩子容易接近藥物的。

(三) 學校方面

現今教育風氣為文憑掛帥,在升學競爭激烈下,課業上不適應的學生,以吸食違禁藥物尋求逃避和解脫,或者是青少年在校重視同儕間的看法,在尋求同儕的認同過程,容易因畏懼同儕惡勢力,或因好奇受不了誘惑,而在明知或無知之下濫用違禁藥物。(李志恆,民91)

(四) 社會文化方面

在社會因素方面,包括人與社會團體的互動及社會結構、文化對人的影響。

  1. 同輩團體的互動也就是指同儕團體的影響。
  2. 社會結構與文化因素,例如社會風潮。(李志恆,民91)

(五) 綜合各學者提出藥物濫用之因素

(以Climent、Zarek、Newcomb三位學者為例)

  • Climent所摘要的青少年使用毒品的危險因素:(Climent et al,1990)
  1. 個人方面:有精神疾病、行為有偏差、尋找刺激、較早開始喝酒、自尊心較低
  2. 家庭方面:與父母的關係不良
  3. 學校方面:在校成績低於平均水準
  4. 社會文化方面:缺乏宗教信仰、認同同儕使用毒品、認同成人使用毒品
  • Zarek所整理的青少年使用毒品的危險因素:(Zarek et al,1987)
  1. 個人方面:早期的反社會行為、對毒品使用有喜愛的傾向、較早開始使用其他毒品 
  2. 家庭方面:家庭管理問題
  3. 學校方面:學校的學習成就低、不專心學習
  4. 社會文化方面:不專心學習、有朋友使用毒品
  • Newcomb的報告將青少年使用毒品的危險因素整理為:(Newcomb et al,1986)
  1. 個人方面:缺乏自尊心;對脫軌行為可接受的態度;出軌行為、缺乏法律概念;有尋求刺激的情緒;生活壓力、焦慮、憂鬱
  2. 家庭方面:破碎的家庭
  3. 學校方面:在校成績不好
  4. 社會文化方面:同儕有示範使用、供應、鼓勵使用等情形;社經狀態較差;成人示範使用;缺乏宗教信仰

藥物濫用之相關法令及政策

我國對於有關毒品的法律有「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稱為「肅清煙毒條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等。(全國法規資料庫[[1]])

刑法

  • 第262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263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少年事件處理法

  • 第3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a.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b.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c.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d.參加不良組織者。
e.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f.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g.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第42條第2項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1. 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2. 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前稱為「肅清煙毒條例」)

對於施用毒品者之處置原則上改施以勒戒、強制戒治之處分。針對吸毒者所具「病犯」之特質,雖設有刑事制裁規定,但在執行上改以勒戒方式戒除「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另並視戒治成效,設「停止戒治」、「保護管束」、「延長戒治」及「追蹤輔導」等相關規定。配合藥癮治療體系之實施,增訂吸毒者於犯罪未發現前自動向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醫療機構不必將其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且在治療情況下第一次被查獲時,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相關條文:

  •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1.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3.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4.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補充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4]]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5]]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6]]

青少年藥物濫用

參考文獻

  1. 《安非他命危害與犯罪防治》,施志茂,華泰書局,民國89年
  2. 《藥物濫用與防治》,林信男,橘警文化,民國86年
  3. 《毒品犯之現況分析、矯治模式與處遇對策》,黃徵男,民國90年
  4. 《海洛英的健康影響》,姚克明,民國93年
  5. 《安非他命類藥物與精神疾病》,姚克明,民國94年
  6. 《安非他命類興奮劑的濫用與影響》,姚克明,民國93年
  7. 《藥物濫用之防制、危害、戒治》,李志恆,民國91年
  8. 《藥物的奧秘─如何正確使用藥物及認識濫用藥物的危險》,Gasina L.Longencker,PH.D.編著,1995年
  9.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7]]
  10. 全國法規資料庫[[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