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揭露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13年11月20日 (三) 20:54 由 SCU01116248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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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用言語或非語言的方式來表達自我的感受。自我揭露可分為兩種類型(Danish,D'Angell&Hauer,1980)即自我投入的陳述和自我表露的陳述。

整理與書寫得不錯!

前言

自我揭露是一種真誠的展現,透過這個過程可以拉近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距離,真誠是只講求以自然且真實的態度與案主適當的對談,在談話的過程中,彼此能互相分享其經驗歷程,讓案主能感受到社會工作者也是一個具有人性的存在,若案主能將此次談話與社會工作之間的談話,視為與朋友之間的話,且不緊張,那就表示案主能夠感受到社會工作者的真誠。當然,社會工作者在自我揭露的時候,應掌握恰當的時機,也勿展露過多的個人情緒,以危害到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專業關係,因為社會工作自我揭露的目的乃是為了與案主有良好的關係建立、取得較多的案主資料,以供日後提供服務時可做參考。(曾華源,2013;張宏哲,1999;謝秀芬2002)

自我揭露類型

自我投入的陳述

自我投入的陳述(self-involving statements)─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為使案主感受到真誠而會多使用其對案主事件、情況的主觀感受來表達社會工作者本身的看法。

(1)多以表示個人主觀的字眼來陳述,例如:「我覺得…..」、「我….」。
社會工作者:「我替你感到很高興,你現在已經可以站起來了,再這樣持續下去你一定很快就可以自己走路了。」
社會工作者:「我覺得有一點失望,因為你並沒有完成我們上次約定好的事,是不是有什麼特殊的原因呢?」
(2)應多為正向的主觀感受,例如:高興、棒、有進步,可以刺激案主改變的動機,有時也可視案主態度、行為來給予一些負向刺激,以督促、提醒案主其目前狀態較為低落。

透過社會工作者主觀感受的呈現,會讓案主感受到原來他做的任何事、他的感受是有人在乎的,可以提案主自我存在的價值感,使他更有動力去面對及解決其所面臨的問題,當然,社會工作者也切勿過度的自我陳述,其可能造成案主的反感、關係的破裂,案主可能會認為社會工作者過度干預他的行動、生活,向對其進行價值觀的重建。此行為會使案主的自我決定權的基本權益受損,而違背身為社會工作者尊重案主的個別獨特性、自我選擇權的倫理價值,所以我們應盡量避免在自我陳述時有價值觀上的偏頗。

自我表露的陳述

自我表露的陳述(self-disclosing)─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針對從案主那裏聽到的遭遇、經驗,也給予相同類似經驗的感受與回應。如案主表示他在親子教養上遇到因為過於要求孩子的課業表現,以至於親子關係疏遠,此時社會工作者如有養育經驗,便可與案主分享當其遇到這種問題時如何去因應,像是可以與學校老師溝通或是參加親職教育講習等方式,來改善孩子課業上的問題及親子關係。其相對於自我投入式的陳述,更加著重於社會工作者對於面對其自身問題的掙扎分享,此種自我接露的模式較於有使用上的限制,因為並不是案主所曾經歷過的事,社會工作者也經歷過。

以上兩者方法在使用上皆須謹慎小心,由於案主可能會因社會工作者本身揭露出的失敗經驗,而對工作者的能力產生質疑及不信任感,或是社會工作者因過度的揭露,而導致在整個會談中模糊了瞭解案主的焦點,因此在使用前應適當評估當前的會談狀況再使用。

自我揭露之時機與強度

在社會工作者進行自我揭露時,掌握好揭露的時機已得到增強的效果,以下幾點為應注意的地方。

(1) 避免在會談初期尚未建立清楚的互動關係時使用,此時使用容易造成案主的情感退縮,反而會得到反效果,尤其是本身就不適應熱情陳述的案主而言更是如此。

(2) 在會談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適度的自我揭露能夠吸引案主前來下一次會談,有助於下一次會談的順利進行。

(3) 對於不同文化的案主,社會工作者在做自我揭露時,需考量其文化背景。

(4) 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信任感建立穩固時,社會工作者可視情況增加揭露內容的開放性及自發性。

(5) 社會工作者在對有精神疾患的案主進行自我揭露時,應隨時注意案主行為動作,以免案主對於揭露的內容有過度或失當的反應。

在強度認定上,可分為低、中、高,這三種程度的自我揭露。過低的自我揭露可能無法達到拉近與案主之間的關係,而過高的自我揭露則可能讓案主因為不習慣而產生抗拒或是感到威脅等對於關係建立的負面情緒,所以適當的自我揭露是最恰當的,但何謂適當?則是需要透過經驗來累積。(謝秀芬,2002)

相關理論

社會滲透理論

社會滲透理論(Social penetration theory)─Irwin & Dalm(1970)提出,解釋了親密關係的發展是連續性的階段關係,主要發展需透過自我揭露來進行,可分為以下階段:

1.點頭之交:摸索期(Orientation stage)

2.情感試探期(Exploratory affective stage):開始針對一般事件發表看法。

3.情感期(Affective stage): 開始談到私事。

4.穩定期(Stable stage):關係邁入高原期,可以相互預測情緒。

其後Altman & Taylor也提出社會滲透理論的一種代表模式──洋蔥(onion),其將溝通分成深度(depth)與廣度(breadth)。人際關係的發展從疏遠到親近的過程需透過溝通。關係的建立是從較低深度、有廣度的溝通開始,溝通的雙方從沒有主題式的對談開始建立關係。漸漸地到穩定的「交換層級」應是指以溝通話題的高度廣度和深度來展現,例如:和對方在一起時,自己會很舒服的談論較廣的話題或對這個話題透露較多的意見。而在「探索感情交換」和「感情交換的層級」,就成了多變的廣度和深度來進行關係發展,舉例來說,會發現較多與日常生活相關的私人話題(如平常上課、心情感受等)而不是再是比較大眾資訊。

周哈里窗

周哈里窗(Johari Window)─由美國社會心理學家Joseph Luft和Harry Ingham在1955年提出,展現了關於自我認知、行為舉止和他人對自己的認知之間在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前提下形成的差異,可分為四個部分:

1.公開我─是指被大家及自己所知的部分。

2.盲目我─是被大家所熟知但自我卻沒有意識到的部分。

3.隱藏我─是自我有意識但卻在大家面前刻意不表現出來的部分。

4.未識我─是沒有大家及自己兩者所發現、意識到的自我,也稱為潛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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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參考

  • 謝秀芬,社會個案工作,2002
  • Dean H. Hepworth, Ronald H. Rooney, Jo Ann Larsen著,張宏哲等 譯,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1999
  • 曾華源 主編,社會個案工作,2013
  • 邱文彬、林美珍,後形式思考與人際相關之容忍性、同理心、自我揭露、自主性之關係,教育心理學報,2000,32卷,1期,67-95頁
  • Valerian J. Derlega,,Self-disclosure,1993
  • Julia T. Wood,游梓翔、溫偉群、劉文英 譯,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