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揭露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13年11月14日 (四) 01:24 由 SCU01116248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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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用言語或非語言的方式來表達自我的感受。自我揭露可分為兩種類型(Danish,D'Angell&Hauer,1980)即自我投入的陳述和自我表露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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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我揭露是一種真誠的展現,透過這個過程可以拉近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距離,真誠是只講求以自然且真實的態度與案主適當的對談,在談話的過程中,彼此能互相分享其經驗歷程,讓案主能感受到社會工作者也是一個具有人性的存在,若案主能將此次談話與社會工作之間的談話,視為與朋友之間的話,且不緊張,那就表示案主能夠感受到社會工作者的真誠。當然,社會工作者在自我揭露的時候,應掌握恰當的時機,也勿展露過多的個人情緒,以危害到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專業關係,因為社會工作自我揭露的目的乃是為了與案主有良好的關係建立、取得較多的案主資料,以供日後提供服務時可做參考。(曾華源、張宏哲、謝秀芬)

自我揭露類型

自我投入的陳述

(self-involving statements)

─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為使案主感受到真誠而會多使用其對案主事件、情況的主觀感受來表達社會工作者本身的看法。

(1)多以表示個人主觀的字眼來陳述,例如:「我覺得…..」、「我….」。
社會工作者:「我替你感到很高興,你現在已經可以站起來了,再這樣持續下去你一定很快就可以自己走路了。」
社會工作者:「我覺得有一點失望,因為你並沒有完成我們上次約定好的事,是不是有什麼特殊的原因呢?」
(2)應多為正向的主觀感受,例如:高興、棒、有進步,可以刺激案主改變的動機,有時也可視案主態度、行為來給予一些負向刺激,以督促、提醒案主其目前狀態較為低落。

透過社會工作者主觀感受的呈現,會讓案主感受到原來他做的任何事、他的感受是有人在乎的,可以提案主自我存在的價值感,使他更有動力去面對及解決其所面臨的問題,當然,社會工作者也切勿過度的自我陳述,其可能造成案主的反感、關係的破裂,案主可能會認為社會工作者過度干預他的行動、生活,向對其進行價值觀的重建。此行為會使案主的自我決定權的基本權益受損,而違背身為社會工作者尊重案主的個別獨特性、自我選擇權的倫理價值,所以我們應盡量避免在自我陳述時有價值觀上的偏頗。

自我表露的陳述

(self-disclosing)

─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針對從案主那裏聽到的遭遇、經驗,也給予相同類似經驗的感受與回應。如案主表示他在親子教養上遇到因為過於要求孩子的課業表現,以至於親子關係疏遠,此時社會工作者如有養育經驗,便可與案主分享當其遇到這種問題時如何去因應,像是可以與學校老師溝通或是參加親職教育講習等方式,來改善孩子課業上的問題及親子關係。

自我揭露之功能

影響自我揭露因素

相關理論

社會滲透理論

周哈里窗

文獻參考

  • 謝秀芬,社會個案工作,2002
  • Dean H. Hepworth, Ronald H. Rooney, Jo Ann Larsen著,張宏哲等 譯,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1999
  • 曾華源 主編,社會個案工作,2013
  • 吳秀碧、許育光、李俊良著,諮商團體歷程中成員自我揭露頻率與深度之初探,彰化師大輔導學報,民92年,25期,1-24頁
  • 許育光,諮商團體成員自我揭露因素之歷程變化分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教育心理學報, 2011,42卷,4期,655-6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