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揭露"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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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用言語或非語言的方式來表達自我的感受。自我揭露可分為兩種類型(Danish,D'Angell&Hauer,1980)即自我投入的陳述和自我表露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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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用言語或非語言的方式來表達自我的感受。自我揭露可分為兩種類型(Danish, D'Angell & Hauer,1980)即自我投入的陳述和自我表露的陳述。
  整理與書寫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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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內容有做綜合性的整理,不錯。定義可以說的詳細些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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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文不太需要「前言」,也許你誤會了「寫作格式建議」的意思,可以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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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文中引注不甚確實。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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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在B的文章看到了A的訊息,不能裝做自己看過A而放入引注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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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中的訊息,看不太出你看了Derlega的專著後有什麼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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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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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定,諮商技術,2001
 
*陳金定,諮商技術,2001
 
*黃惠惠,助人歷程與技巧(增訂版),2005
 
*黃惠惠,助人歷程與技巧(增訂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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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月14日 (二) 07:26 的最新修訂

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用言語或非語言的方式來表達自我的感受。自我揭露可分為兩種類型(Danish, D'Angell & Hauer,1980)即自我投入的陳述和自我表露的陳述。

4 對內容有做綜合性的整理,不錯。定義可以說的詳細些就更好了。
短文不太需要「前言」,也許你誤會了「寫作格式建議」的意思,可以再看看。
部份文中引注不甚確實。沒有在文中引註到的訊息,不可以放在文末的參考文獻中。
要自己看過的書,才能放入文中引注。在B的文章看到了A的訊息,不能裝做自己看過A而放入引注或文獻。
由文中的訊息,看不太出你看了Derlega的專著後有什麼收穫。
文末的參考文獻格式有誤,請參考APA格式。

前言

自我揭露是一種真誠的展現,透過這個過程可以拉近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距離,真誠是只講求以自然且真實的態度與案主適當的對談,在談話的過程中,彼此能互相分享其經驗歷程,讓案主能感受到社會工作者也是一個具有人性的存在,若案主能將此次談話與社會工作之間的談話,視為與朋友之間的話,且不緊張,那就表示案主能夠感受到社會工作者的真誠。當然,社會工作者在自我揭露的時候,應掌握恰當的時機,也勿展露過多的個人情緒,以危害到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專業關係,因為社會工作自我揭露的目的乃是為了與案主有良好的關係建立、取得較多的案主資料,以供日後提供服務時可做參考。(曾華源,2013;張宏哲,1999;謝秀芬2002)

自我揭露類型

自我投入的陳述

自我投入的陳述(self-involving statements)─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為使案主感受到真誠而會多使用其對案主事件、情況的主觀感受來表達社會工作者本身的看法。

(1)多以表示個人主觀的字眼來陳述,例如:「我覺得…..」、「我….」。
社會工作者:「我替你感到很高興,你現在已經可以站起來了,再這樣持續下去你一定很快就可以自己走路了。」
社會工作者:「我覺得有一點失望,因為你並沒有完成我們上次約定好的事,是不是有什麼特殊的原因呢?」
(2)應多為正向的主觀感受,例如:高興、棒、有進步,可以刺激案主改變的動機,有時也可視案主態度、行為來給予一些負向刺激,以督促、提醒案主其目前狀態較為低落。

透過社會工作者主觀感受的呈現,會讓案主感受到原來他做的任何事、他的感受是有人在乎的,可以提案主自我存在的價值感,使他更有動力去面對及解決其所面臨的問題,當然,社會工作者也切勿過度的自我陳述,其可能造成案主的反感、關係的破裂,案主可能會認為社會工作者過度干預他的行動、生活,向對其進行價值觀的重建。此行為會使案主的自我決定權的基本權益受損,而違背身為社會工作者尊重案主的個別獨特性、自我選擇權的倫理價值,所以我們應盡量避免在自我陳述時有價值觀上的偏頗。

自我表露的陳述

自我表露的陳述(self-disclosing)─社會工作者在會談時,針對從案主那裏聽到的遭遇、經驗,也給予相同類似經驗的感受與回應。如案主表示他在親子教養上遇到因為過於要求孩子的課業表現,以至於親子關係疏遠,此時社會工作者如有養育經驗,便可與案主分享當其遇到這種問題時如何去因應,像是可以與學校老師溝通或是參加親職教育講習等方式,來改善孩子課業上的問題及親子關係。其相對於自我投入式的陳述,更加著重於社會工作者對於面對其自身問題的掙扎分享,此種自我接露的模式可針對案主問題,提供案主一種解決問題的參考,產生示範的作用,但其較於有使用上的限制,因為並不是案主所曾經歷過的事,社會工作者也經歷過。

範例:案主是一位二十二歲的男性學生,他對於自己所唸的科系覺得不適合自己,想轉系但又必須降級,而且案主又擔心自己無法負荷自己由理科轉文科的課業壓力。
工作員:「我也曾跟你有過一樣的狀況,我原本念的是化學系,念了兩年後,發現自己對化學沒有興趣,倒是對於人類行為有強大的好奇鑫,所以我經一翻思考過後決定轉系。當時我的心情就跟你現在情況很像,即使已經決定轉系,但心情仍七上八下的,不知自己是否真的能適應新的科系。後來我跟老師談起我的情形,老師建議我要有良好的學習規劃,尤其是我必須從頭學起,更需要有學習規畫才能趕上同學。我不知道我的經驗是否對你有幫助,不過我很樂意與你分享。」


以上兩者方法在使用上皆須謹慎小心,由於案主可能會因社會工作者本身揭露出的失敗經驗,而對工作者的能力產生質疑及不信任感,或是社會工作者因過度的揭露,而導致在整個會談中模糊了瞭解案主的焦點,因此在使用前應適當評估當前的會談狀況再使用。

自我揭露之時機與強度

在社會工作者進行自我揭露時,掌握好揭露的時機已得到增強的效果,以下幾點為應注意的地方。

(1)避免在會談初期尚未建立清楚的互動關係時使用,此時使用容易造成案主的情感退縮,反而會得到反效果,尤其是本身就不適應熱情陳述的案主而言更是如此。

(2)在會談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的自我揭露內容、長度、深度需適當,最好是與案主的問題相當,有助於會談的順利進行。

(3)對於不同文化的案主,社會工作者在做自我揭露時,需考量其文化背景,且避免帶有批評的感覺、想法及行為。

(4)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信任感建立穩固時,社會工作者可視情況增加揭露內容的開放性及自發性。

(5)社會工作者在對有精神疾患的案主進行自我揭露時,應隨時注意案主行為動作,以免案主對於揭露的內容有過度或失當的反應。

(6)社會過工作者在會談過程中應避免自我揭露的次數過度頻繁,以免重心轉移至工作員身上。

在強度認定上,可分為低、中、高,這三種程度的自我揭露。過低的自我揭露可能無法達到拉近與案主之間的關係,而過高的自我揭露則可能讓案主因為不習慣而產生抗拒或是感到威脅等對於關係建立的負面情緒,所以適當的自我揭露是最恰當的,但何謂適當?則是需要透過經驗來累積。(謝秀芬,2002;陳金定,2001)

自我揭露功能

透過自我揭露不僅僅只是增進與案主之間的關係建立,有些先前已有稍稍提過,以下則是將其加以整理。(陳金定,2001)

(1)促進彼此的吸引力,增進信任感,加強關係的建立。

當社會工作者分享其自身的經驗、感受時,會讓案主感受到工作者對他們的信任,因為當我們人在表現自我揭露時,大多都是跟自己周遭身邊親近的熟人,所以當社會工作者對案主做自我揭露時,同時也是在告訴案主─「我信任你,所以我願意跟你分享我的私人經驗。」,可以增進彼此之間專業關係的建立。

(2)鼓勵案主進一步吐露與探討問題。

自我揭露除了增進案主對社會工作的信任、彼此關係外,它還可以讓案主了解到社會工作者本身也是作為一個人,他也是有喜怒哀樂的感受、生活上的困擾。而案主可能會因為工作者經驗的鼓舞,慢慢地卸下他的防備,進而透露出更多的資訊及問題。

(3)可以給案主產生示範的作用。

透過社會工作者的自我揭露可能會刺激案主對於問題有突破性的思考,或是給予案主不同的行為結果的參考,讓案主能有更多的方向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4)協助案主集中注意力探討問題的關鍵部分。

在自我揭露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可以藉機引導案主去注意一些在案主問題中較為重要的訊息,且針對者些信息加以深入的探討。

(5)協助案主得到提示,對問題產生不同的看法。

當案主在面對問題陷入掙扎、膠著的情況時,此時,工作者的自我表露可以提供案主另一條解決問題的途徑,協助案主跳脫其原有的思考模式,有助於案主去思考更多的解決途徑。

文獻參考

  • 謝秀芬,社會個案工作,2002
  • Dean H. Hepworth, Ronald H. Rooney, Jo Ann Larsen著,張宏哲等 譯,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1999
  • 曾華源 主編,社會個案工作,2013
  • 邱文彬、林美珍,後形式思考與人際相關之容忍性、同理心、自我揭露、自主性之關係,教育心理學報,2000,32卷,1期,67-95頁
  • Valerian J. Derlega,,Self-disclosure,1993
  • 陳金定,諮商技術,2001
  • 黃惠惠,助人歷程與技巧(增訂版),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