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津貼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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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津貼是國家透過立法的程序從租稅或是公共基金編列出各項預算,每個月或定時發給的補助金,這些補助金是給予特殊身份的民眾,來縮短貧富差距,常具有補償性質或是用來滿足額外的經濟需求。它是屬於長期性的補助,但因牽涉到政府的財政與保障經濟安全的因素,所以必須和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相互配合實施,才能發揮其功能,而不相重疊,造成資源的浪費。(內政部社會司 http://sowf.moi.gov.tw)

3 定義看來不錯,但如果有用別人的想法,就要註明。
希望正文不要只有種類,可以多說一下什麼是「社會津貼」。
要說明現有制度時,也要放上「最新資料」。
5 還是沒多說明,什麼是社會津貼。
各津貼有點不易閱讀,可以打點分列不同的項目。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文獻引用格式不甚正確、 英文文獻用在那?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種類

中低收入戶的生活補助津貼

此津貼是政府在民國七十六年度,所辦理的家庭補助津貼,針對第一款的低收入戶,即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沒有固定收入及不動產未超過兩百六十萬,依照戶內的人口數每人每個月補助一千六百元,戶內如果有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則每位老人每個月加發五百元的補助金。對於第二款低收入戶,即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佔家庭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的總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數,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的兒童,每人每個月發給補助金一千二百元,但是每戶以兩名兒童為限。臺北市對於生活照顧戶,每戶每個月給予生活費一千五百元,另外再依照戶內每人每個月發給八百元的補助金;而高雄市對於第一款低收入戶的戶長發給每個月一千二百元的補助金,其家屬每人每個月發給六百元,第二款的低收入戶則每戶每個月發給一千元的補助金。(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民78[1989])政府於九十六年將每人每月的最低生活費改為九千五百零九元,對於第一款的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七千一百元。對於第二款的低收入戶每戶每月發給生活費四千元。(台中市政府社會處 http://society.tccg.gov.tw)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

政府為了擴大對老人經濟生活上的照顧,對於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及生活困苦、獨居或子女無力扶養,且未領有政府所給予的生活扶助金及接受公費安養照顧的中低收入的老人,其家庭年收入除以家庭人數每人每月之收入金額低於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者給予生活津貼補助。它的發放標準為:依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的老人,則補助六千元;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五至二點五倍之間的老人,則發給補助金三千元。(江亮演等編著 民85)台北市於九十一年度對於中低收入的老人生活津貼補助為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三元、台灣本島的為八千四百三十三元及高雄市為九千五百九十九元、金門縣及連江縣為六千元。(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 http://sowf.moi.gov.tw)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政府於八十三年十二月起,開始辦理發放低收入戶兒童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個月可獲得補助金一千五百元,而每戶寄養家庭每月除了可以請領政府所補助的兒童寄養費用一萬零兩百三十元外,同時也可以申請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托育津貼。根據內政部頒定的「托育津貼試辦原則」所研究訂定的「臺灣省試辦托育津貼實施計畫」,這項兒童托育津貼的實施對象為:兒童托於經核准設立的公、私立或村里設置的托兒所裡,而且是政府冊列為低收入戶之兒童和家庭寄養的兒童,將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開始,每名兒童每個月可獲得補助金一千五百元,但實際托育繳費金額未達到一千五百元者,依照其實際繳費額補助;而地方政府已有補助,但補助金額未達到一千五百元者,再補助其差額,而補助額已達到一千五百元者,則不再補助。(陳月娥編著,1995)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是政府自八十年度起,所開辦的生活補助津貼,並於八十四年七月再修正放寬補助對象為家庭總收入平均達當年度每人每個月最低的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由政府按月發給殘障者居家生活補助費二千元至六千元。(江亮演等編著,民85 p.314) 它的發放標準為:九十四年度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個月沒有達到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費用的二點五倍者、未獲得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等的身心障礙者,並且未領有政府提供的其他生活補助金及津貼者。金額發放:政府所列冊為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者:依照其身心障礙的嚴重程度為極重度、重度、中度的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個月發給補助金七千元;輕度則發給四千元。政府所列冊為中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者:依照其身心障礙的嚴重程度為極重度、中度的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個月發給補助津貼四千元、輕度的則每人每個月發給三千元的補助津貼。(台中市政府社會處 http://society.tccg.gov.tw)

敬老津貼

發放敬老津貼的標準為視各縣市的財務狀況,發給老人三千至一萬元不等的生活津貼。只有領有軍公教退休金的人員不可以再申領此津貼。(陳月娥編著,1995)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並在最近三年每年居住的天數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國民,且未含有下列各條件者,則可申領敬老褔利生活津貼:1.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3.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或榮民就養津貼者。4.稅捐機關核定的最近一年裡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5.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總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6.因犯案而遭受羈押、拘禁或入獄服刑者。其發放標準為: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每個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

老農津貼

政府為了照顧老年農民的經濟生活、增進農民的福址,而特別制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於目前公、教人員及勞工,有參加公、教、勞保者,已經依法享有退休金或老年給付的相關保障,只有農民參加農保者,尚未享有政府所給予的老年給付。為了照顧農民老年的經濟生活,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加「老年給付」的項目之前,由政府編列預算,針對符合申請資格的老年農民給予福利津貼。它的請領資格為:身分為農民,年滿六十五歲,申請時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及同一期間沒有領取政府所發放的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唯有已經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在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的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得請領老農津貼。漁民:年滿六十五歲,申請時已經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漁會會員,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沒有領取政府所發放的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只有已經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勞工保險的漁會會員,不得請領漁民津貼。發放津貼的標準為:符合請領資格的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五千元的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

住宅津貼

政府為了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居住的問題,於九十六年度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三種補貼。同一個申請戶只能就這三種補助方式選擇其中一項向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補貼的金額為:「租金補貼」:每戶每個月補貼最高租金三千元,期間為一年。「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一.每戶優惠貸款的額度最高為兩百二十萬元。二.其償還年限最長為二十年;寬限期(先付息不還本)最長為五年。「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一.優惠貸款的最高額度為八十萬元。二.償還年限最長為十五年;寬限期(先付息不還本)最長為三年。(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

幼教津貼

或稱幼兒教育券。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臨時決議:「本案原則上同意對臺灣省已立案的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年滿五歲之幼兒發放幼兒教育券,請教育部儘速與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協商後,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報院核定。」幼教津貼的目標是為了整合並運用國家總體的教育資源,改善幼稚園及托兒所的生態與環境,並提昇幼兒的教育水準,且縮短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學費的差距,以減輕家長教養子女的經濟負擔。幼教津貼的實施對象:全國年滿五歲的幼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實際就讀於已立案的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的托育機構,以當年的九月二日起到次年的九月一日止年滿五歲但未滿六歲的幼兒。另外,因特殊原因而未依照年齡托教的幼兒,則不在此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就讀已立案的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的托育機構)核准班級學生人數超收者,或未立案的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幼教津貼為每人每學期限領一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津貼者,不得重複請領。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後入學,則不可請領。其發放金額標準為: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分兩學期發放。(全國幼教資訊網 http://www.ece.moe.edu.tw)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政府為了鼓勵失業者儘早回到職場就業,所以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提前就業者所發給的獎助津貼。其津貼的請領資格為: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給付標準及期限: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政府為了提升人民的就業能力與技術,而開辦各類的職業訓練班,並給予參加受訓者在訓練期間領取生活補助津貼。請領資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是屬於非自願離職、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訓登記。給付標準及期限:給付標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算起,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為薪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期限: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以發給六個月為限,且結訓後兩年內雖然可以再參加其他的職業訓練班,但不能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

結語

社會津貼大部分為特定族群才能享有,所以也稱為人口特性給付,但是政府應該保障每個國民都能享有基本維持生活的社會資源。國家的財源來自於人民的稅收,所以應從這些稅收中編列各類預算以提供金錢、房屋、教育、醫療保健等津貼,照顧那些因為經濟能力較差、年老或患有身心障礙以致無法照顧自己的人。(Pete Alcock,Angus Erskine,and Margaret,2003)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內容:「社會保險與津貼」中有提及三項1.國家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社會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2.社會津貼應針對社會保險未涵蓋之給付項目,因國民的特殊需求而設計,非以所得高低作為發放與否的根據。3.政府應明定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三者之功能區分,避免發生保障重複、過當、不公等。(內政部社會司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http://www.moi.gov.tw)

參考文獻

  • 陳月娥編著(1995)。社會福利服務。臺北市:千華出版社
  • 江亮演等編著(民國85年)。社會福利與行政。臺北縣蘆洲鄉:空中大學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民國78年)。我國社會救助體系整體規劃之研究。臺北市:行政院研考會
  • 江亮演等編著(民國89年)社會福利與行政。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Pete Alcock,Angus Erskine,and Margaret.May2003.The student's companion to social policy.MA:Blackwell Publis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