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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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諮詢是一種高層的社會工作實施,也是一種間接的社會工作服務。目的在加強受諮詢者在其專業角色上的能力,增強技術和知識,修正其在解決工作問題上的態度與行為。〈李增祿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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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的「類型」很有意思,印象中我們在講諮詢時,都是指社工員為受諮詢者,
但你的寫法,是我們提供諮詢的服務。

目標

諮詢過程中,受諮詢將感受到的難題提出,諮詢者對問題深入研究,以專業知能和經驗,給受諮詢者思考及行動上加以期許與影響。因此,諮詢進行應能推動及其結果應能達成以下各項目標 (廖榮利,75‧李增祿,96) :

  • 使受諮詢者產生自動自發,並對自己本身行動更加負責。
  • 增進受諮詢者的能力,以做較明智的決策和自我引導。
  • 使受諮詢者成為有分析和判斷能力的專業人員,以對他人有敏銳感受和適切的反應。
  • 充實受諮詢所應具備的知識和技術,進而能適切且有效處理或解決問題。
  • 使受諮詢者以較彈性或應變與明智的方法,去適應新的問題或情境。
  • 受諮詢能具備面對問題和處理問題的內在潛能,並富有創造性和舒適性地運用其原有的工作經驗。
  • 讓諮詢者在各項專業服務過程中,能願意有效地與旁人合作和協調的工作態度和行動表現。
  • 讓諮詢者的工作動機並非只為獲得他人讚賞而已,而是為了達成自我實現與社會職責感。

類型

社會工作已逐漸得到重視,美國社會工作者在許多的情境也受聘為諮詢者,例如,學校、家庭服務中心、心理衛生機構、YWCA、醫院...等;未來也許有更多機構聘請社工員為諮詢者。作為一位諮詢者,社會工作者主要扮演一位媒合者的身分,協助其他專業人員能有更多的理解、訊息和瞭解程訊序(Skidmore,et al,1997)

社會工作的內容是多種類與多層次的工作,在諮詢的需求上也有相當大的差別,不論哪種內容、方式的諮詢,大致可將諮詢分為以下各項(江亮演,76‧林茂生,94):

以「方案」為中心的諮詢

即協助受諮詢者設計某些方案或工作計畫。

此類型的諮詢內容,屬於工作計畫與行政的範疇。目的在於如何展開一個全新的方案,或怎樣改進一個既有的方案。此類諮詢將改變的目標是機構、機構的功能、方案和行政。以方案為中心的行政諮詢,可使人進一步對機構、計畫及行政的了解,並加速機構改革與發展。此諮詢類型,努力的方向是經行政和社會相互活動的過程,利用專業知識、技術,幫助機構修正、創造、和達成方案。

  • 一位醫療社會工作者,給養護之家的護士,提供提升服務品質的諮詢建議。
  • 一位學校社會工作者,向學校提供學生行為發展紀錄的諮詢服務,以符合伯克來修正案。

以「行政」為中心的諮詢

即針對行政程序上的問題為中心的諮詢。

以受諮詢者為中心的行政諮詢:此類諮詢的內容,同樣屬於機構方案和行政的範疇。主要目標,利用有關機構行政、社會體系、社會現象、溝通組織等方面的專業知能,幫助受諮詢者在機構發展、服務、修訂方案的過程,解決問題,達成原訂的工作目標。

  • 社會工作者,心理衛生機構提供諮詢,協助訓練上的問題。
  • 醫療社會工作諮詢者,向醫療機構行政主管提供諮詢,以解決工作效率的問題。

以「個案」為中心的諮詢

是對服務案主問題的諮詢。

此類型的諮詢內容與案主工作上的困難有關。案主是此類諮詢將改變的目標,可能是個人、團體或是社區。諮詢的目的,指諮詢者提供受諮詢者更多足夠的能力,以輔導案主;了解受諮詢者工作困難,並給予協助克服。

  • 學校社會工作者,向學校教師,為一位父親患有心理疾病的小孩,提供諮詢服務。
  • 一位諮詢者向一位醫生,提供一位臨終病人病情的諮詢服務。

以「支持」為中心的諮詢

就是對工作情緒與信心支持的諮詢。具有明確的價值觀念,利用時機,達成希望改變的目標。

原則

  • 以鼓勵、舒適氣氛進行:諮詢者對受諮詢者並不享有社會契約中的約束力,所以要讓受諮詢者在一個舒適、受鼓勵及願意的情境中,產生自我學習和改變。
  • 善於運用敎與學原理:運用敎與學原理,啟發引導受諮詢者,促進改變意願和專業職責感。(廖榮利,75)

方法

社會工作諮詢的方法,是指諮詢者實施諮詢服務所採用的方法(廖榮利,80)。

  • 個別諮詢:是指一位諮詢者與一位受諮詢者為專業活動中某些問題,在一段期間內,定期會面討論的方式。
  • 團體諮詢:指的是諮詢者與一群專業人員,在一段期間內,定期以團體討論的方式,對某些專業服務課題進行討論的方式。

督導與諮詢之比較

督導和諮詢同為社會工作間接服務的方式,有其相似與相異性,茲比較如下 (劉屯安‧廖榮利69):

1.督導對象專指從事社會工作活動的人,包括專業與非專業人員、有經驗和無經驗的人;諮詢對象較廣,除社工員外,還包含了衛生、教育、司法的專業人員。

2.諮詢可用個人或團體的方式,探討的問題較督導廣泛。

3.督導和諮詢兩者主要目標都是維護案主福利、提高服務品質,直接促進工作人員發展和改進。諮詢促進受諮詢者體系的改變;督導則是促使受督導者自我了解及專業成長。

4.督導者和受督導者的關係是義務性、強制性且具有上級下屬的分別。諮詢者與受諮詢者之間通常是自願的、同等地位的。

5.督導負有行政實施與督促的職責,行動結果由督導者和受督導者共同負責。諮詢者對工作結果沒有行政上的權威,行動結果與責任皆由受諮詢者負擔。

6.督導重在社會工作理論與原則實施狀況,工作者提供協助時所發生的工作問題、個人性格及情緒問題、督導重心是受督導者問題及案主問題。諮詢著重個案問題、政策發展、方案計畫或行政問題,焦點偏重於案主或機構的問題。

結語

督導與諮詢及社會行政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諮詢的終極目標是在保障案主的權益,提高服務的品質,而直接目標是促進工作人員的發展與改變。

參考文獻

  • 廖榮利(民75)。社會工作學。台北:幼獅文化事業。
  • 廖榮利(民80)。社會工作管理。台北:三民書局。
  • 廖榮利(民69)。督導技術。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印行。
  • 江亮演(民76)。社會工作概要。台北:五南出版公司。
  • 林茂生(民94)。社會工作管理。台北:高點文教機構。
  • 李增祿(民96)。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 劉安屯。督導技術。青少年輔導中心-張老師印行。
  • Shulman, L (1993)。Interactional Supervision. Washington: NA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