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員之角色"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529011 (對話 | 貢獻) (→社會團體工作員之角色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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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工作中的工作者(worker)通常是由社會工作者來擔任,而在實務界的用詞,團體工作者(group worker)有時被稱為工作員或輔導員。不論如何,他應具備社會工作的專業背景。工作者在社會工作團體中,其角色與地位不同於成員。雖然,在不同的團體發展階段與不同的團體工作模型裡,工作者的角色與地位會有所改變。 | 社會團體工作中的工作者(worker)通常是由社會工作者來擔任,而在實務界的用詞,團體工作者(group worker)有時被稱為工作員或輔導員。不論如何,他應具備社會工作的專業背景。工作者在社會工作團體中,其角色與地位不同於成員。雖然,在不同的團體發展階段與不同的團體工作模型裡,工作者的角色與地位會有所改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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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cher(1978)指出,個案工作者有時會向案主提供訊息、解釋規則或規定。 | Fischer(1978)指出,個案工作者有時會向案主提供訊息、解釋規則或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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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rfman(1996)指出,個案工作者是「研究者/評估者」角色,因為每一位社會工作者都有可能扮演此角色,尤其是要診斷問題時。 |
於 2006年12月4日 (一) 06:0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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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
社會團體工作中的工作者(worker)通常是由社會工作者來擔任,而在實務界的用詞,團體工作者(group worker)有時被稱為工作員或輔導員。不論如何,他應具備社會工作的專業背景。工作者在社會工作團體中,其角色與地位不同於成員。雖然,在不同的團體發展階段與不同的團體工作模型裡,工作者的角色與地位會有所改變。
社會團體工作員之角色大綱
﹝1﹞臨床/行為改變的角色:
具體的說,社工員可以是一個「使能者」及「諮商者」,因為Fischer(1978)指出,個案工作者有時會直接針對個人或家庭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例如:行為改變、提出勸告、危機介入、諮商或治療。
﹝2﹞諮詢/教育的角色:
Fischer(1978)指出,個案工作者有時會向案主提供訊息、解釋規則或規定。
﹝3﹞仲介/倡導的角色:
Fischer(1978)指出,個案工作者最開始是調停(mediate)個人和社會制度之間的問題。
﹝4﹞個案管理者:
Dorfman(1996)認為個案工作者也有「個案管理者」的角色,因為當案主有一連串相關問題,集結成複雜而嚴重的問題時,則需要轉介給不同資源,並監督服務的傳送,讓案主嚴重的問題被解決。
﹝5﹞研究者/評估者
Dorfman(1996)指出,個案工作者是「研究者/評估者」角色,因為每一位社會工作者都有可能扮演此角色,尤其是要診斷問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