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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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協助的對象,或介入的目標是個人,目的是強化個體的社會功能。據此,完整的社會工作實施,包括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都可用來幫助個體。(林萬億,2012:Klenk&Ryan,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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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工作者才會有「角色」,個案工作不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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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作業」頁面上的「這份作業不是什麼」及「這份作業是什麼?」

何謂社會個案工作

  • 社會個案工作是一種科學的專業服務工作,透過專業的知識及技巧,為求助者提供個別化的服務。(萬育維,2005)
  • 社會個案工作是指在人與社會環境進行調適,經由工作者對案主有目的的影響,以促進案主之人格發展之方法與過程。(Richmond,1910)

價值觀

  • 利用專業知識及技巧為服務基礎的社會工作方法之一。
  • 強調案主的個別性。
  • 分析案主發生問題的各方面因素。
  • 以案主自決和參與為主要目標。
  • 重視工作者與案主的專業關係建立和互動。
  • 社會資源之應用。(謝秀芬, 2005;skidmore, 2005)

目的

  • 個人層面
  • 社會個案工作的目的在於協助案主理解自己的優點和接受自己的問題,增進問題解決問題和適應環境之能力,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並使其發揮其潛在能力,建立自信,改善其生活。
  • 社會層面
  • 積極目的—在公平與正義的社會中確保每一個人的尊嚴及基本福祉,其獨特性也應備受尊重。並擁有幸福的生活需求之機會,使社會更加公平。
  • 消極目的—重視改善和防止因個人或家庭功能喪失而造成的社會問題,以維護社會穩定發展。
  • 主要的目的在於防止和改善引起個人或家庭與社會環境間失調的狀況,協助案主改善問替或將傷害降低至最小。(skidmore,2002)

角色

  • 助人工作者應具備之特質(黃惠惠, 1986;Johnson, 1998;Brammer, 1985)
  • 對人關懷的、有同理心的,對個案和行為具有正面之想法。
  • 心理素質成熟、個性誠實、善解人意並務實的。
  • 具有自我省察能力、靈敏之觀察力、良好的溝通技巧。
  • 具有尊重人性及誠懇的態度。
  • 了解人的自我價值並能控制自己的內在情緒不受案件影響。
  • 能有效影響他人且非支配他人者。

過程

  • 一、申請與接案Intake
  • 工作者與案主之初次接觸,藉以了解案主求助的原因和內容。(謝秀芬,2006)
  • 當案主至機構尋求協助時,工作員與案主初次面對面,經由會談過程,工作員與案主作社會和心理情況之探討過程,且以機構服務內容及宗旨來判斷案主是否能被服務。(潘淑滿,2000)
  • 當案主察覺問題前來機構尋求幫助或是由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之專業人轉介而來的個案,經了解個案問題及需求,由評斷是否符合機構服務目的、服務對象及服務內容,和專業人員判斷是否符合*服務資格,若不是符合則轉介至其他相關機或專業人員進行下一步處理。(萬育維,2005)
  • 二、調查與收集資料Study
  • 本階段主要目的是從各層面了解案主及其問題,且利用這些資料尋求對問題的解決方法與途徑,資料來源包含下列幾種:(謝秀芬,2006)
  • 與案主本人的會談。
  • 與案主重要他人的會談。
  • 紀錄、測驗報告、學習及各種評估資料。
  • 三、預估Assessment
  • 藉由了解問題,來尋找協助和干預之方向,主要是透過所蒐機資料對案主的各方面情況進行了解(包含發生事實、案主的感受,和整體環境事件與行為表現間的交互關係) (謝秀芬,2006)
  • 個案工作者依個案的問題為基礎進行評估。個案工作對案主的預估,強調對各種層面來分析案主面對問題的優勢及劣勢。(潘淑滿,2000)
  • 四、干預 Intervention
  • 干預階段主要是在執行處遇計畫,以達成社會功能增強的目標。(謝秀芬,2006)
  • 間接服務—透過改善案主處於之壓力環境,以減少案主所受到的壓力來增進案主對社會環境之適應情況。不直接接觸案主本身的改變,而是改變案主處於之環境,使環境改變滿足案主需求,而達成與環境有較良好的適應。
  • 直接服務—增進案主解決問題的能力,找尋改善生活品質之有效方法,進一步使其潛在能力發揮,換言之,則是使案主成長,以改善其認知能力、價值觀或情緒表達能力。
  • 五、評估 Evaluation
  • 檢討服務過程及使用方法的成效,和工作者本身的專業能力。(謝秀芬,2006)
  • 總成評估:衡量整個服務過程的成果。
  • 過程評估:針對服務工作歷程的評估,如所面對危機之分析、目標的確立、處遇計畫的效用及運用技巧之評估。
  • 對工作者的評估:在工作進行過程中持續進行,以便及時修改目標與處遇計畫,增加服務之效能。
  • 六、結案 Termination
  • 當服務工作之目的達成或因特別因素使無法達成工作目標,工作這必須結束與案主的專業關係。(潘淑滿,2000)

專業關係

  • 專業關係是以個案工作的目標為基礎的一種動態交互影響的關係,工作者藉由此種專業關係,以改變案主對人或事件的態度。(廖榮利,1997)
  • 引用徐震等人(1996)運用六種觀點來闡釋個案工作專業關係的意義:
  • 「滿足案主需求的關係:專業關係是工作者以促進案主成長、發展與培養叫好的適應型態之下,所提供的服務。
  • 激發案主潛力的關係:工作者提供溫暖、支持、安全的關係,減除案主焦慮不安的情緒,幫助案主積極改變和調適。
  • 整合人際關係:透過正向的互動關係,重新協助案主肯定自我,並從中學習經驗,運用到其他人際關係之上。
  • 互動的關係:工作者與案主間態度與情緒交流的經驗與過程;透過此經驗與過程,協助案主減輕人際互動關係的障礙與挫折。
  • 真實的關係:工作者以真誠態度面對案主,鼓勵案主清楚表達自我意念,並協助案主離清現實與非現實的認知與期待,避免錯誤的印象,才能促使專業關係有效的運作。
  • 互補的關係:互動關係中,案主必需坦承、開放的表達自己的問題與困難,工作者則以關懷、接納態度,引導案主表達,進一步提供必要之資源,協助案主解決問題。」
  • 引用「專業關係的特質(Johnson,1998)
  • (1)關懷他人
  • (2)承諾和義務
  • (3)接納
  • (4)同理心
  • (5)真誠
  • (6)清晰的溝通
  • (7)權威和權力
  • (8)目的 」
  • 專業關係的原則(謝秀芬,2006;Johnson,1998)
  • (1)個別化:將案主視為一個個體,有其獨特性。
  • (2)有目的的情感表達:案主期待工作者能理解自己的感受,並表現心理支持。能使案主能夠更表達更深入。
  • (3)適度情感介入:工作者能靈敏觀察案主之情緒及給予適當的回應。
  • (4)接納:工作者須接受案主的真實情況,及接納但不表示贊同其不良的行為。
  • (5)非批判的態度:對於案主的現實情況、行為的對錯,不已是非來批判,應採取中立的態度。
  • (6)案主的自我抉擇:工作者應避免給予案主不合宜的承諾和建議,而誤導抉擇,應培養案主自己判斷的能力。
  • (7)保密的原則:保障案主之隱私權,不與他人透漏案主的資訊。保密原則是讓案主能安心表達自己的首要條件。

文獻參考

  • 潘淑滿著。2000。《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市:心理。
  • 謝秀芬著。2006。《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台北市:雙葉。
  • 林萬億著。201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市:五南。
  • Rex A. Skidmore著。2002。〈社會工作實務與個人〉,沈瓊桃譯,《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市:學富。
  • 萬育維著。2005。《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台北市:雙葉。
  • 廖榮立著。1986。《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市:幼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