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服務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19日 (日) 13:55 由 CYUT9529090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案主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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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的定義

直接服務又稱為臨床服務,係社會工作中的實務面,社會工作者將會以面對面的方式提供案主服務。 服務的對象包括個人、夫妻和家庭。其目的在激發支持與促進個人對問題的因應能力, 同時也增進社會和環境對個人需要的因應能力。其內容應包括界定案主的問題和提出案主同意的處遇計畫,而所提出的處遇計劃則需「與案主過去的歷史有關,並能激發案主內在的潛能」(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理論與技巧上冊(洪葉文化譯)(1999)(臺北市)

案主

在開始面對案主,實施服務前,我們必須了解,誰是案主?需要什麼幫助?

案主類型

案主分為以下三種:

<一>外部案主

又稱「主要案主」、「基本案主」,一般指直接或間接接受服務而受惠的人。 (參考文獻稍後補上)


<二>內部案主

機構內部的上級與同事,這些被稱為內部案主的人不僅提供服務給主要案主,而且也由機購得到生計和專業地位的益處,此外,他們互相依賴,以有效的完成機構的工作。(Gary,參考文獻稍後補上)


<三>重要關係人

對機構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或團體;如贊助人、支持者、地方士紳、政客等。團體如評鑑機構、相關企業、社區等。

案主特性

在社會工作服務中,由於文化與認知的差異,我國的需求者們往往是被動的,他們認為被幫助是可恥的,甚至拒絕接受機構的服務。例如「吊食父拒絕工作」事件。 為了避免需求者因為不正確的觀念而滯留在困境中,甚至導致危險發生,實務工作者須透過協商,使其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與接受幫助不是恥辱。若需求者願意接受機構的服務,此時他就成為案主。

案主需要

直接服務的方法

直接服務會遇到的困難

直接服務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