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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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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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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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又稱為臨床服務,係社會工作中的實務面,社會工作者將會以面對面的方式提供案主服務。其目的在激發支持與促進個人對問題的因應能力,同時也增進社會和環境對個人需要的因應能力。其內容應包括界定案主的問題和提出案主同意的處遇計畫,而所提出的處遇計劃則需「與案主過去的歷史有關,並能激發案主內在的潛能「重述自Dean H.Hepworth, Ronald H. Rooney,Jo Ann Larsen著.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P41」  
直接服務又稱為臨床服務,係社會工作中的實務面,社會工作者將會以面對面的方式提供案主服務。服務的對象包括個人、夫妻和家庭。其目的在激發支持與促進個人對問題的因應能力,同時也增進社會和環境對個人需要的因應能力。其內容應包括界定案主的問題和提出案主同意的處遇計畫,而所提出的處遇計劃則需「與案主過去的歷史有關,並能激發案主內在的潛能「重述自Dean H.Hepworth, Ronald H. Rooney,Jo Ann Larsen著.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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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的範圍包括個人、夫妻、家庭和團體的服務工作。實務工作者不僅對案主提供面對面的服務,他們也和其他的專業者、組織和機構合作,一同支持案主、機構主管、重要關係人甚至政策擬定者的相關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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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老師給的建議好像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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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
 
==案主==
 
在開始面對案主,實施服務前,我們必須了解,誰是案主?需要什麼幫助?
 
在開始面對案主,實施服務前,我們必須了解,誰是案主?需要什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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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特性===
 
===案主特性===
 
在社會工作服務中,由於文化與認知的差異,我國的需求者們往往是被動的,他們認為被幫助是可恥的,甚至拒絕接受機構的服務。例如「吊食父拒絕工作」事件。
 
在社會工作服務中,由於文化與認知的差異,我國的需求者們往往是被動的,他們認為被幫助是可恥的,甚至拒絕接受機構的服務。例如「吊食父拒絕工作」事件。
為了避免需求者因為不正確的觀念而滯留在困境中,甚至導致危險發生,實務工作者須透過協商,使其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與接受幫助不是恥辱。若需求者願意接受機構的服務,此時需求者已經成為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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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需求者因為不正確的觀念而滯留在困境中,甚至導致危險發生,實務工作者須透過協商,使其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與接受幫助不是恥辱。若需求者願意接受機構的服務,此時需求者成為案主。
  
 
===案主需要===
 
===案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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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的方法==
 
==直接服務的方法==
既然確定了案主,社會工作實務者則必需了解案主的需求,以擬定適合的服務計畫,並將計劃實現。以下為社會工作實務者提供服務的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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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社會工作實務者提供服務的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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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和接案:了解案主的問題及需求,經判斷是否符合機構宗旨、服務對象、服務項目、及專業人員能力是否收案,若不適合則轉介到合適之句構和專業人員做進一步處理。(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 萬育維編著.p58)
  
 
[[調查]]:了解案主所需。在對案主有了基本的認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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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了上述因素外,而需結案者,應與督導討論之。
 
5.除了上述因素外,而需結案者,應與督導討論之。
 
(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 萬育維編著.p60)
 
(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 萬育維編著.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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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服務從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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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只是個人本身內在的運作,還有人也需要與人接觸,從出生開始就需要與人接觸才能被養育成人,個案工作強調人的社會性,人無法離開環境而生活下去,自然受到環境的影響會很大,所以在此探討從個人、家庭和環境來了解個案有什麼需求,須要從何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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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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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不論在相貌、指紋、音質...等都有所不同,身體特微及表現會影響自我概念,身體健康疾病也會影響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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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案主整體來說,必須考慮到生理、認知、知覺、情緒、行為、文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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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案主都是不同的,所以需要幫助的地方也會不一樣,個案工作的援助是在滿足個別案主的特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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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案主的身體健康、智商、價值觀與表達的能力,對評估有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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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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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容易影響個人,也是最有責任提供個人需求的主要地方,社會工作人員可以從個案在家庭內和家人的溝通模式、做決時的態度和家庭成員執行家庭角色時的方式,從中獲得如何幫助案主的方法,所以深度的了解每一個家庭成員,是可以更進一步的了解案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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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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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行為的共通性是「需求」,一個人生活於社會上有七種生活的基本需求:經濟安定、職業參與的機會、身體精神的健康、參與社會團體的機會、家庭關係的安定、教育的機會和文化、娛樂的參與,而這些社會生活的需要是要靠環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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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活方式及某一社會角色的行為是會隨著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而變化的,現代人已和從前的人在性格和行為上有著顯著的不同,適應不變遷已成為現代生活最主要的特徵。個案工作者是幫助案主能盡快達到與社會環境的共存點。
  
 
==直接服務會遇到的困難==
 
==直接服務會遇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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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結語==
直接服務是社會工作中的第一線服務,在與案主面對面的情況下,實務工作者如何突破案主的心防並提供實質有效的解決方式,和尋找資源將是社會工作者們持續研究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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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是社會工作中的第一線服務,實務工作者的臨場反應必須靈敏且正確,並在服務的各階段不斷的收集情報,以了解案主的實際狀況並準備可利用之資源,方能提供實質有效的解決方式。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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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育維編著(民90).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臺北市:雙葉書廊
 
*3.萬育維編著(民90).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臺北市:雙葉書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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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秀芬 (民91)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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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華源、李自強 (民95)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於 2009年12月8日 (二) 02:26 的最新修訂

直接服務又稱為臨床服務,係社會工作中的實務面,社會工作者將會以面對面的方式提供案主服務。其目的在激發支持與促進個人對問題的因應能力,同時也增進社會和環境對個人需要的因應能力。其內容應包括界定案主的問題和提出案主同意的處遇計畫,而所提出的處遇計劃則需「與案主過去的歷史有關,並能激發案主內在的潛能「重述自Dean H.Hepworth, Ronald H. Rooney,Jo Ann Larsen著.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P41」

直接服務的範圍包括個人、夫妻、家庭和團體的服務工作。實務工作者不僅對案主提供面對面的服務,他們也和其他的專業者、組織和機構合作,一同支持案主、機構主管、重要關係人甚至政策擬定者的相關行動。

3 老師給的建議好像沒有用?

案主

在開始面對案主,實施服務前,我們必須了解,誰是案主?需要什麼幫助?

案主類型

案主分為以下三種:

<一>外部案主

又稱「主要案主」、「基本案主」,一般指直接或間接接受服務而受惠的人。「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二>內部案主

機構內部的上級與同事,這些被稱為內部案主的人不僅提供服務給主要案主,而且也由機購得到生計和專業地位的益處,此外,他們互相依賴,以有效的完成機構的工作「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三>重要關係人

對機構有一定影響力的個人或團體;如贊助人、支持者、地方士紳、政客等。團體如評鑑機構、相關企業、社區等。 「重述自Gary V. Sluyter著.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p29」

案主特性

在社會工作服務中,由於文化與認知的差異,我國的需求者們往往是被動的,他們認為被幫助是可恥的,甚至拒絕接受機構的服務。例如「吊食父拒絕工作」事件。 為了避免需求者因為不正確的觀念而滯留在困境中,甚至導致危險發生,實務工作者須透過協商,使其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與接受幫助不是恥辱。若需求者願意接受機構的服務,此時需求者成為案主。

案主需要

不管案主是為了什麼而來尋求幫助,直接服務提供者都必須要注意案主的心理,以下十點為案主最基本的心理訴求:

1.我們是人,不需要被人家貼上標籤做分類。

2.關注我們的能力,而不是我們的無能-也就是我們能做什麼,而不是不能做什麼。

3.接受自己,不要當別人所希望的樣子。

4.我們不想受到虐待、嘲笑和推擠。

5.我們不想要你的愛和支持。

6.我們要尊重與了解-了解我們的看法。

7.傾聽我們的聲音,不要告訴我們該做什麼,應該問我們需要什麼。

8.我們希望對自己感到高興,希望我們的權利受到尊重。

9.提高你的期盼-我們能做的會超出你的想像。

10.允許我們犯錯。 (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民88.臺北市:亞太圖書.p39)


直接服務的方法

以下為社會工作實務者提供服務的四個階段:

申請和接案:了解案主的問題及需求,經判斷是否符合機構宗旨、服務對象、服務項目、及專業人員能力是否收案,若不適合則轉介到合適之句構和專業人員做進一步處理。(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 萬育維編著.p58)

調查:了解案主所需。在對案主有了基本的認識後, 分析:此時需與案主有進一步的了解,同時並透過專業知識判斷,確定案主的真正需求是什麼,並擬定初步的計劃。

處遇:此階段為服務提供的重心,實務工作者透過會談診斷詳細了解案主的情況與需要以擬定服務方式與目標。

結案 結案係指當預計目標完成或是案主完全無法配合實務工作者的處遇方式時,即可進行結案,結案前需與案主及其家屬聯絡,使其有心理準備。遇到以下情況即可結案:

1.案主問題已獲得解決。

2.問題處理已告一段落,個案及其家屬的解決能力明顯增加,所剩問題可自行處理。

3.所剩問題非屬社會工作部門範圍,應轉介至其它機構協助。

4.個案或家屬完全不合作,經努力無從聯繫者。

5.除了上述因素外,而需結案者,應與督導討論之。 (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 萬育維編著.p60)

個案服務從何評估

人不只是個人本身內在的運作,還有人也需要與人接觸,從出生開始就需要與人接觸才能被養育成人,個案工作強調人的社會性,人無法離開環境而生活下去,自然受到環境的影響會很大,所以在此探討從個人、家庭和環境來了解個案有什麼需求,須要從何著手。

個人

每一個人不論在相貌、指紋、音質...等都有所不同,身體特微及表現會影響自我概念,身體健康疾病也會影響情緒。 對案主整體來說,必須考慮到生理、認知、知覺、情緒、行為、文化等因素。 每一個案主都是不同的,所以需要幫助的地方也會不一樣,個案工作的援助是在滿足個別案主的特定需求。 了解案主的身體健康、智商、價值觀與表達的能力,對評估有的幫助。

家庭

家庭是容易影響個人,也是最有責任提供個人需求的主要地方,社會工作人員可以從個案在家庭內和家人的溝通模式、做決時的態度和家庭成員執行家庭角色時的方式,從中獲得如何幫助案主的方法,所以深度的了解每一個家庭成員,是可以更進一步的了解案主的。

環境

人類行為的共通性是「需求」,一個人生活於社會上有七種生活的基本需求:經濟安定、職業參與的機會、身體精神的健康、參與社會團體的機會、家庭關係的安定、教育的機會和文化、娛樂的參與,而這些社會生活的需要是要靠環來提供。 人的生活方式及某一社會角色的行為是會隨著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而變化的,現代人已和從前的人在性格和行為上有著顯著的不同,適應不變遷已成為現代生活最主要的特徵。個案工作者是幫助案主能盡快達到與社會環境的共存點。

直接服務會遇到的困難

案主在接受處遇時並不會完全依照實務工作者的指示行動,他們會面臨其他人與改變自己的壓力。人具有防衛機制,會為了保護自己而產生抗拒。因此常會發生下列情況:

1.配合度不高:案主不願意配合實務工作者,聽從其指示。

2.對實務工作者持有敵意:案主認為實務工作者並不是來幫助他,而是干擾他生活甚至思想的敵人。

3.缺乏資源:社會工作無法像工業一樣生產產品創造效用,也不能跟商業一樣創造財富。它所需的金錢、物資設備都需仰賴外界支援。若遇上經濟不景氣或其它狀況(例如戰爭)使資源供給減少或斷絕,則社會工作者將無法提供有效的服務。

結語

直接服務是社會工作中的第一線服務,實務工作者的臨場反應必須靈敏且正確,並在服務的各階段不斷的收集情報,以了解案主的實際狀況並準備可利用之資源,方能提供實質有效的解決方式。

參考書目

  • 1.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理論與技巧上冊(洪葉文化譯.(1999).臺北市.(原著出版年:1997)
  • 2.提升組織績效 社會服務領域實務工作指南(劉曉春譯)(1999)頁29.臺北市:亞太圖書)。(原著出版年:1998)
  • 3.萬育維編著(民90).社會工作概論 理論與實務.臺北市:雙葉書廊
  • 4.謝秀芬 (民91)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 5.曾華源、李自強 (民95)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