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教養安置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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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機構教養

機構教養,由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照顧一群彼此也沒有血緣關係的兒童,並提供兒童二十四小時的照顧和居住的場所。(周震歐.民82年)

貳.適用範圍

機構教養的特點

  • 在機構中,兒童必須和他人分享機構中的照顧者,因此兒童本身可以依自己的情感需求來做調整,也可和機構中的照顧者維持一個「安全」的心理距離。
  • 提供較多的親職角色,供兒童選擇,若兒童無法和主要的照顧者發展良好的關係時,可與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如教師、社會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可提供較好的情感關係,和較多的機會,讓兒童發掘其認同對象。
  • 對於兒童的不適應行為具有較大的容忍力,因為機構有較多的工作人員可以分散兒童的敵意,而不需由單一個工作人員來承擔。
  • 機構中的生活較有規則和例行工作,可增強兒童自我控制的能力;而明確的生活規則,可以減輕兒童對行為或做決定時所引起的焦慮,也可簡化兒童的生活,讓兒童知道下一步該做什麼。
  • 機構的控制較不會引起兒童的反抗,是因為機構較封閉性和控制性的環境,而兒童在外面的社區中逃學、逃家等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 團體的壓力可以促使兒童疏離行為的減少,順從行為增加,且透過對團體的認同,而產生與團體相同的價值觀。
  • 機構能提供一個有經過計畫和控制的環境來幫助兒童。
  • 機構中有接受特訓過的工作人員和特殊設備,可以滿足有特殊需要的兒童,也可依兒童現有的狀況提供個別治療。(周震歐.民82年)

適合之條件

  • 兒童可能因過去的生活經驗(如父母患病、私生子女、坐牢...等)或是特殊的人格特質,而無法和親職角色發展良好關係,也可能不適合接受寄養或領養安置,則可能選上機構教養,可提供較淡化的親子關係,情感上的安全距離等,又助於兒童的生活適應。
  • 兒童若與親生父母有非常親密的關係時,家庭寄養安置會讓兒童有衝突感,而在兒童教養機構中則不需要與親職角色有密切的關係。
  • 對於行為異常而無法和家庭一起生活的兒童,機構教養也是一適當的安置。
  • 機構提供了淡化的親子關係且容易接近同儕團體的生活。
  • 一群不願意分開安置的手足,為有安置於教養機構中才是可行的方法。(周震歐.民82年)

參.安置過程

安置前的準備

在考慮機構安置前,必須對兒童及其家庭進行了解,幫助父母探討兒童需要替代性照顧的問題本質,並討論其他可行的變通方法。經過接案討論後,有些父母最後會決定讓兒童留在家中照顧。


有許多機構安置的個案,在安置之前已利用支持性和補充性服務,但仍未獲得適當的問題解決。當機構安置是唯一的選擇時,社會工作員必須幫助父母處理其挫折感和罪惡感等情緒,協助其解除安置計畫是否有助於兒童的疑惑。


為了維持親子間的聯繫,以利兒童能盡速返回家庭,社會工作員仍應強調,在安置期間,父母對兒童仍具有持續的責任,並討論探視的時間表及對兒童的支持。


社會工作員與父母共同計畫安置,可以讓兒童覺得安治是家庭所做的決定,而不是機構所做的決定,同時也可協助父母改變,使他們成為更適當的父母,並可獲得他們對安置決定的充分合作。


除非兒童是因法庭的判決而予以機構安置,否則必須取得父母的書面同意書,有時也可依父母的能力,請其簽署按月付費的津貼同意書。


機構在安置前,也應取的兒童的各項背景資料,包括兒童的發展史、特殊問題,對父母的特殊反應型態,同儕關係等,而父母則是獲取這些資料的最佳來源。


安置前的準備工作也包括安排兒童和其父母在入院前參觀機構,通常有些機構會提供書面資料,回答一般兒童對於住在機構中,最常提出的疑問。除此之外,社會工作員也應和被安置的兒童積極的討論,以消除其即將與父母分離及住在機構的恐懼與疑慮。(周震歐.民82年)

安置期間

兒童進入機構後,社會工作員對兒童仍負起延續性的工作責任,社會工作員必須協助兒童適應機構內的生活。同時,社會工作員是兒童的過去(親生父母與家庭)和現在(機構生活)間的橋樑,必須協助兒童處理脫離過去的生活模式與適應機構生活所產生的問題,例如適應機構的規則與要求,與同1團體和其他工作人員間的互動。


如果把機構是唯一種治療資源,它所提供的包括個人心理治療與治療性的環境,透過這些因素,可以協助兒童在心理上或行為上的改變。


由於兒童與個案工作員間的關係,可以協助兒童了解其行為產生及採取該種行為的原因,進而改變其行為。個案工作員也能在兒童面對情緒壓力時與其討論其生活上所面臨的衝突,直接在兒童的世界中,進行立即的現實治療。


此外,機構可以控制兒童生活世界的本質,它可以結構化兒童的日常生活經驗,使其生活的環境具有治療的效果和意義。治療的層面包括食物、娛樂、教育、零用錢、家務、同儕團體、訓練、個人衛生、探視等、所有的日常活動對兒童都具有心理上的意義。因此生活的情境便是治療的工具。


兒童在安置期間,社會工作員仍應對兒童父母提供協助,已準備讓兒童返回原家庭,社會工作員應讓父母了解兒童的進步情形並鼓勵定期的探視兒童。探視代表父母的關心、樂於接近、不會拋棄他們,可以協助兒童的進步。但是若兒童與父母間存有衝突,則探視可能再造成衝突,因此社會工作員必須妥善安排探視情境,例如探視的時機、次數、時間長度、建議與兒童從事何種活動等。以使有些機構發展出「資源家庭」,亦即招募一些家庭來探視兒童或是放假日能帶兒童外出。


除了個案工作員外,機構內也有團體工作員,他們負責督導與協調機構內的休閒活動,有時也會進行團體治療,或組織團體來協助兒童正常發展及機構的管理。(周震歐.民82年)

安置結束期

兒童安置一段期間後,應定期再審查其情況,以避免兒童留在機構中的期間過長,當兒童已由機構獲得最大注意之後,必須協助兒童移回社區中。


對於即將出院的青少年可提供職業諮商和職業安置訓練。移回社區的兒童,包括返回原家庭、安置於寄養家庭、團體之家、中途之家者,仍應繼續提供追蹤服務。使兒童和家庭仍能獲的持續性的支持。


有些無家可歸或父母尚未準備妥當的兒童,有時會暫時安置於寄養家庭中,而在寄養前,寄養家庭便開始定期探視,並在假日帶兒童返家。寄養家庭可是為回歸正常家庭的準備場所。(周震歐.民82年)

肆.機構安置服務的改進

近年來台灣的環境改變;生活改善,貧苦無依的兒童減少,兒童保護個案則相對增多,所以育幼院的機構教養已逐漸轉型為兒童保護個案的安置服務。因此,在教養服務應有所改進,包含:

  • 加強個案心理輔導

將兒童保護個案安置於機構,雖然可以免於在受傷害,但是離開家庭的經驗,往往造成兒童心理情緒及生活適應的困擾,應該加強個案的心理輔導。

  • 主動輔導案主家庭

兒童福利的努力,在於維護家庭圓滿,機構安置的最終目的,也是希望兒童能回歸原生家庭,所以機構安置服務應該主動輔導案主家庭,協助其早日恢復家庭功能,讓兒童回家重享天倫。

  • 妥善安排收養服務

機構長期安置,對兒童可能造成不利的影響,因而對於父母雙亡或遭到遺棄的兒童,應該安排收養,並妥善處理。(林勝義.民94年)

伍.文獻

周震歐.兒童福利.巨流圖書公司.民82年

林勝義.兒童福利概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