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2月17日 (一) 14:54 由 CYUT9629013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就刑罰經濟原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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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After Care Service)是為了預防出獄人或其他有再犯之虞之人再犯,並為了維護社會安寧而運用社會力量給予其保護與輔導之制度。該制度於公元一七七六年間,首創於美國黎吉爾之手,為使具悔改向上之心之出獄人有其謀生之路,故捐助鉅款救助之,現已為世界各國所採行,保護之對象及於曾受刑事處遇而有再犯之虞之人。(社會工作辭典p.215)

分類

更生保護之理論基礎

就刑罰經濟原理言

自由刑是在一期間內剝奪犯罪者之自由,與社會隔離,並透過刑事矯治方法達成更生目的。但自由刑卻常使受刑人家屬承受經濟負擔及感情困難,間接導致社會問題的發生;自由刑同時消耗政府財力、人力,固使緩刑、假釋、微罪不起訴等制度設置,以減少政府壓力。但受這些處分之處遇的人也帶著再犯的危險性,也易遭受社會歧視,致使謀生陷入困境。故更生保護制度一方面幫助更生人,另一方面也合乎刑罰經濟。

基於教育刑論之觀點

刑罰不只帶著"為自己的錯誤付上代價"的贖罪觀念外,亦是強制教育個人,使其成長改變,並適應社會生活,故在獄外也可實施。對於刑滿釋放之人也應繼續輔導追蹤,使其能自立更生,若實教育本質。

依據累進處遇之原理

基於事實上的需要

由於犯罪率增加,使監獄人多生亂,為減少獄中人口而增加緩刑及假釋人數,而這些人仍須保護輔導,預防其再犯。

基於社會適應

為使已消除反社會行為之更生人能再度適應社會生活,故實施更生保護輔導之,使其漸進適應正常社會生活。

更生保護之方式

直接保護

直接保護是收容無家可歸、完全無依靠且毫無生存之技能、資源等無法回歸並適應正常社會模式與生活者。不但提供住宿,也給予實際的技術訓練及感化教育,例如在收容所從事農作或工藝等等,使其習得一技之長,自立更生。是以教導、感化、技藝訓練的方式進行。

我國直接保護視受保護人之需,分別採用了:

  • 直接收容:在確定受保護人的確有收容之需要,可暫時將之安置於更生保護會設置的輔導所,實施感化及技藝訓練,以從事各種生產工作。
  • 技藝訓練:更生保護會得視情況與相關之機構、團體、政府接洽,合作短期的技藝訓練,使有工作能力卻無謀生之技能的受保護人有受技藝訓練的機會。
  • 救濟及治療:對於衰老、疾病或殘廢等的受保護人,得施以救濟或於醫療機關安置、治療。

間接保護

暫時保護

參考文獻

  • 犯罪學概論 黃富源 范國勇 張平吾合著
  • 犯罪與刑事政策 謝瑞智博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