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志願服務之現況與發展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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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己之間互相依賴是始終不變的,民眾要體認集體社會之共存共榮,彼此間的互相幫助合作,對群體或弱勢付出關心和愛心,志願服務便是提供了這個機會,是實踐「生命共同體」(community)的重要途徑。志願服務者的參與不但能降低彼此間的疏離感,更能增進人際關係。 由於社會政經結構急劇變遷,所以在民主社會的發展中,第三部門地位的提升興起了志願主義趨勢,更是提供了人民實際參與機會,同時也分擔了社會責任(Weisbord,1990)。為呼應聯合國發起的二OO一年國際志工年,我國立法院在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通過志願服務法,對於台灣在志願服務工作方面已有明文規定,但也有學者以為,志願服務法對於志願服務的助益為何,另有探討之空間。(曾華源、曾騰光:2003:P25-26)

 3 基本上沒有太大的改進,英文文獻使用方式不對。

志願服務的分類

志願工作可以.......

依時間性質劃分

  • 環保義工
  • 消防義工
  • 警政志工
  • 戶政志工
  • 地政志工
  • 衛生保健志工
  • 社區服務志工

依服務領域劃分

  • 綜合:愛心服務隊、政令宣導服務、社區發展協會。
  • 康樂:救國團、青年會。
  • 醫療衛生類:紅十字會。
  • 福利:就業諮詢、老人照顧、婦女服務、婦幼保護。
  • 教育:寄養家庭。
  • 環保類:道路、街道環保、公園認養。
  • 輔導類:張老師、生命線。
  • 交通類:義交、公車路線諮詢。
  • 權益類:消費者保護服務 、勞工權益陣線、婦女權益促進會。
  • 救援類:義消、山難救援...。
  • 司法類:法律諮詢顧問、榮譽觀護人等。
  • 警政類:如義警。
  • 其他另有宗教、戶政、財稅、營造、社區行動等。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可分為以下六類:

  • 會員機構:分為2個類型

(1)、會員直接或透過其他機構推行某項計畫,例:紅十字會。

(2)、志願服務工作只是此機構的目標,例:天主教婦女協會。

  • 勞工組織:公會常推行多種志願服務工作,例:已退休的工會會員協助即將退休的會員適應新生 活。
  • 志願服務法人團體:某些團體法人機構以機構名義資助各項社會服務計畫,資助員工推行計劃。
  • 自助會社:當會員面臨共同困難時,互相幫忙找出不同的方法、管道解決個人困難,例:酗酒自助組織。
  • 改革小組:部分學生運動組織反種族、反毒品的改革策略,使主政者能面對不滿社會的興革,例:消費者委員會。
  • 社會福利服務:志願服務工作者是推行福利工作的主要人員,通常是由志願服務聯絡者統籌所有活動。(陳玥:2001:P9-5~9-6)

志願服務人員倫理守則

計有兩大類,分別為(陳玥,2006):

(一)一般性:

1.我願本濟世的胸懷,以個人有餘,助人不足,對社會提供有形或無形的服務。

2.我願投入志願服務的行列,肯定自我的價值,實踐自我的理想,感受生命的意義。

3.我確信志願服務是輔助政府施政的有效措施,是推動社會福利不可或缺的動力。

4.我願不斷學習成長,充實自我,講求工作技巧,追求工作效率。

5.我願以平等原則服務,對服務對象,不分年齡、性別、籍貫、語言、宗教、貧富,發揚志願服務的真諦。

6.我願遵守服務機構之規定,認同服務機構之價值觀和服務目標,維護志願服務的信譽。

7.我願服務的榮譽與他人分享,並影響與結合更多的個體與群體,共同創造溫馨的社會。

8.我願客觀而不為己,守密而不流傳,以維護服務對象的隱私。

9.我願不計酬勞,不圖私利,盡己之力提供服務。

10.我願接受專業服務人員之指導,發揮愛心、耐心,信守原則,體悟「施比受有福」、「犧牲享受,享受犧牲」的真義。

(二)內政部頒訂之守則:

1.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2.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3.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4.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5.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6.我願學習成長,吸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7.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8.我願配合機構,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9.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10.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參考文獻:

陳玥,2006,<社會工作>。台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我 國 志 願 服 務 現 況

根據內政部所做的國民生活狀況調查資料顯示,在,以捐贈方面而言,捐贈財務最多,捐血次之;實際參與提供服務者,公益慈善最多,社會服務次之,其餘學校義務教育、參與社會福利機構(如育幼院、養老院)、康樂服務、衛生保健服務、義警、義消、民防隊、諮詢性服務輔導性等項目比率偏低。

志願服務對象與內容及方式:涵蓋弱勢團體,其包括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模式屬於專業福利機構團體為主,例:醫院、家扶中心、生命線等內容以一般諮詢、協談協助機關行政業務,進而擴大至社區關懷及弱勢族群直接服務。(93年度全國志願服務會報:2002:P125-129)

以社會福利領域為例:志願服務工作乃是依據志願服務法及「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劃」等相關規定辦理, 目前從事社會福利服務工作之 志願服務團隊,截至95年6月 底計有1,456隊,志工人數達8萬5,966人,分別投入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兒童及青少年 福利服務、諮商服務、家庭福利服務、社區福利服務等社會服務工作,成員遍及家庭主婦、大專青年學生、勞工朋友、公教人員、退休人員及其他專門技術人員。95年上半年服務時數達312萬4,086小時,平均每人每週服務1.4小時,相當於提供3,009人之專職力。 (內政部,社會司)。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指出,國人從事志願服務人數佔總人口的7.8﹪,這代表有意願參加者佔三分之二人口。

(1)社會福利類:主管機關(社會司):祥和志工團隊65隊,服務內容為提供身障者、老人、兒童、青少年等福利及諮詢服務等,志願服務人數3469人。

(2)衛生保健類:主管機關(衛生署):醫療院所、鄉鎮市衛生志工團隊39隊,服務內容為協助醫療院所、衛生所,等支援或宣導衛生工作,志願服務人數2273人。

(3)教育服務類:主管機關(教育部):文教基金會、家庭教育中心、各國中小學愛心志工隊168隊,服務內容為協助國中小學愛心媽媽、中輟學生輔導,志願服務人數7044人。

(4)消防服務類:主管機關(消防署):義勇消防隊、婦女防火宣導團40隊,服務內容為助消防人員投入救災行列、社區實施防火宣導,志願服務人數4930人。

(5)環保服務類:主管機關(環保署):個鄉鎮市公所環保義工隊263隊,服務內容為協助執行各項環保工作,志願服務人數:12300人。

(6)文化服務類:主管機關(文健會):文化中心、鄉鎮文化中心志工隊19隊,服務內容為協助推展傳統與地方文化建設、宣揚文化政策理念,志願服務人數:1283人。

(7)民政服務類:主管單位(民政司):各戶政事務所志工隊21隊,服務內容為擴大戶政事務所為民服務,協助戶政工作,志願服務數:1283人。

(8)警政服務類:主管單位(警政署)台中縣警察局志工大隊1隊,服務內容為各警察分隊服務台之協助,志願服務人數:1929人。

(9)稅務服務類:主管單位(稅捐稽徵處):台中縣稅捐處志工服務隊1隊,服務內容為稅捐處服務台之協助,志願服務人數:120人。

(10)地政服務類:主管單位(地政司):各地政事務所志工隊5隊,服務內容為本縣各地地政事務所服務台之協助,志願服務人數:110人。

(11)勞政服務類:主管單位(勞委會):勞公局志工隊1隊,服務內容為本縣勞工服務之諮詢協助。

目前推展志願服務工作會報之辦理情形,是為擴大志願服務功能及團結之力量,中縣平均會辦理3場志願服務聯繫會報,匯報之實施對象為服務團體之單位負責人或志工督導人員,使用專題演講.小組聯誼方式辦理,目的位探討志願服務方法何團體間之互動與連結。

我 國 志 願 服 務 發 展

第一階段:在民國70年志工人數少,民間的社福機構少,所以是志願服務的拓荒期。

第二階段:民國80–84年,志工人數逐漸增加,民間機構也漸漸成立,屬志願服務的萌芽期,因受多元主義影響。

第三階段:民國84-89年,進入志工制度建立期,內政部頒布「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祥和計劃」,當時掀起一股 志願服務時尚風,主辦單位邀請 明星當起志願服務者,拋磚引玉激起新世代族群注意。

第四階段:民國90年開始,再立法院三讀通過志願服務法,裡頭涵蓋各領域的志願服務,屬志願服務的整合期。

  • 在未來展望方面,如能在激勵民眾參與,提升服務品質,強化教育訓練;進而獎勵表揚。(張庭,95:P13-17)
  • 政府對於領有志願服務卡之志工,規劃多元性參訪學習與聯誼活動,在透過學習觀摩之過程,使優秀志工能更加成長,進而樂於學習與服務..另,志工管理教育訓練E化,建置資料庫及志願服務教育訓練,提高志願服務管理及教育訓練之效益
  • 志工的服務不再是客串形的服務,應要強調志工能否運用專長,這樣也較能保障被服務者。
  • 學校的教育裡志願服務成為課程之一,在人員資源管理方面便成了一門功課,包括知識、技巧和人事上專業化的管理。(張庭,95,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國內志願服務工作的推展,在隨著志願服務法的頒布,產生結構面的改變,讓以往志願服務複合性的動機理論,更顯複雜而多元;尤其總統提出「志工台灣」理念。志願服務人力資源不能只被視為一項任意性資源;適時掌握時機潮流是必須的,更重要的是相關部門主政者須有跳脫以往觀念的新思維,從整合觀點讓民間志願服務系統所具有的充沛力量,突顯實質的定位。
  • 不指侷限於國內,國家也會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志願服務法第二十四條),這證明了對志願服務在國際交流之重視,未來還會有國際救援和協助開發中國家之參與。

結 語

  在美國,有女性主義者與衝突論者認為,志工的努力常不為學界所注重,甚至社會大眾所認可,因為認為這是「有時間的女人」才做的事,類似在家的家庭勞動一般。這是漠視女性的志願勞動精神,使女性對社會貢獻不易突顯出來。(Daniels 1987,1988:P169) 推動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的精神用意在於激發人民對於社會的關心,如果能用專業的訓練及管理方式,再加上付出的體會過程,更能激發對社會的付出責任感,目前參加志願服務的民眾較以往增加,內涵和過去也不同,使民眾參與的層面廣泛。 志願工作者不再只是免費或沒有成本的人力資源,例如聘僱專職人員的聘用,建立志工的基本福利與保障制度,例:保險,獎學金,急難需要救助等等。再者為保障服務品質,專業化管理制度的建立與運作,以及精神與物質誘因等等。機構運用志工之心態與做法應著重在提供民眾社會參與,不再只是利用志工節約經費而已。

外部連結

參 考 文 獻

一、中文部分: 陳武雄,1995〈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論見選集》。臺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陸光,1994,〈我國志願服務推展之過去、現在及未來〉。《社區發展》65,4-10。

陳玥,2001,<社會工作>,《志願服務與民間社會工作》。9-5,臺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張庭,95∕08,<社會福利政策與立法>,《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3-17,臺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曾華源、曾騰光,2003〈志願服務概論〉,《志願服務的發展》。25-26,臺北:揚志文化出版社。

內政部,2002,〈全國志願服務會報〉,《推動志願服務成果報告彙編》。125-129,台北。

二、英文部分:

Wikipedia (2006, December xx). Voluntary Service . Retrieved December xx, 2006 from http://en.wikipedia.org/wiki/Voluntary_Services_Overs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