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會社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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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簡稱(C.O.S)。出現於十九世紀末期,是個案工作的先驅者,他們以一種志願服務者和少數付費的代理人的角色到機構服務,以個案做為幫助的對象包含貧民、病患、孤兒甚至是罪犯和一些不幸需要被幫助者。他們的理念認為個人要為自己貧窮、困苦的生活負責,主張自已應該要有解決貧窮問題的適應生活能力,反對增加政府財力支出及耗用大量的社會公共資源去救助,要以「教他補魚,不要給他魚吃」為濟貧原則,讓他們盡自己所有能力和技能去維持基本生活。(林萬億,2002;廖榮利,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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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緣起

  • 慈善組織會社是從英國發起的,由於十九世紀是一個自由放任主義的世代,社會各方面的表現較自由放任、在自由競爭和工業化的潮流之下,失業人口情形嚴重,和加上當時英國的濟貧法案未盡到妥善的效用,各種問題叢生造成社會問題混亂,人們陷入貧窮需要人支援的窘境,於是社會上各種不同形態的救濟組織機構紛紛成立、勸募、救貧開始出現了。(棄楚生,1987)當時的機構對濟貧是秉持著慈悲為懷的精神,對於濟貧只是消極的救濟,很少會去探求貧民貧窮的原因和去顧及做未來的預防,在辦理救助的工作時,各種不同的救助機構和機構之間互不相聯繫,各自為政作業,有的人不停的重複資源的索取,冒領別人的救助金,或是案主先後到不同的機構接受不同的友善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做調查,以致於資源分配不均造成不公平現象,各種弊端不停重現,造成機構之間問題層出不窮,造成救濟的效率減低,問題沒有辦法被改善,因而產生了慈善組織運動。(廖榮利,1984)
    • 慈善組織運動正是歐美國家救貧運動的一種方式,為改善各種慈善機構之間的缺乏連繫,機構和機構之間資源浪費、重複現象,在亨利索理牧師(Solly、Reverend Henry)的帶領之下,參考了德國的漢堡制以及愛爾伯福利的做法,建議成立組織委員會來整合社會上的救濟資源,隨之在一八六九年的英國的倫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組織慈善救濟及抑止行乞協會」,而後易名為「慈善組織會社」,英文縮寫為(C.O.S)。(白秀雄,1992)
      • 在慈善組織會社於英國倫敦成立多年以後,逐漸影響英國其他的大城市群起倣傚,再經過九年以後,逐漸將它影響力的觸角延伸至美國,也就是在一八七七年,一位曾經參訪過慈善社會組織的美國牧師哥爾亭(Gurteen,Reverend S.H)受了此會社的影響,當他回美國之後,在美國的水牛城(Buffalo)成立美國始上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C.O.S),一直到了1892年,美國陸續已成立了十二個C.O.S(李增祿,2002)

組織發展特色

  • 主要成立了一個大型的中央總管理聯繫機構,即「中央登記局」(Central Registration Bureau),全市劃分為好幾區,每一區均有一個志願的委員會,負責總管理看察救助工作上的分配調解作業,讓原本各自作業的機構和機構之間有了共同的聯絡管道。
  • 案主去申請救助時,案件的登記是整體性的,也就是說,你在這一區登記了救助的申請,在別的區域也會有你登記的資料,這是為了要革新以前的弊端,避免有心的職業的乞丐同時向不同的地區索取救濟行為。
  • 接受救貧的案主,應該要有自己有謀生的能力技巧,是在逼不得已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接受社會資源救助,如:鄰里、教會等。
  • 救濟以「個別」的案主做為對象、單位。
  • 在案主接受救濟之前,機構會派專員去詳細調查案主的家庭背景、所處的生活環境、健康狀況、接受的教育程度到哪、工作上的狀況,瞭解案主是否真正需要接受救助,救濟過後還會隨時地進行訪視調查的工作,確定案主是真正需要接受救助,避免資源上的浪費。
  • 採取鎮壓的工作方式,倡導貧民要節儉、自助。
  • 社會救濟的款項和配給的額度有大量的增加,滿足了申請的案主的救濟福利和權益。

(李增祿,2002;林萬億,2002)

教化功能

  • 慈善組織會社是由一群來自中上階層帶有宗教色彩理念的人,對貧窮的人進行調查及訪視,而這些來自社會中高階層者的生活過是很富裕的,他們用自認為良好優秀的道德理念對窮人進行道德上的改變,因為在他們的主觀想法裡,認為貧困生活沒辦法自理的人,是由於缺乏良好的道德觀和自我約束力的不足,才造成自已窮困、生活出現問題,所以對他們進行道德觀的重建,要求在態度、行為上要改變、要承認自己的錯誤,要努力去工作才能脫離貧困。
  • 慈善組織會社沿襲最初英國伊莉莎白女王(Elizabeth)所頒布濟貧法(Poor Law),將救助者依次分為「值得救濟的貧民」﹝worthy poor﹞和「不值得救濟的貧民」﹝unworthy poor﹞。可以自立自助、維持自己生活的申請救濟者即為「值得救濟的貧民」﹝worthy poor﹞,給予經濟救助的保證,反之即是「不值得救濟的貧民」﹝unworthy poor﹞,則要留在救濟院或習藝所內強迫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李增祿,2002)
  • 慈善組織會社認為,在社區當中有能力貢獻者應該要主動積極去幫助社區居民的需要,用一種連帶的方式,想要達成一種連帶影響的動力,讓其他有能力的人也一同傚法這種方式。這些勸人積極向上的方法變成了一種教化的功能做用,觀念正面值得鼓勵。

對社會工作專業化之貢獻

慈善組織會社為以下社會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和專業化的先驅

他們的組織間,出現了一個叫「友善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專為案主訪問接恰,經過一連串的調查手續之後,對個別的個案情形分別處理,這種強調以「個人」做為深入調查的處遇方式,雖稱不上是專業的個案工作,但確確實實是社會個案工作的先驅,有助於個案工作的產生,這種思想的發展成為了個案工作系統化和可教導的特殊功能和技術,自此以後,專業化的案個工作即正式展開,社會個案工作的創始人瑪利‧芮治孟(Mary E‧Richmond)將他多年在慈善組織會社實地的工作經驗彙集而整理編成一本著名的「社會診斷」(Socila Diagnosis),對此後的個案工作影響甚大,開起了社會個案工作的里程碑,它是一本將實地工作經驗和知識結合成學術性的書籍。(廖榮利,1987)

C.O.S運動促進了日後社區組織的工作機構產生,像社區福利委員會(community welfare center),主要是透過社會福利機構和社區間進行社區組織工作方面的協調和行動計劃,讓居民瞭解社區工作如何進行,一方面也得以參與計劃過程,以便讓居民瞭解而有效的推動社區組織工作的推行。C.O.S理念努力在不同的機構間進行資源整合,透過了協調合作的方法,解決社區上的問題,這使得社區組織工作的發展有了基礎,也為此後的社會工作邁進現代化和專業化途徑。(李增祿,2002;白秀雄,1992;Bartlett,H.M.,1958)

參考文獻

  • 葉楚生(1987)。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同泰。
  • 李增祿(2002)。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 白秀雄(1992)。社會工作學。台北:三民書局。
  • 廖榮利(1984)。社會工作學。台北:三民書局。
  • 林萬億(2002)。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五南出板。
  • 廖榮利(1986)。社會個案工作。幼師文化事業公司。
  • 江亮演,曾華源,田麗珠,(1991)。社會工作概論。國立空中大學。
  • Bartlett,H.M.,(1958)。Working Definition of Social Work Practice。P6
  • 徐敏雄(2000)。基督信仰與社工倫理:談案主中心。2006年12月14日擷取自http://www.fhl.net/sms/2k04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