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2月15日 (五) 09:39 由 Cyut9329145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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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之定義

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又稱民間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是推行社會福利的重要資源。因社會環境越難適應,所遭遇的種種困難,政府之力有限,不易全力照顧,需要民間發揮潛力,本著互助合作之意、為他人解決困難。此種來自其他人之服務,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係出自志願,目的在補助政府服務之不足,以擴大公共福利服務之能量。 陳玥(2006.8)社會工作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志願服務法,2001)

志願服務的定義以更明白清楚的來說,就是不要求回報以及任何東西,以發自內心幫助別人不管幫助大或小,讓自己和需要被幫助的人都得到心靈上的慰藉,這就是志願服務!!自己本身修過志願服務,才能了解其中的意義,所謂"施比受有福"就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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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的特性

志願服務的特性有以下五項:

1.動力來自參與者之自我意願和自動自發的行動。

2.提供者是一種空間與自我餘力之發揮,而非正式的專門工作。

3.目的是利他性和社會公益性的,是非營利和非報酬性的。

4.過程是提供服務者一種自我實現過程,並且與服務受益人有互動關係。

5.宜形成一種工作方式,一種組合行動,一種團體互動,以及一種組織功能之實現。

志願服務人員和專業社工人員之差異

志願服務人員和專業社工人員有所不同,主要區分為:

(一)專業技巧不同:

1.志願服務人員不注重專業之助人技巧,而注重在其提供社會服務,同時也學得某些有關助人之技巧。

2.專業社工人員其必備條件之一即必須擁有專業之技巧。

(二)報酬取得不同:

1.志願服務人員提供其服務完全來自於個人內心之意願,其服務是不計報酬、無物質代價的。

2.專業社工人員則視其工作為一職業,是每個月有固定薪資,賴以維生的。

(三)服務時間不同:

1.志願服務人員在提供的服務上,其時間為其工作閒暇之餘,只貢獻其部份、少許的時間。

2.專業社工人員則為一職業,故其工作時間較長,為工作時間全心之投入。

(四)貢獻內容不同:

1.志願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上,不論是勞力-智慧-金錢或物質均可貢獻出來。

2.專業社工人員則少做金錢或物質上的貢獻。

(五)組織來源不同:

1.志願服務組織多由於自由之結合。

2.專業社工人員之服務組織多為有計劃有目標之結合。

目前台灣地區志願服務有顯著績效的團體有:慈濟功德會-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基督教男-女青年會-基督教福利會-中華婦女會-陶聲洋紀念防癌基金會-中國家庭計劃協會-中國社會福利事業協進會-馬偕醫院<生命線>-救國團<張老師>-台北傷殘服務中心-中國青年服務社-各地童子軍團隊-婦女會-各縣市義警隊等等。

(六)志工管理與一般機構管理的最大不同:

志工管理在於它的對象是一群志願參與服務的人,志工提供服務的目標不是在追求績效(曾華源,1998)所以對於志工的管理是不能以命令或要求的方式達到機構的目標,而是必須考慮到如何運用適當激勵的措施,以吸引他們持續參與並努力投入服務。因此當志工進入機構或組織參與服務之後,接下來所考量的是他們是否願意繼續投入志願服務的工作,是否願意讓他們志願服務的工作更加完善,這些都牽涉到激勵的策略和志工的工作滿足,也直接影響到志工的流動。志工持續參與的假設是當志工在參與的過程中得到滿足,將會促成志工繼續留在機構參與付出。

參與志願服務動機之類型

動機(movtive)是人類行為的內在驅力(曾華源,2003)。志工從動機上來看可分為下列五項:

1.社會服務志工:主要是幫助他人或為別人做事,通常受到與他們直接互動的服務對象之激勵,這些人通常服務於衛生、教育或休閒機構中。

2.議題取向的志工:他們關心特定的社會議題,例如人權、環境保護或家庭計劃等。通常他們去教育大眾有關議題情況,並且催化社會變遷。

3.完美或是自我表現的志工:志工參加團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喜悅或是個人表現,通常參與有關藝術、運動或娛樂的團體。

4.職務或經濟上的自我利益志工:志工從事商業社會、專業協會或是企業家的組織,其動機來自期待參與志願服務能加強他們的事業、工作地位或經濟權力。

5.慈善或基金的志工:志工著重在為志工組織捐款或募款,而非提供直接服務。

另外國外不乏有關志願服務的研究和對於志工參與動機之研討,他們大致將志工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分為三個動力因素:

1.自我取向(own-force):是否參與志願服務以個人的感覺、價值和判斷來決定。這種參與動力是重視個人自我的感覺,如求取經驗的需求、成就的需求、獲得個人的內在滿足、確保活動方案或機構的持續。其中有些人著重學習、有助個人成長的自我實現機會,而有些人著重服務、責任。這些都是自己的感受和價值觀來決定是否參與志願工作。

2.人際取向(interpersonal-force):強調外在因素導向,參與志願服務受他人或所屬的團體所影響,如可以結交朋友、朋友或同事的極力邀請、可以從雇主身上得到鼓勵、所居住的社區有大多數人都參與志願服務。這是受到團體的規範、志工活動的社會地位、對未來社會關係網絡和工作的助益,以及是否會冒險和有社會支持來決定。

3.情境取向(situational-force):針對政策或社會情境因素所表現的反應,包括參與組織的特質因素、個人參與服務的因素等。例如擬定參與的志願服務是一種挑戰、受到機構物理環境吸引、社會認可的需求、表達社會責任感的需求、回饋社會、讓他人能從中得到益處、履行社區責任、有參與改變社會不平等的機會。有些人著重對案主的幫助性程度,能否從參與活動中獲得回饋,以及著重參與事件過程。另外有些人比較喜歡具反應性和政策性的志願服務活動,認為志工活動能給他們感受舒服、有滿足感,如參與委員會和決策之董事會。

結語

文獻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