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性侵害案件之處遇——以台中市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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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性侵害案件之處遇:性侵害的犯罪本質,不在於「性」本身,而在於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強」手段,換言之,性侵害事件所需關注的應該是個人對自己身體之控制權及性自主權(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者,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強?強行?
你們文章中有很多錯別字,請仔細的查對。
不要把所有有關性侵害的資料找來就貼,你們的重點在於「台中市」怎麼做少女性侵害之「處遇」。
但文章中什麼都寫了,就是這個沒有寫到。

老師 我們參考的文獻內容提到的是行強 我們會仔細檢查錯字的部分 台中市的部分會在第七點提到

5 很用心,但是太雜了。
如果你們可以把與台中市少女性侵害案件之處遇無直接關係的部份移掉,此條目會變的更好。
不要貪多,吃了你所能負荷的,不是拉,就是吐。
以你們為例,就不自覺的犯了很多抄襲的錯誤。什麼是抄襲,是你們上學期就應學會的事。
捨不得找回來的資料,又沒時間處理,只要原文照刊,結果是使自己的評等下降。
有機會的話,修改一下這條目吧。因為這些問題遮掩了你們的努力,不值得。

老師 您提到的部份 我會再找時間做修正 很抱歉 還犯了這種錯誤 謝謝 9529710

目錄

少女性侵害問題現況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顯示,台灣地區受性侵害人口中,其中有96%~98%均為女性,且年齡層分布在12~17歲之女性佔受害人口五成以上。由統計數字當中可得知受性侵之女性大多為少女居多,在性侵害事件處理的過程裡,除了事件發生當時的立即通報、送進醫療單位就診之外,受害人受創後本身的心理復建,也是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如今處理性侵害事件的單位,也已經不單單只有警政,其中也包含了社政、醫療之間的資源連結,三個平行的單位在支援上是個很穩定的狀態,尤其在性侵害事件處理上的關係更是為之密切。

少女性侵害定義

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性侵害已侵害到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及性自主權。(黎淑慧,2006,P60)而本文中所提到之性侵害泛指發生在十八歲以下少女與成人之間的性接觸(包括身體接觸與非身體接觸),少女被利用當成人發洩性慾的工具,行為包括有非身體接觸部分、性器官接觸部分。十八歲以下未獨立之少女在其對性活動未能真正了解,卻受到權威或脅迫其從事性活動,而淪為〝性〞受害者的錯誤行為,這些性活動違反了法律或家庭角色對個人的期待。(陳若璋,2000,P48-49;1993,P5-6) 少女在心智尚未成熟之際,都可能因下列的侵犯行為而成為受害者:

  1. 性接觸:親吻、愛撫、撫摸生殖器、雞姦、猥褻、手淫、口交、性交、肛交、強暴、以異物插入或進行性遊戲。
  2. 性刺激: A片、色情圖片、色情刊物、窺視、裸露身體、暴露下體、言語挑逗或打猥褻電話。
  3. 性剝削:拍A片或色情圖片、進行色情表演、坐檯、或利用青少女販賣、散發色情物品。(黎淑慧,2006,P60)

另根據陳若璋(2000)之研究,則將性侵害行為依照嚴重程度,區分為三種等級:(陳若璋,2000,P49)

  1. 第一級性迫害:包括語言猥褻、或講黃色笑話,意指言語騷擾。
  2. 第二級性迫害:包括暴露身體隱私處,被碰觸、撫摸身體如胸部、臀部,強迫親吻,被拍裸照,加害者表演猥褻舉動或色情行動。
  3. 第三級性迫害:包括撫摸生殖器、被強迫性交、被強迫口交或肛交、被強迫性交且有凌虐行為。

受性侵害少女評估指標

少女因為心智尚未成熟而常成為性侵害的受害者,特別是那些平時寂寞、悲傷、自覺沒人愛,或樂於助人、沒有防備心的少女較屬高危險群。因為她們的能力有限,也容易被洗腦,並未建立正確的價值觀。當少女被性侵害的當時,她的內心狀態可能是害怕的、焦慮的、混亂的、無結構的和不確定的。因此需要成人觀察發現,並抱持正確態度加以協助、照顧,才能修復其身心的創傷。而我們可以透過覺察其於下列生理、情緒、認知及行為等四個指標的變化,初步評估少女是否受到性侵害。

生理上的指標

當少女遭受到性侵害後,她的生理上可能會有陰道受傷、懷孕、性病,身體不舒服(頭痛、胃痛、尿床、憂鬱症)、飲食和睡眠習慣改變。(引自-周煌智、文榮光 民國95年 P422)外生殖器部位(如肛門、陰道、會陰等)及口腔或喉嚨有瘀傷、腫脹或流血等情形。(引自-勵馨文教基金會,民86)。 身體的跡象:性病、陰道炎、膀胱發炎、排尿排便疼痛、喉嚨紅腫、疼痛、嘔吐感(引自-周煌智、文榮光 民國95年 P424)、走路或坐下均有困難、在衣物上有撕裂的痕跡、污漬或血跡。

情緒上的指標

少女在受侵害後,會出現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情緒反應。所謂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指再經歷過一種嚴重創傷事件後,出現了嚴重、持續、或有時延遲發生的壓力疾患,並持續超過一個月以上。(引自-周煌智、文榮光 民國95年 P418)例如:震驚、恐懼、害怕、自責、敵意、憂鬱、麻木、無助、生氣、罪惡感、羞恥、憤怒、尷尬、及被背叛的感覺(尤其是當加害人為信任的大人時),感覺骯髒、過分敏感、焦慮、不信任、沒有安全感;害怕某些人或某些地方,突然哭泣,情緒容易起伏、驚慌、不安、脾氣不好,或變成極端的敏感或暴躁、易怒。(可參閱創傷壓症候群診斷準則)

認知上的指標

少女在認知上,認為性侵害事件及加害者所引發的各種感覺感到困惑,可能產生否認事實、意識分裂、妄想、將人物化及性化、自我概念混亂、對於所發生的秘密感到憂慮、缺乏現實感,對好像自己也有愉悅的感覺感到迷惑,及反過來認同侵害者的價值觀(陳若璋,民89)。

行為指標

受創後的行為反應可分為短期與長期的影響,分述如下:(引自-周煌智、文榮光 民國95年 P420)

  1. 短期影響通常延續數週至數月,常見的症狀為:退縮、行為退化、睡眠困擾(尿床、惡夢)、身心症等。
  2. 長期影響,可能會延續數月至數年不等,包括:
  • 難以信任人,人際疏離,人我界線不清楚,社交技巧不佳。
  • 親密關係困難,容易性愛混淆或害怕異性。
  • 在性方面,會過於早熟,有性焦慮或罪惡感,同性戀、性冷感或性關係複雜(賣淫)。
  • 在情緒、精神病態方面,情緒不穩定,有妄想、否認、意識分裂、憂鬱、強迫思想和行為、缺乏現實感、自我概念混亂、上癮行為等。

受性侵害的少女在行為上出現明顯的退縮,常沉溺在幻想或退化中,呈現類似嬰幼兒的行為,甚至可能出現身心發展遲緩的現象。也會對特定的人感到畏懼,對於更衣或拖掉衣物感到恐懼或抵抗,有時也會掩飾性別的裝扮。而飲食方面可能會出現飲食失調;學校的表現會出現偏差及違反行為(例如:出席率、逃學、翹家等)。 受性侵害的少女在行為上出現明顯的退縮,常沉溺在幻想或退化中,呈現類似嬰幼兒的行為,甚至可能出現身心發展遲緩的現象;可能試圖成為一個過分「好」的孩子,過度服從、屈就;或出現睡眠困擾,如常做惡夢、怕上床,過度警戒,很難建立親密信任的關係;開始尿床;極端不願意參與體能活動;對於更衣、脫掉衣服感到恐懼並會反抗;強迫性地清洗自己;對特定的人顯示敵意或畏懼;與友伴關係疏離,同儕關係不佳;遠離學校醫療系統,不願意去健康中心;飲食失調,出現厭食或飲食過量;掩飾性別的裝扮;學業表現、出席、到校返家時間與反應有異,出現偏差及違法行為,如逃學、蹺等;突然消費能力增加,有來源不明的金錢;呈現與年齡不符合的奇特、複雜或不尋常的性知識或性行為;受侵害行為投射在和其他大人或兒童的相處上;強迫性的酗酒或藥癮;強迫性地自殺,或不能抑制的自殺傾向,及在行為上對侵害者模仿認同成為性侵害者(陳若璋,民89;勵馨文教基金會,民86)。

少女性侵害案件受害者之輔導機制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制委員會94年1至12月份的統計資料顯示,在所有被害人數4900人當中,18歲以下的受害人及佔了2786人,將近60%。這項資料雖然已顯示兒少性侵害問題嚴重,不過數據通常來自於報案的案件,但事實上亦有為數不少的性侵害案件並未報案,因此性侵害案件之潛在數量可能遠超過我們的想像。(陳若璋,2000)造成統計數字無法反映真實情況的原因 :

  • 報案率低 :

因為受害者總是沒有完全吐露他們被侵害的情形。許春發(民88)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其原因為:

  1. 被害人缺乏法律常識。
  2. 害怕被公開、被羞辱、名譽受損。
  3. 怕大人不相信。
  4. 怕警方調查及訴訟過程的不便與麻煩。
  5. 怕被加害者報復。
  6. 對執法機關無信心。
  7. 希望忘記此事。
  8. 已婚者怕被丈夫拒絕。
  9. 父母為保護子女,避免精神上的再次傷害。
  • 受害者的證詞難以形成證據或查證上的困難 :

當受害者報案時,很多性侵害者並未被起訴,這是因為性侵害者的恐嚇使得她們取消證詞,或在以少女為對象的性侵害案件中,採用年幼者的證詞有很大的困難。(陳若璋,2001)

由於性侵害案件不僅相關個人,同時是個社會問題。當事情發生後,受害者有無介入就成了關鍵,雖然性侵害事件在台灣社會一直是屬於隱諱的範疇,父權文化建構下的迷思,也使一般人甚至把過錯指向無助的受害人,而不是行為已經觸法的加害人。因此當性侵害事件發生後,這些錯誤的觀念往往使受害者不敢說出,也不敢向外求援,最後只能以私下和解了事,而加害人仍逍遙法外。但事實上,這種隱諱的態度極不當的處理,才是使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有一個完整的性侵害事件處理流程及心理輔導的方向,使受害人的傷害減到最低,並使性侵害事件能夠依法處理。(陳若璋,1995)

性侵害事件發生後的短時間內,醫院急診處和社工人員均是受害人直接求援的對象,因此需要兩者之間的密切合作及互相通報,才能在受害後的關鍵期為受害者提供完整的服務系統。

社工人員之介入

  1. 提供心理支持及協助危機處理。研究顯示,是否有立即的諮商對受暴後產生的憂鬱症及焦慮的復原程度有重要影響。
  2. 評估是否需至庇護所或住院。有些嚴重的個案可能失去心理功能或有自殺危機等。處理重點是讓受害人有一安全環境可表達恐懼,氣憤等情緒並協助做一些環境安全的安排,同時強調受害不是他的責任。
  3. 協助個案向警方詳細說明整個事件經過。但有些受害人可能因害怕被報復或上法庭而不願意報警;可以與受害人討論其恐懼。
  4. 協助受害人形成支持系統。
  5. 協助受害人重拾對環境的控制感,讓他了解過去事件無法改變,但自己可以控制復原程度及未來生活。此外,在離開急診室前,要安排好後續之諮商計畫。
  6. 在此慎重的建議受害人接受諮商,因性侵害事件對任何人而言均是生命中一件重大的危機事件。 (陳若璋,1995)

醫療人員之介入

當性傷害受害者來到急診室時,醫護人員需做:

  1. 評估及醫療傷口。
  2. 收集性傷害之證據,蒐集下列三類最重要證物:

顯出曾有脅迫性接觸之證物:任何可證明曾有非出於婦女意願之性侵脅迫行為發生的證物,如傷口、破碎衣物等,且須拍照紀錄受傷情形和紀錄受害人口述之受暴情況。

可辨別加害者之證物:精液中的DNA是最直接的證據,其他如可能殘留衣服上的毛髮、血液、分泌物等皆須採集。

推估性接觸可能發生的時間:其判斷方式為在二十四小時內測量留存在陰道、皮膚、肛門、口腔等部位上在活動或已不活動之精子量。但須注意:測不出晶子並不代表性接觸沒有發生。

  1. 評估懷孕之危險性,是否需保護處理。
  2. 對性病的預防處理及安排追蹤。
  3. 必須通報社工及心理衛生人員危機處理及安排追蹤諮商。 (陳若璋,1995)

心理輔導人員之介入

  1. 將受害人安置在合適的、安全的居所。
  2. 透過治療關係,專業輔導人員扮演值得信任的、溫暖的、一致的角色,讓受害人可重建對人的信任。
  3. 透過支持、關懷、同理及了解,緩和受害人恐懼、焦慮、痛苦的情緒。
  4. 幫助受害人抒發壓抑的情緒:如憤怒、恐懼…等,並學習表達情緒、抒發緊張的方法。 (陳若璋,1995)

有了以上這些完整的制度和專業人員,可以幫助受害人逐漸走出創傷、重新看待生命。

通報系統及可以使用的社會資源 :

  • 通報的方式
  1. 向各地地方法院按鈴申告。
  2. 向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社會福利機構通報。
  3. 向各地區家庭扶助中心檢舉申訴。
  • 可使用的社會資源

全台灣地區兒童、青少年保護機構。(陳若璋,1995)

現行性暴力的法律規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案件報案率一直偏低,就其原因,不外乎被害人受其傳統貞操觀念之束縛,不敢出來報案,怕有損名節;二則被害人在追訴犯罪之過程中,不但要面對醫療採證過程的不安,又面臨法律訴訟重複陳述被害經過,以及與加害人對簿公堂、訴訟經年之痛苦,其間遭受之二度傷害令被害者卻步,以致報案率低,更遑論能將犯罪者繩之以法。

正本清流之道,除了要改變社會大眾對貞操觀念的錯誤迷失外,制度設計上如何使被害人在犯罪追訴過程中,獲得來自公權力部門,包括醫療人員、警察、檢察官、法院人員、社工人員、甚至新聞人員之尊重及協助,使被害者能夠在身心遭受性侵害劇痛的同時,不必再擔心自己在追訴犯罪程序上受到羞辱,才能使被害者勇於站出來追究加害者之犯行。(黎淑慧,2006,p62-65)

  • 內容大要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條文,可分兩大部分予以介紹:

社會福利法規部分,規定

  1. 內政部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四條)。
  2.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第六條)。
  3.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第八條)。
  4. 對被害人於以醫療、心理復建、訴訟及律師費用補助(第十七條)。
  5. 對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第十八條)。

程序保障部分,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第七條)。
  2. 醫療院所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否則得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九條)。
  3. 禁止新聞等媒體揭露被害人資訊,否則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而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亦禁止揭露(第十條)。
  4. 執法人員專業要求(第十一條):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衛生署應制定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準則。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指定專人辦理。專人應接受專業訓練。
  5. 強化性侵害犯罪代理人權能(第十二條)。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時,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法院行言詞辯論程序前,應予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6. 創設陪同陳述人制度,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社工人員得陪同被害人在場,舒緩被害人情緒,協助被害人,並得陳述意見(第十三條)。
  7. 禁止揭露被害人過去性歷史(第十四條)。
  8. 承認對幼兒及智障被害人得採法庭外及雙向電視系統訊問方式,並得以之為證據(第十五條)。
  9. 審判原則不公開(第十六條)。

刑法

傳統觀念中,貞操被視為女人的第二生命,女人被教導必須以生命捍衛貞操,保衛夫妻血統的純正,過去貞節牌坊無非著例。以致若有少女不幸遭到性侵害,首先被苛責的不是加害人,反而係苛責受害少女為何未善盡「社會善良風俗」守門人的職責,為何未以生命相抵而苟延賤存?所以修正前《刑法》強姦罪不但被列在「妨害風化罪」章,而且強姦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女性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死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亦即加害人以強暴等強制手段致使被害人雖冒死抵抗,仍不能抗拒之程度加以姦淫,才算強姦。(黎淑慧,2006,p65-69)

  • 內容大要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刑法》修正內容大要如下:

  1. 改「強姦」、「姦淫」之歧視用語為「強制性交」、「性交」等中性用語:因三女為「姦」字之用語,依據文史辭典原為「男女私通」之意,本身具有高度道德非難之意涵,為了突顯性侵害犯罪之暴力本質,且揭穿男女均得為被害客體,避免貶抑及泛道德化之用語,因此改以「強制性交」、「性交」等中性用語。
  2. 擴大「性交」的定義,擴充及於性交、口交及異物插入(《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肛門之行為,也就是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等性行為。
  3. 將強制性交分為二級,一為普通強制性交罪,一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後者係將對婦女同胞食、衣、住、行產生較大恐懼感的強制性交類型(譬如對於幼童、身心障礙者之性侵害:以藥劑、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侵入住宅、攜帶兇器等做為性侵之手段),提高刑度,對於普通強制性交類型則降低刑度,使法官不致因刑度太重而判不下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ㄧ)。
  5. 對於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以藥劑犯之者;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按原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僅規範共同輪姦行為,新修正刑法則將前開八種行為列為加重強制性交罪,應加重其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6.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7.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除得依刑法第十八條不罰或減輕其刑外,尚得免除其刑。而僅滿十八歲者,亦得援引本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ㄧ)。
  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將例舉之關係增加「教育」、「訓練」、「醫療」等三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9. 除了夫妻間強制性交及十八歲以下之人兩小無猜、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仍維持告訴乃論外,其餘自二○○依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ㄧ)。
  10.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於第一項增加「意圖供人觀覽」之主觀構成要件,並增訂第二項,將意圖營利而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牛肉場),納入規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公布

學校對於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一般性的防範功能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第20條)

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的單位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21條)

學校獲主管機關處理侵害與性騷擾事件應有的態度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第22條)

學校對於可能的受害人及加害人的對待及處理方式

  • 對於事件當事人的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第23條)

  • 對於受害人的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第24條)

  • 對於加害人的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 接受心理輔導。
  4.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第25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27條)

此一規定一方面希望預防查證屬實確定之加害人於轉校服務或就讀後,繼續加害他人並對他作輔導追蹤。另一方面為鼓勵加害人改過自新,規定接獲通報之學校並不得無故洩漏加害人的身分。(陳惠馨,2006,P380-382)

訪談大綱

  • 請問 貴機構何時開始接受台中市的委託辦理少女性侵害相關福利服務?已經辦理多久的時間?
  • 您當時是在什麼機緣下想要開辦這項服務?您的目的是什麼?會不會後悔?
  • 性侵害事件醫療處理準則、流程?如何驗傷蒐證? 蒐證過程中是否會造成少女二度傷害,如何避免?
  • 性侵害少女還需要回診嗎?她們需要接受輔導治療嗎?需要的時間為多久?性侵害少女資料會在醫院留下紀錄嗎?
  • 在少女性侵害案件,你們會提供那些服務/處遇?又會與哪些單位合作?您覺得跟她們合作優點有哪些?缺點有哪些?
  • 有其他單位也在處理相關議題,您覺得您的優勢在哪裡?為何少女會願意來這裡求助?
  • 您服務的個案約有多少位,她/他們都是經由什麼樣的管道而來?她/他們的情況是什麼?您覺得如何發現?為什麼?
  • 不知您覺得,在服務的提供和需求上,是否有一些落差?為什麼她們沒有得到這項服務?
  • 您覺得這項服務是否有需要與其他機構一起合作?還是大多是獨立作業?要辦好這項服務還要跟哪些機構或團體合作?
  • 辦這項服務您覺得最欣慰的事情是什麼?為什麼?
  • 辦這項服務您覺得最失落的事情是什麼?為什麼?
  • 受服務少女抱怨最多的事情是什麼?您怎麼處理?
  • 您開辦這項服務您進用了多少人?增添了多少設備器材?有沒有運用志工?有的話是做些什麼?沒有的話是為什麼?
  • 您覺得市政府、社福機構和鄉鎮市公所可以再做些什麼讓這服務方案更完善?
  • 您自己認為開辦以來您做得好不好?有沒有可以改進的地方?
  • 您覺得任何機關團體要辦好這項服務要具備什麼條件?
  • 像是此類的服務方案,要用那些指標來做評估,會較為合適?
  • 其他建議事項?

少女性侵害事件之處理(以台中市為例)

台中市婦幼隊辦理少女性侵害事件之情形

自從民國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佈實施後,讓女性權益覺醒的趨勢更是明顯,不再受不完善的法規限制,無法讓女性自主權有效的伸張,然而警察單位在性侵害防治工作所扮演的角色尤其重要。根據台中市婦幼隊受理的報案受理之統計顯示,性侵害事件的被害者90%以上均為女性,而事件發生的當下時的所有任務執行,例如蒐證、證物保管、陪同被害人驗傷採證、受理報案、偵查、轉介安置等,都會經由受過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去執行相關勤務,而女性被害者在製作筆錄的同時,也是由女警陪同協助瞭解案情。

主要的工作項目

  1. 辦理性侵害防治工作
  2. 辦理性騷擾防治工作
  3. 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4. 辦理婦幼安全宣導
  5. 辦理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工作
  6. 提供婦幼安全生活空間資訊工作
  7. 推動婦幼志工投入婦幼安全保護工作

婦幼安全宣導

婦幼隊的主要工作不外乎是以保護婦幼層面來執行業務,而從台中市婦幼隊網站當中能夠汲取許多資訊,當中也包含了婦女人身安全須知:

  1. 如何保護自己免於被侵害Q&A
  2. 性侵害法律面面觀Q&A
  3. 當面臨歹徒企圖性侵害時,如何自保Q&A
  4. 面臨性侵害時如何處置Q&A
  5. 如何幫助被性侵害者Q&A
  6. 求助管道Q&A
  • 這幾項安全須知裡,第1項及第3項較屬於事件發生前的防治措施,第2項則視權益的保障,尤其第4項中提及的部分,「已遭遇性侵害後,先求自保、保持現場、保留證據、記住歹徒人車特徵」,以及與醫療單位合作時事先告知有義務前往的必要性等。
  • 第6項所指出的,「如果已遭遇性侵害,請撥打台中市政府家暴防治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婦幼專線 – 113 求助」,社政機關人員會率同警察人員一同前往事發地、醫療院所或報案地點等處協助被害人;「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對被害人有相關保護措施:由女性員警製作偵訊筆錄;徵求被害人同意後,陪同至醫院檢傷及蒐證等動作。」尤其是「談話瞭解案情時,會在適當處所並採取隔離措施。」最為重要,能夠讓當事人能夠在當下能夠順利闡述事發之前因,讓員警能夠有效的協助被害人。由相關資訊能夠得知,警政、社政與醫療相互合作的模式在性侵事件中環環相扣的重要性。

此外,在社政與警政資源的結合下,在部分警察局中都設有暴力防治組,主要是社政單位接獲通報後,立即聯絡警方,並且協調警力提供24小時警急救援、護送驗傷等勤務,以及辦理保護令、執行、申請,為被害者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警察單位處理原則及流程

法官審判/檢警偵查

  • 陪同陳述人制度:

被害兒童父母、法定代理人、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手足或主管機關指派的社工人員等,可在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及陳述意見。

  • 智能障礙者及16歲以下兒童的訊問:

地檢署及法院偵察審判中,逢智能障礙者或16歲以下受害人的訊問,可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用雙向電視系統與被告、被告律師隔離。

  • 隱私權:

性侵害犯罪案之審判原則上不得公開傳票或通知書上不必記載案由。

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地址等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

  • 避免二度傷害:

儘可能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檢察機關在傳訊加害人時,原則上宜單獨傳喚,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降低重複出庭的必要性。

卷宗應隱匿被害人資料,員警通知時應保護被害人隱私。

  • 專股處理:

檢察機關指定專股辦理性侵害案件。

  • 專業能力:

定期舉辦專業訓練,提昇承辦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的專業能力。

「衛生署培植鑑定及治療性侵害加害人之專業人員,並指定合格之鑑定及治療機構。」

  • 治療:

受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追蹤輔導。

  • 強制治療:

加害人應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 權益:

性侵害被害人能知悉其能主張的權益;被害人過去的性歷史禁止揭露。

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衛生署應制定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準則,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且專人應受專業訓練。

律師若擔任性侵害犯罪告訴代理人時,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法院行言辯論程序前,應予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自「妨害風化」罪章抽離,除去「色情」錯誤聯想,另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彰顯保護個人自由權之真義。

將過去所用「強姦」「姦淫」等字眼改為「性交」「強制性交」等性用語。

被害人不限婦女或女性,男對男、女對女,甚至女對男均構成本罪。

兒童性侵害案件為非告訴乃論,然而18歲以下兩情相悅的性行為仍維持告訴乃論。

性侵害案件司法處理面臨的問題

  1. 性侵害案件處理過程草率,被害人隱私未被審慎處理,如卷宗提及被害人資料,警察局召開記者會說明案情,員警通知時未保護被害人。
  2. 警方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搜證及偵辦能力缺乏,導致仰賴對當事人的詢問,而使被害人一再面對質問,造成心理傷害。
  3. 未建立專業證人制度:精神醫師、婦產科醫師、社工師、心理諮商師足以解讀或重建當時狀況的專家證人制度未被建立。
  4. 醫師害怕日後上法庭作證,而不願出具診斷書
  5. 不堪入耳的性意涵語言,黃色笑話等性騷擾,因無法解釋為猥褻行為,因此,現行刑法無法處刑。民事上也無法要求法院除去侵害或請求防止。民法也難請求慰撫金。
  6. 司法檢警工作人員態度不佳。
  7. 未能確實落實減少重覆訊問制度。
  8. 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無法體恤被害人所受的傷害。
  9. 新置的設備未能充份利用。
  10. 未能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檢察官的權限保護被害人。
  11. 承辦人員專業訓練及教育仍待加強。

警察機關處理性侵害案件流程圖

圖像:Scale_20061110161642301.jpg

台中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少女性侵害事件之情形

台中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設立於台中市民權路400號1樓(英才婦幼館),在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成立。宗旨是為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權益,加強防暴觀念宣導,對於遭受性侵害及家庭暴力之受害人進行24小時受案、通報、救援及危機處理等問題,以促進社會及家庭和諧。

服務範圍

  1. 24小時電話專線:113。
  2. 給予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取得證據 。
  3. 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4. 陪同偵訊及出庭。
  5. 被害人各項費用輔助。
  6. 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
  7. 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導。
  8. 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事項。

應備文件

  1. 加害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民事保護令影本、接受處遇計畫同意書、財稅證明(綜合所得稅證明、歸戶財產證明等)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執行機構提出申請,由執行機構函送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核辦。
  2. 執行機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四個月以上期程之處遇方案計畫書、團隊治療或輔導人員之名冊及臺中市衛生局之委託契約書,向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經濟補助

  • 性侵害被害人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1. 個別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年最多補助十五次。
  2. 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3. 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 性侵害被害人律師費用補助:
  1. 每案警察及檢察官偵訊律師費補助最高以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2. 每案每審律師費補助最高以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卷、撰狀等﹞。
  3. 律師諮詢費用每小時最高三千元為限。
  4. 律師撰狀補助費用每次最高三千元為限。
  • 性侵害被害人訴訟費用補助:
  1. 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
  2. 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 性侵害被害人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依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核發,申請以一次為限,每案最高補助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

  • 性侵害被害人醫療費用補助:
  1.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為上限,但若遇特殊情況,得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之;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等類似費用。
  2. 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3. 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或中央補助款支應。

個案來源

  1.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2. 性侵害案件通報系統。

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員

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執行秘書一名、秘書三名、組長五名、組員十五名,共計二十六名。

會議舉行:

  1. 本中心業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機構代表出席。
  2.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將部分業務委託專業人員辦理。
  3. 本中心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單位結合之情況

  • 保護扶助組
  1. 辦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2. 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3. 辦理被害人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心理輔導、職業輔導及住宅輔導。
  4. 辦理陪同性侵害被害人出庭偵察或審判業務。
  5. 被害人資料建檔與管理及保護服務網絡之建立與連結。
  6. 其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保護扶助事項。
  7. 保護令之聲請及協助執行。
  • 醫療服務組
  1. 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受暴暨性侵害者之醫療小組。
  2. 協助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3. 辦理被害人診療服務、心理治療及對加害人提供身心治療與輔導。
  4. 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之在職教育。
  5. 建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醫療服務處理流程。
  6. 其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醫療服務事項。
  • 暴力防治組
  1. 協調警力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護送驗傷、偵訊及協助取得。
  2. 辦理保護令執行及聲請、為被害人採取安全措施。
  3. 建立加害人檔案。
  4. 建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犯罪資料及辦理犯罪狀況分析與統計。
  5. 辦理各項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與訓練。
  6. 其他暴力防治及證物保管等事項。
  • 教育輔導組:
  1. 辦理規劃各級中、小學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2. 辦理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師生及行政人員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教育。
  3. 辦理被害人轉學事宜。
  4. 對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之教育輔導及宣導事項。

性侵被害人權益保障

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佈以後,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衛生署等相關單位提供被害人各項保護措施,以避免二度傷害及維護個人權益,僅就醫療院所、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性侵害防治中心法院求助強暴案除對配偶強制性交、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及與直系或三等親等內旁 系血親為性交者仍維持告訴乃論外,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

  • 現行法律:以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中第 221條到 229之 1條的相關條文為依據。( 民國88年3月刑法第十六章修正後條文)。
  • 一般強制性交,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皆適用非告訴乃論。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86年1月22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內容重點:

  1. 內政部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應受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2. 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內含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 DNA)比對。
  3. 為了保護受害者,規範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不得公開審判及各種具體措施以避免被害者之二度傷害。
  4. 嚴禁媒體揭露被害人姓名。
  5. 強制對性侵害犯罪加害者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6. 被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費用、心理復建費用、訴訟費。
  7.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診及開立驗傷診所書。

性侵害防治中心面臨的問題

  1. 人力不足
  2. 性侵害防治中心無法依法規定編製專職人員編,僅採用借調或兼職人員
  3. 工作負荷量高(24小時待命接聽電話、假日上班、每位工作人員負責個案超過百人)
  4. 高度離職率、流動率;因人員流動頻繁,長期後續工作難以傳承
  5. 服務品質
  6. 性侵害防治中心任務編組(如社政、警政、衛生、教育等)形同虛設,並無執行
  7. 專業知能缺乏
  8. 經費不足,無法提供完善服務
  9. 社會資源缺乏(如庇護服務)
  10. 性侵害的相關法案(如家暴法)未見整合,且行政單位也未整合
  11. 配套措施的執行不易,保密工作、被害兒童的人身安全等
  12. 執行保護令的警察人力不足,未能確實保障被害兒童的安全
  13. 保護令有效期限內,無法處置加害人
  14. 輔導治療加害人心理行為的專業工作者缺乏
  15. 各領域專業工作人員的合作模式也未成熟(如檢警、醫療、社工、諮商等)
  16. 在處理家庭亂倫事件,警察多半採息事寧人的態度,當事人家人多採「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不與專業人員合作或採避不見面方式。
  17. 中心工作人員或社工師受加害人的威脅恐嚇,未能有具體保護方案
  18. 城鄉資源的差距
  19. 法規與一般人觀念落差大
  20. 性侵害防治中心管轄地區幅員過大
  21. 專業人力質與量的問題
  22. 地方民代介入,為加害人代言求情,成為其「喉舌」
  23. 缺乏長期輔導治療的專業工作者
  24. 人力不足,無法落實加害人的追蹤輔導與治療工作
  25. 工作人員辦理行政工作、開會、處理個案、研習宣導、表格問卷,分身乏術。
  26. 緊急安置上有困難,且安置期限不足
  27. 強制矯治的醫療機構無強制力
  28. 騷擾、恐嚇、精神虐待、性無能者的侵犯舉證困難
  29. 受害兒童基於血緣關係,不願配合司法行動

台中市政府性侵害個案處遇流程

圖像:128.jpg

台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社工組辦理少女性侵害事件之情形

醫院在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前董事長陳立夫先生的籌劃下正式開幕。為提供完整的醫療服務,該院特於73年10月成立社會工作部門,聘任專業社會工作人員,從事醫務社會工作之服務與推展,以協助病患及其家屬處理與疾病有關之社會、心理、家庭、經濟等問題,以促進醫療效果;80年更積極規劃社區健康照護工作,提升醫療服務層面,關懷社會回饋社區。當時醫院就一直在針對「少女性侵害」和「保護性個案」這個部份提供服務。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發生林小妹妹遭受性侵脫腸事件(施虐者用竹籤戳入林小妹妹的下體,導致她的腸子嚴重受創)。因為這個案例是在中國醫藥學院受案,在這個案例之後,該院在民國86年更正式成立「受暴虐醫療中心」。

服務範圍

  1. 協助處理情緒、心理、家庭與醫療適應問題。
  2. 協助申請各項醫療與經濟補助。
  3. 提供健保與社會福利相關諮詢服務。
  4. 提供提供病友、家屬與社區團體活動相關訊息。
  5. 提供照顧病患與復健之相關資訊。
  6. 提供出院準備服務。
  7. 協調醫病關係。
  8. 其他。

醫療費用

這些遭受性侵害的少女,是不需負擔任何的費用,醫院能夠幫她們做免費的檢傷動作,在完成24小時通報動作後掛帳向個案戶籍地請款。

個案來源

  1. 受性侵害少女可在戶籍地、居住地或就當地的醫院看診。
  2. 每月個案數約有8~9件。
  3. 個案條件:
  • 遭受到強暴、性侵、性虐待、身體虐待之少女。
  • 遭受丈夫家暴之少女。

檢傷所在

  1. 醫病會談室(MEDICAL CONSUL TATION ROOM)
  2. 急診部門的採證室
  3. 驗傷蒐證:*驗傷蒐證這個部分,當案主進來醫院檢傷時,該醫院會先確定個案是來採證的。然後就請護理人員先把個案帶到會採室,直接連絡社工人員去處理。*在社工員了解個案遭受的狀況是暴力或性之後,才會連絡相關的婦產科或者是外科醫師來做這樣的蒐證動作。
  4. 對於受害者本身是不是會造成二度的傷害:*假設該次性侵害事件是個案第一次性行為,對案主本身而言二度傷害一定會造成。所以,在婦產科醫師還沒過來進行這項採證動作之前,醫院就會先告訴案主,大致上的流程是怎麼樣,而過程中會有哪些不舒服情況,讓個案先做心理準備。*先給個案心理建設,而在蒐證的過程當中,社工員也會建議陪伴者對個案來說是一名關鍵性人物,比如說是媽媽(剛好跟她感情很好);或者對個案來說是一名重要他人。如果該名重要他人是女性同伴,社工員也會建議陪伴者跟個案進去採證室裡面,並適時提供支持。
  5. 檢傷部份:*在醫院的流程上,一個禮拜社工員就會打電話通知個案回來看檢體報告。只要是遭受到性侵害的狀況,社工員會先做一些病毒感染上的預防工作。所以在這個部分,社工員會請個案一個禮拜之後就回診看檢傷報告。*輔導治療這個部分〝因人而異〞。在這個部分社工員並沒有強制個案一定要做輔導治療,但如果社工員在跟個案會談過程當中,發現到個案心靈上的受創狀況太嚴重、很明顯、很立即的需要處理,社工員會在通報的時候告知「性侵害防治中心」。再由「性侵害防治中心」內部的社工人員跟案主做後續治療輔導與聯繫。*到醫院就診一定會留有病歷,可是遭受性侵害少女的病歷是另外存放的,所以,以後個案來醫院就診舊病歷上面,並不會有該筆紀錄。

運用人力

該院社工組目前編制共有十六人,其中包括社工督導一名、股長一名、社工員十一名,及業務員三名。另外本院特聘請東海大學社工系副教授:陳宇嘉博士,擔任本組顧問。使本院社工組未來發展,能朝向更專業化、人性化的境界前進。

  1. 在職訓練:該醫院是採24小時值班制,若是到職滿一年的社工人員就必須有責任去輪24小時值班,並且到職滿一年需受過相關教育訓練。此外,因為這個團隊還涉及醫療團隊:護理人員、婦產科、急診外科都是該院所運用的人力,也會針對相關人員培訓。
  2. 醫療器材:在設備器材上醫院仍是以前置作業為主,在成立受暴虐醫療中心時該院醫療設備即添購完善,所以未再增加其他設備,多是以軟體為主。
  • 在性侵害這一個部份因為擔心保密原則並沒有運用志工,介入的只有社工、醫療團隊,其他第三者是完全不知道的。
  • 雖然志工懂得保密原則,可是為了防止保密外洩,醫院社工會覺得為了保護案主越少人知道是越好,所以醫院沒有運用志工。

單位結合之情形

  1. 在性侵害案件裡面,醫療部份為最主要的一個服務,因為在少女性侵害事件發生後,醫院是她們第一手碰到人和她相處的第三者、他人。所以在這部分,情緒支持還滿重要的。
  2. 目前醫院會與警政、社政單位合作,因為目前也是有不少的被害者是由警政單位、警察人員陪同她們過來;或者有一些是社會局的社工人員陪同她們過來。所以合作的單位大致上就是所謂的警政、社政這個部分。
  3. 合作的優點/缺點:*在台中市的簡述作業流程的部分上,其實還沒有擴及到醫院的這個範圍。目前簡述作業在台中市就只用到所謂的警局,就是驗傷完之後就到警局去,那時社工人員才會到那邊去陪同做所謂的檢訊作業。*在這個部分有點可惜,因為其實有很多被害者,在她遭受到性侵害之後,擔心怕懷孕。所以她就會還沒經過警政的一個報警動作,就已經先到醫院來。所以,我覺得檢訊作業部分,其實可以擴及到醫院,免得說她們已經在醫院稍微講過一次,那到警局去又要講第二次,這個部分可以做一些改進的部分。
  4. 個案反應問題:
  • 目前少女抱怨最多的事情是自己是被父母強迫來的,當爸爸、媽媽知道青少女與男朋友發生性行為時,一氣之下就押著青少女來醫院採證。
  • 目前少女性侵害事件法律有規定:兩小無猜條款、夫妻間性侵害屬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公訴罪。而這些少女會認為自己是心甘情願與男友發生關係、不想採證。
  • 社工人員會與這些少女盡可能溝通,其次與少女父母溝通,了解她們的想法,然後協助她們做家庭內部溝通。

任何機關團體必須要具備什麼條件

  1. 需要有完整的醫療團隊。
  2. 固定的成員,可以減少運作疏失、知道自己該做的工作在哪裡,所以正式的組織編制是需要的。
  3. 完整的設備器材。
  4. 醫療團隊定期受教育訓練、進修。急診室護理人員流動頻仍,在此部份急診室人員教育訓練會針對受暴虐、遭受性侵害部分每年定期受訓。

服務方案指標

可針對個案在醫院是否有遭受不公平對待、不被尊重、保護的部份做滿意度需求評估。就目前而言,一個明確性的需求評估較少,當下的問題只能究其需求解決,沒有辦法想太多,可能個案來一次沒問題、看完診即會離開,以後不想碰觸此問題便不會來醫院,所以要做出明確指標需好好考慮。

中國醫藥大學性侵害案件處遇流程

圖像:DSC01873.jpg

性侵害事件之防範

性騷擾、侵害近年的頻率和嚴重性高到我們無法忽略之外;其事件發生後,所造成受害者心理及生理上的重大傷害,讓我們無法再漠視這個問題。很多美國的研究顯示,經過這種事件後,受害者的自我價值、生命意義的看法和態度都會受到影響,也會導致與異性關係的障礙,甚至陷入吸毒、賣淫的境地;或以暴力或犯罪行為來發洩、報復;或可能由受害者轉變為下一個施虐者,而造成性虐待的惡性循環。

約會強暴

約會強暴中有部分的施暴者會對被害人說:如果你不和我發生性關係,會改變我對你的感覺和看法。」或是「若是你不和我炒飯,我就和你斷絕往來。」如果你的約會對象也曾用類似的話來威脅你,你可要特別小心了……。

安全的約會:完整的愛是生理與心靈的結合,用身體驗證的愛不是真愛。(黎淑慧,2006,p69-71)

  • 防範要點
  1. 在待人接物上,要機敏警覺,不要使自己陷於有利於歹徒行暴的機會。
  2. 在衣著態度上要合宜適當,不要吸引歹徒行暴。
  3. 在工作生活中要謙虛,不要使自己成為易於被害的目標。
  4. 上、放學的時段也應特別注意。
  5. 有某些地點是強暴案件較易發生的地方,在危險時段應儘量避免前往,也必須提高警覺,例如,自己或朋友家中、偏僻的場所或汽車旅館。
  6. 約會前儘可能將約會對象、時間、地點及預定回家時間告訴家人或朋友。
  7. 不再共進餐宴時,隨便答應對方喝酒。酒精是情感催情劑,也會是強暴的武器。不喝來路不明的飲料或已開封過的飲料,避免被對方故意下藥。
  8. 最好不要單獨前往對方住宿地點赴約,切忌進入其房間或臥室。對方如果對你毛手毛腳,不要裝糊塗,要立即反應讓對方知道你的不悅。
  9. 要明確表達自己的意見,不想或不同意對方不合理的要求時,要勇敢的說「不」。如果察覺對方神色有易,如有性暗示或輕薄動作時,應立即下定決心離開。
  10. 對方提出「非分」要求,遭到拒絕後,會立刻勃然大怒,此時最好離開。
  11. 對第一次約會的對象,其背景,品性應先了解,不宜貿然赴約。
  12. 對於喜歡用污穢性言語、立論,評論對方的人,最好遠離。
  13. 控制自己的衝動,了解、尊重對方的感受,不要讓慾望控制了你的行為,而且性的興奮並不能當作你強迫對方有性行為的藉口。
  14. 不要假設你們兩個對親密程度的要求一致,他可能想要一些性的接觸,但不是性行為,與你的想法是不一樣的。
  15. 如果你從對方那裡得到了不確定的訊息,請說出來,並且問清楚,如果你發現對方不能確定是否要有性行為,停下來,討論一下。
  16. 當對方說「不要」就是代表「不要」,不要將它解讀為「不要其實就是愛」。
  17. 避免用:「現在不要,這次不要」,因這樣的拒絕方式有敬請期待,下回也許可以的意思。
  • 赴約前──考慮STOP原則

約會前先「停下來」想一想,這次約會的人、事、時、地有沒有不妥的地方:

「Security」安全:防人之心不可無,沒有安全就沒有浪漫的約會,所以約會前應盡可能將約會對象、時間、地點、預定返家時刻,告知家人或親友,且不要隨意更改或延長。

「Time」時間:不要在深夜與人出遊,盡量選擇在白天較安全的時段約會。

「Occasion」地點:約會地點應該明亮公開才安全,不要選擇到密閉的包廂內、 遊客稀少的郊外或是沒有其他人在的家中、房間等,這些場所都是發生性 騷擾及性侵害的高危險區域。

「Person」人物:約會的對象最好是有相處過一段時間,有相當程度了解的人,且不要一開始就二人單獨出遊,最好是先團體行動。

  • 約會時──注意SAFE策略

約會過程中要時時注意「安全」,萬一有任何不妥,就可依「SAFE」策略的先後順序來處理,也就是先要能「尋求安全」,其次求能「躲避危險」,躲不掉了則設法「遠離災難」,必須面對傷害與攻擊時則儘可能「緩兵欺敵」。以下再分別描述這四個策略的內容:

「Secure」尋求安全:不單獨與陌生人同乘電梯,如不得已也應接近按鈕側,方便控制停靠樓層。並慎選約會對象、時間及地點,不飲用酒類或任何不明食物飲料,且避免二人單獨處於一室。

「Avoid」躲避危險:單獨求職、夜間搭乘計程車或夜間獨行都屬於高危險活動,能免就免。夜歸時發現有人跟蹤,但家中無其他人時,不要直接開門進入,最好是先向鄰居求救。

「Flee」遠離災難:如果遭到攻擊想要呼救,最好是以「失火了」取代「救命」,比較容易引起注意。

「Engage」緩兵欺敵:隨身攜帶防身器材,當遭到攻擊就以快速、有效、一鼓作氣重點式的回擊,並且保持頭腦冷靜同時思考脫身的方法。

女性只要熟記這2個原則,相信一定可以減少受害的機會,即使不幸遇到了,也可以從容應對,全身而退,不會成為社會版上的「被害人」。

租屋安全

  1. 租屋時請屋主更換新鎖,並加裝門栓鏈、鐵門、鐵窗等。
  2. 養成隨手關門(鎖門)的好習慣。
  3. 睡覺前,記得鎖門窗。
  4. 單獨在家時,不要隨便讓陌生人進入屋內,應門時應詢問清楚。
  5. 若有室友同住,應保持良好關係,互相熟悉彼此生活習慣,相互照應,對其經常出入家中的朋友更應該有基本的認識與瞭解。建議最好選擇同性、社交單純的室友。(黎淑慧,2006,p74)

校園安全

  1. 不要單獨太早到校或太晚離校。
  2. 在學校的作息時間應該讓父母親友清楚瞭解。
  3. 上廁所、到人少的校區時,要有同學相伴。
  4. 在學校欲建沒有看過或可疑的人時,儘速向校警、導師或訓導處報告。
  5. 與離職之教職員工有所邀約,切忌單獨赴約。
  6. 在校園的上課、放學、五修等時間應配合學校之作息時間,避免落單。
  7. 路過學校死角時,應提高警覺。
  8. 注意是否有徘徊校園周圍的可疑人物。(黎淑慧,2006,p75)

求職安全

  • 面試
  1. 初次面試儘量不飲用點心或飲料。
  2. 注意面是場地的外觀與對外通道。
  3. 注意觀察面試者之言行舉止,如有曖昧不清,應立即離開。
  4. 如需繳交證件,只能交影印本而不應給原件。
  5. 求職面試時,最好有友人相伴,並備有適當的防範器物。
  • 就業
  1. 上班時,衣著、態度、言行均應謹慎。
  2. 不輕易允諾非公務以外的不當要求。
  3. 剛到公司應先熟悉環境,謹慎處理不熟悉同事的邀約。
  4. 注意公司營運情形,是否僅為空殼公司或別有意圖。
  5. 如需繳交大筆金錢或保證者,應慎防為不良之公司行號。(黎淑慧,2006,p75-76)

結語

由諸多的資訊以及經驗的探討中能夠明白,當今性侵害受害者已不如以往因沒有適當的管道能夠釋懷,而衍生其他的社會案件,在醫療、警政、社政的資源連結下,於醫療機構中能透過檢傷過程留下證據、於警政接案之下緝捕加害人、於社政的服務中協助受害者做心理復健及相關法律途徑之服務,並且已能讓許多受性侵陰影的受害者能夠重新面對,不再將自己禁閉在事件的陰霾裡,這也正代表著台灣的性侵害事件處理以及防範,有了向前邁進的趨勢。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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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凃秀蕊(2001),性侵害法律救援Q&A。台北縣:新文京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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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茂林(2000),最新基本小六法。台南市:大偉。
  • 勵馨文教基金會編(1997),我是自己的好主人。台北:勵馨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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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若璋(1993),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防治與輔導手冊。台北市:張老師文化。
  • 簡榮宗律師,權平法律資訊網,法律新知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及妨害風化罪章 。 http://www.cyberlawyer.com.tw/alan3-301.html
  • 網路-如何避免約會強暴 http://www.hfu.edu.tw/~pc/love/6-2.htm
  • 網路-兒童性侵害防治 http://childsafe.isu.edu.tw/d/d6.asp
  • 口述-中國醫藥學院 林秋瑩社工師
  •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制委員會94年1至12月份的統計資料 http://dspc.moi.gov.tw/public/Attachment/74271546257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