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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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寄養

寄養,是指兒童從其原家庭外的和雙親以外的人,獲得之任何種類及全部時間的代替性養育工作,這是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是父母不適任親職,無法提供子女適當照顧的時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暫時離開親生家庭,並經由社會工作者協助,暫時寄居於適當的家庭或機構,由寄養父母提供完整的照顧的一種照護方式,等待親生家庭恢復正常功能後再回到親生家庭者。廣義的寄養包括領養、寄養與機構養育等三種。狹義的寄養則指家庭式的寄養而言,寄養是以寄養家庭照護和寄養家庭居住兩種方式。寄養雖將兒童安置於另一新的家庭,但親生父母享有為人父母的權利,寄養家庭可向兒童福利機構顉取寄養費用,這種對於處在貧困或惡劣家庭環境的兒童所給予服務,可以讓這些不幸的兒童少年重新體驗家的溫暖,直到兒童少年的親生家庭困難解決之後,有能力好好照顧子女時,再返家重享天倫之樂。(廖榮利‧民75)

貳、哪些孩子需要寄養服務

  • 父親或母親死亡,以致於無人照顧,無法生活於親生家庭的兒童、少年。
  • 父親或母親患嚴重疾病需要長期療養,因此無法獲得適當照顧之兒童、少年。
  • 家庭經濟貧困,因此無法獲得基本生活照顧的兒童、少年。
  • 遭受虐待、疏忽或被父母遺棄的兒童、少年。
  • 父或母在監服刑無法管教子女者。
  • 非婚生或被遺棄者。

(引用 http://www.ccf.org.tw/80/foster.html

參、哪些孩子不適合寄養服務

  • 兒童有社區所不能容忍的問題行為時,或是兒童的問題行為會嚴重干擾其家庭生活者。
  • 殘障兒童需要某些特別照顧,而寄養家庭與社區卻無法提供照顧者。
  • 親生父母堅決反對將自已的孩子安置於寄養家庭者。
  • 有眾多手足需安置於同一居住場所者,不易尋找到願意接受所有手足的寄養家庭。
  • 只是在短期緊急情況下,暫時需要替代性服務者。

肆、擔任寄養家庭的條件

1.雙親家庭

  • 年齡:雙親家庭年齡皆在25歲以上,其中一方在65歲以下。
  • 教育:具有國民中學教育程度者。
  • 職業: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 子女:18歲以下的兒童、少年人數(包括該家庭之子女),不可超過4人,其中未滿2歲兒童不得超過2人
  • 夫妻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引用 http://www.ccf.org.tw/47/live.htm

2.單親家庭

  • 除了基隆與台南縣還未開放單親家庭申請擔任寄養家庭外,其餘各縣市之單親家庭只要符合寄養家庭的基本條件,即可擔任。

3.單身

無婚姻關係的人也可以擔任寄養家庭

  • 年齡:25-50歲。
  • 教育:高中以上程度。
  • 職業: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或是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的實務經驗。

伍、申請流程

圖像:123.gif

  • 出於志願提供寄養服務之家庭,應檢附全戶戶籍騰本及健康證明書,向當地兒童福利行政主管機關申請,經調查核定後,接受適當之寄養兒童,兒童福利行政主管機關也會隨時了解接受寄養家庭的狀況,如果發現有兒童福利法第一七條所規定情事、藉機對外募款及接受寄養之父或母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應令其改善或終止寄養關係,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http://www.worldvision.org.tw/work/page1-2-2.htm

陸、寄養家庭的責任

  • 維護寄養兒童之人格尊嚴。
  • 注意寄養兒童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
  • 注意寄養兒童社會行為之培育。
  • 重視寄養兒童之生活教育與知能教育。
  • 注意寄養兒童之安全,如發生事故,應緊急處理並通知兒童家長或其利害關係人。

(林勝義 民87)

柒、名詞解釋

1.失依兒童教養

  • 兒童因為父母死亡、家庭破碎等因素而無人照顧,無法在家庭中獲得一般兒童所能擁有生、心理發展所需要的滿足,以機構照顧、寄養照顧或收養服務等方式,所提供之養護、照顧及家庭教育等替代性的照顧服務,稱之為失依兒童教養。(蔡漢賢‧李明政 民95)

2.親屬寄養服務

  • 這是美國發展最快速的一種安置模式,在美國,有許多的孩子和祖父母、阿姨、手足或其他親戚住在一起,因為他們的父母不在或無法照顧他們。雖然在美國,祖父母提供的寄養服務在親屬寄養服務中至少占了半數,且在文化上也比較能夠接納由祖父母來照顧孩子,但是這對祖母來說負擔卻是很大的,因為她還有健康和經濟的負擔。而且孩子常常會想念母親,但是卻不顧祖母的關愛和照顧,一直希望能回到母親的身邊,這種使孩子產生兩難的問題,可是常常出現的。(黃瑋瑩‧辜惠媺 民95)

捌、參考文獻

1.廖榮利。《社會工作學》。台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1986年:367。

2.http://www.ccf.org.tw/80/foster.html

3.http://www.ccf.org.tw/47/live.htm

4.http://www.worldvision.org.tw/work/page1-2-2.htm

5.林勝義。《兒童福利行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105-107。

6.蔡漢賢‧李明政。《社會福利新論》。台北:松慧有限公司,2006年:207。

7.Nancy Boyd Webb。《兒童社會工作實務》。黃瑋瑩‧辜惠媺,譯。台北: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6年:259-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