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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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治療(Family Therapy),也被稱為伴侶和家庭治療(couple and family therapy)婚姻和家庭治療(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家庭系統療法(family systems therapy)家庭輔導(and family counseling),是家庭社會工作的處遇方法之一,藉由分析家庭中的不平衡,處理家庭成員內在及外在的各種衝突。

家族,指的是家庭成員;治療,則是以精神病理的角度出發,進行分析及治療。當家庭成員中產生生理、心理、社會等問題,而使得家庭功能失去平衡,此時則需要外界力量的協助。外界力量可針對兩個部分來改善家庭成員的問題。第一個,以心理諮商的角度出發,著重於探索個人內心狀況,把個人視為治療對象;第二個,將當事人及其家庭視為一整個系統,分析當事人與家庭成員的關係各種互動。藉由分析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動,才能有效改善個人問題,並且提升個人的社會功能。(吳就君,1986:1-6)

5 做的不錯,以下挑的較細些。內容部份,起源、理論都涵蓋了眾家,但在階段時,好像跟前面的格局不太搭。
擔憂那段,重要性和前面不一致,如果要寫的話,其他很多訊息要應該加入。
counseling一般是翻做諮商,輔導是用guidance。listening我們會翻為傾聽。
表格內的編輯有點瑕疵,有機會請協助更正。大標題上不要做連結(如會談、結案),內文提到時做就可以了。

家族治療的起源與發展

1920年,佛洛伊德(Freud)研究出家庭對於個人成長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特別是病態行為的發展,並提出了精神分析理論。阿德勒(Adler)運用佛洛依德的理論提出「治療成長中的兒童是預防成人罹患精神官能症的方法」,1920年代,全美各地開始發展兒童輔導運動,1924年,成立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以預防兒童情緒障礙為目標。後來的學者也開始關注環境及社會脈絡如何影響當事人。(劉瓊瑛,2011:25)1930年代,兒童輔導及專業的婚姻諮商中心開始逐漸盛行,除了治療個人內在衝突之外,人際之間的衝突也應該被治療。婚姻治療(conjoint marital therapy)開始被推展,嘗試採用同時治療法(concurrent)及聯合治療法(conjoint)兩種方式。(劉瓊瑛,2011:39)同時治療夫親雙方才能達到治療效果。1940年代末期至1950年代初期,開始以一種家庭的觀念來了解個體行為,從傳統精神醫學的概念來處置病人,分析精神分裂病人及不良少年的行為問題。(朱貞慧,2010:7)

大部分家族治療研究者都同意1950年代是家族治療建立的年代。1951年,貝爾(John Bell)開始於麻州沃斯特郡克拉克大學(Clark University)治療家庭;1955年,鮑文(Murry Bowen)在梅格寧診所(Menninger Clinic)開始為家庭舉辦大型的團體治療;阿克曼(Nathan Ackerman)在美國行為精神病學協會(the American Ortho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安排了第一個家庭診斷療程。(劉瓊瑛,2011:41-54)傑克森與海利在Palo Alto開始溝通策略學派的家族治療。1960年代,行為認知學派的家族治療首度出現,至1970年代,人本取向主導了心理諮商及治療。1980年代,為家族治療百家爭鳴的黃金年代,家族治療至此發展趨於成熟。各家學派在1990年代至今,已不再互相排斥爭辯,進而形成一種整合的趨勢。(朱貞慧,2010:7-8)


家族治療的理論學派

家族治療有很多種模式,各學派都有不同的支持理論,使用的治療技巧也不盡相同。

大致上可分為以下學派:

理論模式 代表人物 理論基礎 治療目標 治療技巧
心理動力學派 阿克曼(Nathan Ackerman)

迪克斯(Henry Dicks)

柏思榮曼義─納吉

(Ivan Boszormenyi-nagu)

驅力心理學(Drive Psychology)

自體心理學(Self Psychology)

客體關係理論(Object Relations Theory)

使家庭成員能夠認知到自己的生命經驗,接受

自己潛意識被壓抑的部分,進而促使人格上的

改變。協助家庭成員彼此建立連結,並且開展

個人的獨立性。

聆聽(listening)

同理(empathy)

詮釋/解析(Interpretations/analytic)

分析上保持中立(neutral)

經驗人本學派 薩提爾(Virginia Satur)

威克爾(Carl Whitaker)

自我表達(individual)

個人提升(exhancement)

處於反對理論的立場

重視家庭成員的創造力、自發力,以及經驗所

帶來的價值。在治療過程中,提升成員的自尊

,並且產生新的經驗,使個人成長以降低家庭

的依賴,並促進個別化。

家庭雕塑(family sculpting)

家庭藝術治療(family art therapy)

角色扮演(role-playing)

沒有特定的技巧

鮑文學派 鮑文(Murray Bowen) 自我分化(differentiation of self)

三角關係(triangles)

多代情緒歷程

(multigenerational emotional processes)

手足排行(sibling position)

情緒切斷(emotional cutoff)

社會情緒歷程(societal emotional processe)

將治療視為一種讓家庭成員認識自己以及了解

彼此關係的方式。注重情緒回應的「歷程」及

三角關係的「結構」,目的在於分化歷程及修

正三角關係,降低家庭成員的焦慮感並提升自

我能力。

家系圖(genograms)

歷程式問題(process questions)

關係試驗(relationship experiments)

去三角化(detriangling)

教練法(coaching)

採取「我的立場」(taking “I-positions” )

故事置換(displacement stories)

結構學派 米紐慶(Salvador Minuchin) 結構(structure)

次系統(subsystems)

界線(boundaries)

家庭問題是因為家庭無法適應還境改變而產生

,只要改變家庭結構,家庭問題就能獲得解決

。視家庭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治療師只是

協助家庭的角色。面對家庭問題,父母與孩子

非同等地位,父母應負起全部的責任。

建立同盟(alliance)

現場重演(repeat occurrence)

行為塑造能力(shaping competence)

建立界線(establish boundaries)

去平衡(unbalancung)

溝通與策略學派 傑克森(Don Jackson)

海利(Jay Haley)

家庭規則(family rules)

家庭恆定性(family homeostasis)

回饋(feedback loop)

最主要的目標是,觀察家庭成員的互動方式及

描述問題的獨特語言,並改變成員對於問題所

採取的反應行為。治療師會協助家庭訂定一個

明確並且可完成的主要目標,當家庭的主訴目

標獲得解決時,治療就宣告結束。

重新框視(reframing)

指導法(directives)

循環式提問(circular questioning)

正向解讀(positive connotation)

行為與認知學派 派特森(Gerald Patterson)

利柏曼(Robert Liberman)

史圖特(Richard Stuart)

增強(reinforcers)

消弱(extinction)

基模(schemas)

社會交換理論(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

治療師以「行為」為治療的主要目標。消除家

庭成員不受歡迎的負向行為,並且以對其正向

行為採取「增強法」,使其正向行為取代負向

行為。

行為塑造法(shaping)

代幣制度(token economies)

後效契約(contingency contract)

後效管理(contingency management)

隔離法(time-out)

(劉瓊瑛,2011:171-393)

家族治療的階段

家族治療並沒有特別的標準程序,每一位家族治療師都應該找到屬於自己的方式。(吳就君,1986:141)

初步接觸

第一次電話接觸,主要是為了獲得最低限度的資料,掌握主要的問題,並且安排家人能夠前來接受諮商。通話時,應與通話者建立連結,並安排初次會談時間、地點,盡量使與主要被治療者有關係的家人都能前來參與。(王慧玲、連雅慧,2002:159-161)

初次會談

初次會談的主要目的在於與家人建立關係並且蒐集資料。會談過程中,治療師應與家庭中每個人都有所接觸,建立共同合作的關係,並且瞭解個家庭的結構,通常會使用家系圖蒐集家庭史以了解整個家庭網絡。為了避免會談過程中家庭成員情緒失控,治療師必須掌握住每人發言的權限及步調,並且建立主導地位,例如:建立一次只能一人發言的規則。最後,針對主要問題,與家人協商出一套治療契約,使家庭成員了解治療目標及走向。(王慧玲、連雅慧,2002:161-165)

治療初期

治療師明確的指出家庭中存在的問題及衝突,並開始設法解決,盡量鼓勵家庭成員能夠產生一些改變。可能把家庭衝突帶入晤談室,治療師將家庭出現的問題提出一個假設性的修正模式,並且加以指導。可能針對核心問題建議家庭作業,讓家庭成員都能意識到自己在問題或衝突之中扮演的角色,使成員能夠跳脫既有角色中並且做一些改變。(王慧玲、連雅慧,2002:165-168)

治療中期

治療師應該要扮演一個不具主導性的角色,目的是要讓家庭能夠有自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時的治療師協助家庭成員能夠表達自己、彼此交談互動、互相依賴,而不是單單處於家庭參加療程的狀態。雖然治療師在團體裡處於一個不積極的狀態,但家庭若產生衝突或陷入僵局時,治療師仍要適時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68-169)

結案

各學派對於治療的結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派認為結案是家庭原有的問題及衝突已解決,治療即可以告一段落;有的認為,治療是需要一段很長的過程,需要好幾年的時間。通常對於治療師來說,當家庭認為已達到當初求診目的,滿意目前狀態,即可以進行結案結案時要讓家庭成員了解在治療過程中所學習到的,並且讓家庭明白並肯定在這段時間的改變。結案後幾個月,治療師應持續追蹤,確認是否有故態復萌的徵兆,再次確認療程已結束、不須再次介入。(王慧玲、連雅慧,2002:170-171)

家族治療師的角色

身為一位家族治療師,可能扮演以下角色:

  • 提供資源者:家族治療師是一位專家,並非萬能全知的,應該給予家庭成員一種提供資源的角色。
  • 觀察者:在家族治療的過程中,治療師可以站在每一個人的立場來看待家庭,並且觀察家庭成員的交流。
  • 具有權威可依賴者:此處的權威指的是在家族治療專業中的權威,並且可以讓家庭信任、依賴治療師的專業角色。
  • 溝通示範者:治療師對於自己各種用詞都必須謹慎,避免帶有個人偏見,並且將溝通的技巧帶給家庭成員。
  • 教導者:除了示範良好的溝通之外,治療師也應協助家庭成員察覺溝通時的內在感受及內隱訊息。
  • 互動者:治療師與每個家庭成員溝通,並參與了家庭成員的互動。
  • 標示者:家族治療師可能以治療標示家庭成員的失調行為,使成員察覺標示下所產生的行為。(吳就君,1986:127-136)

家族治療的擔憂

家族治療師在面對家庭時,必須採取客觀中立的立場。在他們與家庭成員毫無關係的基礎下,立場中立似乎是容易達成的;但若是面對自己親人時或是與自己有關係的人時,治療師是否還能保有中立的立場來進行家族治療?(Pittman Frank,1994)而面對與自己價值觀互相衝突的家庭事件,又應該如何詮釋事件並且給予建議?在自身與被治療家庭無相同經驗時,治療師要如何面對家庭成員的質疑?身為一個治療師的角色,是在治療企圖之下面對家庭成員,是否還能以真實的情感與家庭互動?基於專業關係以及和家庭的真實互動,要如何守住兩者之間的專業界線


家族治療的專業機構


參考文獻

1.Pittman Frank. "A Buyer's Guide to Psychotherapy," Psychology Today, January 1, 1994.

2.吳就君(譯)(1986年)。《家族治療─入門》(原作者:Virginia Satir)。台北市:大洋出版社。

3.劉瓊瑛(譯)(2011年)。《家族治療(九版)》(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4.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概論》(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 & Richard C.Schwartz)。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5.王慧玲、連雅慧(譯)(2002年)。《家族治療的理論與方法》(原作者:Michael P. Nichols & Richard C.Schwartz)。台北市: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6.朱貞慧(2010年)。《從家族治療的觀點來探討家族系統排列之內涵-以華人家族心靈排列為例》。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