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實務工作——以台中市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6月21日 (四) 15:29 由 CYUT9529094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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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權益,所以成立各個機構,提供整合性的服務,以確保受害人權益和安全。

標準流程

圖像:home.jpg

(ㄧ)通報型式:

  • 責任通報

是由醫事、警察、教育、社工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此情況發生,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ㄧ般通報(民眾舉發)

是指社會大眾在發現或者懷疑兒童或少年有遭受傷害或侵害之情況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通報內容:

  • 相關的人物

受虐者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與出生日期等);施虐者和目擊證人(通報人員)的基本資料,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也楚於受虐情況等訊息。

  • 相關的時間和地點

包刮虐待或疏忽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次數,以及受虐者身上遭受虐待或疏忽的跡證。

  • 相關的事件內容

提供受虐者遭受虐待或疏忽的具體內容,如何觀察到身上的傷害以及傷害來源說明,還有所觀察到受虐者在行為上哪種徵兆與其受虐有關等內容。

(黃榮村,2004:P31-34)

訴訟流程

個案服務流程 圖像:qqq.jpg

採訪大綱

訪問機構:台中市社會局,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受訪者:社會工作課 社工督導 周雅芬

訪問時間: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訪問地點:台中市社會局,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內容

  • 服務對象:社會局服務對象是以一般民眾受暴者,而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服務的對象是以申請保護令並且有訴訟案件的案主。
  • 訴訟案件:主要是由被害人申請保護令以後才會進入訴訟流程,經由法官判定是否得以核發保護令。法官如果發合法保護令給他,而施暴者有違法保護令的內容,才會有刑事案件的狀況,也才會有後續判刑、罰緩等處罰。

保護令是可以由受虐者自己或者政府、警察機關幫忙申請,但是主要要看案主是否有這個意願。

  • 服務內容:社會局主要是承辦各個機構通報的案件,是屬於直接隸屬於政府底下的機構,通常家暴案件都是經由警政、教育、醫療單位或者是鄰居、民眾呈報上來的,而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是附屬於地方法院,服務的主軸是以案主的訴訟程序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在施暴者和案主都有服務,因為站在法院的立場,會希望以公平為基準。
  • 介入問題:案件的發生很多是經由鄰居通報而發現的,當遇到不肯合作的家庭時,通常是以受虐者生命保護為前提,兒童和青少年採取強制保護隔離,如果受虐者是婦女則會先以尊重他的個人意見,給予適當的提醒,當危害到生命安全時再進行適當的隔離和保護。
  • 二度案件:在申請保護令的過程中,受暴者願意給施暴者一個機會,亦或暴力循環甜蜜期,往往考量家庭或是小孩因素,再度返回家庭,又再度受暴,然後又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在這循環過程中,週而復始。
  • 事後追蹤:依照案主是否有得到保護令,比如說一開始就申請保護令、或者是沒有申請保護令亦或者他申請保護令是被核發的,是依照每個案主的不同的狀況去追蹤,在時間、次數和服務上也會有所不同。依據當初有沒有申請保護令,所以追蹤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基本上,ㄧ個月追蹤一次。追蹤的重點和社會局有所區隔,因為社會局的社工也有在做追蹤,為了要避免人力上的資源浪費,所以家暴服務處是以法律上的訴訟程序為主,例如申請到保護令之使用,或者二度施暴在提告訴方面。追蹤的重點在法律層面,把工作跟社會局做一個區隔。
  • 流程困難之處:案主對於申請保護令內容或者是另有什麼實質效益不了解,會以為申請保護令是離婚的前兆,可能會造成案主反覆無常,送出之後就由法院接手,已經在跑流程時,又選擇撤銷,造成許多行政上的不便。訴訟的過程中,案主雖然可以選擇撤回,但是會有安危上的考量,因為施暴者如果知道你會去驗傷的話,可能會改成精神上的暴力,在無法驗傷的情況下,很難在物証上做一個提出。而且在撤回後必須要有新的案件才能再度申請,但是如此重複的案件會造成法官對於案件的質疑,所以這也是社工員必須幫助案主對自我權益的了解。

主要還可分為兩個層面:

(一)案主:案主本身的狀況,本身的身心症﹝憂鬱症﹞,會造成溝通上的困難,或是案主會低估了暴力危機程度,認為為了家庭、小孩可以自己承擔,不覺得他的安全面是需要去重視的,這會造成執行上的困難。

(二)社工員:在反覆循環的案件中,或者案主的矛盾心態,會造成社工員心理的挫折,會認為沒有給予案主很好的服務,或者在自身的成長過程中未完成任務。這會造成一種現象,比如說會特別喜好或討厭某類型的案主,社工員對順從型、配合型、討好型的案主會比較喜歡,而對於掌控性、指導性較強,指揮社工員從旁協助或者是希望社工員去幫他做事情,這類的案主會比較討厭。社工員會卡在自己心理上的因素,為什麼會比較討厭這類型的案主...等等,會有自己的矛盾感。

這些都是社工員在處理流程案件中必須自我調適的。

  • 特殊案件:經過修法後,同性戀者的同居情人也可以申請保護令,雖然服務的對象可能會些許不同,但是在心靈上不用調適的原因是,接觸過多元文化族群﹝例如:外籍配偶﹞。報案主要以女性者居多,通常男性會因為自尊、社會價值觀上的因素限制有傳統觀念的瓶頸,很難去說服他人或自己是受虐者,會被無能、懦弱的形容給侷限住,相對的求助的比率就會降低。
  • 宣導:家暴服務處除了會以研討會、教育訓練的方式宣導外,在網絡內部會以說明家暴防治的方式呈現,而在學校、社區方面可能會以演講方式宣導家暴防治。另外,在成功嶺也會對替代役宣導,更會透過電台的力量,向空中的聽眾宣導家暴防治法。
  • 建議:台中縣及台中市民眾對於家庭暴力整個立法精神須知還要去做一些更多的倡導,因為很多民眾都認為是把事情鬧大了,所以才會來申請保護令,案主通常會把自己的需求擺在最後一個,往往受虐的時間已經很長,導致不知道怎麼去蒐證,決定要申請的時候卻缺乏物證、人證也無法提出正確的時間和證據,所以法院這邊會有很多的質疑,法院會認為受暴者時間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怎麼可能會提不出任何的證據,法院的質疑也會造成受虐者的二度傷害。社工員也會很為難案主能力受限,但法院也有他的立場,服務處也只能提供一些須知和法院上所需要的證據說明,所以建議應多加強家暴的宣導,讓民眾更了解自己的權益所在。

結論

現今社會對於家暴仍然存在很多迷思,很多受暴者都會原諒施暴者的行為,而造成一而再再而三家暴的產生。從社會局每週平均接獲五十起案件,一年大約兩、三千件案例,就可得知家暴氾濫常見的問題。每個家暴案例都有不為人知的過程,但是每個案件都會帶給受暴者身心很大的創傷,那種傷口有時是無法彌補的。抑或兒童親眼目睹家暴的產生,也會影響他以後的人格發展,所以當發生家暴時應該立即處理。而我們也應該更了解自己的權益所在,及時提出,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利和生命。

資料來源

黃榮村(2004)。家庭暴力防治專業人員工作手冊。台北市:迦南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