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實務工作——以台中市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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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通報型式:

於 2007年6月7日 (四) 13:53 的修訂

前言

為了保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權益,所以成立各個機構,提供整合性的服務,以確保受害人權益和安全。

標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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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通報型式:

  • 責任通報

是由醫事、警察、教育、社工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此情況發生,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ㄧ般通報(民眾舉發)

是指社會大眾在發現或者懷疑兒童或少年有遭受傷害或侵害之情況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通報內容:

  • 相關的人物

受虐者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與出生日期等);施虐者和目擊證人(通報人員)的基本資料,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也楚於受虐情況等訊息。

  • 相關的時間和地點

包刮虐待或疏忽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次數,以及受虐者身上遭受虐待或疏忽的跡證。

  • 相關的事件內容

提供受虐者遭受虐待或疏忽的具體內容,如何觀察到身上的傷害以及傷害來源說明,還有所觀察到受虐者在行為上哪種徵兆與其受虐有關等內容。

(黃榮村,2004:P31-34)

機構介紹

採訪大綱

訪問機構:台中市社會局

受訪者:社會工作課 社工督導 周雅芬

訪問時間: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訪問地點:台中市社會局

內容

社會局主要是承辦各個機構通報的案件,是屬於直接隸屬於政府底下的機構,所以相對於其他的機構比較沒有優勢與否的問題,通常家暴案件都是經由呈報上來的,社會局每週平均接獲五十起案件,一年大約兩、三千件案例,可見得家暴氾濫的問題。而接獲通報的主要管道來源有警政、教育、醫療單位或者是鄰居民眾等,但是有時會遇到不肯合作的家庭,基本上他們會以受虐者生命保護為前提,兒童和青少年採取強制保護隔離,如果受虐者是婦女會以尊重他的個人意見,給予適當的提醒。其實家暴每個案例都有不為人知的過程,但是每個家暴都會帶給受虐者身心很大的創傷,那種傷口有時是無法彌補的。抑或兒童親眼目睹家暴的產生,也會影響他以後的人格發展,所以當發生家暴時應該立即處理。

結論

現今社會對於家暴仍然存在很多迷思,很多受虐者都會原諒施虐者的行為,而造成一而再再而三家暴的產生,

資料來源

黃榮村(2004)。家庭暴力防治專業人員工作手冊。台北市:迦南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