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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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contract)'''或稱合約,與正式法律所指稱的契約(convenants)不同,社會工作中的契約比較接近一種行動承諾的概念,也就是說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對於未來的目標和計畫有共識,擬成一份書面協議並依計畫行動。(曾華源,[2013]:316)
 
'''契約(contract)'''或稱合約,與正式法律所指稱的契約(convenants)不同,社會工作中的契約比較接近一種行動承諾的概念,也就是說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對於未來的目標和計畫有共識,擬成一份書面協議並依計畫行動。(曾華源,[2013]:316)
資料頗多,但要整理一下。主標題與次標題要分出來。如:契約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四個項目,接下來可用1、2、3、4分列說明。
 
後面列的主題,可自行考慮否要上上去。
 
文獻要有五篇,繼續努力!
 
  
 
  4 引注年代不用[]、你現在只做到單一作者的重述,請試著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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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好像之前給的建議,不太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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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之內容,現在只有做到最小程度的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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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引用的這幾本書,都是引用Hepworth et. al (2010)那本,所以在涵蓋範圍上,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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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英文文獻(Reamer那是胡亂充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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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契約==
 
==形成契約==
 
當工作者和案主對問題的原因已探討清楚,並且協商所要完成的目標和計畫時,他們就要藉著契約彼此協議,如何合作來達成目標,以減少誤會的產生。但當案主為非自願性時,契約內容不得與法律內容有所牴觸。自願求助的案主會比非自願性案主來的更容易形成契約。(謝秀芬,[2013]:260)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1985]:217)
 
當工作者和案主對問題的原因已探討清楚,並且協商所要完成的目標和計畫時,他們就要藉著契約彼此協議,如何合作來達成目標,以減少誤會的產生。但當案主為非自願性時,契約內容不得與法律內容有所牴觸。自願求助的案主會比非自願性案主來的更容易形成契約。(謝秀芬,[2013]:260)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19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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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mer,1998;Strom-Goffried,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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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月8日 (三) 03:58 的最新修訂

契約(contract)或稱合約,與正式法律所指稱的契約(convenants)不同,社會工作中的契約比較接近一種行動承諾的概念,也就是說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對於未來的目標和計畫有共識,擬成一份書面協議並依計畫行動。(曾華源,[2013]:316)

4 引注年代不用[]、你現在只做到單一作者的重述,請試著融會
4 好像之前給的建議,不太有幫助?
條目之內容,現在只有做到最小程度的改寫。
你引用的這幾本書,都是引用Hepworth et. al (2010)那本,所以在涵蓋範圍上,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沒有英文文獻(Reamer那是胡亂充數的吧?)。

形成契約

當工作者和案主對問題的原因已探討清楚,並且協商所要完成的目標和計畫時,他們就要藉著契約彼此協議,如何合作來達成目標,以減少誤會的產生。但當案主為非自願性時,契約內容不得與法律內容有所牴觸。自願求助的案主會比非自願性案主來的更容易形成契約。(謝秀芬,[2013]:260)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1985]:217)

契約的內容

目前台灣使用正式書面契約還不普遍,如果要求案主一定要採取正式書面契約,可能會造成對方的壓力,所以大多採心理契約或是以口頭為約,不會制式化規定一定要簽定書面契約。但不論是哪種形式的契約,形成契約的主要目的是在確認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雙方都瞭解將要進行的活動,契約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四個項目。 1.干預方法或技巧 2.服務時間限制、服務架構與頻率 3.監控進步的方法 4.其他項目 (曾華源,[2013]:317)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1985]:217)

干預方法或技巧

契約要清楚的記載達成目標所需要執行的干預和技巧。在剛簽約時,只能寫下大概的干預程度,沒辦法詳細的紀錄。這時候社會工作者可以寫明在將要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情況,再考慮可以有什麼補救措施。經過社工員的評估,某些情況下以認知重構策略,降低非理性思考、信念及害怕,發展溝通、問題解決及衝突解決等因應技巧,改善人際關係。如果社會工作者是個案管理員的話,就要協助案主得到需要的幫助。(曾華源,[2013]:317)

服務時間限制、服務架構與頻率

契約的另一層面是助人過程的持續時間和會談時間的頻率與長度。服務時間限制是用來防止案主拖延的方法,在預定的時間內與案主完成計畫。在與家庭工作時,干預是以短期時間限制下完成,依據Nichols和Schwartz的觀點,改變其實在很短的時間就發生了,大部分的效果在治療初期就可以達成,干預會談為五到六次最佳。案主通常都是有需要時才會尋求幫助,所以服務時間限制會讓案主在時間內得到確切的問題解決。但是時間限制不一定適用於各種案主,如果是門診精神病患的管理者就要持續的對案主提供服務,於是服務時間限制就不適用。大部分的機構是每週一次會談為主,但是像兒童保護計畫、工作訓練方案、院外戒癮治療、行動不便的老人服務,以及逃學和年輕的遊民方案,這些就需要密集的會談直到結案。會談的時間一次大約是五十分鐘,但是公立機構有些兒童或家庭的保護服務,為了監控父母,社會工作員還需要多花其它時間進行家訪。(曾華源、翁毓秀、李自強、趙善如,[2010]:345、346) (曾華源,[2013]:317)

監控進步的方法

契約中要明確規定監控進步的方法,這樣可以讓整個行動有思考方向,並能有所改變,最重要的是讓案主改變動機以及使案主能有正向的動機實現計畫。監控的頻率也要與案主協商,要將案主的喜好加入考量,有的案主喜歡談進步但有些人不喜歡常常談,其實是可以有彈性的決定談進步的頻率,但討論的間隔不得超過三次會談。監控方式可以依照性質不同設計,如基線測量、文字記錄或由家人協助觀察記錄。。(曾華源,[2013]:318)

其他項目

契約是維繫整個幫助案主的過程,所以當情況改變或是有新的問題出現後,必須能夠重新協商。當與非自願性案主簽訂契約時,要說明在新的違法證據出現時,可單方更改契約。而其他服務可以視情況加入,如:開始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曾華源,[2013]:318)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1985]:218)

正式和非正式契約

社會工作者會用不同程度的正式契約,一般公共機構通常都需要簽名的動作。這類契約清楚說明了每一個項目,同時也會保留一些空間能夠填入細節或更改,契約採用書面形式可以讓案主和社會工作者減少誤解發生的機會。書面契約沒有所謂的法律效力,這點要跟案主做說明,以防止案主認為沒達到契約目標時能控告社工員失職。有些社工員會以口頭方式約定,當成是簽約程序的完成。還有一種方法是採部分口頭和部分書面進行,後者包含基本問題和確認的目標、預期角色,以及時間限制和修正規定。如果不用書面契約,可能會有知情同意的問題。(曾華源、翁毓秀、李自強、趙善如,[2010]:344)

契約的完成

一開始和案主訂定的契約只是個大概方向,內容是可以隨著情況和問題不同而更改的。

參考資料

曾華源主編 鄭維瑄、吳慧菁、簡美華、白倩如合著(2013),社會個案工作,洪葉文化

曾華源、翁毓秀、李自強、趙善如主編(2010),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第八版),洪葉文化

謝秀芬(2010),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出版社

王慧君、曾華源、黃維憲合著(1985),社會個案工作

Reamer,1998;Strom-Goffried,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