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婦女之自我調適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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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眾媒體快速地傳播下,家庭暴力已經得到了關注,但錯誤訊息仍然存在著。在家庭暴力中,配偶虐待和兒童虐待看法和處境都不相同的。因為一般人假定成年的女性受害者,有能力為自已受虐提出舉報,所以在緊閉的門後還是有受虐者的存在,造成這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未能正確地處理。

對受虐婦女的誤解

  • 有的妻子樂於受虐,否則他們寧可離家

受虐婦女往往礙於經濟的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孩子無人照顧或失去孩子、缺乏家人的支持、甚至施虐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即便決心離開施虐者,也往往要經過長時間的奮鬥,並且克服重重的困難,方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 受虐婦女教育程度必然很低

這是錯誤的觀念,其實受虐婦女中從小學到博士都有。


  • 受虐婦女似乎很神經質,要不就是精神失常

受虐婦女可能長期遭到虐待,為了要保護自已,所做的防護措施。 或者,長期的焦慮、恐懼、緊張造成極度的無助、敏感、依賴等心理症狀,進而產生社會適社不良的行為反應。


  • 通常被先生毆打的婦女會向朋友或警察吐露被虐之事

被毆婦女通常不會告訴朋友、家人或警察,除非她們發現暴力是有意圖 的,而且已昇高到可能會威脅她生命的地步。婦女不告訴別人丈夫對她 的虐待,主要原因有三:

  1. 否認
  2. 希望有改變
  3. 保護丈夫

對施暴者的誤解

  • 男性是主要的施虐者

婦女攻擊丈夫的比率與丈夫攻擊妻子的比率是相當的。雖然丈夫通常較妻子強壯,並且造成的傷害也很大,但是妻子仍較常使用武器攻擊(通常是廚房用刀)。在家庭事故中,丈夫與妻子彼此互傷的比率也相等。(Robertson 1987)


  • 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缺乏愛心、長相兇惡的人

許多施虐者是事業成功、高學歷的人。虐待的行為和個人的學歷、從事的工作、長相並沒有關係。另外,施虐者有時候,也可能是體貼溫柔的人


  • 施虐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

這是錯誤的,其實是可以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讓受虐者了解如何適當的發洩自已的情緒,懂得控制、管理自已的行為。


  • 施暴者最主要是借由酒精與藥物

如果接受這種看法便是把這個問題歸咎於行為偏差者。儘管有許多的施暴者都沉溺於酒精與藥物,但是這兩者之間並沒有直接的關係。酒精應藥物偶而會與暴力相關,但是並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其為因果關係。 酒精或藥物可能促使暴力的行為更為嚴重,但並非造成暴力的原因。事實上,許多施虐者坦承即便是喝了酒,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然而他卻選擇使用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借酒裝瘋」成為施虐最好的藉口。


  • 施虐者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的

很多的施虐者只會對家人有暴力傾向,而且對外還表現的溫文有禮。

對配偶虐待之誤解

  • 暴力不多見,也不常發生,,即使偶而發生也不會惡化

佛羅里達州在1970年代,首開大眾意識的宣導活動,並提供免費的電話號碼,以便民眾舉報。佛羅里達州每年配偶暴力事件不到20件,活動開始之後的第一年,卻有25000的疑似案件。(Pedrick Cornell著 劉秀娟譯 1996)

有太多的家庭暴力因為受害者的個人觀念或社會認為是家務事的狀況下,而很少公開,因此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大於報案的數字。而且,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為往往是得寸進尺,越演越烈的。


  • 暴力源自於精神不正常

所有的相關研究都顯示,大多數的施暴者都沒有精神上的疾病。以一般的標準而言,這些人都屬「正常」。(諾曼。古德曼著 陽琪,陽琬譯 1995)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只有不到10%的人,是屬於心智異常或精神疾病所致。(Cornell & Gelles,1998)


  • 暴力主要發生於低階層家庭

暴力事件可能出現在任何社會階層中,雖然低階層家庭的受虐案件較多。由於中產階級較重視隱私,並且善於隱藏。中產階級家庭也有較多的專業協助,也因此而減少了暴力事件數。


  • 社會因素不重要

暴力可能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族群、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 配偶虐待與愛情並無並存

令人意外的是,沒有任何證據持這個論點。施虐者與受虐者往往表示愛著對方。施虐者儘管有愛情存在的情況下也有暴力的行為。(諾曼。古德曼著 陽琪,陽琬譯 1995)


  • 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家庭暴力發生的普遍程度遠超乎我們的想像。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每四到七個婦女當中,就有一位曾遭受先生的虐待,而老人虐待或兒童虐待也時有所聞。


  • 夫妻吵架〞床頭吵,床尾和〞,大事自然會化小,小事也會變成沒事,不必插手

勸和不勸離是傳統美德,但是暴力事件發生時,尤其是嚴重的暴力事件,若不使加害人或被害暫時分開,常使被害人受到更大的傷害。不可為勸和,而罔顧被害者的安全。但被害人常為了經濟或子女不願離開加害人而受到更大傷害。事實上,應使加害人暫時離開家庭,而非被害人離開。

參考文獻

劉秀娟(1996)。家庭暴力。台北市:揚智文化。

諾曼。古德曼 (1995)。婚姻與家庭。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家庭暴力防治親師手冊

認識家暴

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

人身安全 婚姻暴力的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