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兒童之防治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5月25日 (五) 17:22 由 CYUT9529023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前往: 導覽搜尋
  • 定義

兒童身體虐待的定義看起來像是直線,但實際上並非如此。隨著定義的目的和定義者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意涵。1974年的兒童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of 1974)要求各州制定責任通報法與兒童虐待問題處遇法案。各州採行的定義雖然相似但卻不統一。根據美國這項法案,兒童虐待是指:「對兒童福址有責任照顧之人對尚未滿18歲的兒童施加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剝削、虐待、性虐待或疏忽照顧,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均是屬於虐待。」(Alan Kemp著;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合譯,民88,家庭暴力70頁)

壹、

捌、參考文獻(Literature)出處

  • 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合譯,民88,家庭暴力,洪葉文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