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兒童之處遇——以善牧基金會德幼之家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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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人員的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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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完全不行,有說要扣分的地方也完全沒改善。文句中多有錯別漏字,也不通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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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莉20歲時經由婚姻仲介從印尼嫁到台灣,嫁給40歲的老王,婚後育有2名女兒,分別是小英與小美,老王平常開計程車為業,收入不固定,主要的收入是養賴母親販賣金紙,碧莉則是家庭主婦,老王平常沒事就愛喝酒,酒後即對妻子、女兒施暴,碧莉無法忍受丈夫的長期施虐,逃離台中北上尋找工作,並向法院控告丈夫家暴,訴請離婚及孩子的監護權。以下是各成員狀況:
 
碧莉20歲時經由婚姻仲介從印尼嫁到台灣,嫁給40歲的老王,婚後育有2名女兒,分別是小英與小美,老王平常開計程車為業,收入不固定,主要的收入是養賴母親販賣金紙,碧莉則是家庭主婦,老王平常沒事就愛喝酒,酒後即對妻子、女兒施暴,碧莉無法忍受丈夫的長期施虐,逃離台中北上尋找工作,並向法院控告丈夫家暴,訴請離婚及孩子的監護權。以下是各成員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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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美現年6歲就讀幼稚園大班,目睹家暴的過程也是家暴的受虐者,被爸爸性侵,目前被縣政府社會局安置
 
5.小美現年6歲就讀幼稚園大班,目睹家暴的過程也是家暴的受虐者,被爸爸性侵,目前被縣政府社會局安置
  
='''社工人員的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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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員德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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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報與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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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報(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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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兒童虐待個案是由通報開如。通報分為一般和責任通報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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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案(int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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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通報應設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由專線社會工作人員專職接案,並對通報者予以保密,此時應瞭解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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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虐發生地、居住地、戶籍地及兒童目前所在地,以便就近提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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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虐兒童基本資料以及目前狀況是否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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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虐頻率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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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狀況及外在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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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誰是施虐者、受虐者,彼此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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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虐者本身的基本資料及危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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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虐待事件如何發生,用什麼方式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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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報者的基本資料和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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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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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案後二十四小時之內要有兒童保護服務的社會工作人員前往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以見到兒童本人為原則,視狀況之危險程度,結合警察的陪同,以保障安全。調查的內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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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虐狀況:受虐的嚴重程度、頻率及前幾次受虐的時間、危機程度之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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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兒童狀況:兒童的年齡、身心功能、生長背景、行為態度、學校適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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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狀況:家庭結構、家庭功能、家庭壓力源與支持系統、照顧者的態度、意願、親職能力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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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估或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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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依介入的時機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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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預估:兒保社工人員在結束訪視孩子及相關源的資料收集後,先評定案主的危機狀況與程度案家的支持體系與資源,以作為日後擬定處遇計畫時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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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階段評估:當案主或案家隨著所提供的處遇計畫,其內、外部資源有所改變時,社工人員應隨不同的階段所需,予以定期的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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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干預與介入(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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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計畫的內容大致包含七部分:干預的目標、對受害兒童的服務、對父母的服務、對整個家庭的服務、相關機構的協調和服務的進行、評估的時間表。對兒童虐待的個案一般會採用危機處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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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兒童保護干預計劃分為「家庭人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方案」、「永久安置方案」三種,當然社工人員在介入兒童本人及家庭預做後,須迅速提供多元服務,就流程可以能提供的干預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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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干預:當孩子身上明顯有傷或明確說出受到性侵害,兒保社工應立即帶孩子去驗傷就診、並協助採證、筆錄等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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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置處遇:這是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可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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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安置:評估孩子已有生命危險,或暴露在危險情境卻缺乏適當的照顧,或留在家中有繼續受虐的情形,兒保社工人員應協助庇護於安全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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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安置:當家庭發生重大故,造成義母或監護人無法提供生活照顧時,主動向主管機關求助,主管機關接受其委托,提供短期安置照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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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醫療處遇:除了對身體有明顯受傷的孩子提供診療外,對於長期受虐或父母不當管教兒童造成孩子心理受創、情緒障礙或行為偏差,應提供心理鑑定、復健、治療等服務,以促使孩子早日恢復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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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學處遇:針對緊急安置的孩子,提供轉學服務及協助長適應新環境;針對學習障礙、學業低成就、人際關係、協助其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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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處遇:對於緊急或危急的個案,依法提供急安置服務;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依法提供停止及改定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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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庭干預:針對施虐的父母提供強制性的個別治療、夫妻協談、家庭會談等服務,以加強父母親職能力與技巧,改善家庭成員互動模式;並適時結合資料,以協助家庭恢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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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估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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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個案應在服務過程中定期評做改善程度、處遇的適當性,最好每月評估一次。理想的結案日期是開案後三到十二月,結案的狀況可分為共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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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的原生家庭獲得改善,兒童可以安全地在家中生活。已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再受虐,且不需要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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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生家庭無法做任何改進,法庭也判決父母不適合養育該兒童,將兒童轉至寄養服務單位或繼續留在寄養機構。。(謝秀芬,(民92)。社會個案工作-論理與技巧。雙葉,p304~309)
  
 
='''社工人員處遇的過程及困難'''=
 
='''社工人員處遇的過程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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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因媽媽受暴逃離家裡到台北通報「丈夫家暴」所以經由縣府社工的介入調查之後才讓母女三人安排進入安置中心,後來媽媽離開安置中心到台北工作,姊妹兩人繼續留在安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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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以家暴的案件進行處理,那時觀察小朋友的情況較為良好,比較沒有因為家暴的侵害而造成行為及心理的影響,但姊姊是目睹媽媽被爸爸打,在行為上有出現傷害自己的行為在妹妹身上則沒有這樣的情況,然而姊妹倆都有請機構外的諮商師以及兒少團體協助進行團體諮商及心理輔導。在家暴案件,社工人員陪同姊姊有去法院作簡述,協助處理案情。也在打官司爭取監護權,目前是判給母親,但案主父親仍要上訴爭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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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在安置機構經由社工人員發現晚上妹妹在睡覺的時候,會做惡夢、踢脚等行為(此行為在幼兒心裡發展理論裡為疑似被性侵),之後也觀察到妹妹在小房間內叫兩位小朋友彼此做出類似愛撫的動作,讓人懷疑其的行為,社工人員對妹妹做進一步的會談,藉由拿洋娃娃演戲讓小朋友去做角色上的替代(遊戲治療)一個代替爸爸,一個代替自己,表現出來的是爸爸以前抱他時候,所會做出類似愛撫的動作,經由引導的方式去詢問妹妹一些相關問題,才願意說出被爸爸性侵害的事情。社工人員就把事情告知縣府社工進行開案,並進行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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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對姊妹倆做一些關於性侵方面的心理輔導,其中包含了遊戲、會談,或是團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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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困難'''
 
*社工人員在做安置服務的方面覺得最困難的部分
 
*社工人員在做安置服務的方面覺得最困難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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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機構所做的服務來說,只提供孩童在機構內時的照顧與服務,所以對孩童之後出機構之後的照顧,則不在機構服務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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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小朋友可能就是評估過他們去後的安全、她媽媽的經濟方面以及她們生活上是否可以得到適當的照顧後才會做結案的動作。然而兩位小朋友出機構後還是會繼續的做心理方面的輔導,以確保小孩成長之後的身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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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目前兩位姊妹都還是在安置機構內暫時沒有做結案的動作,往後在評估的部份主要是以媽媽的經濟狀況作為評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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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漢儀,(民84)。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巨流
 
* 余漢儀,(民84)。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台北,巨流
 
* 李增祿,(民96)。社會工作概論(增訂五版)。台北,巨流
 
* 李增祿,(民96)。社會工作概論(增訂五版)。台北,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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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秀芬,(民92)。社會個案工作-論理與技巧。台北,雙葉

於 2007年7月5日 (四) 14:40 的最新修訂

訪問大綱做的不錯,上課時已回應過了。
期待看到你們的報告。
4 怎麼很多訪問大綱的問題,都沒有在下面出現呢?有問到嗎?
「相關法規」有灌水之嫌哦!
排版完全不行,有說要扣分的地方也完全沒改善。文句中多有錯別漏字,也不通順。
「個案的處遇計畫」好像與上下文連不起來?

訪問大綱

訪問機構:善牧基金會-德幼之家

受訪者:丁淑惠主任

訪問時間:2007,05/23 星期三

訪問地點:德幼之家

1.何時開始接受台中縣委託兒童福利服務?想請問之前還有哪些機構受委託?

2.哪貴機構與之前提供服務有哪些不同嗎?

3.目前貴機構的安置中心哪種類型案例收容最多?

4.貴機構收容的兒童個案種類都不同,那在機構安排活動或是住的房間分配有什麼特別的方法嗎?

5.輔導、詢問中會不會造成孩童二度傷害?

6.需要什麼輔導治療?

7.家暴的兒童案件的處遇過程及醫療流程,是否有與哪些機構合作?

8.類似的方案,要用哪些指標來做評估會較適合?

9.在安置機構時,安置的兒童是否會對原生家庭會面?如何安排?

10.當受虐孩童被安置時,逃離率高嗎?將如何處理?

11.安置機構的兒童如何與社區、學校做連結?

12.對於已從機構出來的孩子,是否會有所聯繫與關懷?

13.服務個案量有多少?(大約)是由什麼方式接觸到個案?

14.在服務的過程中最困難的事情是什麼?為什麼?

15.目前人員的配置是否足夠?是否覺得需要再增加人員或設備?社工人員與院生的比例上是否平衡?

16.公家單位(政府)可以在提供什麼服務方案使機構更完善?

17.在機構志工(實習)的安排,有何限制或要求?

機構的簡介與服務宗旨

聖于法西亞修女是善牧修女會的創始者,是一個有願景、熱情、能鼓舞人心的領導者在五大洲先後建立了約110個修會。 修女在其修道期間,虔心體驗耶穌善牧的憐憫之心,並仿效基督的胸襟,體諒人性的軟弱,提出以「善牧」作修會精神的榜樣,以表達她對基督十字架愛人、救人的熱忱,也為實現她分擔善牧救贖使命的宏願。

服務宗旨以婦幼服務為立基,以家庭服務理念為中心,增進青少年身心健康與福利,減少少女、兒童及婦女受虐待、惡意遺棄、押賣或毆打等機會,並給予安置保護、輔導教育,以期待重返社會為目的。

善牧理念最重要的就是「復原力」及「平等」、「自助助人」的核心價值:

(一)復原力(Resilience)-就是指個人所具有的一種能力,在面對生命中種種艱困的處境時,依然能夠表現良好,堅強下去。這種潛在的能力包含抗拒逆境興正向建構未來的能力。

(二)平等-善牧視每一位個案為一個全人,而不是一個有問題的人。我們以尊重的態度與他們工作,看重每一個人潛在的價值。

(三)助人自助、自助助人-善牧協助個案能獨立自主,並期待爾後有能力時,也可以去幫助需要協助的人。

受虐兒的定義

「虐待」、「疏忽」:兒童虐待為,應付起養育下一帶的成人對孩童採取不適當的行為及態度。 日本認定為虐待的,除了身體方面的虐待以外,還有「棄兒放置」、「怠慢保護」、「性暴力」、「心理虐待」等。 美、英國首先分為「虐待」、「棄兒放置、養育的怠慢」,然後在把虐待細分為「身體的虐待」、「性的虐待」、「情緒的虐待」(齊藤學著,(民89)。兒童虐待。國際村文庫)

(一)身體虐待 孩童身體因受到暴力而留下一些臨床可檢驗的傷害,如淤血、傷痕、燒燙傷、裂傷、骨折等等,依受傷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明顯不是出於意外造成的。

(二)精神虐待 這是較近期的用語,早期是將心理虐待及精神虐待交互使用,認為是相似的類型。 O’Hagan定義心理虐待,指密集、不重複的不當行為,以致傷害兒童的心理過程之創造及發展潛力,如智力、記憶、認知、概念、注意力、語言及道德發展等。

(三)性虐待及亂倫 概括來說,亂倫是性虐待的一種,指在血親間發生性關係。其他的性侵害施虐者則可能是陌生人,這也可能是為何對大部分性侵害案例採刑法處罰的取向。

(四)疏忽 指照護者沒有提供孩童最基本的維生必需,或正常身心發展所需的照護程度。父母的行為類型與兒童疏忽有關:缺乏住所、衣物、食物及飲水醫療照護、差的環境衛生、正式教育的剝奪及缺乏督導。 一般兒童的疏忽包含生長衰竭、失依、遺棄、缺乏督導及替代性孟森式症候群。(余漢儀,(民84)。兒童虐待-現象檢視與問題反思。巨流)

個案舉例

德幼之家目前處理的案例

碧莉20歲時經由婚姻仲介從印尼嫁到台灣,嫁給40歲的老王,婚後育有2名女兒,分別是小英與小美,老王平常開計程車為業,收入不固定,主要的收入是養賴母親販賣金紙,碧莉則是家庭主婦,老王平常沒事就愛喝酒,酒後即對妻子、女兒施暴,碧莉無法忍受丈夫的長期施虐,逃離台中北上尋找工作,並向法院控告丈夫家暴,訴請離婚及孩子的監護權。以下是各成員狀況:

1.阿嬤現年68歲,有慢性疾病,以販賣金紙為業,是家中的主要收入來源

2.老王現年48歲,身體健康以開計程車為業

3.碧立現年28歲,身體健康在台北當清潔工

4.小英現年8歲就讀國小一年級,目睹家暴的過程也是家暴的受虐者,曾經被爸爸強迫口交,目前被縣政府社會局安置

5.小美現年6歲就讀幼稚園大班,目睹家暴的過程也是家暴的受虐者,被爸爸性侵,目前被縣政府社會局安置

個案的處遇計畫

一、通報與接案

(一)通報(reporting)

一般兒童虐待個案是由通報開如。通報分為一般和責任通報兩種。

(二)接案(intake)

兒童保護通報應設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由專線社會工作人員專職接案,並對通報者予以保密,此時應瞭解的內容如下:

1.受虐發生地、居住地、戶籍地及兒童目前所在地,以便就近提供資源。

2.受虐兒童基本資料以及目前狀況是否危及生命。

3.受虐頻率及狀況。

4.家庭狀況及外在資源。

5.誰是施虐者、受虐者,彼此關係為何?

6.施虐者本身的基本資料及危險狀況。

7.虐待事件如何發生,用什麼方式虐待。

8.通報者的基本資料和動機。

二、收集資料

接到報案後二十四小時之內要有兒童保護服務的社會工作人員前往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以見到兒童本人為原則,視狀況之危險程度,結合警察的陪同,以保障安全。調查的內容有:


1.受虐狀況:受虐的嚴重程度、頻率及前幾次受虐的時間、危機程度之研判。

2.兒童狀況:兒童的年齡、身心功能、生長背景、行為態度、學校適應等。

3.家庭狀況:家庭結構、家庭功能、家庭壓力源與支持系統、照顧者的態度、意願、親職能力和技巧。


三、預估或審核

預估依介入的時機分為:

1.初步預估:兒保社工人員在結束訪視孩子及相關源的資料收集後,先評定案主的危機狀況與程度案家的支持體系與資源,以作為日後擬定處遇計畫時的依據。

2.階段評估:當案主或案家隨著所提供的處遇計畫,其內、外部資源有所改變時,社工人員應隨不同的階段所需,予以定期的預估。

四、干預與介入(intervention)


干預計畫的內容大致包含七部分:干預的目標、對受害兒童的服務、對父母的服務、對整個家庭的服務、相關機構的協調和服務的進行、評估的時間表。對兒童虐待的個案一般會採用危機處理的方法。

傳統的兒童保護干預計劃分為「家庭人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方案」、「永久安置方案」三種,當然社工人員在介入兒童本人及家庭預做後,須迅速提供多元服務,就流程可以能提供的干預內容如下:

1.緊急干預:當孩子身上明顯有傷或明確說出受到性侵害,兒保社工應立即帶孩子去驗傷就診、並協助採證、筆錄等工作之進行。

2.安置處遇:這是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可分為兩種:

(1)緊急安置:評估孩子已有生命危險,或暴露在危險情境卻缺乏適當的照顧,或留在家中有繼續受虐的情形,兒保社工人員應協助庇護於安全的場所。

(2)委托安置:當家庭發生重大故,造成義母或監護人無法提供生活照顧時,主動向主管機關求助,主管機關接受其委托,提供短期安置照為服務。

3.醫療處遇:除了對身體有明顯受傷的孩子提供診療外,對於長期受虐或父母不當管教兒童造成孩子心理受創、情緒障礙或行為偏差,應提供心理鑑定、復健、治療等服務,以促使孩子早日恢復正軌。

4.就學處遇:針對緊急安置的孩子,提供轉學服務及協助長適應新環境;針對學習障礙、學業低成就、人際關係、協助其就學。

5.司法處遇:對於緊急或危急的個案,依法提供急安置服務;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依法提供停止及改定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益。

6.家庭干預:針對施虐的父母提供強制性的個別治療、夫妻協談、家庭會談等服務,以加強父母親職能力與技巧,改善家庭成員互動模式;並適時結合資料,以協助家庭恢復功能。

五、評估和結案

兒童保護個案應在服務過程中定期評做改善程度、處遇的適當性,最好每月評估一次。理想的結案日期是開案後三到十二月,結案的狀況可分為共種:

(1)兒童的原生家庭獲得改善,兒童可以安全地在家中生活。已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再受虐,且不需要其他協助。

(2)原生家庭無法做任何改進,法庭也判決父母不適合養育該兒童,將兒童轉至寄養服務單位或繼續留在寄養機構。。(謝秀芬,(民92)。社會個案工作-論理與技巧。雙葉,p304~309)

社工人員處遇的過程及困難

此案是因媽媽受暴逃離家裡到台北通報「丈夫家暴」所以經由縣府社工的介入調查之後才讓母女三人安排進入安置中心,後來媽媽離開安置中心到台北工作,姊妹兩人繼續留在安置中心。

當時以家暴的案件進行處理,那時觀察小朋友的情況較為良好,比較沒有因為家暴的侵害而造成行為及心理的影響,但姊姊是目睹媽媽被爸爸打,在行為上有出現傷害自己的行為在妹妹身上則沒有這樣的情況,然而姊妹倆都有請機構外的諮商師以及兒少團體協助進行團體諮商及心理輔導。在家暴案件,社工人員陪同姊姊有去法院作簡述,協助處理案情。也在打官司爭取監護權,目前是判給母親,但案主父親仍要上訴爭取監護權。

後來在安置機構經由社工人員發現晚上妹妹在睡覺的時候,會做惡夢、踢脚等行為(此行為在幼兒心裡發展理論裡為疑似被性侵),之後也觀察到妹妹在小房間內叫兩位小朋友彼此做出類似愛撫的動作,讓人懷疑其的行為,社工人員對妹妹做進一步的會談,藉由拿洋娃娃演戲讓小朋友去做角色上的替代(遊戲治療)一個代替爸爸,一個代替自己,表現出來的是爸爸以前抱他時候,所會做出類似愛撫的動作,經由引導的方式去詢問妹妹一些相關問題,才願意說出被爸爸性侵害的事情。社工人員就把事情告知縣府社工進行開案,並進行驗傷。

現在是對姊妹倆做一些關於性侵方面的心理輔導,其中包含了遊戲、會談,或是團體的方式。


困難

  • 社工人員在做安置服務的方面覺得最困難的部分

轉介學校的部分,有些學校不太願意接受安置機構的小孩,他們認為這些小孩是難教的、不好管教的。社工人員覺得為什麼學校方面會嫌麻煩而不願意去接受,學校是教育的地方,如果連教育小孩的地方都不願意去接受這些孩子,那還有哪些地方願意接受他們。另外一提如果學校不願意接受轉介的學生,就會請教育部來壓,這樣學校才會收。

  • 在保護安置機構的隱密性以及對於保護機構內的小孩部份

一般人對安置機構的刻板印象以及一般人對安置機構的好奇,這樣會對安置機構的保密性產生危機。一般社會民眾聽到安置機構就認為裡面的小孩都是有問題的,而且會對安置機構的工作內容以及裡面所收容的小孩各案狀況好奇,但他們並不知道這樣的好奇是會對機構產生隱密性曝光的危機。

相關法規

'兒福法第五條--兒童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與保護。

兒福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兒福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兒福法第三十四條(對於兒童及少年為特定行為之禁止),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及少年至國外就學。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 供應兒童及少年毒藥、毒劇藥品、管制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 不當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 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 違反前條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福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之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兒福法第三十七條(通報處理)-主管機關發現或接獲通報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調查、評估或為其他必要之處遇,負責之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向其所屬單位提出調查報告。

兒福法第三十八條(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情形)-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 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必要之診治。 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遭遇困難時,得請求檢察官或警察主管機關協助之。

兒福法第三十九條(安置之期限)-依前條規定繄急安置者,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及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但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不在此限。 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每次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兒福法第四十條(安置之抗告與撤銷)-受安置兒童及少年、父母、監護人或主管機關對於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起抗告。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申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受安置兒童及少年、父母、監護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兒福法第四十一條(安置期間之監護與探視)-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向法院陳報。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負與善良管理人相同之注意義務,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主管機關得禁止之。

兒福法第四十二條(安置期間對兒童及少年隱私之保護)-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或有其他必要,不得使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前項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隱私。

兒福法第四十三條(處遇計劃)-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劃;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辦理。 前項處遇計劃得包括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劃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各主管社會工作師辦理。

兒福法第四十五條(強制性親職教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或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經評估認為有實施親職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並得酌收必要之費用,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兒福法第四十七條 (個案資料之建立)-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因職務知悉前項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兒福法第四十八條 (禁止新聞及文書揭露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記載違反第二十六條或遭受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製作前項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兒福法第五十一條(親權或監護權停止宣告之聲請)-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負擔對兒童及少年之權利義務,或父母、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行為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或命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調查,向法院提出報告或到場陳述。

法院改定監護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輔導、觀察其監護,於必要時,應向法院提出觀察報告及建議。 法院依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及命其父母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報酬及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法院依規定選定監護人後,得依父母或子女之請求,酌定父母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不在此其限。

兒福法第五十四條(創辦或獎勵辦理特殊兒童及少年之福利機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收容不適於家庭養護或 寄養之兒童及少年,應自行創辦或委託民間辦理下列 兒童及少年機構及設施: 一 育幼院。 二 兒童及少年緊急庇護所。 三 兒童及少年教養院。 四 兒童及少年中途之家。 五 兒童及少年關懷輔導中心。 六 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 七 其他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機構及設施。

兒福法第六十條(對兒童及少年犯罪加重其刑)-成年人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及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兒福法第六十二條(未盡管教兒童及少年職責之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並得公告其姓名。

兒福法第七十二條(違反兒童及少年個人資料保護之處罰)-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八條規定之物品。(李增祿,(民96)。社會工作概論(增訂五版)。巨流)

評估

對此機構所做的服務來說,只提供孩童在機構內時的照顧與服務,所以對孩童之後出機構之後的照顧,則不在機構服務的範圍內。

兩位小朋友可能就是評估過他們去後的安全、她媽媽的經濟方面以及她們生活上是否可以得到適當的照顧後才會做結案的動作。然而兩位小朋友出機構後還是會繼續的做心理方面的輔導,以確保小孩成長之後的身心發展。 因為目前兩位姊妹都還是在安置機構內暫時沒有做結案的動作,往後在評估的部份主要是以媽媽的經濟狀況作為評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