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以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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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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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台中縣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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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8年5月12日 (一) 14:20 的修訂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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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簡介

  • 機構名稱:台中縣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
  • 聯絡人:幹事 陳昭慧
  • 府社行字:第一0六八號
  • 成立時間:91年11月8日
  • 聯絡電話:04-2331-0995
  • 傳真電話:04-2331-5888
  • 聯絡地址:台中縣霧峰鄉林森路832號
  • E-Mail:isa5024@yahoo.com.tw
  • 會員人數:70人
  • 服務對象:凡符合本會所服務之方案對象,即有符合本會服務之需求之民眾。或有社會福利需求之婦女民眾及家庭。


訪談內容

  • 受暴婦女的共同特徵有以下幾點:

1.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2.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思想過於傳統

3.盼望施暴者未來會回頭改過

4.認為遭受施暴原因是自己的問題、過錯

5.長期忍受之下,容易有憂鬱、自殺頃向

6.認為委曲求全,是最好解決辦法

7.社會上的弱勢

  • 對受暴婦女兒女的影響

1.如因長期處於極度不安的狀態中,而出現胃病、頭痛、失眠…等身心症。(陳若璋,1993)

2.心理傷害包括害怕、低自尊、壓力,和無能力去和他人相處。(Defain & Olson ,2003)

3.行為和情緒問題:很難交朋友、暴躁易怒、在學校的成績不好、不守紀律、在家裡行為偏差和叛逆,蓄意的傷害或毀壞財產(物品),偷錢其他東西喝酒,吸毒,和被拘留。(Defain & Olson ,2003)

  •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因此,得聲請保護令的範圍相當廣泛,只要遇到有家庭暴力行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有一點要注意的,在司法實務上,同居男女朋友有時候會因為吵架動手,受害一方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且以「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為由提起,個人以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在現今社會相當普遍,但畢竟只是男女朋友,有沒有組成「家庭」的意思,恐有疑問,因此個人認為法院在審理同居男女朋友間家庭暴力事件時,應該要從嚴認定,同居事實應該有相當一段時間,且有組成家庭的意思,否則應該不能據此聲請保護令。

  • 母親離婚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

我國民法上關於子女稱姓的問題,原則上子女出生後都是冠父親的姓,只有在「母無兄弟」的情況下才能冠上母親的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為因應離婚率高漲,母親一個人擔任子女監護權的情形相當常見,立法者認為,母親獨立撫養子女,一個人要承擔父與母雙重的責任,是一件相當偉大的事情,雖然子女的姓氏雖不致影響母親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媽媽而言卻是一種支持、一種力量,更是讓母親在經過許多挫折後仍然堅持下去的原動力,因此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姓名條例增訂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一款,作為更改姓氏之事由,自此之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享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子女之姓與自己同姓。 在過去為子女改姓時,戶政事務所會要求申請人應提出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才可辦理,但是子女改姓是大事情,未必所有的父親都有雅量同意子女改姓,因此引發相當大的反彈,內政部有鑑於此,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做成一個重要的函釋:「一、按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經審慎研究,考量本條款之立法精神,並符合行使親權者實際之需求,爰重新規定以該條款申請改姓者由行使親權之一方為申請人無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二、又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 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該注意的事項

有些人遇到家暴事件,但因為不懂得在當下如何處理而更加吃虧,機構建議,當您遇到家暴事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1.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更加刺激施暴對象。

2.保護自己尤其是主要身體部位,避免受到不治的傷害。

3.儘速離開現場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到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或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4.向警察報案,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保留有力證物(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如有受傷,立刻請醫生驗傷,設法拍照存證。

5.若有遇到危及急迫情形,可聲請暫時保護令

如果是非急迫性的家暴 ,可以打專線113電話向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尋求相關的法律、自我保護等資訊。如果為狀況緊急時的家暴,務必在安全狀況下立即撥打110求助,依法家庭暴力防治機制正式啟動,各縣市家暴中心依法都提供後續安置、諮詢、保護與協助。警察會將受害人帶離受暴環境後,包括檢察官、警察及家暴中心,都可以替受害人代為向法院請求緊急保護令,而且警察及家暴中心也必須協助受害人驗傷,依法緊急保護令必須在四小時內完成核發,強制加害人停止施暴、遠離被害人或立即遷出同居處所。


受暴婦女之處遇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一個複雜的情況,是由一項可怕的事件發展而來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會受到大眾的注意,最原始是來自 經歷戰爭的退伍軍人,但它可以是來自多種不同的創傷事件,比如水災、地震、嚴重車禍意外,但最常見的,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及 受虐兒童。

不論問題的原因為何,有些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人會在惡夢的夢境和白天的回憶中,重複其創痛。一些平常的事件,可能 就會使人回想起其創傷,引起記憶重現或幻想,其形式可為影像、聲音、氣味或感覺,一個人有了這些重現經驗,患者可能就會失 去與真實世界的接觸,並且相信其創傷事件即將再度來臨。患者因為害怕,變得感覺、情緒麻木,對曾經喜好的事物失去興趣,對 人變得疏離,無法體會溫情。此外也常伴隨睡眠問題、容易受驚嚇、情緒變得易怒、較以前更具攻擊性或暴力。在一些嚴重的案件 中,患者無法工作和社會化。

臨床上最常見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者,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受虐兒童居多,有些研究指出,45 % 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曾罹患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據統計台灣的家庭暴力的發生率估計約 11.7% .~ 35%,女與男受害者之比例為 9 比 1。


針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治療,包括:

一、建立安全環境:

透過法律保護、社會資源、宗教團體及醫療診斷,先幫助病患遠離暴力。

二、給予適當藥物:

改善病患之症狀,常使用之藥物包括情緒穩定劑、抗憂鬱藥物、鎮定劑、抗焦慮藥物。

三、安排心理治療:

幫助病患重新去面對創傷記憶,重建創傷故事,並轉變創傷情緒,進而重新對人建立信賴感,開始與人聯結。


拒絕家庭暴力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含配偶(如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親子、手足、姻親之間的身體、語言、精神、性虐待、經濟控制、及財物破壞。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含括的對象則指:

  • 夫妻或前夫妻。
  • 現在是或曾經是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在是或曾經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在是或曾經是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

二、一般虐待的型式包含

1、身體虐待 以徒手或使用器皿、武器等傷害當事人。如推、踢打當事人、摑當事人巴掌、掐當事人脖子等等。

2、情緒虐待 威脅傷害她或他的家人、朋友、寵物,破壞個人的物品,剝奪個人的金錢、睡眠,語言上的辱罵或行為上的騷擾等。

3、性虐待 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其他不適當的性對待等。

4、經濟虐待 在經濟上控制配偶,使當事人無法擁有經濟自主權,而不得不忍受施虐者的控制與傷害。


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 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申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 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事實:家庭暴力發生的普遍程度遠超乎我們的想像。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每四到七個婦女當中,就有一位曾遭受先生的虐待。


  • 只有低收入戶、教育程度低的人、特定的族群、宗教信仰者,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事實:暴力可能存在於各種經濟、教育、族群、宗教背景的家庭中。


  • 施虐者在他的人際關係中都是暴力的?

事實:施虐者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會使用暴力。對施虐者而言,暴力行為是權力的展現方式之一,特別是當他(她)在家中地位猶如碉堡中的國王時,是可以恣意的對待他(她)的子民,而不須擔心遭受報復或懲罰,因此家人成為最佳的權力發洩的對象。


  • 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缺乏愛心、長相兇惡的人?

事實:許多施虐者是事業成功、高學歷的人。虐待的行為和個人的學歷、從事的工作、長相並沒有關係。另外,施虐者有時候,也可能是體貼溫柔的人。


  • 是藥物、酒精造成暴力的行為?

事實:酒精或藥物可能促使暴力的行為更為嚴重,但並非造成暴力的原因。事實上,許多施虐者坦承即便是喝了酒,他的頭腦還是清醒的,然而他卻選擇使用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借酒裝瘋」成為施虐最好的藉口。


  • 結婚可以改善施虐者暴力行為?

事實:施虐者的暴力行為並不會因為結婚而改善。相反的,由於婚姻的確定性,反而使得許多施虐者有恃無恐,暴力行為更加嚴重。


  • 一旦成為受虐者,永遠都是受虐者?

事實:「受虐者」正確的名稱應是「遭到毆打/受到虐待的人」,換句話說,其所描述的是個人遭遇虐待或毆打的事實,而非指特定的族群。一旦遭受虐待/毆打的人離開其暴力的關係,則其受虐的情形可能就會停止。


  • 受虐婦女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來虐待她?

事實:家暴是具有循環性的,從緊張累積期、暴力爆發期、到和平期,受虐者逐漸了解到在施虐者施暴之後,將會有一段平靜的時間,而這是她(他)最渴望的時刻。因此在緊張累積期時,面對可預知暴力即將發生,卻無法控制何時會發生的情形下,有些受虐者可能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爆發暴力,以換得施暴後的平靜期來臨,同時,也可感受到自己至少還握有一點權力,而這樣的權力轉移,對於長期處於尊嚴被踐踏的受虐者來說,只算是扳回一點做人的基本尊嚴罷了!


  • 只要受虐婦女願意,她隨時都可以離開施虐者?

事實:受虐婦女往往礙於經濟的因素、傳統的價值觀念、擔心孩子無人照顧或失去孩子、缺乏家人的支持、甚至施虐者的恐嚇威脅等原因而難以離開。即便決心離開施虐者,也往往要經過長時間的奮鬥,並且克服重重的困難,方才能真正脫離虐待的關係。


  • 只有女性才會受虐,男性不會受虐?

事實:雖然受虐者大部分為女性,但是統計發現,約有百分之五到六的男性也遭受虐待。男性受虐時,常礙於面子問題,難以向外求助;而傳統將男性視為強者,認為男性不須要得到幫助,也阻礙了外界提供男性受虐者協助的可能。


家庭暴力處理流程

一、受理報案

(一)電話

  • 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
  • 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

(二)口頭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請坐」、「奉茶」後,詢問其受害情狀, 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三)他類(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 受理報案員警應至發現地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二、權責

(一)派出所

  • 現場處理
  • 狀況研判並處理
  • 通報相關單位支援
  • 處理完畢後應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依規定陳報。

(二)婦幼警察隊

  • 協助現場處理
  • 協助女性或兒童夜間之安置保護
  • 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置保護

(三)業務單位

  • 各分局三組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彙整,案列管制。
  • 婦幼警察隊依各單位彙送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每一個月予以統計研析乙次,並將結果專案處理如次:

A、轉送社會局作為社福政策釐訂參考。 B、提報本局局務會議研議策進措施。 C、轉發本局各轄區分局參處。

三、支援

  • 轄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情狀,如有需要女警會同處理者,於上班時間由分 局女警協助,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婦幼警察隊派員會同處理。
  • 受害者有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者,應即通報社會局會同處理。
  • 現場有傷患者,通報119及醫療單位協助處理。

四、處理

(一)現場

  • 視加(受)害雙方情緒、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
  • 受害者如已成傷,應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
  • 加害人手持凶器、且致受害者重傷時,應即逮捕加害者,製作兩造當事人筆錄,移送地檢署偵處。
  • 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及加害原因、方式、傷害情形等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 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帶返)至婦幼警察隊保護,次日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
  • 處理情形詳實填註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事後(指當事人事後報案者)

  • 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 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五、轉介

(一)如需緊急安置者,應即協助轉介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護送至婦幼警察隊接受保護,次日即由該隊協助轉介社會局安置。

(二)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或由受理單位轉介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依個案需要轉介適當諮商輔導服務機構:

  • 協談機構
  • 行為偏差青少年輔導機構
  • 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 就業職訓機構
  • 醫療服務機構


參考文獻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家庭暴力防治網

現代婦女基金會

家庭暴力防治法

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