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暴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以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為例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8年5月21日 (三) 18:48 由 CYUT9629036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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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婦女是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她們有可能是來自你的生活四週,如你的母親、姐妹、鄰居或朋友。婦女是暴力的受害者,她們是無辜的,也不願被打的。 

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係由一群熱心公益人士,彼此抱著相同之信念,幫助婦幼同胞走出陰霾,迎向光明未來;霧峰鄉自遭逢921地震之重創後,這些熱心人士除協助災後之重建外,更憑著一股熱誠推動種種活動,藉以關懷受創的霧峰鄉,一路走來雖是五味雜陳,卻甘之如貽,初始雖僅是一個小小之分會,但是仍一本初衷,絲毫不以為意,仍舊為霧峰鄉善盡棉帛之力,為時歷經二年,終於在九十一年底受到地方之期許與贊助,終致成會,希望藉由協會成立能幫助更多人,並為霧峰鄉開闢新氣象。
(台中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簡介 http://tw.myblog.yahoo.com/jw!n11q.UqfFUW.6fetV_vIhb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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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內容

  • 訪談時間: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 訪問地點:台中縣霧峰鄉婦幼保護協會
  • 受訪人:陳昭慧幹事
  • 訪問人:陳嘉惠、呂幸枝、張琇妃、黃郁馨
  • 訪談內容:

(一)受暴婦女的特徵

前來尋求法律諮詢的婦女,較多是因為家庭因素遭受暴力,施暴者大多數是丈夫,少部分是其他家人。

受暴婦女大部分的共同特徵:

(1)經濟不獨立或沒有固定工作。

(2)曾經盼望施暴者未來會回頭改過。

(3)長期忍受之下,容易有憂鬱、自殺傾向。

(4)認為家醜不可外揚,思想過於傳統。

(5)認為遭受施暴原因是自己的問題、過錯。

(6)受暴婦女嚐試為了子女要有健全的家庭,而委曲求全。

(二)機構遇到的挫折或困難

因台中縣幅員廣大,台中縣婦幼保導護協會為諮詢地點,許多民眾限於交通因素,無法親自前往本中心,故使用人數偏低。加上有些受暴婦女的觀念保守,配合度很低,認為家醜不可外揚。

(三)機構的法律諮詢的律師來源

本協會目前共有外聘2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每月輪流至本中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四)協助解決法律諮詢的過程

當民眾遇有法律問題,可先來電至本協會預約法律諮詢,由本中心社工員代為安排諮詢時間(每次20分鐘),當天直接攜帶相關文件至本中心向律師現場諮詢,由律師給予專業建議;若因路途遙遠無法前往本中心,亦可使用電話諮詢。

受暴婦女求助單位

如何報案?

警察是處理及預防家暴的第一線,這也是家暴法擴大賦予警察權限及義務介入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立法目的,期盼警察人員摒棄「家庭暴力是家務」的觀念,務實執行。可以向家庭暴力發生地的警察周報案,也可以打「一一○」報案電話,或撥全國保護您專線「0八00二四九九五」報案,在了解警察的權限及義務後,應督促警察協助婉玲進行包括驗傷、蒐證、聲請保護令及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的各項服務措施,並得請求警際依法應逮捕施暴者,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

如何蒐證?

精神上虐待的不法侵害,除非形諸文字,否則似乎難以舉證,實務上多半建議被害人以「錄音方式」蒐集關於虐待的事實,或是,邀請熟稔的家人朋友至家中拜訪,見聞施暴者精神虐待的言語謾罵,再商請家人朋友寄名時間、地點、事由、具體的陳述,不要含糊籠統,總之,蒐證工作需要耐心、細心持之以恆,切忌!蒐證工作做得好,打官司沒煩惱!

求助的四大單位:

  • 警察單位

找出自己希望能從住所附近的警察那兒得到什麼樣的幫助,打電話給以下這些單位: (1)專為受虐婦女而設的庇護所 (2)婦女權利保障團體 (3)縣市政府的法律服務單位。

  • 檢察官

不論你想或不想讓警察把這個案子呈到法院去,一旦你打電話給警察後,這個案子就有可能呈上法院,當然也可能不會,這完全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有其必要;檢察官有時會先問你的意願如何,但有時他們只會照著自己認為最好的方法去做。

  • 律師

找一個熟知你所居住社區與這個地區法官的律師,這會對你的案子有所幫助;一個好律師可以給你有關這方面的建議,也會告訴你贏得孩子監護權的機會有多少;但無論如何,除非法庭宣判,否則沒有人能確定你是否能拿到監護權。爭取孩子的監護全是離婚法律中最困難的一部份,縱使做父親的有暴利傾向,在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依然是困難的;因此,多問自己一些問題,或許會有點幫助。

  • 心理諮商師

一個受虐的女人,需要面對許多問題,尤其是精神上的問題。你所找的心理諮商師,必須是一個了解受虐婦女的心理的人,他必須知道你所處環境的危險性,然後幫你決定你是否該離開,同時也能在無論你做任何決定時,幫你堅持下去。

關於保護令

何謂保護令

所謂的保護令是家暴發生後,由法院核發,用來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者課予加害人的特定義務,以保護被害人及家屬不再受加害人的傷害。而保護令項目共有十二種(禁止暴力之禁制令、禁止騷擾的禁制令、逐出令、隔離令、交付令、行使負擔侵權令、禁止探親令、撫養費給付令、費用負擔令、治療令、律師費用負擔令、其他保護令)

申請保護令

必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外,其他一般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提出聲請。保護令之聲請,必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所以必須填寫聲請狀,向被害人的住所、居所或相對人的住所、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投遞。而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警察局各分局均有提供保護令的聲請狀範例供被害人勾選、填寫,被害不不必害怕不會聲請。

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區別

  • 緊急暫時保護令

是當被害人遭受家暴而有緊急的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被害人沒有也直接聲請此項的權利,法院受理後,依法必須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以快速提供被害人保護。

  • 一般暫時保護令

當被害人受家暴,如果還沒有很緊急危險的情況,但確實有安全上的考量,需要在法院受審終結前先發給暫時保護令時,可向法院聲請發給一般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後得不經審理程或於審理終結前,先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當被害人遭受家暴,但沒有很急迫的需要保護的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法院受理後,會定期開庭審理,待審理後認定被害人確實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時,會核發保護令,通常聲請到保護令下來需要一個多月以上的時間。

保護令的聲請,有幾點規定值得注意

(1)依據家暴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事件的聲請不以被害人為限,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成年人之被害人雖未經宣告禁治產,但屬身心障礙者,除其本人得為聲請人外,亦得由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聲請人,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依家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性之暫時保護令,其聲請人僅限於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始得為之。

(4)保護令的聲請,1.被害人居住所地,2.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3.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轄市,被害人可選擇較方便自己的管轄法院聲請受理。

(5)聲請人或被害人得要求對被害人住居所應予保密,法院於有調查被害人住居所必要時,應於聲請人、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及相對人不在場的情形下秘密訊問,並由書記官將該筆錄及資料密封,不予公開,保護被害人不受無謂的騷擾。

受暴婦女之處遇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一個複雜的情況,是由一項可怕的事件發展而來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會受到大眾的注意,最原始是來自 經歷戰爭的退伍軍人,但它可以是來自多種不同的創傷事件,比如水災、地震、嚴重車禍意外,但最常見的,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及 受虐兒童。

不論問題的原因為何,有些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人會在惡夢的夢境和白天的回憶中,重複其創痛。一些平常的事件,可能 就會使人回想起其創傷,引起記憶重現或幻想,其形式可為影像、聲音、氣味或感覺,一個人有了這些重現經驗,患者可能就會失 去與真實世界的接觸,並且相信其創傷事件即將再度來臨。患者因為害怕,變得感覺、情緒麻木,對曾經喜好的事物失去興趣,對 人變得疏離,無法體會溫情。此外也常伴隨睡眠問題、容易受驚嚇、情緒變得易怒、較以前更具攻擊性或暴力。在一些嚴重的案件 中,患者無法工作和社會化。

臨床上最常見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者,還是家庭受暴婦女受虐兒童居多,有些研究指出,45 % 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曾罹患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據統計台灣的家庭暴力的發生率估計約 11.7% .~ 35%,女與男受害者之比例為 9 比 1。


針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治療,包括:

一、建立安全環境:

透過法律保護、社會資源、宗教團體及醫療診斷,先幫助病患遠離暴力。

二、給予適當藥物:

改善病患之症狀,常使用之藥物包括情緒穩定劑、抗憂鬱藥物、鎮定劑、抗焦慮藥物。

三、安排心理治療:

幫助病患重新去面對創傷記憶,重建創傷故事,並轉變創傷情緒,進而重新對人建立信賴感,開始與人聯結。



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暴力行為不僅限於生理上的加害行為,亦包括心理或精神上的虐待,舉凡辱罵、威脅、不予睡眠等皆屬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巿、縣 (巿)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 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日後享有監護權之一方,申請更改子女姓氏,已不再需要提出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之同意書,即可辦理。

在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前夫妻已離婚,而至生效日時子女尚未成年之情形,亦得適用上開更改姓氏之規定,不限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法以後的離婚夫妻才能申請更改子女姓氏。

不過要提醒您的是,目前法律僅規定「夫妻離婚」,且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的情形才可以改姓,至於「婚姻無效」或「婚姻被撤銷」以及「未婚生子」的情形,母親單獨撫養孩子也是相當辛苦,但是法律尚未放寬這些孩子可以改為母姓,請您特別注意。


訪談大綱

  • 請問受暴婦女除了是社會上的弱勢,還有什麼共同特徵呢?
  • 請問是從哪些管道得到協助受暴婦女的法律諮詢此方案之律師?
  • 請問機構如何協助受暴婦女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 請問機構目前有遇到哪些挫折與困難?
  • 受暴婦女離婚後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後,可以把孩子的姓改為母姓嗎?
  • 請問家庭暴力對受暴婦女兒女有何影響?
  • 請問當受暴婦女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有哪些該注意的事項?
  • 請問受暴婦女的子女該如何處置,需要做心理輔導嗎?
  • 請問當受到家暴時,如何報案?如何蒐證?
  • 一旦成為受暴者,永遠都是受暴者?
  • 請問遇到家暴時,可以向哪些單位求援?
  • 只有低收入戶、教育程度低的人、特定的族群、宗教信仰者,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下,只要家庭成員間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間,除了一般所熟知的夫妻、子女外,還有誰能夠聲請保護令呢?
  • 違反保護令時,該如何處理?
  • 婚姻治療或婚姻諮商是否可行?
  • 毆打對受害者的影響為何?
  • 為什麼受暴婦女甘願持續受到暴力?
  • 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 施暴者在他的人際關係中都是暴力的?
  •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如何訴請離婚?尤其是施暴者不願意的情況下該怎麼辦?

參考文獻

家庭暴力防治網

家庭暴力防治法